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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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速查通中国法制出版社本书收录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涵盖安全生产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二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 2021年《安全生产法》迎来第三次大修,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实施职业禁入等。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等规定。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此外,针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出现的安全生产新情况,以及一些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增加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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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实用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本书围绕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以问答的形式呈现大众关切的89个安全生产领域重点难点问题,收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发布的*新典型案例及指导案例,并收录了安全生产相关配套规定以及修订前后的法条对照文本,是学习适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律制度的实用法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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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共6章、31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1.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 一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二是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实际,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一般单位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日常管理、报告可疑情况、配合专门机关工作、应对处置突发情况等义务。 三是明确重点单位在履行一般单位责任基础上,还应当承担重点责任,并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制度。 其中,充分考虑有关单位开展涉外、涉密工作等安全防范需要,针对性地明确了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加强日常防范管理、做好出国(境)安全防范、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工作自查等要求。四是突出维护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反间谍安全防范专门责任进行了规定。 2.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工作 一是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方式。这些方式包括: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印发书面指导意见,举办工作培训,召开工作会议,提醒、劝告,以及其他指导方式。同时,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等工作机制和要求。 二是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表彰奖励有关规定。为鼓励、引导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义务,自觉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规定明确,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细化了表彰、奖励的具体情形。 3.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工作 一是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的情形。因发现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隐患,接到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举报,依据有关单位的申请,或者因其他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二是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的方式。这些方式包括: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听取有关工作说明,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实地查看,查验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检查方式。在此基础上,规定还细化了技术防范检查检测的具体方式和工作程序,并对检查反馈作了要求。 4.单位未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存在问题的单位,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建议有关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国家安全机关执法监督方面的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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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实用问答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本书围绕2021年*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条文进行编写,通过表格的形式按照条文顺序,将2014年与2021年的《安全生产法》进行对照,同时,对重点法律条文作适用解读,并增加相对应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关联索引,以加深读者对主体法的理解。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 特设附录部分,收录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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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节录)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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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共有16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外交基本政策和原则立场。 我国一贯主张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精神,《反外国制裁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款重申了中国长期以来奉行的基本外交政策和原则立场,郑重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二)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和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是,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上述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二是除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上述范围内的个人、组织都有可能被确定为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 (三)反制措施。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明确列举了三类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是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同时,还作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其他必要措施”。 (四)反制工作机制。 做好反外国制裁工作,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共同配合。因此,《反外国制裁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 (五)有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 《反外国制裁法》从三个方面对有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和违法行为的后果作出了规定:一是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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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法律出版社十三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1年6月1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法律中明确,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方面,确立“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贸易监管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强化产权保护,适用专门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在税收制度方面,按照简税制、零关税、低税率的原则,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时、封关后简化税制的要求,免征关税的情形以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实行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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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生产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李遐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本书是为了配合《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贯彻,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而编写。该书从问题出发,力图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安全生产法》的关键点,以便读者快速升到自己关心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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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民商法律手册朱晓喆《元照民商法律手册》立足于全社会对学习、了解、运用民商法的热切需求,收录了大量重要的民商法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覆盖面广泛,收录内容详实。 本书收录内容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收录民法典法条,总则、物权、合同、人身权、婚姻家庭与继承、侵权责任等部分的法条、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第二部分是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收录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相关法律;第三部分是商事金融,收录公司与企业、金融、海事海商的相关法律;第四部分是程序,收录诉讼、仲裁、调解和执行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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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地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明确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压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食品浪费责任。坚持约束与倡导相结合,明确食品、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监督机制,严防食品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