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
诉讼证据法学叶青本书基本按照《诉讼证据法学》的编章体倒予以编写,考虑到《诉讼证据法学》的教学重点系中国内地的证据理论、证据法律和证据实践,因而我们未将原教材中的第十五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诉讼证明”列入本书编写范围。本书各章内容均由“学习指引”、“案例”与“学习文献”组合而成。“学习指引”主要突出介绍原教材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应注意的学习要点、重点和难点问题;“案例”主要收集要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较为典型的证据适用案例;“学习文献”收录了自2000年以来的法学核心期刊上所登载的证据法学方面的论文目录和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证据法学著作、教材,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资料。 -
法官助理孙国明 主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位于首都西南郊,曾荣获“全国模范法 院”和“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荣誉称号。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法 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单位,近年来,房山法院以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 为起点,在审判机制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法官助理制度, 建立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审判管理运行模式,既形成了新 型审判机制,又探索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思路,取得了一定 的成效。此项改革因具有“精选审判人员,强化审判职责,优化资 源配置,强调职能分离,加强内部监督”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专 题调查组经过深入调研后,认为房山法院探索了一种新型审判机制。 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的三项中心工作,而如何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改革,建立新型审判机制一直是困扰我们的难点问题。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对法官助理制度及其相关问题的研讨,并提出了改革思路。房山法院将最高人民法院改革思路与自己的审判实践相结合,认为实行法官助理制度,要由点及面,要与法官员额、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共同进行,尤其是要处理好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并对法官助理的性质、来源、职责、管理等法官助理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厘清,从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监督有效、运转高效的合议庭固定模式下的审判基础模式。 -
检查制度史纲要刘方 著检察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和完善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基本内容之一。与并列的审判制度、警察制度、律师制度以及监狱制度等不同的是,人类社会检察制度的发展过程和形成的模式具有多样性。所以,作者在本书中拟用了事物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观点,来阐述检察制度在各种社会形态下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形式。本书共分为十章,主要以检察制度起源的时间、地域和类型来划分。从起源时间上看,主要有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密切相关的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近代西方检察制度和当代各国检察制度;从产生的地域上看,有西方检察制度和东方前苏联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制度;从形成的类型上看,有大陆法系检察制度、英美法系检察制度、前苏联检察制度、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中国近代检察制度、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等。 -
中国当代司法制度张柏峰 主编法律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经济生活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精神文明的结晶,是现代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象征。国无法而不治,而徒法不足自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最庄严的表现形式,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我们期望《中国当代司法制度》一书能对国人更全面了解我国的司法制度尽点微薄之力,同时也期望本书对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法律交流有所推动。 -
刑事侦查权研究张步文《刑事侦查权研究》以中国的刑事侦查权力为主要对象,全面研究侦查权力的基础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刑事侦查权的制度构造,以及侦查权力的运行机制,并集中探讨了我国刑事侦查权力的制度化改革。《刑事侦查权研究》分上、中、下三篇,共十章,上篇包含第一、二、三章,集中阐述刑事侦查权基础理论;第四至七章组成中篇,专门探讨刑事侦查权的制度构造;下篇包含第八、九、十章,就刑事侦查权的主要运行机制进行论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刘健1996年制定立的《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公平能够正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律师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与《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与精神不太一至、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不适用于新的形式发展需要,要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太完善、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体系不健全等方面,因此,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蓝宝石在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司法部提出了修改律师法的建议,并最终得到了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支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 -
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研究伍浩鹏 著“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是现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但是我国目前对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研究相当贫乏,主要集中于对制度的考察。在本文中,笔者以“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为主题,从对制度的考察转为对权利本身的关注,初步尝试构建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理论体系。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通过阐释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概念,分析其演进的历程,提供其所依托的社会背景,为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研究奠定基础。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是指贫弱被追诉人在司法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有获得以律师为主的法律工作者提供的以减、免费用为基础的法律服务的权利。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演进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是紧密相关的。从世界范围来看,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历经了“慈善理念下”的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理念转型下”的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和“权利理念下”的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三个不同阶段。我国于1996年确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中确认法律援助为政府责任。这表明我国已经认可了贫弱被追诉人的法律援助权。第二章以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理论依据为研究主题,从人权、正义与和谐等角度为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从人权的角度而言,人权的实质内容在于促进人本身的生存和发展,实现对人的尊严的平等尊重。平等权是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权利渊源。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以平等权的发展为基础,是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必然选择。国家不仅应当承认贫弱被追诉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且当贫弱被追诉人由于经济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获得律师帮助时,应当承担向贫弱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赋予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已成为当代各国人权保障的共识。从正义的角度而言,赋予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是正义的内在要求,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结合。从社会和谐的角度而言,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而赋予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中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第三章分析了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构成。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权利主体是贫弱被追诉人,正是基于对其特殊处境的关注才有了赋予其法律援助权的前提。义务主体是国家和律师,国家应当承担保障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义务,律师应当承担向贫弱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义务。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客体为减费或免费的法律服务,以辩护服务为核心,其内容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主要有获得、全程享有、有效享有减费或免费的法律服务等权能;消极权能是指贫弱被追诉人在其法律援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第四章对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逐步完善过程就是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实现过程。具体而言,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实现可以从立法规范、模式选择、程序设置和质量保障等四个方面着手。在对域外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的立法和制度实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以保障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为核心,从以上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
多维视角下的检察权许永俊 著当今检察制度改革的争论,从宏观方面可以归纳为四个焦点:一是检察权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即研究检察权存在的根据、目的和功能;二是检察权的合法性问题,即研究检察权的权力定位及检察权的宪政基础;三是检察权的关系性问题,即研究检察权与审判权、警察侦查权、律师辩护权以及民众的参与和监督权的关系;四是实现检察权的权威性问题,即研究检察权的权力配置和保障问题。本文以检察权的规范与监督为主线,从历史、宪政、司法共同体和检察体制内四个不同维度,围绕上述四个问题展开较为深层次的理论探索和学术研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有所裨益。本文的研究遵循的是一个层层深入的逻辑架构:第一部分导论介绍论文选题的理由、检察理论研究领域的文献综述,并对全文的结构及主要论证方法作了简要的分析,其余四部分则是从时间和空间维度对检察权进行全方位的审读:历史维度是从时间矢量对检察权进行的分析,主要解决的是检察制度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的问题;空间维度是按照检察权之上、检察权之外和检察权之中三个梯次对检察权进行分析。检察权之上,就是从宪政这个上位的宏观视角,从国家权力架构审视检察权的定位和权力配置的合法性相关问题,以使检察权的定位更加地准确和清晰;检察权之外,就是从司法共同体的法官、律师、警察以及检察权服务的主要对象——社区出发,探讨检察权在司法关系中的存在。这一部分是通过检察官为载体对检察权的关系中存在进行论述。在上述三个层面的铺垫后,通过剖析世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解决检察官的独立与受制矛盾人手,审读目前我国检察权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尝试提出关于检察权配置、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矛盾解决的建议,以期加强检察权的权威性。这样,时间的横向矢量和空间的纵向矢量,构成一个对检察权研究和分析的立体视角。考察检察制度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我国从诞生到发展的历史,笔者认为检察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有三:一是维护国家统一和促进法制统一实施;二是迎合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通过创设检察权而制衡司法和警察权,建构现代权力制衡体系;三是满足现代社会多元价值需要,不断根据国情和民众需要调整检察权的内涵。从宪政这个上位的宏观视角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检察权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定位和权力配置的合法性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笔者发现了三个相互关联的具体问题:第一,权力机关之间权力的分配与协调在形式上是否自我周转?实体上是否合乎社会的现状和公民的期待?第二,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是否建立起了一种动态的权威的平衡机制?第三,界定后的检察权能否正常发挥功能并受到必要的约束和制约?得出检察权配置的三个模式:秩序保障侧重型检察权定位、权利保障侧重型检察权定位和中国式检察权定位。同时从借鉴的角度提出完善中国检察权宪政之定位建议。研究检察权关系定位问题,得出一个结论是,要建立一支有能力支持法治发展的法律家共同体。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有三:一是培育司法官员共同的尊重法治的法律意识;二是在尽量明晰各方的权、责基础上实现分权制衡;三是建立司法共同体之间建设性的合作。从最后一部分检察体制维度内研究检察权着力解决的是检察权自身存在的一对矛盾,即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由于法律的普适性和问题的具体性,决定了权力的行使必须是在受制的同时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以应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挑战。但是,目前的问题是裁量权不够和缺乏必要的监督同时并存。因此检察改革必须同时在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两个方面人手,建立实现检察权独立与受制的动态的平衡机制。关键词:多维视角宪政检察权独立与受制 -
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报告集(上下)》收集了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重点调研课题共11个,分别由23个课题组承担,课题内容涉及司法能力建设、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人民法庭建设、完善法官保障制度、再审制度改革、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财产刑执行、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及其运行机制、股权转让纠纷、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等。这些调研课题的内容基本上是人民法院近年来审判工作面临的重点和前沿问题,反映了人民法院理论和实务研究的最新成果,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理论参考价值。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依法惩治犯罪,依法调整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关系,通过司法活动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在新的时期,人民法院被历史性地推到了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的前沿。新的形势决定着人民法院要承担起新的社会角色。既要承担重大的宪法和法律责任,又要承担重大的政治和社会责任;司法决策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案件的处理既要讲法律效果,又要讲社会效果。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调查研究的重大意义,更加重视调查研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肖扬院长要求,建立了重点调研课题制度,每年确定若干重点调研课题进行专题调研。肖扬院长亲自拟定或者审查重点调研课题。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肖扬院长提议,建立了重点调研课题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制度。重点调研课题和相关招标制度的建立,极大地调动了各级人民法院开展调研工作的积极性,整合了法律界各方面的调研资源,带动了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的全面发展,提升了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的水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的23份报告进行了编辑处理,统一了报告体例,核对了相关数据,删除了个别过于冗长的文字,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公开出版。我们希望《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报告集(上下)》的出版能够推动相关应用法学研究的开展,为关心人民法院工作和审判事业发展的法律界人士和广大公众提供一份有价值的研究素材和参考资料。 -
法院实用信息管理王少南 主编加强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科学技术提升审判工作的管理水平,是法院工作与时惧进的体现,对于强化司法监督,推进司法公开,完善司法管理,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