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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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郑友德 主编,范长军 著德国法律,基于严谨科学的理性思维和博大精深的历史沉淀,为各国法律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而其成熟健全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则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社会生活。”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许有助于增加我们对这句话的理解:虽然其条文数量极少,但是却关照并维系着行为主体的丰富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也经常以该法为依据提起诉讼,法官依据该法所作出的判决也异常庞大,以至于对该法简单的二十余条进行逐条解释的“评注”,动辄多达三四千页。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与立法的关系郝建臻 著本书阐述了行政与立法关系的一般理论与制度实践,回顾了香港回归前的行政与立法关系,在此基础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计中的行政与立法关系进行规范分析和立法原意阐释;对香港回归后的行政与立法关系的发展进行总结,归纳了行政主导原则受到严重挑战的表现形式和带来的影响,分析了导致行政主导原则受到严重冲击原因:同时,作者从“普选行政长官,提高其认受性”、“保留功能议席,保持均衡参与”,“正视政党存在,建立执政联盟”、“落实沟通管道,加强议行协调”、“优化间接因素,为实现行政主导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五方面提出了有利于改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与立法关系,巩同行政主导原则的可行途径,为实现强政励治提出了建议。 -
澳门法律改革与法制建设米健 主编《澳门法律改革与法制建设》收录了此次研讨会之成果,内容丰富,富有价值。澳门回归祖国10年来,“一国两制”成功实践。在澳门面临更好历史发展机会的新时刻,来自两岸四地舶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以及法律实务界人士汇聚澳门,参加由澳门科技大学主办、法学院承办之:“澳门法律改革与法制建设”学术研讨会,围绕“十国两制”下的法学教育、澳门法律改革牛的本地化问题、“一国两制”与区际法律协调、澳门实体法律改革以及澳门程序法律改革展开学术研讨,以澳门为焦点。视野又不限于澳门、既对澳门法学教育:法制发展和法律改革的历史经验进行回顾和总结,对现今状况进行检视和评价,又对未来发展进行讨论和展望。 -
英国法中的先例(英)克罗斯,(英)哈里斯 著,苗文龙 译《英国法中的先例(第4版)》的目的仍然是要全面陈述目前英格兰的先例原理,并将它放在该主题涉及的法学问题的背景下进行讨论。这些问题包括先例的判决理由和约束力的本质,和其他法律渊源相比,先例的重要性,它们在法律推理中的角色,以及任何法律一般理论都必须对它们加以考虑时的解释。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鲁伯特·克罗斯爵士都清晰地论述了一种相当传统的律师的观点。这种方法仍保留在目前这个版本中,尽管考虑到第三版出版以来的该领域的发展,在第2、5、6和7章提及了有竞争性的答案。【作者简介】作者:(英国)鲁伯特·克罗斯(Cross.R.) (英国)J.W.哈里斯(Harris.J.W.) 译者:苗文龙鲁伯特·克罗斯(1912-1980),英国杰出的律师和学者。生前他是久负成名的牛津大学瓦伊纳英国法讲座教授(Vinerian Professor of English Law),莫德林学院研究员。在一岁时他双目失明。在进入辉煌的法律职业生涯之前.他曾是英国著名的棋手,并取得耀眼的成绩。他著述甚丰,最为著名的作品有《英国法中的先例》、《克罗斯论证据》等。J.W.哈里斯(1940-2004),英国律师和法学教授。他四岁失明,然而在学生-时代一直是一位杰出学生并在划船和骑马方面颇具天赋。他先后任教于牛津大学、悉尼大学、香港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他曾被提名为英国科学院院士。他的主要作品有《法律和法律科学》、《财产与正义》、《法律哲学》以及与克罗斯合著的《英国法中的先例》等。译者简介:苗文龙,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师,宪政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英国法、公法与政治理论和比较刑事法。有译著《法律h革命》(第二卷)、《大宪章》等。 -
德国专利法研究范长军 著本书介绍了德国专利法的历史发展;德国专利法与欧洲专利公约、欧洲共同体法、德国宪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卡特尔法的关系;专利保护的实质条件;发明人权利;专利申请、审查、授予与异议及在联邦专利法院及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律救济途径;专利权的内容、限制与终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法律责任与诉讼;专利的转移与许可;化学物质、生物技术发明、医疗方法与物质及计算机软件等特别领域发明的专利保护。德国专利法为德国发展成为现代发达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我国正在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完善成熟的专利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不可缺少的因素。深入了解德国专利法,必将促进我国专利立法、司法及行政执法。本书适于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高校教师与研究所研究人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法院法官,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等。 -
英美法概论彭勃 著《英美法概论: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是一本展现英美法“性格”的作品。使用“性格”这一具有拟人化色彩的概念,并非笔者独创。在法哲学领域,曾有学者针对法律学的性格进行过深入探讨,并指出“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法学是论题取向的,而不是公理取向的”。从这种意义上讲,作为身处不同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中的学人,着手撰写英美法的法律传统与制度文化,犹如眺望天边的彩霞,那绚丽的流光溢彩,总是那么遥远,那么难以捉摸。在笔者看来,学习英美法,就应该了解英美法的本质特征和法系特点,唯有掌握了这一点,才能理解英美法上的许多看似不合理的制度其实恰恰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基于实用性和阅读的方便,本书并未过多地对法的本质特征加以概念化解读,而是试图通过勾勒英美法的发展轨迹,分析背后的文化因素,画龙点睛地指出法的本质特征对于一个法系的重要意义;相较于“本质特征”这一具有内恰性的概念,“性格特征”一词则具有一定的“显性”意味,因此笔者认为选择“性格”一词来对本书的内容加以描述更为贴切。 -
日本著作权法李扬 译知识产权出版社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为知识产权事业服务、为读者和作者服务、促进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办社宗旨,竭诚为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管理者、高校相关专业师生、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社会大众提供最优质的出版服务。为满足国内学术界、法律实务界对相关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了解、学习及研究需求,知识产权出版社组织国内外相关法学知名学者翻译出版了这套“外国知识产权法律译丛”,涉及的外国法律主要包括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最新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陆续出版的相关法律(中文译本)包括:《外国专利法选译》《日本商标法》《日本著作权法》《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美国专利法》《美国商标法》《美国著作权法》《德国著作权法》《德国商标法》等,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洲际的知识产权法律中译本也将适时分别推出。 -
日本商标法李扬 译《日本商标法》为日本商标法最新修订版的中文译本。读者对象:知识产权领域从业人员,高校法学院师生。 -
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研究李庆明 著《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根源于1789年《司法法》第9条,经过几次修订后,目前编纂在《美国法典》第1350条,规定:“对外国人仅基于所实施的违反万国法或者美国缔结的条约提起的任何侵权民事诉讼,联邦地方法院具有初始管辖权。”该条款制定出来后基本上处于沉寂状态,直到1980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Filartiga v.Pena-Irala案中的判决让《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走上了复兴之路,同时也在学术界掀起了对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出台背景与立法目的的争论。目前,一般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通过,直接原因是回应Maibois事件等外交危机,避免因“拒绝司法”而陷联邦政府于不利地位。最终,在宪政体制上,联邦主义占据主导,联邦法院成了审理涉及外国人的案件的主要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实践中,面对各界的争议以及社会不断变迁的现实,《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也在变迁,势力范围不断扩张。《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在20世纪80年代的复兴,与美国国内的民权运动的高涨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的爆炸密不可分。要理解《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内涵,必须把握住什么是违反万国法或美国缔结的条约的侵权以及诉讼主体资格。关于什么是违反万国法的侵权,美国联邦法院一般认定只有那些国际强制规范才为受害人提供了诉因。至于违反美国缔结的条约的侵权,美国联邦法院是不大愿意以被告违反美国的条约为由而让被告承担责任的,而是经常将美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作为国际习惯法的证明,从而将条约作为被告违反万国法的证据。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要求原告必须是外国人,即不具有美国国籍;至于被告的身份,起初都是针对外国政府及其官员,后来针对美国政府及其官员以及跨国公司、个人的诉讼案件在增加。随着原告开始针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是否应适用于公司的实践产生了争议。为了让受害人得到救济,避免公司逃避人权责任,针对公司的诉讼将会增加。在弄清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内涵后,联邦法院要行使管辖权,必须满足对人管辖权和事项管辖权的要求。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对人管辖权的基础是被告在法院出庭或者同意法院的管辖权,或者被告与法院地具有某种持续的联系,至少要满足“最低限度的联系”的要求,并且符合“正当程序”条款的限制,不会有违传统的公平审判和实质正义。《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中的管辖权并不是普遍民事管辖权,而是根据美国国内法律来行使的,而且案件实际上是与美国相关的。通过行使管辖权,《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让行为人承担责任、有助于威慑潜在的行为人、救济受害人,并且为人权法的发展作出贡献。因此,没有必要修改或限制《外国人侵权请求法》。 在裁决涉及《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诉讼时必然要面对法律选择问题,然而,《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本身又没有规定法律选择规则以及可适用的法律。对于法律选择问题,虽然各个巡回法院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不过总体上仍然是受《裁判规则法》与《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指引。对于所诉行为的合法性,法院一般适用国际法和侵权行为地法,而对于赔偿金额和诉讼时效问题则适用美国国内法,包括联邦普通法。 原告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提起民事诉讼后,被告可以提出不方便法院、用尽当地救济、国家豁免、国家行为理论、国际礼让、政治行为理论等抗辩,许多案件都因此被撤销了。 与美国类似,其他国家也曾经遇到违反国际法的侵权诉讼案件。从英国的Al-Adsani案、Jones案、加拿大的Bouzari案、意大利的Ferrini案和希腊的Voiotia案可以看出,以违反国际法为由追究被告的侵权民事责任,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美国的外国人侵权请求诉讼的繁荣,根源于美国独特的法律制度,难以为其他国家所移植、复制和借鉴。 -
美国税法典翟继光 编译如果将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的话,世界上最庞大、最复杂、最难懂的法律恐怕首推《美国税法典》。《美国税法典》是《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的简称,整部法典有24兆字节,包括340多万个英语单词。《美国税法典》不仅在数量和规模上堪称世界之最,在复杂性和难懂性上也堪称世界之首。全书主要内容包括:所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雇佣税、征收程序与行政管理、总统竞选运动的资金筹集等。 为了便于读者学习和研究《美国税法典》,本书后包括以下附录:《美国法典》一级目录(中英文)、《美国税法典》一级目录(中英文)、《美国税法典》二级目录以及《美国税法典》详细目录(中英文),同时,为了便于核对原文,本书后还附录了主要术语中英文对照表以及主要法律法规中英文对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