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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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民事法律实务江必新,李占国 著企业是重要的民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民法是企业安身立命的“护身符”,是规范企业行为的“边界线”,还是引导企业树立正确价值理念的“指南针”。为有效服务企业法律需求,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我们特别组织浙江部分民商事审判业务专家及资深法官精心编写了本书。本书从企业实际出发,聚焦民法精神与企业发展、企业内部治理、企业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企业交易规则、企业市场交易风险、企业诉讼规则方面的问题,采用法律实务问答的方式予以编排,力求指导专业化、服务精准化、内容实用化、查询便捷化、语言通俗化,对有效保障企业权益,引导企业遵守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和规避市场风险提供了具体指引与参考。期冀本书的出版,可以更好地服务企业经济发展,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助力。 -
中国预约合同制度研究朱晓东 著本书主张通过类型化的法学方法来分析和建构我国的预约合同制度。我国新出台的《民法典》中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比较简单,而以往立法中并无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预约法律制度系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建立。而且如本书所主张,因为我国民法依循德国民法脉路,所以德国民法上不重视预约制度的思维模式也影响了我国民法立法和学说上对预约制度的研究深度,国内法学界对预约的构成和效力争论频仍。然而,预约制度在市民生活实践和商业实践中运用甚广,大量买卖合同预约、意向书、框架协议等纠纷案例层出不穷。在个案裁判中,我国法院在无成文法的情况下开始在个案判决中摸索出一些创造性的关于预约合同的裁判规则,深值含咀。然而,这些自发性的司法实践并无体系性,远未达到学术层面的思考深度。正是在上述学术和实践背景之下,本书深入研究了大陆法系的预约合同传统,并与英美法系的临时协议理论进行比较,同时广泛采集了我国各级法院关于预约合同的大量司法案例,归纳我国法院对同类问题的解决进路,最终提出以类型化的思路建构预约合同制度体系,并以此制度体系解决预约合同个案中的疑难问题。 -
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著为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司法公开,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塑造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治文化,从2008年起,在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向社会公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为了便于知识产权各界人士了解和研究,本书编委会组织承办法官对2017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并组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对相关案例进行了审稿,形成本书。 本书以案例评析方式进行编写,每个案例一般包括如下部分:(1)阅读提示和裁判要旨。阅读提示同时体现在目录和正文中,有助于读者根据目录迅速判断出案例所涉法律或者其他裁判问题。裁判要旨在于展现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过程中对法律适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案件焦点问题的精要评述。(2)案情和裁判。该部分全面完整地反映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以及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等内容。(3)法官评述。包括对本案争议焦点和不同意见、裁判思路和方法的深入分析,以及对本案纠纷发生的社会背景、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和效果的介绍等内容。 -
应用型企业经济法教程王浩云 著教材是针对第一版的修订、补完,体系上保持融合应用型院校经管类本科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学生未来职业发展所需的法律知识这一特色,继续涵盖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经管类职业资格考试所涉及的经济法律知识。 内容仍分为二十章,内容涉及中国深化改革与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特殊企业组织法、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企业公平交易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税收管理法、金融法、财务管理法等。 -
从农民到股民王玉梅 著本书以实地考察为基础,探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基本法律问题。 在梳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概念、特征和历史沿革的基础上,分析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研究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成员资格认定、股权和组织机构等基本法律问题,并探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最后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立法提出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年11月法律出版社 著著作权维权“得不偿失”,是当前著作权保护的一大难点。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对“作品”的定义作出了调整,将现行法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 针对监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的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明确,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0年11月法律出版社 著退役军人保障法包括总则、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85条。 ●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退役军人待遇如何确定?这部法律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针对广大退役军人关心的退役安置问题,法律规定,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法律还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方面,法律也为退役军人送出“大礼包”。法律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同时规定,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法律还对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服务管理等工作作出规定,如明确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
二手房交易常见法律问题及典型案例杨婷婷,苏佳丽 著本书对二手房买卖领域的常见法律纠纷进行了收集整理,编写了相应的案例,对案例中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对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在此基础上,从律师角度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此外,还附上了真实的相关法院裁判案例,供读者进一步学习。 这些年来,二手房交易市场不断扩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故此笔者编著了本书。本书语言通俗易懂,且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法律规定,适合二手房交易买方和卖方、房产中介从业人员、法律专业学生、从事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动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读者阅读。笔者希望本书可以成为普通的二手房交易者、二手房交易行业从业者防范风险、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具书,亦能为相关法律从业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国) 著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地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本次国旗法、国徽法修正,涉及增加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场合,规范国旗、国徽的使用,强化国旗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国家标志制度有望进一步完善。比如:在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时间、场合方面作出修改完善;对损害国旗、国徽尊严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规范升旗仪式要求;明确国旗、国徽的具体监管部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此次是25年来的第一次修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针对目前我国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重大制度建设,对于环保工作以及整个环境质量的提升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25年来,随着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通过立法将其确定下来。 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是处理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在本法总则中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明确国家采取相应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三、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 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基准是指环境要素中污染物等对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不产生不良或有害效应的*大限值,是国家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与方向的科学基础。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这也是我们国家自主自立的体现。 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是生态环境评价和保护的重要制度。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进一步完善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之日起,依照该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衔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