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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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研究高翔 著我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极大推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背景下,陪审员参与审理机制尤其是参与事实认定机制尚需进行精细化构建。应从体系上构造符合陪审员认知规律和民事诉讼机理的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程序结构。程序构造应立足我国国情,参照法系意识,以陪审员参审的利弊衡量为适用前提,以不同于职业法官审理制的程序差异性为设置规则。程序构造由参审职权、参审范围、审理对象构成,陪审员事实认定权主要限于庭审核心判断权,形成符合诉讼法规范的陪审员参审范围,探索建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限度区分标准。陪审员参审应由法官进行准备程序,构建适宜陪审员心证的集中高效的庭审程序,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由指示阶段、指示启动、指示内容、指示效力、指示救济等构成的法官指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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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学教程孙晓勇 著本书聚焦新时代中国司法的本土实践,全方位展现中国司法运作的过程和智慧,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盼,积极回应全世界对中国司法制度与运行的关注。同时,司法理念与实践仍在与时俱进。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司法学的研究仍然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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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功能型环境税的法律构造研究何锦前 著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环境税研究日增,但环境税立法进程中的诸多争议说明,环境税法基础理论问题的腹地尚待我们深入,而其中环境税法功能定位问题尤为关键。如Wintgens所言,如果说人之构建制度有如人之制造产品,那么,目的若既定(如为通话之目的制造手机),功能可否作多种设计(如手机在通话功能之外尚有其他功能)?答案则是各不相同的。我们注意到,环境税的规制功能获得了普遍认同,但其是否或应否具有收入功能则有分歧。其中有些学者认为,环境税收入功能可能缺乏稳定性基础;还有学者称,环境税为零是最好的,在西方国家,“无收入功能”的环境税是普遍现象;类似地,一些学者认为,环境税法只需要规制功能即可,而不应具备收入功能。因对环境税功能存在认知差异,前述各方关于环境税立法的主张差别很大。陈清秀教授曾简略地指出,环境税当然能够获得税捐收入,同时,“不得以绞杀性租税方式课征,亦即不得以零税收为目标”。不过,总体而言,学界基本上没有就环境税法功能问题开展专门研究,前述对立意见双方往往是在讨论其他问题是顺带论及功能问题,双方也未就此展开辩论。重视上述分歧,还具有普遍的理论意义。自庇古1920年提出环境税的理念雏形和初步原理以来,环境税成为不少国家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各方都认同环境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但是,在环境税法的功能问题上,国外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比如,Pearce、Bovenberg和Goulder等提出的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以及Heerden发展的多重红利理论,均表明环境税可兼具加强环境规制、汲取收入、发展经济、公平分配等功能。就收入功能而言,Paulus认为环境税不能具有收入功能,Schuurman、Snape等则认为环境税具有收入功能。Fullerton的研究总结道,所谓环境税不能具有收入功能的说法是“过分夸大其词了”,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事实上,都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说环境税只能是非收入性工具。而上述国内外的争议,其实又关系到税法学上的一个重要基础理论问题。Kruse、Tipke、葛克昌、黄茂荣等均指出,凡税皆须有收入功能,如果某项课征与财政收入完全无关,就可能不属于法律上的租税,或者有滥用租税形式之嫌。当然,一直以来也有学者认为税收未必要有收入功能,至少环境税就不必如此。可见,环境税法功能问题的研究还可作为税法基础理论的突破口。 理论进步能推动实践,理论滞后也影响实践。正如学者们所批评的,2016年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是“平移”排污费制度的结果,其在征税主体、税权配置、征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等规则设计方面尚存不少问题。我们认为,这与前述环境税法的功能定位的分歧以及理论滞后是分不开的。通过梳理庇古税的理论源流、比较各国环境税费制度,我们发现,环境税法在理论上具有规制和收入功能,在实践中也能发挥双重红利甚至多重红利。通过认真研判中国国情和未来发展趋势,我们认为,环境税法应当把握好功能定位,明确“规制—收入”复合功能,并以此红线为各项具体制度的建构提纲挈领。此前,“零税收论”等否定环境税法收入功能的观点在一定范围内比较流行,这恰恰是由于研究者执泥于过时的理论和经验、误判中国国情和各国立法趋势所导致的。然而,从加速发展方式转变的中国语境考虑,收入功能值得认真对待,一定的收入功能有助于筹集环境治理资金,也能为税制优化、分配公平提供制度性契机。正因如此,我们在《环境保护税法》立法前就呼吁构建复合功能型环境税法,即便在当下这个“后立法时期”,《环境保护税法》没有、也不可能终结前述理论探讨。相反,《环境保护税法》更应当朝着复合功能型环境税法的方向演化,未来修法时,应当着力弥补此次立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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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 著,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很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新修订的规则共10章135条,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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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实务指南吴红列 钱梁 编著本书为“从模拟到实战:律师实务指南丛书”中的一本,旨在为法学专业学生和律师助理、年轻律师提供具体、实用的民事法律实务指南,帮助其迅速掌握相关知识、技巧及核心要点,从而少走弯路、完成从法学人到执业律师的身份转变。具体内容包括一审诉前、一审诉讼的展开、二审和再审、强制执行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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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的运作逻辑与法律规制丁延龄 著社会权力的主要源各种具有半自治特征的社会领域。各种组织性或非组织性的半自治社会领域具有内部的规则体系,而且普遍具有不同程度内化纠纷的能力,影响成员认同结构与行为选择的技术和资源。法律系统则为社会权力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制度背景,社会权力只有通过各种方式将自身的利益偏好和政策需要输入或反映到法律循环的过程中,才能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谋求更大的制度空间。本书尝试全面分析社会权力对于法律运行过程的影响,并探索社会权力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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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张善根 著本书是对司法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的讨论,核心在于表明社会治理蕴含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契机,司法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一种新型微治理技术。具体而言,在司法社会工作层面,本书一方面从社会治理的视角重新界定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内涵与基本范;另一方面为了改变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中“两头重、中间轻”的现象,重点研究了审判过程中各种司法社会工作的制度设计与实务规程,同时研究了立法中的司法社会工作等前沿问题。在社会治理层面,本书重点讨论了社会治理领域中的儿童权利与儿童福利、校园安全、高利贷衍生犯罪、社会互害、乡村治理等热点与难点问题。这些社会治理问题,未来将成为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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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崔永东 编当下司法改革渐入深水区,各方面问题、质疑急需理论界和实务界积极面对,提供理论性、建设性意见。本书所收集的文章既有从司法改革战略层面进行研究的论文,也有从战术方面研究的论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业人士围绕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热点议题,从战略和战术实施的角度出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结合实务经验提出有助益、完善的对策建议。这对中国法治发展,尤其是全社会关注的司法改革事业的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令读者对下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充满了信心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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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研究向忠诚 著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2019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要“坚持科学立法”。对科学立法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本书分为以下十章:第一章为科学立法的概念; 第二章为科学立法的源流和动因; 第三章为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 第四章为科学立法与依法立法; 第五章为科学立法与立法理念; 第六章为科学立法与立法队伍建设; 第七章为科学立法与立法体制; 第八章为科学立法与立法程序; 第九章为科学立法与立法技术和方法; 第十章为科学立法与立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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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法律制度研究孙海涛 著生前预嘱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身体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旨在明确其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前并丧失决策能力的情形下接受或拒绝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本书包扣:第一章老龄化背景下生前预嘱制度的中国检视; 第二章生前预嘱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三章生前预嘱权的法理剖析; 第四章生前预嘱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域外生前预嘱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第六章生前预嘱制度的程序; 第七章生前预嘱制度的执行; 第八章生前预嘱怀孕例外的适用情境与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