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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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推荐”变“提名”,程序透明成刚性要求 主要体现为改革报奖方式、强化提名责任。改革报奖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突出奖励的学术性。强化提名责任,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建“诚信档案”,加大监督惩戒力度 一是加强科研道德建设,明确评审专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在科技活动中有违反伦理道德或者科研不端等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二是建立对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三是强化科技奖励的荣誉性,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完善了科技奖励的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 一是明确科技部与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的职责分工,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聘请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监督;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奖励决议由科技部负责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二是进一步明确评审标准,强调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在技术发明奖中增加了实用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条件,在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增加了技术创新、应用效益等方面条件。三是完善评审程序,明确评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组应根据相关办法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对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应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国) 著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地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直播、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 引入惩罚性赔偿,*高赔偿500万; 丰富“执法武器库”,增强监管力度; 增加作品登记制度; 加强与其他法律衔接,落实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ufeff适 用 导 引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8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吸收了近年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后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经验,进一步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经费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为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法共6章35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法》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人民调解法》除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推选程序外,还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范围,即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从而为各种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预留了制度空间,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调解实践的发展和需求。 第二,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人民调解法》第13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还应当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此外,《人民调解法》也强调了对人民调解员的保障。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还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和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的国家救助和抚恤制度。 第三,强化了人民调解的灵活便利性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群众自治活动,应充分体现灵活、便利、不拘形式的特点,尽量避免形式化、程序化。对此,《人民调解法》作了许多相关规定,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也可以主动调解;在调解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调解员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同时,《人民调解法》还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 可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且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往往还需重新进入诉讼程序。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如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则权利人在对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为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性,落实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保障责任,《人民调解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1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此外,《人民调解法》第5条还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
文化娱乐法前沿问题研究郑宁 著本书收录了郑宁副教授及其指导的硕士生撰写的13篇论文,分为上下篇,分别围绕娱乐法最主要的两个问题——娱乐行业的行政监管和娱乐行业的知识产权法展开,体现了娱乐法横跨公私法领域的行业法特点,选题比较新颖,观点前沿,运用了实证研究、案例研究、比较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对于娱乐行业研究人员及实务人士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专家修改建议稿及详细说明时建中 著本书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多名老师共同按照“现行条文—修改建议—修改说明—相关立法或规定—典型案件”的体例来撰写专家建议稿及说明,内容连贯充分、详略得当,针对了修正制度不足、解决执法难题、回应现实发展、吸纳理论成果四个方面。全书的写作与分析严谨,专业性强,在为国家修改法律提供建议的同时,适合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和研究。 -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刘继峰,赵军 著依托于互联网平台、依托于大数据算法、依托于人工智能技术等,互联网经济有自己的特殊性,并进一步导致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性。 尽管2018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第12条——互联网条款,但由于规范的抽象性、指向对象的陈旧等,难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应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于这种理念,本书归纳了近些年来出现的新现象,进行理论化、系统化的梳理。 提出相关理论、实践问题并加以分析。 本书可以为理论工作者关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入挖掘其中的问题提供基础。 可以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 为教学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适用导引 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最基本和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广大的劳动者群众享有最广泛的民主权利。劳动人民当家做主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始终坚持的原则和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不断扩大劳动者群众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在这个过程当中,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工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在推行的依法治国方略,一方面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要求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内的所有的主体都应该依法行事,即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工会作为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也不例外,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2年4月3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工会法》是国家制定的确定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性质与任务、权利与义务以及为工会活动提供法律准则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法律。其内容大体上包括工会法的宗旨、工会的性质与任务、工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工会的建立及其组织体系、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工会基层组织的职权、工会的经费和为工会提供的法律保障,等等。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法律保障,建立工会干部对职工和会员负责的组织体制,推动工会组织的民主化,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 现行《工会法》共分七章,分别是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除《工会法》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劳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也都有涉及工会制度的规定。因此,在适用《工会法》的过程中,应结合相配套的规定,从而更好地实现《工会法》的立法宗旨——保障我国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2018年10月26日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执行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决定这一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修正案着眼新时代新任务,把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同时,明确了中国工会以忠诚党的事业、竭诚服务职工为己任。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时代需要,是推进新时代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样修改,有利于各级工会进一步树立以职工为中心的鲜明工作导向,把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路线作为工会工作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通过扎实有效的维权服务,把广大职工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同时,章程修正案在总则部分,还增写了中国工会“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构建智慧工会”,以及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公益性、服务性”等表述。在具体条文部分,总结借鉴近年来工会工作和工会改革的新鲜经验,对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建设、工会干部队伍、工会经费、资产管理、经费审查监督等部分条款作出适当修改。 -
保险法一本通徐小帆 著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公平正义,在于科学实践,在于创新发展。如何使法学教材和法律类辅导图书有机衔接,一直是法学类本科层次教育教学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一个理论和实践、课本和教学、课堂和社会如何融合的问题。 基于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进程,有效应对社会转轨、经济转型、改革步入深水区关键期保险行业所面临的实际法律问题,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体系化、集成化,本书采取比较、图示、司法考试题解析等方式,在全面解读保险法具体规定基础上,深入梳理有关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非商业保险法体系内容,致力于破除法学理论和实务之间的壁垒,实现理论和法律条文点面结合,融会贯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