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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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覃有土,樊启荣著本书体系完整、准确地阐明了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吸收了国内外优秀学术成果,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基础上,达到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应用性的统一。 -
中国律师法学胡锡庆主编;孙剑明等撰稿我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并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律师法制建设和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同时也为律师法学研究翻开了崭新的一页。根据我院法教学的需要,我们编写了《中国律师法学》,作为法律专业教材之一。本书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律师法》为基本依据,既介绍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又着重阐明我国律师执业范围、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在注重论性的同时,注重实践性,使之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既注意全面、系准时、注重实践性,使之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又注意吸收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和本学科的最新科研成果。本书内容丰富,通俗易懂。它是广大律师《律师法》,提高职业水平的重要参考书,也是有志加入律师队伍,学习律师业务知识同志们较理想的学习资料。 -
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康树华主编在本书中,作者总结了国内外学者诸多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理论观点,着重研究了有组织犯罪特征及其与结伙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犯罪、单位犯罪,以及黑社会势力等等的区别与联系,探讨了上述各种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和规律,研究了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而提出了防治有组织犯罪的各种对策和具体措施,以资同志们在学术研究以及实践中参考。 -
版权法郑成思著暂缺简介... -
公司法实例说叶朱编著《公司法实例说》一书,在追求深入浅出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该书以我国公司立法和体例为脉络,完全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例,来阐述我国公司立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通过生动、活泼的典型实例,将抽象的、静态的公司法律条文,融入具体的、动态的公司组织与行为之中,读来令人耳目一新。《法律法规实例说丛书》是一套实用性很强的通俗法律读物,是列入国家“九五”出版规划的重点图书。我们的目的,是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去诠释法律、法理,更好地宣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提高广大公民的整体素质和法律意识。丛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选题的合理性。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有上百种,如果试图逐一进行解说,这较短的时间内是难以做到的。因此,丛书的选题,主要选择那些影响大、覆盖面广,与广大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法进行实例解说。第二,体例的独创性。丛书不是法学理论著作,也不是案例的简单汇编,而是理论分析与实例的完美结合。丛书以各部门法法律条文为基础,划分若干专题,每个专题分为三个层次,即法理、实例、评析,用实例说明理论,用理论剖析实例,三者有机统一,相得益彰。第三,内容的可读性。作为通俗类读物,丛书具有文笔生动、明白通畅的特点,尤其是大量的实例,均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作为法律读物,丛书的法理、评析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准,概念表达准确,分析深入浅出。如此,读者可以在轻松的阅读过程中,逐步提高知法、用法水平。《法律法规实例说丛书》的出版,是法律图书通俗化、专门学术大众化的一次尝试和探索。我们期待着这种尝试和探索能被广大的读者接受和认同。 -
环境法学教程王灿发著法学本科教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本社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
中国涉外经济法沈四宝主编本书由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教授组织编写,对涉外贸易、投资、知识产权、金融等众多领域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介绍,尤其是根据近些年来新修订的相关法律充实了许多内容。本次修订,又应读者需求加入了大量案例,使本书融理论与实践、说理与应用于一身。另外,本书每章均有学习要点,书后附有导读书目和常用相关法律法规。本书是学习中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很好选择。读者对象:法律专业本专科生,经济、管理专业师生及相关从业人员。本书是一部系统阐述中国涉外经贸法的著作。它以健全涉外经贸法机制、强化全社会涉外经贸法为理念。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视角,将当今涉外经贸法的新观点融入了全书的基本内容,反映了现代涉外经贸法研究的新成果。本书以《对外贸易法》为主干,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涉外经贸法中诸多实际问题出发,全面地阐述了涉外经贸法具体制度的主要内容,从而使之具有涉外经贸法的操作性。本书力求避抽象乏味,适当选配制作了有利于理解与助读的涉外经贸法案例,使书中内容深入浅出、活泼清新。本书以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学生为主要读者,同时也是一部可为广大法律、财经、政府工作人员学习涉外经贸法的参考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本社编暂缺简介... -
一句话“打官司”小常识卓远主编;编写组编写“民事官司”即民事诉讼,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判民事案件或调解民事纠纷的全部活动和由此产生的各项法律关系的总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主导作用。只有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活动,民事纠纷才能得到司法解决。否则,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