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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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研究高翔 著我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极大推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背景下,陪审员参与审理机制尤其是参与事实认定机制尚需进行精细化构建。应从体系上构造符合陪审员认知规律和民事诉讼机理的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程序结构。程序构造应立足我国国情,参照法系意识,以陪审员参审的利弊衡量为适用前提,以不同于职业法官审理制的程序差异性为设置规则。程序构造由参审职权、参审范围、审理对象构成,陪审员事实认定权主要限于庭审核心判断权,形成符合诉讼法规范的陪审员参审范围,探索建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限度区分标准。陪审员参审应由法官进行准备程序,构建适宜陪审员心证的集中高效的庭审程序,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由指示阶段、指示启动、指示内容、指示效力、指示救济等构成的法官指示体系。 -
审判监督指导贺荣 编《审判监督指导》为“中国审判指导丛书”之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主要收录关于审判监督工作的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政策与精神及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评注、典型案例、会议纪要、优秀裁判文书、业务交流等内容。另外,还设置了审监信箱,回应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本书作为全国审判监督工作的一个交流平台,力求权威呈现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和业务成果,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
复合功能型环境税的法律构造研究何锦前 著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环境税研究日增,但环境税立法进程中的诸多争议说明,环境税法基础理论问题的腹地尚待我们深入,而其中环境税法功能定位问题尤为关键。如Wintgens所言,如果说人之构建制度有如人之制造产品,那么,目的若既定(如为通话之目的制造手机),功能可否作多种设计(如手机在通话功能之外尚有其他功能)?答案则是各不相同的。我们注意到,环境税的规制功能获得了普遍认同,但其是否或应否具有收入功能则有分歧。其中有些学者认为,环境税收入功能可能缺乏稳定性基础;还有学者称,环境税为零是最好的,在西方国家,“无收入功能”的环境税是普遍现象;类似地,一些学者认为,环境税法只需要规制功能即可,而不应具备收入功能。因对环境税功能存在认知差异,前述各方关于环境税立法的主张差别很大。陈清秀教授曾简略地指出,环境税当然能够获得税捐收入,同时,“不得以绞杀性租税方式课征,亦即不得以零税收为目标”。不过,总体而言,学界基本上没有就环境税法功能问题开展专门研究,前述对立意见双方往往是在讨论其他问题是顺带论及功能问题,双方也未就此展开辩论。重视上述分歧,还具有普遍的理论意义。自庇古1920年提出环境税的理念雏形和初步原理以来,环境税成为不少国家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各方都认同环境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但是,在环境税法的功能问题上,国外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比如,Pearce、Bovenberg和Goulder等提出的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以及Heerden发展的多重红利理论,均表明环境税可兼具加强环境规制、汲取收入、发展经济、公平分配等功能。就收入功能而言,Paulus认为环境税不能具有收入功能,Schuurman、Snape等则认为环境税具有收入功能。Fullerton的研究总结道,所谓环境税不能具有收入功能的说法是“过分夸大其词了”,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事实上,都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说环境税只能是非收入性工具。而上述国内外的争议,其实又关系到税法学上的一个重要基础理论问题。Kruse、Tipke、葛克昌、黄茂荣等均指出,凡税皆须有收入功能,如果某项课征与财政收入完全无关,就可能不属于法律上的租税,或者有滥用租税形式之嫌。当然,一直以来也有学者认为税收未必要有收入功能,至少环境税就不必如此。可见,环境税法功能问题的研究还可作为税法基础理论的突破口。 理论进步能推动实践,理论滞后也影响实践。正如学者们所批评的,2016年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是“平移”排污费制度的结果,其在征税主体、税权配置、征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等规则设计方面尚存不少问题。我们认为,这与前述环境税法的功能定位的分歧以及理论滞后是分不开的。通过梳理庇古税的理论源流、比较各国环境税费制度,我们发现,环境税法在理论上具有规制和收入功能,在实践中也能发挥双重红利甚至多重红利。通过认真研判中国国情和未来发展趋势,我们认为,环境税法应当把握好功能定位,明确“规制—收入”复合功能,并以此红线为各项具体制度的建构提纲挈领。此前,“零税收论”等否定环境税法收入功能的观点在一定范围内比较流行,这恰恰是由于研究者执泥于过时的理论和经验、误判中国国情和各国立法趋势所导致的。然而,从加速发展方式转变的中国语境考虑,收入功能值得认真对待,一定的收入功能有助于筹集环境治理资金,也能为税制优化、分配公平提供制度性契机。正因如此,我们在《环境保护税法》立法前就呼吁构建复合功能型环境税法,即便在当下这个“后立法时期”,《环境保护税法》没有、也不可能终结前述理论探讨。相反,《环境保护税法》更应当朝着复合功能型环境税法的方向演化,未来修法时,应当着力弥补此次立法的不足。 -
司法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张善根 著本书是对司法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的讨论,核心在于表明社会治理蕴含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契机,司法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一种新型微治理技术。具体而言,在司法社会工作层面,本书一方面从社会治理的视角重新界定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内涵与基本范;另一方面为了改变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中“两头重、中间轻”的现象,重点研究了审判过程中各种司法社会工作的制度设计与实务规程,同时研究了立法中的司法社会工作等前沿问题。在社会治理层面,本书重点讨论了社会治理领域中的儿童权利与儿童福利、校园安全、高利贷衍生犯罪、社会互害、乡村治理等热点与难点问题。这些社会治理问题,未来将成为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
社会权力的运作逻辑与法律规制丁延龄 著社会权力的主要源各种具有半自治特征的社会领域。各种组织性或非组织性的半自治社会领域具有内部的规则体系,而且普遍具有不同程度内化纠纷的能力,影响成员认同结构与行为选择的技术和资源。法律系统则为社会权力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制度背景,社会权力只有通过各种方式将自身的利益偏好和政策需要输入或反映到法律循环的过程中,才能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谋求更大的制度空间。本书尝试全面分析社会权力对于法律运行过程的影响,并探索社会权力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和意义。 -
民事法律实务指南吴红列 钱梁 编著本书为“从模拟到实战:律师实务指南丛书”中的一本,旨在为法学专业学生和律师助理、年轻律师提供具体、实用的民事法律实务指南,帮助其迅速掌握相关知识、技巧及核心要点,从而少走弯路、完成从法学人到执业律师的身份转变。具体内容包括一审诉前、一审诉讼的展开、二审和再审、强制执行四编。 -
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周贺微 著本书以知识产权法政治学为研究视角,对知识产权法政治学范畴进行了初步界定,进而从实然性出发对知识产权法的形成及发展过程中知识控制力扩张变化过程进行了深度分析,并对发展中国家及民间力量对知识产权限缩的推动进行了研究。本书从知识控制权入手,以政治学理论中的权力与利益这一基础分析模式为工具,对知识产权制度是否应当扩张、限缩以及应当有何种程度的扩张、限缩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国内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中引入了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分析方法,提出了相关具有D创性的观点。本书在此基础上,也从国际视野对知识产权国际政治环境的变化作了分析,研究指出国际知识产权的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以竞争为中心转向以合作为中心是未来的趋势,构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的知识控制机制是必行之路。本书是国内第一部关于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的专著,其出版将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 -
中国社区矫正规范化研究吴宗宪 著本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区矫正规范化研究”(批准号12BFX048)最终成果。全书包括10章,论述了社区矫正及其规范化的基本含义,适用对象规范化,裁决前调查规范化,执行机构规范化,执行人员规范化,监督管理规范化,教育矫正规范化,帮困扶助规范化,考核奖惩规范化和法律监督规范化等内容。本书集中反映了两大主题:作者了解到的中国社区矫正(详细论述了中国社区矫正的状况和做法)和作者心目中的中国社区矫正(系统论述了对于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建议)。 -
上海检察研究陶建平 编《上海检察研究》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的,为更好地服务检察业务决策和司法办案而公开出版的专业法学研究成果,是检察院调研成果的汇集,具有较强的实务性,在全国检察系统具有较高影响。本书为2021年第1辑,主要包含专稿、服务大局、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查、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机制研究等内容,共计31篇文章。本书旨在以理论研究引领实践发展,以实践之行促理论创新,以期对司法办案实践和检察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贡献上海检察智慧与力量。 -
中国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段斌斌 著本书将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置于中国教育法治建设背景下进行考察,在阐明教育法律司法适用法理精义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援引教育法律的808件诉讼案件来考察我国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实然面貌及影响因素,分别从教育立法质量、法院受案范围、经济发展水平等维度解释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条款差异、案由差别与地域差距,并根据法律规范的适用差异审视教育法律的立法质量,以期探索建构动态开放的互动型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是依法保障私权、约束公权的需要,是公正解决教育纠纷、提升教育法律生命力的关键,是检验教育法律立法质量的重要窗口。目前,有关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仅零星探讨了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法治价值,既未见系统研究成果,更未见相关学术专著。因此,本书具有一定的开拓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