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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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的新探索慕平 主编理论源自实践,离开实践的理论必然苍白而没有生命。实践需要理论,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必然盲目而偏离方向。实证研究进路的优长就在于实践工作与法学理论的互动,推促理论研究吐故纳新不断深化,促动检察实践与时俱进不断发展。2004年以来,北京市检察系统努力探寻检察理论研究与业务工作实践的结合路径,发挥掌持实证资源的优势,增强实证研究的学术品格,逐步建立了整合资源、集体攻关的重点课题调研工作机制。并且,坚持将这一调研机制结出的理论成果集中推出,力争每年编辑出版一部课题合集,以展示首都检察官追求实践理性积极严谨的姿态,展示首都检察机关理论研究蓬勃发展的图景,展示首都检察工作蒸蒸日上的情势。如果说《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是实证研究进路的尝试,《法律监督——实践者的理性思考》是实证研究思路的延续,这本《检察改革的新探索》则是实证研究价值的拓展。“尝试”是实证研究进路的选择,“延续”是实证研究思路的持守,而“拓展”则是实证研究价值的取向。实证研究是从现实的数据、问题和合理性出发,经由数据分析、问题论证、价值判断,以确证或批判的视角检视法律监督实践,将解决问题的对策解构为供实践检验的方案。本书辑人的28篇文章正是在这种研究进路中展开,在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检察职能关系处理的大背景下,重点研究了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检察侦查一体化实践、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现状与防范、检察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及未来规划诸问题,也对强化诉讼监督的重点与途径、检察人才培养机制、检察文化建设、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申诉检察工作机制的改进与完善、案例参阅机制诸问题进行了深度讨论,所选内容几乎涵盖了检察实践的方方面面。另外,鉴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备受瞩目,国人也殷切盼望其在追逃贪官、追回赃款方面能有所作用,理论的触须也伸向了国际反腐败公约定罪机制问题,为公约有效适用于我国寻求着可行的进路,透过公约中个罪与我国刑法的相应罪名的比较分析,提出了若干原创性的观点。更需特别一提的是,本书中较大篇幅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和刑事和解问题研究,不仅为检察实践的探索觅到了理论土壤,而且为检察改革的深化提供了智力支持。尤其是,在“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以检察实践为主要视角”两个全国性理论研讨会上,这些研究成果参加了交流,并得到充分的展示,在学术活动中赢得了话语权。实证研究不是纯粹的学术研究,也不是前提性的政策决策。学术研究可以完全务虚,从观念、思想出发,最后以理念而终。政策决策却必须完全务实,从现实出发,最后以实践而终。学术的丧失与决策的失误经常源于二者的含混。所以实证研究必须戒免学术与决策的混同,在二者之间持守一定的张力,既强烈追求学术品格,又坚决固守实践品性,使研究成果可以成为政策决策的前提、学术研究的基础。通览全书,透过翔实的材料、丰富的内容、缜密的考证、严谨的论辩、言必有中的设想,足以体味北京市检察系统实证研究融入学术活动,首都检察官进行调查研究融入法学界的脉象。学院式研究范式的封闭状态开始打开藩篱,实务式研究范式的务实状态开始纠正自闭,法学界的知识理性与实务界的实践理性相互融合,在频繁的接触和交流中换取营养,从而改善研究环境,增进互信,扩大共识,共生共长。无法否认,在中国未来的法学研究阵地上,检察从业人员的调查研究不会游离于学术活动之外,更不会放弃学术阵地上的话语权,而必将以海纳百川的胸怀吸收各种不同的观点,以智者的远见卓识争鸣、述理、立说,彰显实践沃土中成长起来的法学家新鲜旺盛的生命。调查研究不是业务实践的负担,而应当是基于检察官职业使命的自觉。实证研究也不是检察实践的自我认同,不仅需要来自实践者的共鸣,更需要来自法学界的回应。所以,出版本书,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展示”,更在于“呼唤”。尽管书中所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在自足的理论体系中似乎足以自圆其说,但要进入政策决策甚至实践并不是如构想这么简单,关键在于通过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继续具体的评判和合理性探寻。基于此,本书不回避那些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观点,也不隐藏需要进一步推敲的论点,更不讳言其中一些具有前瞻性的问题研讨还欠深入。当然,本书作为北京市检察系统在实证研究和拓展检察业务研究方面的第三部论著,并不是实证研究三部曲的终结篇,检察业务实践将继续拓展,实证研究也将不断深入。 -
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侯欣一中国的新式司法制度创建于清末,其突出特点是强调司法审判的程序化和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这种新式的司法制度无疑具有许多优点,但由于中国近现代社会的动荡与复杂,加之这种制度本身固有的问题,因而在运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明显的不足,如程序过于烦琐,司法人员与民众和社会脱节等,从而受到许多人的诟病。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上,抛弃了自晚清以来历届政府所推崇的新式司法制度,开始了大众化的尝试,如简化审级和程序,强调司法从业人员必须与民众在情感上保持一致、生活方式等方面打成一片,甚至直接发动大众参与司法活动本身,以及将大众对司法机关的评价作为评判法审判优劣与否的唯一标准等。这种大众化司法的尝试,不仅给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带来了全新的理念,而且开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的新阶段。陕甘宁边区所尝试的大众化司法,不仅没有现成的理论,更与源自于西方的现代“法治”学说相迥异,也没有可资借鉴的对象,在世界法制的发展史上可能都是独一无二的。或许就是因为其“独一无二”,所以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对其的评价就聚讼纷纭,赞扬者将这种做法称为司法民主,批评者称其为是游击作风,但都一致解释说导致这种做法的原因是边区动荡的战争环境和农村条件。大众化司法的形成和确立,既是陕甘宁边区政府为适应环境、条件的一种决策,又是边区政府出于理论上的自觉选择。边区政府之所以选择大众化司法作为法制建设的方向,从政治上讲,是为了得到民众的拥护,夺取政权;从法律上讲,是为了解决公共权力与社会、民众的脱离问题。但由于司法知识的不足,最终导致在解决问题的思路上出现了某些偏差。本课题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的一次新尝试,是在对前人研究成果充分尊重和借鉴的前提下所做的一种新努力,它力求在史料、方法、结论几个方面都有所突破:在研究时段上,本文主要集中于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对原苏区和解放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只作一般的考察和介绍,不作为重点;在研究对象上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为主,兼顾县司法处和延安地方法院。这种选择不仅是由边区高等法院地位之重要所决定的,同时也是材料的局限所决定的;在资料运用上以第一手资料为主,包括陕西省档案馆馆藏的陕甘宁边区司法诉讼档案,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材料,公开出版的当事人日记、回忆录和文集、媒体材料等,力求在史料新颖性上较之以往的研究有所突破;在考察对象上,以政府、民众、司法从业人员为主,论述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形成,指出大众化司法的形成是政府、民众和司法人员三方面平衡的结果。在尽可能勾勒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形成、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同时,阐述了大众化司法的基本含义和内容,并从政治与法律的角度对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进行了评价;在研究方法上,本文运用法学、史学、政治学等跨学科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具体而言,即以史料为依据,用历史归纳、分析、组合等方法,梳理出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建立的基本轮廓,再运用法学、政治学等方法进行分析和佐证,力求探索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历史真相,还原历史。本文在结构上共分六章。其中第一章侧重于对晚清以来中国移植西方现代司法制度过程的描述和分析,为了与以往学术界已有的研究不至于形成雷同,同时也是为了紧扣本文的主题,本文对中国近代司法制度的介绍与分析,侧重于专业化司法制度的建立过程,以期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一个基本平台。第二章开始进入本题,但研究的重点为1942年以前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笔者以为,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的发展,可以明显地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后两个时期同样都强调司法为民,但前者主要从形式方面着手,如简化程序等,而后者则更多地是从实质层面做起。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固然与边区司法制度本身的发展和演变有着直接的关系,但同时又是边区政府在指导思想方面的变化所导致的。第三章以边区司法系统内部对司法制度建设方向问题的争论为研究的重点。l942—1943年之间,在边区司法系统内部发生了一场围绕着边区司法制度建设方向问题的争论,争论的结果曾一度改变了边区司法制度的走向,即试图放弃大众化司法,朝着专业化司法而努力,但由于某种原因,这种努力终被放弃。第四章研究的重点从时间上讲为l943年以后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经过l942—1943年的争论之后,大众化司法制度在陕甘宁边区最终得以确立。本章从各种角度对大众化司法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探寻大众化司法的表现和最终确立的原因,从而使本文所谓的大众化司法概念得以明晰。第五章通过陕甘宁边区所推行的人民调解制度这一具体的个案,从另一角度,即微观角度对大众化司法问题进行研究。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制度与大众化司法两者之间关系极为密切,是边区大众化司法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有助我们对大众化司法的理解。第六章从理论上对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问题进行必要的评价。延安时期是中国革命从挫折走向胜利的转折点,因而新中国成立后,有关延安的一切自然而然地容易被人们视为胜利的法宝而继承。笔者既不同意把延安时期的一切都视为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的说法,但也不赞成对延安时期的一切均要一味地继承的主张。 -
中国检察权研究李征本书在参考大量文献和资料的基础上,采用概念分析、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宪政的视角探讨了中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及其权能架构,对于正确理解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这种宪政制度设计,确定检察改革的方向,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
检察机关反贪办案全程规范指南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暂缺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本书为公报系列图书。2006年卷汇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月刊全年的内容,并按照文件的内容进行分类。分为重要法律、司法解释、文件、任免事项、司法文件、裁判文书选登、案例等等,便于读者查阅。本书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 -
刑事执行制度研究韩玉胜《刑事执行制度研究》是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项目成果。犯罪是一个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不容回避的实际问题。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刑罚执行。在刑事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这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刑事执行制度研究》之所以称为“刑事执行制度研究”,是因为《刑事执行制度研究》中所涉及的并不仅仅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也包括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中所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这些制度都属于刑事执行制度的范畴,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死刑执行制度是《刑事执行制度研究》有意识忽略的一个部分,因为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极刑。关于死刑问题的研究应当是一个专门的课题,在《刑事执行制度研究》中难以说清楚这个重要问题。就我们的本意来说,当然希望把这《刑事执行制度研究》写得更有深度、更有广度、更有高度,对我国的刑事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实务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
传媒与司法卞建林//焦洪昌《传媒与司法》主要内容包括: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论当代中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提出的背景、对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的再分析、问题的解决、宪政国家传媒与司法的角色担当、传媒权力下的被追诉人权利、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域外实践、电视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经典案例评析等。 -
检察权的利益分析俞静尧在一定条件下,如果高收入地区、社群与低收入地区、社群的贫富悬殊进一步扩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边缘化等现象加剧发展,再与各种意识形态理念争相结合,就可能引发新的政治矛盾与社会冲突。面对各种利益和矛盾的冲突,中国能否在保持社会经济较快发展的同时保持社会政治的稳定?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能否以较小代价实现由传统到现代的“软着陆”?能否避免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实现本国现代化过程中往往陷入的“现代化断裂”?如何最充分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这些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因而,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是最具决定性的因素。解决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和整合的制度的建构。这里,又把整合和凝聚的问题突出出来了。所谓社会整合与凝聚,就是通过协调社会系统内部各部分和各力量之间的利益关系来维持一定的社会和谐,它既包含社会结构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依赖,又包括对这些社会结构各个部分的利益协调和控制。这种整合既强调不丧失被整合个体的自身特性,又强调个体中一些要素的动态交叉与融合,从而在高度和谐的基础上产生新的功能,最终达到整个社会在动态中的和谐发展。在社会多样化发展的环境中,为使人们能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就必须使社会的整合方式从原来的基于纵向结构、单向依赖的权力控制式,转向现在的基于内在需求、相互依赖的内在契合式。这种新的社会整合方式的形成,虽然需要建立新的制度规范协调体系,需要在个体和整体互动基础上的被整合双方的主动调节和适应,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形成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认同。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共同价值观,才能在多元价值基础之上建立更高的共同价值统摄,从而形成广泛的遵从动机,构建普遍的伦理秩序,支撑社会的制度建设,增进社会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协调,进而有利于整合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因为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尤其在个人价值取向上,在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关系之间,在社会结构及制度架构之中,以人为本的价值观都发挥着导向功能、评价功能、凝聚功能和整合功能。从基础上说,它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从目的上说,旨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功能上说,它具有协和性、公正性、包容性、整合性和亲和性。显然,以人为本有利于凝聚社会一切积极力量,有利于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这样,“整合和凝聚”便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和环节。其实质和本质特征,就是力求保持各种力量和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要做到这一点,既可以从经济、政治上入手,也可以从确立一种具有权威解释力、涵盖力、包容力、整合力和凝聚力的全社会认同的共同利益观入手。本书就是从利益观上考虑检察权问题的一种思路和一种努力,以人为本始终是作者写作的出发点。所谓“利益”(Intercst),顾名思义,就是指一切对人来说有利、有益的事物,或有利、有益的状态;就是指能够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的一切事物,或指人的需要被满足的一切状态。马克思指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追求对自己有利的东西,避免对自己不利的东西,即趋利避害,是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的本能。正像人类的需要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一样,人类的利益也是如此。此外,由于每个人都在竭力实现和维护着自己的利益,所以,人们基于共同利益所自觉或不自觉构成的种种组织或群体,也都在竭力维护和实现着自己的利益,无论他们是否高度自觉而充分地意识到这一点。对人类的利益,可以有很多种不同的划分方法,比如:直接的利益、间接的利益;单一的利益、复合的利益:简单的利益、复杂的利益:低级的利益、高级的利益;局部的利益、整体的利益;长期的利益、短期的利益;显露的利益、隐藏的利益:真实的利益、虚假的利益;等等。权力与利益的关系无论是在政治学理论、哲学理论、法学理论中,还是在现实政治法律生活中,人们都非常重视权力和利益问题。但是把二者结合在一起进行深入探讨者却不多,尤其是如何通过探求权力s利益之间的内在关系来发掘权力制约的新路子,是一个令笔者深感兴趣的问题。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与相应的理论对话中,检察权的性质或称检察机关的定位成为关注的焦点。学界的质疑与检察界的抗辩在互动中碰撞出的革新力量,以及从理论研讨向改革实践渗透,使检察机关面临重建以来最严峻的挑战和最佳的发展机遇。但是,停留于对检察权根本属性的苛求与深究却容易局限检察权重构思路的合理性。笔者以为,检察权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有深入探究的必要。近年来,笔者收集、积累了中外许多有关检察权方面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愿在此书中将一些想法和观点和盘托出,以就教于广大读者。 -
中国刑事法的改革与完善周道鸾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科学,在法学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刑法学在学科分类上属于应用法学,既有很强的理论性,又有很强的实用性,对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书的撰写坚持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把审判、教学和研究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力求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正确阐述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介绍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内容,阐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要旨,吸收刑事司法的新经验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积极探索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为了做到“有的放矢”,本书的撰写坚持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把审判、教学和研究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力求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正确阐述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介绍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内容,阐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要旨,吸收刑事司法的新经验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积极探索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
中国法制史马作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中国法制史(第2版)(必修课)》作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之一,依照国家教育部颁行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编写完成。本教材按照历史发展的先后顺序,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中国法律产生、发展及演变的历史,对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立法及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予以总结和评述。本教材吸收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最新成果,学术观点上采用目前学界的通说,并虚心而审慎地以其他相关著作和教材为参考和借鉴,从而使本教材具有资料丰富、内容简明、线索清晰、评论允当的特点,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及其他爱好中国法制史的读者理想的教材和读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