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律出版社 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包括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标识和销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章共计八十余条内容。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构建了以合格证制度为基础的新的法律制度体系框架,进一步明确、压实了各有关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提供了法制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学习问答法律出版社 著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依据和蓝本,对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核心问题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精准指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实务;针对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伎俩,提示防骗攻略;精选典型案例,提供同案同判式解决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条。主要内容为:完善电话卡、wu联网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有关基础管理制度。落实实名制,规定电话卡、互联网服务真实信息登记制度,建立健全金融业务尽职调查制度;对办理电话卡、金融账户的数量和异常办卡、开户情形进行限制,防范开立企业账户风险;有针对性地完善wu联网卡销售、使用监测制度。 支持研发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措施,统筹推进跨行业、企业统一监测系统建设,为利用大数据反诈提供制度支持。规定金融、通信、互联网等领域涉诈异常情形的监测、识别和处置,包括高风险电话卡、异常金融账户和可疑交易、异常互联网账号等,规定相应救济渠道;规定金融、通信、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相关跨行业、企业的统一监测系统建设,推进涉诈样本信息数据共享;要求互联网企业移送监测发现的嫌疑线索。 加强对涉诈相关非法服务、设备、产业的治理。治理改号电话、虚假主叫和涉诈非法设备;加强涉诈APP(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互联网域名监测治理;打击治理涉电信网络诈骗相关产业。 其他措施方面,建立涉案资金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和资金返还制度;防范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有针对性加强宣传教育;对潜在受害人预警劝阻和开展被害人救助;加强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规定特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国际合作。 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加大惩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wu联网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行为,实施惩戒措施;对违反本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实施、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法律责任作出衔接性规定;规定金融、电信、互联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制度措施的处罚;对有关企业因重大过错导致电信网络诈骗损失或者造成损失扩大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该法共八章八十一条,主要内容为: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一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二是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三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四是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二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三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要求、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管控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要求、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等。 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一是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二是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三是建立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四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一是规范监督抽查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要求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资料,抽样检测,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等措施。四是强化考核问责,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五是完善应急措施,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是强化行刑衔接,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和配合。 此外,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完善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与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的规定作了衔接。
-
著作权案件热点问题研究冯刚 著本书从著作权诉讼和审判的视角,分为五个部分,从著作权基础理论及审判改革创新、特殊客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热点问题、判断著作权侵权及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著作权合同中的疑难问题五个方面,对近年来著作权案件中学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诸多热点、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书不仅对相关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讲解,而且对在著作权审判面临新型疑难问题的情况下如何正确适用著作权法以及诉讼法提出了例示性的解决方案,对于著作权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不同观点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于阐明规则含义、指引行业发展,严格依法处理、实现立法宗旨,统一裁判标准、增强社会预期,立足现实需求、填补法律空白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本书是作者作为著作权领域知名审判业务专家,长达十年审判经验在版权领域的体会与总结。本书对于从事著作权审判和诉讼的专业人员、著作权理论研究和实务人员、互联网版权从业人员以及知识产权专业学生、教师都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了普及宪法知识,帮助广大群众学习宪法、尊崇宪法,让宪法走入人民群众心中,我们特编写了本书。 本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宪法条文、条旨。宪法条文内容采用双色印刷,以改善读者阅读体验,并且每条均有精炼的条旨,可以快速了解检索法条内容。此外,本书还以波浪线的形式标注2018年宪法修正案修改之处,帮助读者了解宪法的新规定、新精神。 2.普法问答。本书精选了一些与宪法条文内容相关联的知识点并加工成问答形式,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学习理解宪法条文。 3.关联规定。本书在宪法法条下方标注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文序号,方便读者查找关联内容,进一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
刑法常见罪名立案追诉标准与疑难指导缪树权 著,国家检察官学院职务犯罪研究所 编“刑法常见罪名立案追诉标准与疑难指导”丛书(以下简称丛书)聚焦于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除了对罪名的一般理论进行介绍之外,结合新近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指导性案例,就司法实践中实务人员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全面解答。丛书具有以下鲜明特色:一是聚焦刑法常见罪名,重点解决疑难问题。丛书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梳理刑事案件在司法认定中常见的争议和疑难问题,分析观点要义、解读办案依据、提出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将解决司法疑难问题作为重点和亮点,切实提升司法实务人员办理疑难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反映刑事立法的新发展,全面梳理各罪办案依据。丛书紧跟新时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发展,结合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和其他司法文件编写,并将这些办案依据按罪名进行了全面、集中的梳理和列举,方便司法实务人员和法学研究人员查询、参考。三是注重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呈现前沿刑法研究成果。丛书在阐明各罪一般理论的同时,强调解决相关规定未予以明确的法律实务疑难问题,着力运用刑事政策、指导性案例、刑法理论的分析解读为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方案,从而提升办案人员的政治素养、理论素养、业务能力,也使刑法研究更加贴近实务。
-
刑法出罪事由尹振国 著定罪是司法机关判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罪与非罪)和构成何种犯罪(此罪与彼罪)的活动,而“入罪”和“出罪”是定罪活动中两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判定模式或结果。出于刑法宽容、谦抑、经济的考虑,应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尽早地、及时地予以“出罪”。出罪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将已经进入犯罪评定圈的某行为从其中排除,从而不认为其是犯罪行为的司法活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审判机关终止审理、宣告无罪都是出罪的处理方式。刑法出罪事由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已经进入犯罪评定圈的某行为从其中排除,从而不认为其是犯罪行为的刑法上的理由。出罪与除罪、无罪、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出刑等存在区别和联系。刑法出罪事由的存在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刑法谦抑精神的应有之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人本主义刑法理念的正确指引,是控辩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入罪必有出罪,刑法出罪事由古今有之,中外有之,通过对古今中外刑法规范中、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刑法出罪事由进行实证考察,可以揭示刑法出罪事由的发生、发展规律,为反思和完善刑法出罪提供借鉴。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是案件事实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质。案件事实不符合构成要件是常见的刑法出罪事由,案件事实所涉行为应被从犯罪评定圈中排除出去。社会相当性可作为阻却违法性出罪事由的基本原理,法规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通常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通常有:被害人承诺、推定被害人承诺、自损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在英美刑法中,类似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阻却违法事由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上级命令等是一般辩护事由。期待不可能性是阻却责任出罪事由的理论基础,阻却责任出罪事由通常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缺乏期待可能性、刑事合规等。不可罚性是阻却刑罚处罚的理论基础,阻却刑罚处罚的出罪事由通常有客观的不处罚条件、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中国刑法第13条但书、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某些赎罪行为等。应从宏观、中观、微观三方面对刑法出罪事由适用的路径进行优化,在宏观方面,科学设置刑事案件质效考核指标,继续推进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在中观方面,提倡阶层犯罪论体系,建构阶层性、多元化、开放性刑法出罪事由;在微观方面,强调合理出罪和实质化出罪。
-
互联网金融行为的 罪与非罪徐彰 著本选题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现状及问题,作者指出,互联网金融犯罪属于行政犯,罪与非罪的基本界分应围绕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要素进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非法性”需要经过未经批准和违反国家规定的双重检验,在法益上,应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金融安全观”,将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解构为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作者认为,以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在短时间里看似维护了社会秩序,但从长远看却毁损了刑法的机能,极大地破坏了国家的刑事法治。应当树立重民轻刑的思想,通过刑民交叉的路径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处理互联网金融纠纷中的地位,限缩刑事打击圈。 本选题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领域具有现实意义。著名刑事法专家刘艳红教授作序推荐。
-
大数据时代网上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李晗 著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呈现爆炸式的增长,大数据以其大规模、高速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丰富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法和行为方式,给各个行业都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和变革。大数据时代的网上银行与实体银行、传统时代网上银行相比,呈现出诸多的新特征,产生了更多的新问题,带来了更大的新风险。从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角度重构和完善大数据时代网上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大数据时代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法律制度,是提升大数据时代我国网上银行安全保障能力、维护我国网上银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我国金融法治发展、保障我国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必然要求。一方面,网上银行发展到大数据时代,业务日益呈现开放性、高效性、个性化、新型化的新特点。网上银行用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个人信息,无论是储存于某一网上银行服务器中的静态信息,还是流动于各系统中的动态信息,都面临着被泄露和非法利用的风险,确保信息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日益成为大数据时代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安全性是银行的首要经营原则。银行自产生之初,保障交易安全就是其首要的经营原则。大数据时代对网上银行的交易安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以及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促进网上银行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网上银行往往利用电子格式条款强制用户选择同意,电子签名技术的漏洞导致无法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未经授权电子支付规定的不完善导致用户完全承担资金被盗的法律风险,因此,保障交易安全也是大数据时代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内容。在网上银行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我国目前未规定网上银行信息安全存储与传输的技术标准、各家网上银行《隐私政策》关于信息使用规则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对信息安全告知义务与协助义务的法律规定、未细化信息泄漏后的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网上银行信息安全监管存在交叉执法与多头执法的弊端、未建立信息安全国际常态化合作机制。针对我国目前网上银行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不足,应规定网上银行信息安全存储与传输的完整性保护标准与保密性保护标准;网上银行《隐私政策》中的用户信息使用规则应当具体、明确;建立包含告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在内的网上银行信息安全附随义务体系;明确网上银行未履行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时的责任承担;确立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信息安全监管模式;加强网上银行信息安全的国际合作机制。在网上银行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我国目前未规定数据电文到达指定接收系统以外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电子签名的“技术中立”立法模式也存在缺陷、电子合同的格式条款损害网上银行用户的权益、未明确电子代理人出现错误后的责任承担、未明确未经授权电子支付纠纷中的责任承担和举证问题。针对我国目前网上银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不足,在电子合同方面,要细化电子合同的内容、建立电子合同撤销制度、确立网上银行用户撤回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权利、明确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完善电子代理人制度;在电子签名方面,须适用“技术中立”和“技术特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定网上银行的附随义务、完善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电子支付方面,具体区分经授权和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情形、明确未经授权电子支付纠纷的归责原则及证明责任、充分运用电子证据存证平台和司法区块链模式,完善未经授权电子支付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