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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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顾元著本书试图立足于法律文化,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通过动态的司法个案分析和文化思考,研究中国传统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制度运作,探索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价值追求之特质,以期揭示通过“衡平”司法所反映出来的中国传统法律秩序的真实状况,从而能够对现代中国的司法改革乃至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这一论题无疑具有丰富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作者认为,传统中国社会里的司法官关于纠纷认知及其处理样式的模式是十分独特的:他们是以建立或者恢复一种稳定、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为根本的着眼点,来看待和解决现实的纠纷(特别是民事纠纷)。在这些司法官看来,重要的是解决纠纷,而不是企图通过具体的纠纷解决来建立一套旨在影响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规则。在此纠纷认知背景之下,支撑司法官价值判断的是一种“衡平”的理念与精神。这里的“衡平”概念虽然与英国衡平法有着某种共同含义,但它并非是外来的语汇,尤其是其普适性的意义完全有着一种本土化的渊源。“衡平”概念可以作为探索和研究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内在逻辑与意义结构的重要工具,用其来描述中国古代司法的理念和运作以及整个社会法律秩序的真实图景,是颇为恰当的。本书的研究就是以“衡平”理念为基本理论立足点,以“衡平司法”为主题的。简而言之,中国传统司法中的“衡平”,是指司法官在天理、国法、人情、风习等的支配和综合作用下,对案件作出合于现实理性需要的适当性处理,其结果常常是对于国家实定法规则的一种“技术性”规避。所谓的“衡平司法”,实质上就是司法官尽其可能地权衡他所面临的所有社会条件,而作出的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和谐与均衡的判断的过程。衡平司法是中国人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有效运作的润滑剂,它对于建构和维系传统社会法律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书除导论、结论外,正文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为:第一章“中国传统司法的性质与衡平司法的产生”。在概要地分析近代以来“司法”的概念和西欧前近代社会司法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总结了中国传统司法的特性,重点研究、分析了衡平司法在中国传统社会产生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及其实际意义。第二章“个案的研究:衡平司法在实践中的体现”。通过古代尤其是清代的司法个案分析,说明衡平司法在刑事、民事两类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第三章“衡平司法的价值取向”。从情理、无讼、礼义、仁爱、去私、为公、自然天道观等方面具体剖析了衡平司法背后的基本价值理念。第四章“衡平司法的手段——司法技术与逻辑运用”。通过研究司法官对于司法技术和逻辑推理的运用状况,揭示衡平司法赖以实现的技术手段。同时,对英国判例法的技术与逻辑运用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五章“中国传统的衡平司法与英国衡平法”。本章试图从历史发展、哲学基础、价值理念、纠纷认知和处理样式以及法律职业等方面,对中国传统社会的衡平司法与英国的衡平法进行比较,从而从一个侧面阐明两者的异同及其原由,说明传统中国的司法和审判乃是具有其自身独特价值的构筑社会秩序的方式。第六章“缺失与陷落:衡平的悖论与传统司法的困境”。传统社会中广泛存在的贪污腐败、刑讯主义以及幕吏擅权等司法弊害,不仅有碍于实现真正的衡平社会效应,而且造成了妨害法律正常运作、破坏法律秩序的后果。司法衡平的普遍性的缺失,与中国深厚的官僚政治背景和泛道德主义的文化传统的深刻影响息息相关。 -
审判监督指导苏泽林本辑分设“政策精神”、“司法解释、相关文件及理解与适用”“请示与答复”、“案例评析”、“裁判文书”、“探索与研究”等栏目,。 -
犯罪构成若干问题研究包雯自《专利权的保护》第1版于1998年出版以来,国内外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及时反映专利制度的发展状况,更好地体现作者长期以来孜孜不倦的探求,本书在第l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本书反映了对我国现行《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系统、全面的研究成果,作者从全球化的角度对专利制度的有关经验和发展过程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特别注重国外典型案例的剖析,提出了很多独到的见解。 读者对象:法律界专业人士,知识产权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工作人员。 -
律师事务所管理概论胡小军编著为了适应司法警官高等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适应司法警官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组织编写了一套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本套教材分为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司法警务、安全防范、法律事务、警务基础等六大类。教材编写根据司法警官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部对高职院校"突出实践应用能力培养、理论知识以必需够用为度''的教学要求,着重解决司法警官院校特有专业教材缺少的问题,同时积极进行精品(重点)课程教材建设,努力培育特色教材。在教材内容上,力求体现: 1.时代性。本套教材以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努力吸收当前国内相关的最新学术理论研究成果,注意借鉴国外有关的研究成果,结合社会和行业实际发展,具有较强的时代性。 2.实用性。本套教材在编写过程中贯彻实用性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采取理论研究与行业实际及实例说明相结合的形式,强调尽量满足学以致用和职业技能训练要求。在实例的选用上,均注重选用相关行业的实际案例,并经分析、整合、提炼后体现在文本中,以便学习者更易于接受。 3.系统性。本套教材充分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的相对完整性,注重对相应学科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实务问题的分析和阐述,力求释义准确,论点明确,重点突出,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便于学生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点。 4.通俗性。教材作者立足警官院校的实际,针对高职学生的特点,力求运用通俗易懂、简明流畅的言语或简单的案例来阐释理论,尽量做到可读、易懂。 -
购房陷阱与防范放心购房逐步指南马贺安有感于购房纠纷对民众的伤害,马贺安律师结合近20年的经验撰写了此书。本书按照购房的顺序,从选房、谈判、签约、入住,到发生纠纷如何处理,为购房者提供了一个全程指导。既有选择舒适房屋的知识、识破售楼陷阱的智慧,又有小心签约、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这是本书的一个亮点。“购房合同的逐条审查”,是本书对老百姓的重要贡献。购房合同最易出问题。马律师对于合同每一条可能出现的纠纷、应当如何填写,为你作了详尽介绍。本书在手,有如律师伴你身边。本书案例生动,通俗易懂,语言轻松诙谐,分析深入浅出,让你迅速掌握技巧,保证购房之旅的安全称心。 -
中国司法审查若干前沿问题杨临萍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国法院的法官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法官在法律审中依据法律适用的规则,有权不适用与宪法和上位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按照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是不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及于全国,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只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与此相应,在适用规则上,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无效,不得适用。按照宪法和依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重要的国际协定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WTO协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国际协定,其效力等级与法律相当,虽然不能作为中国国内法直接适用,但中国政府已经承诺,将通过修改现行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以确保法律规范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适用。 -
司法前沿褚红军本书包括“院长论坛”、“法官权益保障专题”、“司法前沿研究”、“探索与争鸣”、“案例研究与指导”多个专栏。 -
司法改革与司法实务探究周道鸾暂缺简介... -
司法能力建设的新视角吕伯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命题,这是党的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执政后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一项根本建设,其中包括党领导的全部司法活动。因此,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中的集中体现;司法能力建设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 本书收录了广东省三级法院2005年优秀论文65篇。这批论文集本涵盖了法学各学科、审判各领域,涉及审判制度改革、司法决策、管理和审判能力、法律适用、驾驭庭审和判决说理能力等内容,集中反映了广东省各级法院近年来在司法能力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方面的实践和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深远的现实意义,必将影响和推动广东各级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进程乃至业已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支持或参考。 -
司法能力研究尹忠显党的十六大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这是党中央立足于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赋予的庄严使命,从关系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做出的一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重大决策,标志着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贯穿于党领导的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全部实践。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而增强司法能力又为党依法执政提供有力保障。这是对人民法院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由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任务所决定的。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根据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提出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命题,制定下发了《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具体要求。这是一个需要各级法院认真研究、深入实践的重大命题。近年来,全国法院以司法能力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各项工作和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研究司法能力问题也取得了丰硕成果,深入研究司法能力问题,积极推进司法能力建设,已成为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主旋律。尹忠显同志的这部《司法能力研究》就是其中的成果。这部《司法能力研究》著作,立足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对司法能力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既研究了司法能力的一般理论问题,特别是从法院整体的角度提出了司法服务能力,从法官个体的角度论述了司法审判能力,从法院领导的角度阐述了司法管理能力,又研究了司法能力的实践问题,根据当前法院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路径,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可行性和操作性。这部著作不仅对山东法院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对全国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长期任务,特别是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任务更加迫切。可以说,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都是我们工作的主线。2005年以来,全国法院先后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出台了《法官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这些活动与措施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人民法院工作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考验,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机会和机遇,对此我们应当有清晰的认识。全国法院和广大法官一方面要贯彻中央关于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决策,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坚持不懈地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推动人民司法事业在新的起点实现新的发展,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能力建设的理论研究,更好地把握司法工作规律,为推动法院工作发展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