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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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经济审判案例评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编著全书81则案例是在近几年全省法院审理的数十万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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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施天涛著关联企业或称关系企业是现代公司制度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随着跨国公司的大量出现,关联企业更引起国际上的注意,由此而产生的关联交易、逃避纳税、转移财产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引起法学家和立法者的注意。在国外,有关关联企业的立法日趋完善、有关关联企业的研究也日益增多。在我国,由于公司法颁布生效仅数年,配套法规尚不足,公司执法尤显混乱,关联企业的系统立法更未提上日程,仅在零星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所涉及,学术研究总体上也属空白领域,这不能不引起有识之士的焦虑。本书是法学研究领域内一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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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德经济和经济法词典梁华生主编;梁华生,庄敬华编本词典收录了国民经济和企业管理、商业和国际贸易、财政金融和会计业务、保险和税务以及技术转让等经济领域和经济法律方面的动词、名词、形容词、常用词组和短语,还收录了“三来一补”,“三资企业”,“自留地”,“包产到户”,“三乱”等我国政治经渣改革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有词汇和短语,共60,000条左右。本词典同已出版的德汉经济和经济法词典配套使用,是中国包括台港澳地区和德语国家广大从事科技,经贸和文化交流合作的业务人员,翻译工作者和经济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者不可缺少的工具书。本书前言前言我用十余年时间编篡的德汉经济和经济法词典由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于1993年2月出版发行后,受到了国内外读者的欢迎,使我深受鼓舞。为了促进中国和德语国家之间的科技,经贸和文化交流,便于读者解决中译德的困难,我和出版公司决心以最快速度编篡出版这部汉德经济和经济法词典。中国政法大学的庄敬华女士通晓德语和经济法律,协助我的编篡工作,使这部词典的编篡工作得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与已出版的德汉经济和经济法词典一样,本词典收录了国民经济和企业管理。商业和国际贸易。财政金融和会计业务。保险和税务以及技术转让等经济领域和经济法律方面的动词。名词。形容词。常用词组和短语,还收录了“三来一补”,“三资企业”,“自留地”,“包产到户”,“三乱”等我国政治经渣改革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有词汇和短语,共60,000条左右。本词典同已出版的德汉经济和经济法词典配套使用,是中国包括台港澳地区和德语国家广大从事科技,经贸和文化交流合作的业务人员,翻译工作者和经济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者不可缺少的工具书。我相信,这二部配套的词典将对促进中国和德语国家之间的科技,经贸和文化交流合作起到语言桥梁作用。尽管本人在德国曼海姆大学进修了二年多的经济和法律,回国后又从事了四年多的法律事务工作,由于这部词典涉及的专业面很广,本人的专业知识面和深度必竟有限,错误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指正,以便以后修订再版。主编梁华生1997年10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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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暂缺作者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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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李海波,刘学华,王京梁主编《新世纪财经系列教科书:新编经济法(第5版)》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内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合同法;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经济仲裁和经济审判。该书科学规范、内容新颖、富有特色、文字简练、理论联系实际。从内容体系到编写结构是当前较为先进和完整的一本教科书。《新世纪财经系列教科书:新编经济法(第5版)》由我国著名会计学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生产力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审计学会理事、曾受聘担任全国专科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李海波教授,著名会计学专家刘学华教授任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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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法经济法与台湾地方相关规定比较研究崔明霞,彭俊良著作者主持编写这套丛书,既不是单纯地研究国民党,也不是单纯地研究共产党,而是从历史的角度研究70余年的国共两党关系;既不是单纯地研究台湾,也不是单纯地研究祖国大陆,而是侧重研究40余年的海峡两岸关系。总之,我们的着眼点是从各个时期、各个领域、不同的侧面研究“两个关系”问题,既从纵的方面开展“两个关系”史的研究,又从横的方面开展“两个关系”论的研究,以论为主,史论结合。丛书初定20本,每本25-30万字。编者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实事求是地分析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努力揭示国共关系与两岸关系发展的规律,力争做到体系科学,内容丰富,观点正确,资料可靠,语言畅达,融科学性、理论性、可读性于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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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暂缺作者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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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常用法律文书范本孙林主编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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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本社编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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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本社编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