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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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孙海龙 著《司法责任制改革》既是重庆四中法院改革理论研究成果之集成,也是重庆四中法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践之记录,与2015年5月出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形成姊妹篇。《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从理论研究、审判组织、审判服务与管理、审判责任、职业保障等五个方面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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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政府建设蓝皮书吴涛 著《四川法治政府建设蓝皮书(2016)》通过实证的第三方评估对四川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估并撰写较为科学的评估报告,在评估报告基础上对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发展态势进行分析和展望,为各界提供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四川法治政府建设的总报告,为四川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提高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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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印记谢茉莉 著该书紧紧围绕职能定位,强化民本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发挥法律专长,通过参与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参与社会治理等多种法治实践,积极发挥引导、服务、监督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正能量。全书收录了作者近年来撰写的20篇文章、主持的7篇课题报告,及7篇媒体报道,研究了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社会治理、信访维稳等多方面问题,有鲜明的地域印记。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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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法院志扬中市人民法院法院志编纂委员会 编《扬中法院志(1949-2013)》上限为事物发端,下限至2013年。该志为章、节、目、子目结构,除概述、大事记、附录外,共设审判机构、党群组织、诉讼制度 诉讼程序、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商事审判、行政审判、案件执行、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诉调对接、综合管理、司法行政装备、队伍建设13章,章下共设72节、141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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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司法制度研究姜歆 著《西夏司法制度研究》涉及西夏法律文献、司法观念、起诉制度、刑侦制度、审判制度、刑罚执行制度、狱政制度、司法官吏责任、唐宋司法制度对西夏的影响等研究层面。对研究中国司法制度史、西夏法制文化,提供了有价值的、有学术水平的法律文化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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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职业背景下的法官暂缺作者本书以法律职业的一般理论为坐标,系统探讨法官职业化、法官共同体的基本问题和具体内容。本书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在于:通过分析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法官职业,揭示我国法官职业的现状,反思我国法官职业缺失的缘由,从中引出有益启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提出构想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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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商务合同精选与解读林克敏 著为了使读者对商务合同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作者在本书中首先对中英文商务合同的基本结构和主要条款进行解读说明。在此基础上,作者根据其多年的涉外律师执业经验,精选了货物买卖、商品经销、技术许可、合资经营等方面的若干合同文本,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从商业交易中不同当事方的立场出发,对相关合同的背景情况以及合同条款的内容特点、语言表达方式、律师应注意的风险和问题等以脚注方式进行分析解读,力图使读者理解所选合同文本内容的不同之处及其产生原因,进而掌握起草商务合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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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司法改革视野下的司法行政制度研究杨晓辉,尹巧蕊,梁翠 著《中国近代司法改革视野下的司法行政制度研究》包括绪论、六章内容和结语,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自清末司法改革成立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法部开始。第二章:随着“有条件放弃治外法权条款”赫然载诸四国商约,已然全面展开却受到重重阻力的修律活动旋获转机。第三章:就监狱改良而言,国人走出国门,参观监狱,参与监狱会议,*重要之意义在于对监狱观念的转变。第四章:清末民初时期,因为监狱改良的意义,监狱官成为备受改革者重视的职业。第五章:清末启动司法改革,就其直接目的而言,在于收回领事裁判权。第六章:由于在价值判断体系和社会内在精神上的巨大反差,民国初期的社会变革特别是法制变革,是在缺乏对西方体制的整体把握的情况下机械模仿,而不是在深刻反省自身的基础上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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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务研究冯新华 著《检察实务研究》分为三大板块,即:第一板块,宏观决策研究成果,集中收录了作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方针政策及检察工作原则为指引,对检察基本原则、工作方针、目标任务、运行机制的思考成果;第二板块,检察业务研究成果,集中收录了作者对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诉讼法律监督、司法公信力建设等检察实务的探索成果;第三板块,检察综合类研究成果,集中收录了作者有关检察文化、检察服务、检察管理及检务协作、检务公开等研究成果。上述围绕检察机关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的实践与研究,可谓宏篇大论不厌其详,点滴之语不争其陋,富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性和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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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中国范式洪浩 著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是法治国家的路径选择,同时也是防止权力专横的有效手段。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使得再细腻的法律都可能存在漏洞。如何解决法律漏洞?如何保障法律能被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西方国家走上了两种不同的道路:欧洲大陆各国严格地限制执法者创制法律的权力,而英美法系各国则谨慎地要求法官解释法律以创造先例。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法律的阙如和改革开放以来激剧的社会转型,法官从被动的法律适用者变成了主动的法律解释者,法律解释也因此演变成为司法解释,成为zui高人民法院(包括zui高人民检察院)的一种集体的、抽象的造法模式。应该说,造法性司法解释具有解决我国法律纠纷的正当性,开创了法律解释的中国模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制度,走出了一条我国法律治理的新型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