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
外国法制史何勤华 主编《外国法制史(第5版)》是目前国内各大法学院该课程最主流、最畅销的教材。此次第五版的修订进一步适应读者和教学规律的需要。内容上,本次修订进行重大完善并参考吸收了近年来的最新研究成果,保留了以往诸种统编教材的优点,力图克服原有教材内容庞杂的不足,集各撰稿人十余年之教学经验,设计全新体例——古代法与中世纪法按照法系,近代以后法按照国家从汉穆拉比法典一直讲到欧盟法,线索一目了然,叙述清晰有序。形式上,《外国法制史(第5版)》大胆创新,增配大量插图,既开阔学生视野,又加强教学效果,增强了《外国法制史(第5版)》的阅读乐趣。 -
美国法律史(美)施瓦茨 著,王军 等译《美国法律史》(作者伯纳德·施瓦茨)主要讲述美国自立国以来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而不是讲述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在公司法方面,它并没有讲美国的公司的种类,各类公司的发展情况,而只讲到美国公司是在什么样的思想支配下发展成今天这个样子的。又如在侵权行为法方面,它讲的是,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怎样从严格的过失责任原则走向无过失责任,又如何与社会保险联系起来。 -
类比法律论证雷磊 著《类比法律论证:以德国学说为出发点》以德国法学方法论传统经年积淀的丰富成果为思考起点,尝试为一种类比法律运用的理性主义立场而辩。它集中探讨了两个问题。即在法律推理中类比何时被运用,以及类比如何被运用。前者涉及类比运用的前提问题,而后者涉及类比运用的结构问题。只有当这两个问题同时得到理性的回答,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才可能站得住脚。 -
论英国警察权的变迁夏菲 著警察是现代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与预防、打击犯罪的主要力量。然而,如何在保障警察工作效率的同时又确保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即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问题,对各个国家来说,都是一个难题。英国警察被认为是世界现代职业警察的开端,其权力内容和权力制约模式呈现出独特的风格。夏菲编著的《论英国警察权的变迁》从英国警察制度的诞生、警察负责制、警察侦查权、警察处置治安事件的权力、警察权行使的救济五个角度对英国警察权发展的历史进行研究,以期在全面、深入地揭示英国警察权变迁过程的同时,为我国警察权控制体系的完善提供新的思路。 《论英国警察权的变迁》是“比较法文丛”之一。 -
斯洛伐克刑法典陈志军 译《斯洛伐克刑法典》于2005年5月20日通过,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为止进行了13次修正,最新一次修正是2011年2月1日第33/2011号法律所作的修正。斯洛伐克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共同条款、过渡条款和最后条款:卷。总则部分包括编:第一编(刑法典的适用范围和刑事责任的根据),第二编(制裁)、第三编(犯罪和刑罚的消灭)、第四编(关于追诉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别规定),第五编(术语解释)。分则部分包括侵害生命和健康罪等十二编。 -
捷克刑法典陈志军 译现行的《捷克刑法典》(第40/2009号法律),于2009年1月9日通过,2009年8月7日第306/2009号法律进行了修正,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捷克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过渡规定和最后条款三卷。总则部分包括八编:第一编(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编(刑事责任)、第三编(违法阻却事由)、第四编(刑事责任的消灭)、第五编(刑事制裁)、第六编(前科消火)、第七编(关于特定犯罪人的特别规定)、第八编(解释性规定)。分则部分包括侵害生命和健康罪等十三编。 -
美国住房租赁法的转型周珺 著住房租赁法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德国、俄罗斯等)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并未制定专门的住房租赁法,也很少有学者对此进行专门研究。周珺所著的《美国住房租赁法的转型:从出租人优位到承租人优位》以美国住房租赁法的转型为研究对象,着力于介绍其来龙去脉,探究其前因后果,评析其利弊得失。写作《美国住房租赁法的转型:从出租人优位到承租人优位》的动机,是希望通过对美国住房租赁法转型的介绍和分析,为我国住房租赁法的确立和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
塞尔维亚共和国刑法典王立志 译本书是笔者近期所致力的前南斯拉夫六国刑法典翻译系列的第三部。细心的读者也许会发现,本书的译者序和先前笔者所翻译的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及克罗地亚共和国刑法典的译者序无论是在篇章结构还是在创作风格上都迥然相异。在法学研究中,法典翻译完毕之后写上一个法典评述作为译者序,并寻找时日将其作为一篇译介式论文进行发表业已是法典翻译通常之习惯,流风所及,似乎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就笔者而言,也深受其影响。故此,在翻译本书之初也曾经试想沿用先前之模式,写出塞尔维亚共和国刑法典评述之类的长文,将其作为本书的译者序。但一方面塞尔维亚刑法典中诸如隐私犯罪、媒体替代责任、风化犯罪、杀人罪、危害计算机数据安全的犯罪、国际人道法规范等别有韵味的特色实在太多,如果不加选择予以全部评述无疑会喧宾夺主,将本部刑法典掩盖在评述的阴影之下。 -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美)弗兰克·克罗斯 著,曹斐 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对美国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进行了最为综合复杂的实证分析,具有开创意义。相比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会在更广泛的法律领域作出数量更大的判决,因而对法律的发展影响深远。《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没有直入依法断案的研究模式,而是探寻了意识形态化裁判的身影,也对参与审判的法官的其他因素作了分析,包括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财产等。《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还进一步考量了裁判结果受诸如美国最高法院、国会等其他机构的偏妤或诉讼当事人影响的程度。即便上述因素在某些案件裁判中多少显示出一定影响,弗兰克·克罗斯认为,它们的影响程度相当有限,而更为重要的是案件所应用到的法律的状态。在对与案件相关的程序性法律规则的研究中,法律因素的影响凸显出来,并在与前任最高法院意见的关联中亦有所体现。最后,《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有力地揭示了巡同法院裁判中存在的同僚效应,即巡回法院法官确实会受到法官小组中其他成员的观点和意见的影响。《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并非仅仅停留在对案件裁判结果的研究之上,对案件裁判的先例效应也进行了尝试性探究。在研究中,克罗斯主要考虑,何种因素使得裁判结果有力而被广为援引,何种因素又使其效力微弱且易被推翻。 -
澳大利亚法律的传统与发展帕瑞克·帕金森 著,陈苇 译《澳大利亚法律的传统与发展(第3版)》重点放在历史上,包括澳大利亚法律制度的历史以及西方法律传统思想观念的历史。如果对澳大利亚的历史没有深刻的了解,就很难从真正意义上了解澳大利亚的法律。通过对现代法律制度的阐述,我们可以知道现在的法律制度是怎样的,但我们却无法了解为什么它们会发展成这样。历史可以让我们了解一些难以理解的现象是怎样产生的和发展的,也可以帮助我们重新评价现有的规则和制度。了解一种制度是怎样产生的,这是评价它应该如何发展不可缺少的一步。所有的制度都有一种内在趋势,即都可以找到合理的理由,说明这些制度为什么会发展成现在这样。然而,历史通常会告诉我们,事情现在怎样,而非过去怎样。某些看似确定无疑的东西是特定环境和历史偶然事件的产物。在现代,了解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赋予看似不必要或不相干的传统一些新的含义,也可以使我们以一种全新的尊重的态度去对待旧的传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