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
法律启迪智慧3余定宇 著有人说,世界的法学宝库是一个大迷宫。但其实,法学是对人类灵魂的一种指引。只要你肯用心去看,肯用心去听,并懂得不时从这个迷宫里抬起头来,仰望一下星空,那么,你便会发现:“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法学理想,是怎样恒久地照耀着人类历史的过去,而同样,它们亦会怎样恒久地照亮——我们这个伟大民族的将 -
日本最新商法典译注刘成杰 译注刘成杰等编著的《日本最新商法典译注》是对日本最新的商法典条文的翻译,并在对日本重要商事法律术语的汉语翻译方式准确考证以及对日本重要商事法律制度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对总则编以及商行为编逐条进行了详实的学术性注解。《日本最新商法典译注》是自2000年国内翻译出版的《日本商法典》之后的最新译注版本,吸收了法典十余年的历次修改,并结合其他商法单行法,通过学术性注解向读者呈现了一部立体、丰满、多面的法典全貌。相信这样一种外国法的研究形式,不仅能够使读者清晰、明白地看懂日本商法典的翻译条文,使读者较为全面地了解法典条文及其重要制度的立法背景,更为重要的是还能让我国法学研究者清晰地把握日本商法学界及实务界对法典条文及其重要制度的学术观点。 -
日本行政诉讼类型法定化制度研究王丹红 著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既是行政诉讼制度史自身自然演变发展的结果,也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特定产物。无论是诉讼类型体系的建构,还是具体程序规则的确立,无不是一国、一时代政治形态、权力(权利)制衡关系、法律文化传统的直接体现。日本从1890年至今,其行政诉讼类型法定化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初步确立、再到正式确立三大发展阶段。每一阶段所欲解决的社会矛盾、所具有的司法资源以及在此背景下所面对的行政审判难题及其司法应对策略都是各不相同的,由此形成了不同阶段下救济功能各有侧重、程序规则各具特色、司法审查广度和深度逐步拓展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借鉴日本成功的制度经验和教训,中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制度化建设首先要摒弃对他国模式的简单模仿,不应将任何一国的法律制度作为可以照搬照抄的“法律典范”。诉讼类型体系的构建既要符合诉讼类型制度的共性,更要尊重中国政治和法律文化传统,回应中国社会实践和社会发展需求,重视中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的审理经验,并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建立以救济公民权益为目标的、理论逻辑性全面系统、类型概括繁简适度、程序规则合理便捷的行政诉讼类型法定化制度。 -
英国土地登记法研究陈永强 著陈永强编著的《英国土地登记法研究》研究的是英国土地登记法,土地登记对于传统英国法来说也是一种外国法。在某种程度上,权利登记制与传统普通法是不相容的,但英国法通过渐进改革的方式接受了土地登记制度,用以解决英国财产法中复杂的财产权关系,通过登记制度明晰产权的归属、产权的变动与第三人的保护。 -
罗马法与共同法(意)桑德罗·斯奇巴怪 等主编罗马法系(Sistema giuridico romanistico)是一个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概念,它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界限,具有永恒的价值,是人类法律文明的共同财富。桑德罗·斯奇巴尼和徐涤宇主编的《罗马法与共同法(第1辑)》以《罗马法与共同法》冠名,毫无疑问背负着进行法学对话的重要使命,并以丰富的内容和深刻的学术讨论明确表明了这一点。将一次国际会议——同时也是来自五个不同国家的法学家之间成功的交流与对话论文集结在一起,本身就是一种允许存在多种声音的标志。《罗马法与共同法(第1辑)》作为罗马法与共同法学者群论辩交锋的阵地,致力于发掘法教义学与法律史之间的真实关联,提倡有历史意识的法学分析,并成为连接法之过往与当下的拱桥。《罗马法与共同法(第1辑)》不但在传统的罗马私法和罗马法文献研究上精彩纷呈,更将国内一直忽略的罗马公法研究推进到新高度,体现了罗马法研究领域从私法扩展到公法的学术趋势,展示了罗马共同法研究的新境界。 -
法国司法制度(法)特鲁仕 主编,丁伟 译皮埃尔·特鲁仕主编的《法国司法制度》从四个方面对法国司法制度作了深入浅出的介绍。第一,按照时间顺序概述法国司法的历史沿革,阐述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法国的宪法司法、普通司法、行政司法和国际司法。第二,对司法运行的主体进行介绍,包括司法部的职权、司法官员和对诉权的制度保护。第三,详细介绍民事和刑事的司法概况。第四,简要阐述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法国司法制度》的作者都是法国当代司法领域的专家。有的是处理司法实务的法官、检察官,有的是著名大学法学院的老师,因此,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观察法国司法,是本书的特色。本书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法国特征。法国司法无论过去或现在,在世界上都占有重要地位。作者向我们充分展示了历史发展的清晰脉络,梳理了现代法治发展的最新进展,使我们相信,法国司法不仅在改革中走过历史的丛林,更在不断的改革中,维护着司法的独立精神,展现着法国司法面向未来的开放胸怀。 -
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制度研究陈玉祥 著反倾销自由裁量权是指美国反倾销行政机关在进行反倾销的过程中对于作出何种决定享有很大的自由,即反倾销行政机关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案中进行选择,根据自色的判断决定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从理论上讲,反倾销自由裁量权表现在反倾销立法和裁决两个方面。但就其作用的大小、使用的频率和影啊的程度来看,反倾销行政机关在裁决时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是导致倾销幅度升高、反倾销法被滥用的主要原因。反倾销自由裁量权是美国国会立法授予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是反倾销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反倾销法中的一切概括性、模糊性或者含糊性的指令是这种权力的主要来源。美国反倾销法中的有由裁量权存在于反倾销法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之中。《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制度研究》的内容分布如下:绪论部分阐述了国际反倾销法的演进、冲突与变革、美国反倾销法的历史沿革、国际影响与标本价值、美国_反倾销自由。裁量权制度的性质、地位与实效以及本书的研究意义。第一章阐述了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制度涉及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包括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性质、形式、渊源以及对反倾销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的理论与制度模式。按照美国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规定,美国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应当具备三个实质要件,即倾销、损害和因果美系。基于美国国会立法的授权,在美国商务部裁决倾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损害与因果关系时它们都享有广泛的可自由裁量权。第二章研究了美国商务部在裁决倾销时的自由裁量权。美国商务部在裁决倾销是否成立前,首先必须确定与梭诉产品可比的国外相似产品及其范围;然后再根据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或出口构成价格计算被诉产品的倾销幅度。并以此裁决被诉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是否构成价格倾销。目前,美国商务部在计算、调整和比较上述价格时在方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反倾销裁决中争议最大的领域。出口价格是认定倾销的第一个相关价格,出口价格包括出口价格和出口构成价格两种情形。在反倾销调查中具体采用哪一种,取决于被诉产品出口商与美国境内的交易商是否有关联关系,并由商务部认定。美国商务部在确定相似产品时,通常考察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用途、生产设备、制造工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价格等诸多因素。此外,美国商务部还需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这些都给商务部留下了很大的可自由裁量空间。对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被诉产品,美国商务部通常采用三种方法确定其正常价值,即本国市场价格、第三国销售价格和构成价值。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往往排除前两种方法的使用,而乐于使用构成价值的方法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被诉产品,美国商务部放弃了早期单纯采用“替代国价格”的方法,而改用优先使用“生产要索法”;只有当其认为“资料不充足”时才采用“替代国价格”的方法。在选择采用上述价格时,美国商务部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美国反倾销法,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或者出口构成价格不能直接进行比较,必须经过一系列的调整后方可予以比较。可用来比较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应当处于相同的贸易水平;商务都有权决定是否对各项可能影响差异的因素进行必要的调整。通常需要调整的因素主要包括贸易渠道、销售数量、产品物理特性、销售环节、初始成本、汇率等因素,有时还包括对每个因素中的若干量值进行调整。商务部对是否决定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第三章研究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裁决损害时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损音的裁决机关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美国的一项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美国某一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性阻碍,是由于该产品的进口,或由于该进口产品的销售或可能销售”,即可裁决美国的国内产业遭受了损害。在确定国_内产业是甭遭受损害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需界定与被诉产品相同的产品范围以及建立在相同产品之上的国内产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确定相似产品时一般以“最相近似的特征与用途车为标准,综合比较产品的海关税则号、物理特性和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生产者的生产习惯、制造设备和对雇员的技能要求等各种因素,如果适宜的话还将考虑价格。在认定产业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将进行一系列调整,在对上述相同产品和国内产业进行调整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实质损害”是指“并非无关紧要的、非实质性的、或不重要的危害”,其含义本身具有较大的模糊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裁决时需要考虑大量的经济因素,这些因素多达20多个。实质损害威胁是指“虽然进口产品尚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际的实质损害,但有充允证据表明,若不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将导致实质损害的发生”。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判断实质损害威胁时也需考虑大量的经济因素,这些因素也有近10个。此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时会根据需要对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进行累积评估,累积评估时也要考虑大量的经济变量。在作上述考虑和评估过程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第四章研究了美国反倾销行政机关在反倾销行政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程序规则上也享有很多自由裁量权,其具体表现在立案、调查、初裁和终裁、行政复审等各个阶段。为了保障反倾销的执行符合国会的立法意图,美国反倾销法完全按照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度构架,建立了一整套监督和控制机制,从机关内部和外部、行政和司法等方面对反倾销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第五章研究了对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控制制度。在控制权力方面,实行权力分立,将反倾销的行政权力分别交给美国商务部(DO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海关署;在控制调查权方面,明确发起调查的依据、强化调查档案的公开和保密;在控制裁决权方面,明确规定裁决必须听证、扩大当事人的范围、严格听证程序、证据应当充足、坚持案卷排他性、裁决相互制约、遵守先例等。第六章研究了对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制度。在司法控制方面:目前美国对反倾销司法审查设立了两套制度,对于美加自由贸易区的反倾销案件采用由两国专家进行审查的制度;对于有关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案件则设立专门法院即国际贸易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本书针对后者进行研究。在司法审查中法院扩大了当事人的范围;在审查范围上,包括对法律事实的审查和法律结论的审查;在审查的标准上,采用“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和“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法律”两个标。表面上看来,司法审查有一套严格的制约机制。但是,由于在审查范围上采用有限审查原则;在审查标准上采用合理审查标准。因此,司法审查的制约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第七章阐述了美国政府行使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真实性与正当性。美国反倾销行政机关大量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已被美国学者的数量经济学研究成果所证实,反倾销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倾销幅度的逐年上升就是其广泛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证据。本书认为,授予反倾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并无行政法制度上的缺陷;保护国内产业的立法意图是反倾销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思想根源;模糊授权是导致反倾销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制度根源;程序正义难以有效控制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司法审查难以有效监督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美国内外改革暖声可能影响反倾销自由裁量权制度的未来发展。结语部分阐述了研究美国反倾销自曲裁量权问题对中国的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制度,提高中国立法的技术和水平,同时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也有一定参考价值;有利于提高中国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水平有利于增强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案件的能力。这就是由陈玉祥主编的《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制度研究》。 -
法国现代金融有价证券的私法分析胡军 著金融证券市场发展中,私法的变迁,既是推进权利证券化发展的客观现实,也是保护证券投资者私权的必然选择。而以金融创新为目的对投资者证券权利体系的发展,又是增强证券市场吸引力和证券化效率的重要前提。私法制度的变革和衍生,其目的则是使投资主体的财产权得到保障、行使私权意志更加自由。金融监管和公法介入的目的不是限制,而是保障私权。现代有价证券负载股东财产权利对传统大陆法系财产和契约规则产生了深远影响。探讨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成文法国家现代金融有价证券规则体系如何作用于传统注释法学形成的研究方法和对概念内涵产生的影响,无疑对我国金融法制完善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
请求权基础(德)梅迪库斯 著,陈卫佐 等译《当代德国法淡定名著:请求权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1993年已至第16版的拙著《民法》的简本。我之所以撰此简本,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拙著《民法》之写作初衷,限于处理民法适用上的难点。比如在其第22章中,我虽讨论了“自无权利人处取得”制度,但就自权利人处取得问题却略过不谈;也就是说,我是假定读者已掌握关于后者的基本知识。类似情形也见于对《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处理:就对其他权利之侵害予以详论(第24章第2节);而就极为常见的对所有权之侵害,仅是顺带提及。但在考试中,大量(而且恰恰是最为愚蠢)地出错,无疑又是出现在这些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拙著《民法》显然无法容纳对这些简单问题的讨论,否则会远远超过其现有规模。其次,同样基于拙著《民法》规模方面的考虑。该书自第1版以来,已增加了约三分之二的厚度。究其原因,我为了答复Groβfeld先生的文章(载《法学者报》(JZ)1992年,第22页),在《民法》第16版序言中已做交代:其主要原因在于我个人的体会,亦即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逐渐成为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为顺应此趋势,我也就将这些问题点渐次纳入该书。 -
隐私与传媒(英)罗森伯格 著,马特 等译当《隐私与传媒》面世时,世界上曝光率最高的两位女士正在焦急地等待着持续已久的对媒体侵犯其隐私权的判决结果。在2004年的夏天,她们都获得了胜诉。基于此,言论自由和尊重私生活之间的天平在英国法的影响下向隐私权一方倾斜。一年之后,另外一个曝光率也很高的女士提起的隐私权诉讼——还有一个诉讼是由她丈夫提出的——在上诉法院获得了胜诉,这进一步地推动了隐私权的保护。①在《隐私与传媒》这《隐私与传媒》的平装本中,我将在序言里试着评定这三位女士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法律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