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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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里赞外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外国历史上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内容、发展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着重研究的问题是外国历史上不同历史阶段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社会动因,各主要国家法律沿革的规律和特点以及各个部门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事实。它属于法学和历史学的交叉学科。外国法制史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因此与历史学有着天然的联系,法律制度本身就是历史事实的一种,我们在学习历史和研究历史时运用的一些方法和理论都可以用来解释一些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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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昝超本书严格依照教育部2001年2月颁布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的要求进行编写,在内容组织上注意面向中等职业学生的特点,采取案例引入,法条说明和解释的编写结构,突出实用性、生动性和思考性。本书可以作为三年制和四年制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和辅导用书。 为了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的德育教学工作,教育部颁布了《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试行)》。本书是严格根据该教学大纲中的《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编写而成的。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的德育课教材,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坚持贯彻素质教育精神,具有明确的德育功能。本书旨在通过对学生进行经济基础知识的教育,使学生明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了解我国进行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政策;能够初步分析和说明常见的社会经济现象,提高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在今后的职业活动中,能够自觉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去;通过对学生进行政治基础知识的教育,使学生明确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了解我国民族、宗教、外交方面的基本政策;能够正确分析常见的社会政治现象,提高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能力;在今后的职业活动中,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民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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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青少年法律研究罗国振从直接影响和制约当代青少年的成长,造成社区青少年群体出现,尤其是导致社区青少年群体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的诸多因素中,反映出社会对社区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关心不够,对社会发展过程中社区青少年身上所反映出来的严重问题研究不深,对社区青少年所需要的成长环境和条件投入不足,对解决社区青少年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的对策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等等。而所有这些都导致社区青少年成为了社会弱势群体中一员的角色。所谓“弱势”,一般认为至少有三层含义:第一,他们的现实生活是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中。从更现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其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第二,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往往也处于弱势的地位。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上的弱者(又称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种种原因,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保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困难和不利境地的社会成员。他们在社会权利与利益分配中处于最不利的境况,而这种不利境况往往与他们自身的身体状况、性别、家庭环境、社会角色等因素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是他们自身无法选择的一些先天因素决定的。“在社会总体人群划分上,青少年总体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需要成人社会、政府、社会团体予以特殊的保护;从人的发展阶段性角度上看,青少年是未成熟的人、正在发展中的人、需要特别帮助的人等等”。我们经常讲青少年一代是社会的弱者,其实,社区青少年作为青少年群体中的一部分非常特殊,同其他青少年相比,他们失学、失业和失管的状态,加剧了他们的弱势地位,可以说他们是“弱者中的弱者”,更需要社会的扶助和保护。经济收入。社区青少年中绝大多数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仅不是很好,甚至可以说是比较差的,他们又游离于学校之外且没有就业的现状,决定了他们缺乏相对较好的经济地位,面对同年龄有工作的青少年,他们的经济地位不高是显而易见的。上海在对社区青少年的一次调研中发现,很多社区青少年每个月可以支配的金钱只有一百多元乃至几十元,这一数字大大低于同龄青少年。加上社区青少年中很多人经常出入于各种文化娱乐场所,有些人还要谈恋爱等,社区青少年的经济状况与开支之间的矛盾会凸现,并由此引发其他的社会问题。社会地位。处于经济拮据、生活窘迫状态中的社区青少年,在社会各阶层中处于较低的位置,很难发出自己的声音,更难影响社会政策及事务;同时,面对自身的生存危机,他们的生活目标取向往往只能局限于满足自身生理和安全方面的需求,而无力顾及更高层次的尊重、自我实现等方面的需求,长时间忙于生计,自我提高和发展的机会少,因而很难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事务,反而增加了其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性。不仅如此,长期以来社区青少年这一群体被称为“闲散青少年”,这使他们受到各种歧视,人们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他们,客观上又将他们推向社会的边缘。权益保护。由于传统观念造成的偏见和歧视的客观存在,社区青少年应有的平等机会、人格尊重、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更谈不上他们参与社会的政治生活了。尤其令社区青少年难以容忍的是,由于他们处于“三不管”状态,和社会的联系不足,加上自身力量的薄弱,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面临求助无门的状态,原本不甚正常的心态便进一步发展,常常会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萌发极端的行为。P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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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茶座张士宝《法学家茶座》是一本杂志型图书,每3个月出版一辑。她继承了《经济学家茶座》“轻松、休闲、高雅”的风格特点,一方面强调作者的权威性,文章作者大多为国内第一流的法学家;另一方面强调图书的通俗性,力求内容贴近读者、贴近生活。她市场定位明确,读者意识强烈;注重品位,但不盲目学术;贴近生活,但不盲目追求热点;强调通俗,但绝不追求庸俗。 为了进一步强化可读性,同时也是为了满足读者的阅读需求,《法学家茶座》还精心选配了漫画、插图30多幅。在《茶座》里,众多法学家抱着轻松的心态,用尽量通俗的文笔将百姓生活中的法理娓娓道来,这种将理论性与通俗性糅合贯通的风格,在当前众多的法律类书刊中可谓独树一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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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陈夏红在法律人的存在模式中,法学和法治才能够得到很有效的主观描写和精神分析。陈夏红君正是从这样一个角度谋略把法学回归于法律人的生命之流中,去观察法律人在现代中国的主体命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个群体的几代人几乎都经历过相似的自主性放弃的屈辱,然而也有着在社会流放状态中不甘沉沦的悲壮。 本书的作者主要辑录张耀曾、沈钧儒、吴经熊、高一涵、杨兆龙、钱端升、谢怀栻、王名扬、周相、江平这些被他称为“法律圣徒”的文字。本书不仅尊重历史,而且图还原历史,将“具体法史”进行到底。这体现了一位学术后的可贵,令人感慨,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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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理论与实务陈立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所界定的广义经济犯罪(即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为范围,选择其中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多发性罪种进行研究。对其构成要件及其认定中所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针对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所呈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运用最新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从理论与实务两方面进行深入、系统的剖析。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公司犯罪,金融犯罪,妨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主要罪种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并对其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对传统的财产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表现形式及其认定的疑难问题也有更新的阐述。对职务型经济犯罪,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新的特别表现形式和构成特征以及认定的疑难问题也进行了专门的研讨。本书特别注重对经济犯罪的罪与非罪和罪与罪之间的界限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实务研究,以期能更深入地把握各种经济犯罪的特征和内涵。希望本书的出版有助于司法实践对经济犯罪的认定,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一定的法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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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账单王琳强调通过经验主义的演进去颠覆现实司法传统与现实政治哲学之间的依附关系,甚至渴求朝往英美普通法方向的转折和对于立法崇拜与法律理性主义的瓦解(立法崇拜的实质就是崇拜一个理念的世界以及崇拜公共权力)。但我还是要老老实实地承认,不管今天的现况如何,“对于现实司法传统的连续性的遵奉”态度,骨子里就是彻底的英美经验主义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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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法律朱伟一1701年,一位在中国住过的法国人谈到中国人,称之为“一个只怕皇帝,只爱钱财,对一切有关永恒的主题都无动于衷,漠不关心的民族。”果真是这样吗?“野僧偶向花前定,满树狂风满树花。”满树狂风满树花——我们今天的状态也大致如此吧。一切在变,变化之快又有点乱。据说法律可以规范无序。试问,我们愿意遵守法律吗?我们有敬畏法律的传统吗?如果没有这种传统,我们今天可以从头做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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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办案必携16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中心 编为方便广大办案人员及时、公正的办理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办理各种类型案例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编辑了本丛书。丛书民事部分涉及司法鉴定、证据运用、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保险纠纷、担保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金融纠纷、涉税纠纷以及合同纠纷等各方面内容,书中不仅收录大量作为办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同时收录部分地方高院的审判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刑事部分从刑事检察执法角度,编选了与审查起诉、批捕、公诉、控告申诉、国家赔偿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四册,为方便读者使用,每本书目录前精编了相关罪名索引。本丛书双栏排版,容量大、查阅方便,特别适合办案人员出庭、出差、开会时携带使用,是公检法人员、律师及相关法律工作者的常备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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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国十大法学名家华友根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伍廷芳被任命为司法总长。他提倡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共和原则,也主张政党的自由建立与公开活动。1912年前后,国内政治生活相当活跃,各种政党相继建立,伍廷芳参加和列名的党派有十余个。这些党派的章程、条规,虽不完全出之于伍之手,但与他的政治主张是一致的。1912年4月,袁世凯上台执政,伍廷芳就隐退。袁曾以高等顾问相聘,后又授与他“勋一位”,以表彰建立共和国的功绩,均予以谢绝。此后的五年中,他专心著书立说,而未任公职。在一些短文中,强调法律以及立法、执法的重要。他在《法国宪政通诠序》中说,自有古代雅典政治家梭伦的立法,而雅典称霸;自有吕库尔斯立法,而斯巴达克强大;自有十二铜表法而罗马之民政兴;自由大宪章颁布,而英国的基础巩固。法国为共和先进国,宪纲、政治无与伦比。拿破仑法典成立,而私法开一新纪元;宪法公布,而公法开一新纪元。法国自五法颁布后,日进月新,民富国强。所以,“国家之强弱,全视乎法制之精神”。为此,我国人民应在这方面心响力攻,要与法兰西同上20世纪“新舞台”。又在《美国在新中国的机遇》中说,我们要起草制定新的民法、商法和刑法。这些法律将得到国民会议的审核和批准,随即付诸实施,以后还要提交制宪会议修订。我们已经有了一部《临时约法》,国民大会还将制定一部新宪法,并选举总统和其他官员,大会也要通过新的法律。同时,谈到了司法与执法的方面,他希望建立最高法院,它将具有与美国最高法院相类似的权力,各省要建立高等法院。而且在审理案件时,要实行陪审员制度和废除刑讯制度,以及改革处罚方式。即“有效地取消在审讯中各种形式的严刑拷打,对判处死刑的犯人将只实行绞刑和电刑。对审判有罪的少数罪犯将课以罚款,或剥夺自由,或二者兼施”。也就是说,审讯不准严刑拷打,有罪惩治实行罚款或自由刑。这些都是与封建旧法不同的新的司法制度。他在一些专著中,具体叙述了中国应实行怎样的民主共和制度,以及努力介绍、参考外国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中华民国图治刍议》一书,尤应值得注意。他批驳了清朝遗老旧臣的“民国不如大清”的谬论;论述了“中国改共和之原理”、“民国应用何等法治”、“司法之独立”、“司法之关系”;以及如何改进教育、财政、钱法、司法、用人、考试、监察、外交、宗教、婚姻等要求与思想。还对言论、平权、自由等问题,作了专门的议论。最后,对中华民国的发展与前途充满信心,有“复辟谬说扰害共和”,“民国图治终睹成绩”等说法。在《美国视察记》中,介绍了美国的兴起,美国的政府,中央与地方的制度,美国与中国的关系,美国的商业、教育、礼仪与文化艺术,以及美国的自由平等。也有介绍中国文化及中西文化比较,主要是向往美国的民主共和。(四)反对复辟帝制,捍卫《临时约法》1916年初,袁世凯称帝。伍廷芳坚决反对,指出给袁歌功颂德,并要他为帝的劝进团、请愿团绝不代表民意。为袁出谋策划的筹安会,图谋恢复帝制,“国民皆不以为然”。1916年3月22日,袁世凯在全国人民反对声中被迫取消帝制,但仍要当总统。伍立即通电反对,提出了袁不能再当总统的十点理由。要求袁回乡休养或出国考察,现在决不能再参与政治。袁帝制废除后,当时应以何法来治国理民,很有争论。有的要用民国三年袁世凯操纵下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有的要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伍廷芳就提出复行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而反对《中华民国约法》。他说,民国成立之初,百事未备,当时设立临时政府于南京,制订元年《约法》,这是开国的基础。而民国三年的《中华民国约法》是否合例,必须查明由何人用何方式组织!当时,北京政府成立,各省选举议员组织参、众两议院。不久,将国会议员一律遣散,两院从此关闭。所以是不照例而行,仅召集约法会议增修约法,竟于民国三年五月一日,由元首公布施行。又这个约法会议共60人,表面上似代表各省,其实十之七八,都是政府官吏。在共和国里进行这样的立法,是过去所没有的,故为天下所讪笑,即使在君主立宪国也未见到过。所以,此等约法不能视为国法,毫无意义。因此他要求北洋政府不能承认民国三年的《中华民国约法》,而应恢复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所谓以愚见所及,可请政府宣布命令:“查三年约法非照共和国普通法组织,不能公认,因特规复元年约法。”P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