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
司法前沿褚红军本书立足于审判工作实践,密切关注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改革以及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新型、疑难和特殊的法律问题,以刊载与审判工作实际紧密结合的理论研究、调查报告、案例研究成果为主要特色。本书为基层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的一幅幅生动图景。也为学术界深入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实证素材。 -
少年和谐社会的希望杨润时、周继军暂缺简介... -
司法的精神刘瑞川本书从理解、分析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能力的内涵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司法精神的内涵,提出了现代司法理念下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提出了以先进的司法理念为先导,以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法魂,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是人民法院本质之所在的基本观点。 -
司法公正理念及其现代化李修源著暂缺简介... -
司法前沿褚红军本书包括“院长论坛”、“法官权益保障专题”、“司法前沿研究”、“探索与争鸣”、“案例研究与指导”多个专栏。 -
中国司法审查若干前沿问题杨临萍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国法院的法官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法官在法律审中依据法律适用的规则,有权不适用与宪法和上位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按照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是不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及于全国,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只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与此相应,在适用规则上,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无效,不得适用。按照宪法和依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重要的国际协定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WTO协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国际协定,其效力等级与法律相当,虽然不能作为中国国内法直接适用,但中国政府已经承诺,将通过修改现行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以确保法律规范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适用。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解读与适用庄洪胜等编出版说明当今社会,对人权的重视和保护达到厂前所未有的高度。人身伤残鉴定与损害赔偿,这一与广大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息息相关的重大社会热点问题,愈来愈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成为法学理论界着力研究和司法实务界重点关注的重大课题,近年来,有关劳动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医疗事故处理、人身保险、国家赔偿等一大批新的法律规范陆续出台,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相关精神损害赔偿、证据适用、司法鉴定等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及时与??确处理人身伤残鉴定与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也为学术界、实务界结合司法实践,行政执法实践,进行新情况新问题的开拓性研究提供了新的平台。为此,我社约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劳动、医疗、交通管理、保险、上商行政、质检等部门的有关民商法、国家赔偿.司法鉴定,专业律师等方面的专家,重新撰写了《人身伤残鉴定赔偿实务丛书l该丛书系 -
司法鉴定办案必携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为方便广大办案人员及时、公正的办理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办理各种类型案件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编辑了本丛书。丛书民事部分涉及司法鉴定、证据运用、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保险纠纷、担保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金融纠纷、涉税纠纷以及合同纠纷等各方面内容,书不仅收录大量作为办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同时收录部分地方高院的审判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刑事部分从刑事检察执法角度,编选了与审查起诉、批捕、公诉、控告申诉、国家赔偿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四册,为方便读者使用,每本书目录前精编了相关罪名索引。丛书采用小32开本,双栏排版,容量大、查阅方便,特别适合办案人员出庭、出差、开会时携带使用,是公检法人员、律师及相关法律工作者的常备工具书。丛书在编辑过程中可能尚有一些不足之处,希望能得到广大读者反馈的宝贵意见,以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内容介绍:本书是一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决定规定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对一定范围的鉴定入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诉讼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事项范围相当广泛,各种科学现象都可能成为司法鉴定的事项,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因此,不可能将所有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都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范围。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的,应当限于在诉讼中经常涉及的主要鉴定事项。对于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项,如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条件已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可,不必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范围。决定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内容,针对的是决定已确定的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范围的鉴定事项,其含义是,对于依法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只有法律才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据此,决定规定,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的鉴定入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律对上述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本决定,对于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入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2.明确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条件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入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为了保证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鉴定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鉴定机构必须具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符合条件的检测实验室。因此,决定明确规定了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和设立鉴定机构的条件。根据决定的规定,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决定同时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验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3.调整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目前,公检法机关内部均设立鉴定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也设立了一些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中有些还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成为变相的营利性机构。特别是法院设立鉴定机构,容易导致自审自鉴,不符合鉴定机构应当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提供鉴定服务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负有依法登记管理的职责,以后也不宜自己设立具有隶属关系的鉴定机构。因此,决定规定,侦查机关因为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4.规定鉴定入和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根据决定的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同时,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在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一个鉴定事项的数个鉴定入有不同意见的,鉴定人有坚持自己意见的权利,对不同意见,应当在鉴定书中注明。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法庭和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提出的问题,帮助法庭准确查明相关事实。决定还规定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确定适当的施行时间,为准确、稳妥实施本决定做好准备决定制定之前,我国没有系统、单一的管理体制,也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为了实施这一决定,有大量的准备工作需要去做。比如,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制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决定施行前,司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自己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整。现在已有的鉴定人、鉴定机构也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条件,提高专业技能,改善技术设备,为按照本决定进行登记做好准备,等等。这些工作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决定通过后并不立即施行,而是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暂缺作者内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部长吴爱英200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