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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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与适用曾斌主编立案、定罪与量刑标准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广大执法办案人员查办刑事、经济犯罪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公、检、法机关普遍反映,由于立案工作缺乏统一、量化的标准,实际操作中很难准确把握立案的尺度,容易导致错立、漏立等现象,长期以来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立案不实”、“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等问题也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同时,公、检、法机关在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最棘手、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全面把握定罪量刑标准,特别是如何准确地将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在国家民主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依法治国方略得到深入贯彻的形势下,全面研究和学习掌握立案、定罪与量刑标准,对于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提高执法办案的整体质量和执法效能,准确、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司法界和理论界对立案、定罪与量刑标准等重大问题尚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和论述。本书为国内首部全面阐释各类案件立案标准、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的工具书。是鉴于目前司法界、理论界对立案定罪和量刑标准等重大问题尚缺全面系统的研究与论述的现状,结合编写者多年工作中总结的实践经验组织编写而成。对《刑法》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三个《刑法》修正案涉及的418类罪案全部进行了阐释,特别对新增设的投放危险物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骗购外汇罪,又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作了详细论述。 -
律师文摘孙国栋主编该书内设“业务进阶”、“业界瞭望”、“管理之窗”、“法学论坛”、“史海钩沉”以及“法苑撷英”六个专栏,共收录30余篇文章。 -
刑事审判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上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第二庭主办的业务研究和指导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2OO1年度第l、3、5、7、9、11辑的精编本。由于受编辑体例的限制,《刑事审判参考》对有关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重点阐释容易被湮没在案例和文章的标题之下,为方便读者查阅和参照适用,我们在编辑《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上下)》的过程中,将案例和文章中有关适用法律的具体问题提炼出来,在相关页码的切口处旁注标明,并将主题索引附在目录后。《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上下)》参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体例,分以下栏目编排:【案例】精选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研究价值,并对刑事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典型、疑难案例。其“裁判理由”不是学术性探讨,而是各级审判机关在处理具体刑事案件时,对究竟如何认定事实。证据,如何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定罪量刑等实体和程序问题所作的权威、明确、具体的阐述,体现了各级审判机关资深法官将普遍的法律规定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独到见解,也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这些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本书的精华所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包括2001年新颁行的刑事法律、有刑事责任条款的法律、法规、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中央机关制定的有关具体认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完全是参与法律、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同志撰写的理解与适用及有关背景说明的文章。【审判实务释疑】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会议讨论通过的疑难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的结论。【专题论谈】由司法实务部门的权威专家就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些常见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裁判文书选登】选择全国各级法院按照新的《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的优秀裁判文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析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本书对案件受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等内容作了司法解释,并列举了相关案例;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 -
最新再审司法解释适用与再审改革研究沈德咏主编本书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最新再审程序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它是由参与制定相关再审程序司法解释的法官以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撰写。第二部分为再审程序改革研究,它相对集中地展示了国内关于再审改革研究的理论成果,初步提出了再审改革的思路与方法。第三部分为再审改革相关的部分文件。另外,还附录了中外再审程序法律规范选编,它既为实践运用再审程序的各界人士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为从事再审程序研究人士提供了资料帮助。 -
妨害司法犯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鲜铁可编著本书阐述了妨害证据犯罪定罪量刑中的疑难问题,妨害司法程序犯罪定罪量刑中的问题等,并收录一系列关于妨害司法犯罪的真实案例进行评析。 -
港澳地区司法制度与港澳和外国法院裁判文书周道鸾编著本书是我国出版的第一部专门重点介绍香港、澳门地区法院和外国法院裁判文书的著作。作者在介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基础上,精选了具有代表性的香港地区法院制作的各类裁判文书15份,澳门地区法院制作的各类裁判书文2 7份,外国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4份。本书所收录的裁判文书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从内容到格式都保持了原样,具有权威性、真实性。本书所收录的裁判文书按照民事、刑事、行政三种案件归类,比较科学、全面、系统。本书对于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和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司法文书研究的人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法官职业与司法改革陈文兴著本书在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和借鉴有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了国内外法官职业的利弊得失,提出了一些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官职业的建议、设想。本书除序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九章。第一章探讨了法官的起源与发展、法官的地位、法官的知识、影响法官判决的因素、法官的质与量和法官与传媒等问题。第二章剖析了法官的资格与考试等问题。第三章研究了法官的选任问题,提出了改革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设想。第四章阐述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重点讨论了法官的良心和节操以及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状况等问题,提出了强化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对策。第五章论述了法官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等内容。第六章探析了法官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思考了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官回避制度等问题。第七章和第八章分别研究了法官的培训、惩戒与罢免等有关法官管理制度的问题。第九章主要分析了外国法官任职保障制度和我国法官任职保障制度的现状,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官任职保障制度的构想。结语部分总括了本书的主要研究成果并指出了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张仁善著司法公正与否,司法腐败程度高低,直接折射出一个国家、一个政府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弱,反映出公众对国家权力认同程度的高低,从而影响社会变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腐败与政治腐败如影相随,司法腐败源于政治腐败,加剧政治腐败;司法腐败引起民众法律信仰危机,民心丧失殆尽,导致社会失控。殷鉴不远,可以为师。民国司法腐败的诸般现象及生成土壤,在现实社会尚未根除,甚至有重新滋长势头。反思民国司法腐败的历史教训,可为当今社会防治司法腐败提供借鉴。本书前言前言司法腐败,无论古今中外、大小强弱的国家,其政治肌体均受其侵害,它一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拦路虎”,只是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危害程度轻重不一。世界各国都曾经或正在为清除这头拦路虎而绞尽脑汁,苦思良方。司法公正与否,司法腐败程度高低,直接折射出一个国家、一个政府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弱,反映出公众对国家公权力认同程度的高低,从而影响社会变迁。1927~1949年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近代中国历史上司法腐败比较严重的时期,也是中外瞩目的社会问题。南京国民政府也做过一定司法改革努力,如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及1947年的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等,都是为寻求解决司法问题而召开的,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法律体系的相对完备与司法实践的严重滞后,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最为怪异的法律现象。为什么在足够健全的“五权宪法”或“六法全书”规范的政治权力和法律体系下,仍然会产生大量司法腐败现象?“五权”比西方的“三权”还要多“两权”,也是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首先倡导并引以为自豪的宪法体系,施行起来,却远没有达到“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效果;“六法全书”以大陆法系为主,还结合了中国本土特点,从制度层面上看,不能说不健全,付诸实施后,为何漏洞百出?这给我们留下的恐怕不仅仅是如何防治司法腐败的思考,更多的是先进的法制体系应该附属于什么样的政治体系、政治体系需要什么样的社会土壤,才能使法制体系真正发挥作用;文本法律如何通过司法活动,应用于社会,服务于民众,保持法律与社会的和谐协调,谋求司法对民众的便利可信,而不至于隔膜脱节,扰民害民……司法公正,是实现法律价值的终极目标,它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过程中,能够体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原则。立法是否精良,法制是否健全,法治秩序能否构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公正。司法公正与否,又须臾离不开司法主体的素质好坏。司法主体面临千姿百态的法律现象时,他们的法律素养、品性修为、道德良心、社会关系、习性爱好、生活环境等,无不对其司法活动发生作用,影响“自由裁量”。一旦自由裁量被导入不公正的程序路径时,司法腐败势必产生。当下社会,“司法腐败”仍是公众议论颇多的热门话题。也许司法机关或法律实务界的朋友会问,既然什么制度都有腐败,为何独用“司法腐败”苛责司法机关,而没有所谓“立法腐败”、“最高权力机关腐败”、“行业腐败”、“经济腐败”、“行政腐败”、“人事腐败”等专有名词?依笔者理解,当下“司法腐败”应定性为“司法中的腐败”比较中肯,而不宜用“司法腐败”把司法机构满脸抹黑。这对树立司法机关权威、提高司法声誉确有负面作用。但如果逆向思维的话,百姓为何对“司法腐败”印象笃深,反响尤烈?笔者以为:一是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公众对其寄予厚望,要求自然远远高于其他机关。民众的利益一旦因司法腐败而受侵害,则家产、名誉乃至生命都会在转眼之间,损失殆尽。古人崇尚法官“明镜高悬”,现在崇尚法官“秉公执法”,古往今来,民众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总是爱之切,责之切,对不良司法行为恨之也切,所以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近乎苛刻,实属正常。二是当下某些司法体制的设置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个别司法主体的素养也实在无法向公众交代。尽管是少数,但给公众心理造成的恶劣影响却是巨大的,在信息传播瞬间可以铺天盖地的社会,其影响是普遍的。司法机关只要存在任何腐败现象,则难掩芸芸众生之口。所以,不应把民众的责之切当成恶意的诘难攻击,而应当成对改进司法制度和纯洁司法队伍的鞭策。出于选题的需要,本书仅就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腐败做全景扫描与个案解析,基本以负面述论为主,但并不等于说,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自始至终一塌糊涂,一无是处。那样既不客观,也不公允。历史是割不断的,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实践其实始终在向着近代化方向努力,司法改革活动是中国法制近代化和司法近代化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中的司法腐败问题应看成是司法改革中的问题,是司法近代化进程中的缺失,并不意味所有环节都已腐朽。这段时期形成的不少司法理念、司法制度以及对司法人才培养教育等等,仍有继承发扬之处,具有正面探讨的价值(笔者拟另行研究)。对待任何法律或司法传统,对于先辈们积累的经验或教训,我们应有宽容的胸襟,客观的态度,加之以批判的勇气,扬弃的决心,方能使法律文明薪火相传,绵延不断,切不可骄妄自大,重复“泼污弃婴”的傻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某些司法缺陷当下仍有被重演的迹象,个别弊病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司法腐败生成的社会土壤,在现实社会尚未彻底改良,还有重新滋长的势头。实现司法公正,建立法治国家,必须消除司法腐败。加快国家法治化进程,“反腐倡廉”喊得响彻云霄,却不在社会机制和司法独立土壤方面做根本性变革,防治司法腐败,终究只能流于治标,不能治本。司法腐败会加剧社会失控,绝不是危言耸听,这一点,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训已够深刻,殷鉴不远,足资反思!当今社会,腐败已经成为一项世界性公害,直接侵害到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时刻都在从纳税人口袋中攫取财富,拖累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的步伐,败坏官场和社会风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在那些腐败问题尤为突出的国家,投资金额至少使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率下降0.5%。联合国官员也说过,腐败低廉的“生产成本”足以让殖民时代洗劫加勒比与太平洋地区的强盗们感到嫉妒,因为利用职权进行欺诈的行为,耗费的成本只占所得“收益”的不到3%。腐败成本如此之低,足以让后来者趋之若鹜。司法腐败又堪称“腐败中的腐败”,这不仅因为司法腐败的主体,原本肩负惩治腐败重任,更因为,当人们受害于司法腐败之时,常常也是人们对社会防治腐败丧失信心之时。司法腐败的代价是司法信誉的丧失和民众法治信仰危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建设的最高成就为“六法体系”。国民政府制定六法,其直接原因当然是为它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利益服务,但背后另外的一个直接原因是为了撤销列强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自晚清开始,中国政府就在为收回治外法权,不断进行法制更新及司法改革。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巴黎和会上,北京政府代表团以战胜国的身份,正式提出取消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未得要领。1921~1922年,华盛顿会议上,北京政府重申前议,经议决,由参加会议12国代表组织中国司法调查团实际观察,提出建议再作决定。1926年调查结果作成报告书,对当前中国司法缺点做出4点结论:①军人干预审判(如军阀张宗昌杀害山东审判厅长张志及《社会日报》记者林白水;冯玉祥杀徐树铮等案);②法律适用不统一(各省自行制定单行章程与刑法抵触);③司法经费不足及法官之薪俸过少;④警察厅及陆军审判机关皆操普通审判权。这4种情况都不能令人满意。中国独立的司法机关创始于清光绪末年,但是直到1926年各国调查法权委员会调查时,全国已设立的新式法院还未超过136所,其中第一审法院仅91所。按中国人口比例,440万人口才有第一审法院1所。结果多数诉讼,仍由行政官署兼理,这是司法不能独立的一个重要原因。《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法律评论》第182期增刊,1926年12月26日出版,第112页;吴祥麟(吴绂徵):《改进中国司法制度的具体方案》,《中华法学杂志》新编1卷5、6号合刊,正中书局,1937年2月1日出版,第68页。外国人组团深入中国内地,调查中国司法情况,本身就是干涉中国内政的行径,也是中国政府软弱无能的标志,难怪调查团到达上海时,遭到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师生的强烈抗议。但是,国际调查团指出的中国司法状况不尽如人意的诸多方面,国内法界人士则多认为符合实际。1928年开始,国民政府为了改正以上缺陷,倡议编制法律,改革司法。完成刑法、民法等法典的编订,即是其中一方面的改进。进入南京国民政府以后,在司法实践上,离司法近代化的目标还有相当距离,许多旧有的司法缺陷依然存在,新的缺陷不断滋生,司法状况没有太大改观,有的甚至较前有所退步。1935年,司法院参事吴昆吾就指出,近10年来的司法状况与以前相比,反有退步。表现有:①审判权不统一;②法令之适用不统一;③诉讼延迟;④判决不能执行;⑤初审草率;⑥下级法官受人指责;⑦司法经费不足;⑧法官薪俸过少。这些问题与外国调查团报告中反映的情况相比,基本一致,有的还有加重趋势。吴昆吾:《中国今日司法不良之最大原因》,《东方杂志》第32卷,第10号,1935年5月19日印行。1943年1月11日,美英两国与中国签订新条约,声明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从鸦片战争结束至新约签订,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存续时间为整整一个世纪(1842年9月~1943年1月)。从清末沈家本开始修律,至领事裁判权撤除,几代人的努力终于实现。领事裁判权的废除,是在特殊国际国内条件下的产物,不能说明中国的司法体制已经与国际先进的司法体制接轨,中国司法独立目标基本实现。恰恰相反,在领事裁判权废除后的几年中,司法腐败现象竟日趋严重,20年代各国司法调查团指出的司法缺陷及30年代司法界反映强烈的司法问题,40年代仍普遍存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于缺少实现司法公正的社会大环境,一系列司法改革提案未能尽付实施,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司法腐败是受社会指责最多的对象之一,也是导致南京革命政府失去民心、社会失控的重要原因之一。 -
普通刑事犯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立案需要有一定的标准。立案标准是?腹钩煞缸锟凸鄯矫嫠蟠锏降氖罨蛘咔榻诘慕缦蓿煞治畋曜肌⑶榻诒曜肌⑿形曜肌⒔峁曜己臀O毡曜肌6ㄗ锉曜季褪欠缸锕钩伞7缸锕钩砂ǚ缸锟吞濉⒎缸锟凸鄯矫妗⒎缸镏魈濉⒎缸镏鞴鄯矫嫠母鲆6ㄗ锘挂⒁庾镉敕亲铩⒋俗镉氡俗锏慕缦抟约耙蛔镉胧锏奈侍狻A啃瘫曜际侨嗣穹ㄔ涸诙ㄗ锏幕∩嫌枰圆昧啃谭5某叨取A啃淌北匦肟悸乔榻凇A啃糖榻诳煞治ǘㄇ榻诤妥枚ㄇ榻凇⒋涌砬榻诤痛友锨榻凇4涌砬榻诎ù忧岽Ψ!⒓跚岽Ψ:兔獬Ψ!?为了帮助广大法官、检察官、公安警察、律师和其他公民全面、准确理解刑事法律相关规定,方便办案,我们约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的专家、学者编写了《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丛书》。本丛书分《经济犯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职务犯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普通刑事犯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共三册。丛书具有以下特点:1.实用。丛书在内容上根据办案的需要,针对各个罪名分设[定义]、[定罪标准]、[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证据规格]、[界定标准]、[法律依据]。其中[界定标准]包括“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从重从轻”。2.最新。丛书根据截至于2004年12月31日之前的最新有效的法律、刑事规章和司法解释编写o3.准确。丛书的作者都是从事公安、检察、审判工作和教学科研的博士,法学功底扎实、了解司法实践,能够保证内容的准确性。4.方便。全书采用表格的形式,一目了解,便于快速查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