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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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张智辉在结构上,本卷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以坚持检察机关的监督与被监督为主线,包括以下四项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的内容:一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制度保障,包括检察机关在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和为保证检察独立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一体化管理的问题。二是检察机关的外部制约问题,主要是外部力量对检察机关的制约问题,如社会监督制约、人大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等。三是检察机关的管理问题,包括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人员管理等法律监督能力建设问题。四是检察机关的职能问题,即在人权保障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如何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问题。 -
宪法解释(美)基思·E·惠廷顿(Keith E.Whittington) 著;杜强强、刘国、柳建龙 译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是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两大基本阵营。虽然当代美国宪法理论以非原旨主义为主流,但原旨主义并非没有自己的理论营地。《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就是一部全面为原旨主义辩护的最新著作。它被美国学界认为是对原旨主义最精致、最强有力的辩白,最佳和最细致的论证。《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的基本立场是,宪法的解释应该以制宪者的意图为准。因为美国宪法的成文性质决定了宪法必须按制宪者的原初意图予以解释,原旨主义也合乎人民主权理论的要求。对于美国宪法而言,尤为重要的是,只有原旨主义理论才能赋予司法部门以否决立法和行政活动的权威。《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对原旨主义理论的责难者,尤其是对各种文本不确定性理论进行强有力的回应。作者认为,法律文本,如同其他文字作品一样,承载的就是作者的意图。没有作者意图的文本是毫无意义的。虽然作者承认文本不确定性理论自有其道理。但发源于文学理论的不确定性理论并不全然适合于对宪法的解释,因为宪法文本并不是文学作品。《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还对宪法解释的界限进行了探讨。作者对宪法解释和宪法阐释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区分,作者认为,司法部门对宪法的解释存在特定的界限,因为其他政治部门也以它们的活动阐释着宪法。作者认为,宪法解释的边界,就是宪法阐释理论的开端。宪法解释理论必须由宪法阐释理论来补充。 -
检察论丛孙谦 主编检察权研究石少侠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研讨中分歧最大的重大问题之一。尽管在司法改革的研讨过程中,有许多学者简单直观地将司法改革等同于审判改革,以更多的热情投入到以法院为中心的狭义的司法改革研讨中。使检察改革受到不应有的“冷落“。但是,由于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而对检察权性质的不同界定,将直接决定着中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命运,关系到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方向和价值取向。为此,作者对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内容及其完善略抒所见,以期对深化我国检察权的认识有所裨益。 -
法台上的思索董华 主编对于法官而言,思索法律、思索社会、思索公正是他们的常态。这本论文集——《法台上的思索》,所纪录下的,即是法官们在司法审判中深入思索而得来的智慧结晶。.这些文字,大多通过对实践中有关法律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分析,以专业的视角、充实的内容研究法律理论,总结审判经验,探求法律精神,努力实现法律理论与审判实务的良性互动。..这些思索,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作者们通过分析真实发生的案例、运用司法统计结果、陈述调研报告、设计可操作性规范等实证性的方法,展现了极具应用性的职业智慧。本集收录的文章,均为近三年来丰台法院在全国以及北京市法院系统学术研讨会中获奖或公开发表的优秀论文;文章的主题涉及司法审判工作的各个领域。... -
律师公证法张燕妮、刘博本书由律师公证法专家作出经典、概要的点评,提示解决律师公证法的法律关键所在;并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提供律师公证法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同时提供一到两件与律师公证法相关的判决案例以供参考;最后,提供与律师公证法有关的法律适用帮助即“实战资料库”。因此,若办案人员想知道律师公证法的法律规范内容,只要打开本书就会一目了然,而不需要再去查找数量庞大的法学书籍和法律文件,真正做到了高效、便捷。 -
警车管理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暂缺简介... -
中国公证制度改革研究及国际比较王公义 等著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公证制度是民国初年从西方引进的,1935年颁布一、中国现实环境对公证法律制度的影响社会需求是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中国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状况是中国公证制度建立的基础。因此,认真研究分析中国的社会现状和社会需求,是建立中国特色公证制度的前提。(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公证制度建立的影响从经济基础上讲,公证制度产生于商品经济,公证的社会需求是由于商品交换而产生的,是人们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由于言而无信、背信弃义造成千万次交易失败而引发的一种预防机制。为了防止失信行为和交易失败,需要找一个“中间人”来证明某事件及某行为曾经发生的真实性,这就产生了“私证”。后由于私证的权威性不够,尚不能阻止某些失信之人对交易秩序的破坏作用,进而借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护交易的秩序,遂产生了“公证”。 -
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徐昕 主编构建和谐社会正在成为当代中国的时代主题,从纠纷解决的角度切人该论题是一个极好的视角。纠纷解决直接关系到冲突的控制、民众权益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展示了法从静态向动态、从书本向现实的转化,体现了法的实现及其社会效果,是对立法和司法制度的现实检验。可以说,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的一个核心环节,其合理配置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司法》第一卷推出《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专辑,包括主题笔谈18篇,论文7篇,译文、书评各2篇。这些文章以纠纷解决为主题,强调实证研究,较多地运用了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等跨学科方法,基本定位于。法律与社会科学”作品,贯彻了《司法》之宗旨:以司法制度、纠纷解决和程序法为中心,关注中国问题,强调比较法视角,坚持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倡导法律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本卷首先推出一系列主题笔谈。季卫东、常凯、付子堂、顾培东、黄文艺、李浩、刘荣军、龙大轩、龙宗智、茅于轼、裴敏欣、齐树洁、宋英辉、王卓棋、谢晖、徐静村、应星、张卫平等来自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的知名学者,从不同角度切人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的主题。立意高远,分析深刻,富有启发。而诸位学人观点也有明显不同,虽无辩论却有交锋。有关纠纷解决的研究往往给人一种陷于无穷的“冲突事实”而缺乏“理论”的印象,季卫东先生关于中国式司法动态均衡机制的一个理论模型可以改变这种观念,故将该文列于笔谈的开篇(其他文章按作者汉语拼音排序)。该文与译文一前一后,为纠纷解决与司法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两个有效并值得进一步扩展的分析框架。这也表明编者期望在提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对策的基础上,力图推动纠纷解决的理论研究,正如刘荣军教授在笔谈中所倡导的那样。构建一个通盘性的理论或模型对于驾驭广泛的实证材料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有助于研究的深入,而且能实现理论向其他生活现象的推广,因为生活现象变幻莫测,但理论却能以最简单的概念和框架对社会生活中广泛的现象和疑问作出更一般性的解释。范愉教授在纠纷解决领域的研究一直占据前沿地位。她为本卷特写的破题性论文,在厘清和谐的内涵及求“和”的价值观的基础上,概括了东西方纠纷解决文化、差异及当代社会思潮演变,并系统分析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和谐社会治理与纠纷解决之间的关系,最后明确指出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建构中的几个悖论。《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是一项有关纠约噼决机制的系统性、综合性、对策性研究报告。该文评述了纠纷解决的理论框架,从纠纷发生、预防及解决等角度引入一些社会和谐程度的评价指标,旨在从某些断面展示中国的纠纷、纠纷解决及社会和谐状况之图景。进而,作者全面概括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仲裁、调解、ADR、信访、群体性纠纷处理等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律师、公证等相关制度的缺陷,提出改革与完善的政策建议,以期从整体上对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重构。《村民行为、内生规范与村庄生态》系作者有关乡村纠纷解决的整体研究的一部分。实证研究表明,豫东平原与江汉平原的村庄在解决家畜侵害庄稼争议方面的规范有很大差别,在解决家禽侵害庄稼争议方面的规范差别不大。不同区域争议解决的规范内生于村庄生态。具体而言,涉及家禽和家畜侵害庄稼的危害性程度、防范侵害的成本及农民集体行动的能力。细致洞察村民行为、村庄生活与村庄生态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感受到村庄生活的普遍准则和区域差异。该文讨论的主题、实证材料、分析进路都会令人想起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柑村纠纷解决实践中的解纷主体》一文也关注乡村的纠纷解决。基于川东北柑村的实证调查,该文从纠纷解决主体的角度切入,具体考察解纷主体对纠纷解决过程、方式与效果的权威性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形成机制,揭示农村已有权威格局及相应解纷机制的形成(因变量)受制于一定时期的经济社会条件(自变量)等结构性因素。单位作为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结构,也承担着社会整合、纠纷解决的功能。兰荣杰有关单位内部纠纷解决的实证研究表明,面临内部纠纷时,不仅单位本身有“内部消化”的动机,当事人也倾向于内部解决。而具体的纠纷解决技术,则明显表现出“照章办事”和“开口子”并存的二元机制。前者对常规性纠纷颇有成效,体现了纠纷解决的形式理性;后者主要针对“合理不合法”的特殊问题,以特事特办的方式实现纠纷解决的实质理性。吴卫军的个案研究表明,消协解纷在运作机理上具有过程的非程序化及善于借助外部资源的鲜明特点。消费者权益争议双方对纠纷解决结果具有较高满意度,但对解纷程序的满意度存在分歧。从运行效果来看,消协对解纷职能的运用比较成功且在某种程度上富有成效,但该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成都地区纠纷解决机制调查报告》是成都中院发起的一项大规模实证调研,可作为本书主题的一个经验基础。在经历“文革”后的一度“复兴”之后,人民调解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持续衰落。2002年开始的“第二次复兴”扭转了该趋势。何宜伦对这一改革努力考察深入。他首先探讨90年代人民调解在中国城镇地区衰落的原因,分析政府缘何有意加强该制度,进而关注全国范围的改革,随后描述城镇人民调解网络的基本单位——社区调委会,并详述该网络的垂直和水平扩展,最后讨论人民调解新近开始具有的“法制化”性质,并对上述改革措施的重要性予以评价。《冲突解决中的调解人、法官和行政人员》一文系纠纷解决领域的经典文献。冲突有时通过第三方提出妥协方案或作出当事人遵守之决定的方式解决。该文分析各种情形下冲突解决的特点,指出解决冲突的可能性和对第三方选择产生影响的因素及趋势,进而重点探讨第三方参与冲突解决的条件,最后论述调解、审判和行政处理的类型化区别。埃克霍夫是挪威著名法学家,对斯堪的纳维亚法学及法哲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他有关法律方法的著作Rettferdighet(Universitets—Iorlaget,Oslo,Bergen,Troms,1971)影响极大,系概括挪威版本的法律现实主义的主要文献。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一书,基于对中国纠纷解决实践的深人考察,提出中国各种纠纷解决手段都呈现“说理一心服”的调解性。评论人对该书作了细致评述,并针对中日法学语境差异可能造成的理解困难予以说明,进而结合中国的本土化研究,对高见的一些论断提出质疑。《信仰与权威》一书描述了诅咒(赌咒)、发誓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该书既站在事实层面从功能论角度论证规范多样性,又尝试在文化层面从人性论角度追问诅咒(赌咒)、发誓的意义。从“人”的角度或文化层面对规范的探索,是“法外之理”的研究范式。规范多样性的内在根源是人的复杂性和人性的不同。在一个多元文化和秩序下,法律虽是强势规范,但不能取代或干预别的规范功能的发挥,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要充分肯定法外方式的价值。评论人强调了该书的多元规范观,并认为这对消解当下中国“法治”的宏大话语,更好地理解规范的多样性与文明秩序的多元化有重要意义。 -
司法裁判编委会法律非白纸黑字的东西,它应该是阐释性的。首先,法官在解释某条法律的时候,既要有自己对法律条文字面意义及立法精神的理解,又要受原来已有规则、范例等的影响,还要面对复杂案件阐释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这种理解在许多案件中注入了法官自己的建树。美国学者德沃金有一句很深刻的话:法官和律师有时争论的并不是法律是什么而实际上是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他们的意见不一致是关于忠实和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其次,法官不能自动售货机式地裁判案件,他应当熨平法律皱折。法律作为以语言为载体的行为规范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这被英国的丹宁法官称为法律的皱折。 -
审判工作热点问题及对策思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查研究是科学决策的基础,是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首都法院工作和其他战线工作一样,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实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历史重任,使我们的司法能力、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都面临新的考验;判工作中深层次问题和矛盾的解决、法官整体司法水平的提高和司法环境的改善等,亟待我们通过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和把握事物发展的趋势,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并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是首都法院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必然要求。当前,我们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突发、对敌斗争尖锐、刑事犯罪高发、群众法治需求增长的特殊时期,一些旧有矛盾持续积累,一些制约全局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十分繁重。适应形势的变化,首都法院不仅已由过去更多地发挥打击职能拓展为惩罚犯罪、维护权益、化解矛盾、保障发展、促进依法行政等多项职能,而且各类审判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政治敏感性强和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明显增多。二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受理的案件类型超过500种,几乎涉及首都发展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人世”以后,商标、专利等行政案件一律纳入司法审查,全部由北京法院管辖,案件审理难度加大。三是首都特殊的区位特点,决定了涉及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在京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案件均由本市法院管辖。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许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及腐败犯罪的大要案也多由北京法院管辖。四是群体性纠纷居高不下。涉及房屋拆迁、下岗职工、农民利益等群体性纠纷大幅度上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这既给法院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又为法院调研工作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2004年,全市各级法院围绕审判这个中心,以应用研究为主,立足首都法院工作特点和实际,以新的思维方式,用新的方法手段,从新的角度对审判和执行工作、审判方式改革、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调查研究。其中,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形成的一批较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对平复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促进首都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围绕全力维护首都安全和社会稳定形成的一批较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得到了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围绕涉及法院宏观决策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形成的一批较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对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调研成果只有得到及时的转化和利用,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体现出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法院改革和审判工作服务的价值。近年来,尽管本市法院的许多调研成果引起了党政领导和上级法院的高度重视,有的直接转化为加强法院工作的措施、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有的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了参考依据,有的为其他部门制定政策、规定提供了参考,但从整体上看,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仍需不断加强。这次采撷全市法院2004年的优秀调研报告汇编成集,其目的就是提高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水平,扩大调研成果的应用范围和社会影响,使我们的调研成果更好地为首都工作大局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为首都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服务。同时,也希望借此激发全市法院干警的调研热情,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和调研氛围,推动全市法院各项工作的深入发展。调查研究工作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希望全市法院进一步加强对调研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调研工作当作事关法院全局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着眼工作大局,立足法院实际,针对工作中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拓展调研的深度和广度,加强调研成果的转化利用,使调研工作更加贴近审判工作、更加贴近法院改革、更加贴近队伍建设。调研的过程既是学习的过程、思考的过程、提高的过程,也是发现问题、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过程。全市法院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同志,要立足服务首都发展第一要务,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入研究探索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切实提高政策水平,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