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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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原理与实务金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法院执行工作是其重要职责之一。为了使司法警务专业学生系统地掌握法院执行的基本理论与相关业务知识,我们组织从事专业教学和研究的教师编写了这本《法院执行原理与实务》教材。本教材系统地介绍了法院执行的一般理论,注重法警参与执行职业能力的培养,尤其是结合近年来的实际情况对法院执行工作业务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对法院执行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了一定的探索。本教材既适合作为警官院校司法警务专业的教材,也适合作为在职人员业务培训用书,并对从事执行理论研究及执行实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教材是在金川编写的校内同名讲义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确定有关编写内容后,分工再创作而成的。 -
常考问题例解北京万国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暂缺简介... -
大学法律概论马春生 编著一是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制经济,一方面市场经济要靠契约,靠诚信,另一方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规律又会使它走向反面,从而出现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危害社地的行为。对这种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必须以法律的武器进行规范。二是因为追逐利润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利益是最大化驱使有的人会出现不顾产业结构和社会需求盲目地追逐利润的短期行为,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大潮这后,同样有周期性波动的问题,这就不仅需要运用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而且更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三是因为保持经济快速、平稳、可持续发展需要社会稳定,而稳定也必须以法律作保证。四是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为了避免再出现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及有法不依因而引起社会动乱的局面,同样需要加强法制设计。五是因为法制建设不仅是手段,而且是目标,加强法制建设也是实现建成法治国家这一建设目标的需要。 -
中国法制史课程随堂测试朱勇20世纪80年代,当中国改革开放开始勃兴,法律和法律教育开始再度崛起之时,法律出版社便以精诚态度和极大力度服务于中国的法律教育。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积极酝酿和展开改革举措,培养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成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 本套21法学规划教材”与“21世纪法学教学参考书”,以及所有法律教育图书都将在发展中不断更新和超越。本着竭诚为法律和法律教育发展服务,竭诚为读者服务之宗旨,我们愿更加敬业,与广大读者和作者在一起,共同创造法治事业及法律教育事业的美好味来。 -
法理学导论李清伟“法理学”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该课程总的指导思想在于让学生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命题,掌握法学体系的基本范畴,为学好法学专业的其他课程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提高法学理论水平,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分析、解释和解决部门法学习和法律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法理学导论》是上海财经大学精品课程“法理学”的建设成果之一。在教学过程中,作者结合“法理学”教学的经验以及自己对“法理学”课程的理解,并融合自己的研究成果,大胆尝试,对该课程的体系、内容、观点、方法等作了有益的尝试。在体系上,从法的本体论即法内在的规律入手,拓展至法律发展的外部;在内容上,本书主要涉及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法理学导论》可以供大学一年级新生使用,也可以作为法学专业研究生的教学或参考用书。 -
反腐倡廉热门话题《反腐败导刊》编辑室编“性贿赂"应否定罪?[编者按】“性贿赂”,古已有之。如今,一些不法分子也往往利用女色引诱、腐蚀党政干部,而有些党政干部恰恰也经不住这种诱惑,大搞权色交易,影响恶劣。于是,社会上出现了要求严厉惩处的呼声。当然,也有不同看法。比如,有人认为“性贿赂”属于贿赂犯罪,有人则认为它仅仅属于道德范畴。如此等等,众说纷纭。这里,我们组织不同观点讨论,旨在引发大家的思考。“性贿赂"是否犯罪?“性贿赂”是否犯罪?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介绍,我国1996年修订《刑法》时,与会的一些专家也曾提到增加“性贿赂罪”,但终未通过。有人说,在“性交易”中,女方是被动的,是受人雇佣或被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但是,并不是所有女性都是违背了自己的意志与男性官员发生性关系的,如上面谈到的很多现象,多是女方有目的的主动行为。又有人说,“性贿赂”是男女关系,应属“生活作风问题”。实际上“生活作风问题”,是两性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仅违反社会公德,违反道德伦理观念,是道德品质问题,属道德范畴。而“性贿赂”与“生活作风问题”完全不一样,性质不同。“性贿赂”的核心问题是“权色交易”。两者之间的动机、目的、手法、后果、影响有天壤之别。“性贿赂”比用“金钱贿赂”的作用更厉害。南京大学法学院金晓东认为,“性贿赂”属于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性贿赂”犯罪具有多次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得到“财物贿赂”根本得不到的利益或要求,其诱惑力、危害性有时远远超过“财物贿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如蒋艳萍在升官的仕途上,她运用“性贿赂”去办事,屡试不爽,皆获成功。“权力是最好的催情剂”。正因为这些有权有势的人贪情好色,才使得一些心怀不轨之人利用“性贿赂”这一手段,来达到他们的目的,导致权力质变,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性贿赂”还为其他犯罪打开缺口,创造条件,使另一种犯罪(如走私贩私、偷逃税款等)以合法化形式进行,得逞率甚高,隐蔽性极强,难以监督。“性生贿赂”已具备构成犯罪的所有充足要件。在客体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行、受贿双方以发生性关系作为交换条件,为自己或第三者谋利,主观上直接故意。从认定上来讲,不仅要看受贿人获得了什么物质利益或需要,更要看受贿人受贿后,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给国家造成了何种损失,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危害。如若将其置于法律之外,逃避制裁,这就等于是牺牲司法利益。如果某种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而刑罚又没有相应的力度予以惩罚,危害必将迅速蔓延,以至不可收拾。列宁说:“刑罚不在于它的残酷性,而在于将每一桩犯罪揭露出来,使之难逃法律制裁。”这才是刑法打击犯罪的根本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曾表示,“性贿赂”同样属于犯罪,未来修改法律时,应考虑将“性贿赂罪”纳入刑法。全国人大九届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资中劲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平等17名代表联名提出一份议案,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该议案称,近年来某些社会丑恶现象有抬头之势,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美色”或花钱雇佣所谓“公关女”将部分意志薄弱的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拖下水,通过“性贿赂”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进行各种非法勾当,严重危害了社会风气,已成为一种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对“性贿赂罪”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该议案提议尽快对“性贿赂”定罪惩治,严厉打击,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法律尊严。P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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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典律师评论周海荣本书分别写了法律人物、名家讲座、论文、案例评析、律师实务操作指南、判理研讨等内容。 -
2006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南论述题高分应试手册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研究组暂缺简介... -
民事证据理论新探韩象乾本书是一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研究的法学理论专著,内容涉及证据的属性、证据能力、理论分类中的民事证据、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书证的分类及应用、我国证人证言制度构建等,适合法学研究者参考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