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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无权处分制度比较研究

大陆法系无权处分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章正璋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6-01

ISBN:9787562047759

定价:¥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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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光阴茬苒,岁月流金,薪火相传,法学永继。自1915年9月东吴大学法学院创办以来,时光近一世纪,然东吴之辉煌、法学之昌盛,至今仍为世人津津乐道;东吴大学法学院于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教育史上之地位,亦可谓震古铄今,叹为观止。国内近现代法学大师中,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丘汉平、董康、王伯琦、孙晓楼、杨兆龙、李浩培、倪征噢、潘汉典等诸位先生,或执教于东吴以哺育莘莘学子,或出身于东吴而终成法学名宿。人人握灵蛇之珠,家家抱荆山之玉。合璧中西,形成“比较法”之特色;戮力同心,铸就“南东吴”之美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系承继东吴大学法学院而来。前辈业绩,自然荫庇今人,但全院师生,在以先贤为荣之余,更感使命重大,无一日或敢懈怠。自1982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励精图治,锐意进取,在教学、科研上取得了一系列优异成绩,业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学院拥有齐全的法学教育体系,优质的法学师资队伍,丰厚的法学研究成果,一流的法学教育设施,法学专业、法学学科被评为江苏省品牌专业和一级重点学科,并设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
作者简介
  章正璋,男,1970年9月生,安徽来安人,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94年毕业于安徽省阜阳师范学院政治教育系,获得教育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专业为民商法。2010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研究所,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专业为民商法。1995年于人民大学开始学习德文,2001年和2002年暑期分别在同济大学和上海外国语大学进修德文,2003年l2通过WSK(全国外语水平)德文考试,成绩优秀,2004年获得江苏省留学基金资助。1996年春参加荷兰莱登大学举办的莱登大学——人民大学法律培训项目(Leiden-Beijing Legel Trans formation Project),研修荷兰民法,着手翻译《荷兰民法典·债法》(与韩世远教授台译,已出版),获结业证书。2004年7~9月,受邀前往瑞士苏黎世大学(UniZnrich)短期访学,研修瑞士民法。2008年8月~2009年9月受美国王氏基金会资助,以高级访问学者的身份赴德国汉堡马克斯·普郎克法学研究所(MPI)访学,研修德国民法和欧洲私法。1997年至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任教,2000年评为讲师,2006年评为副教授,2006年9月起担任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比较法研究》、《现代法学》、《江苏社会科学》、《学术界》、《江海学刊》、《江淮论坛》等刊物发表过学术论文。
目录
致谢
第一章 概念和基础理论
一、处分、处分权以及无权处分
二、处分行为之客体(标的)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概念以及划分的意义
四、非权利人处分、无处分权人处分与处分行为无效
五、从无权售卖到无权处分
六、无权处分与相关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七、无权处分的通常效果
八、中国的特殊情形
第二章 罗马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
一、概述
二、所有权的地位和所有权保护
三、善意和恶意的区分
四、善意取得制度与取得时效制度的关系
五、处分行为的概念还没有发育——兼评罗马法上的法律行为
第三章 法国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
一、概述
二、《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无权处分行为的规范意旨
三、买卖以外的其他无权处分行为及其效果
四、无权处分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五、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权利表见理论
六、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惩罚与预防
七、无权处分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德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与处分行为
一、德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二、德国民法上的物权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三、德国民法上的处分行为
第五章 德国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概念及基础理论
一、处分权与无权处分
二、德国民法上的无权利人
三、准用处分、无权处分的情形
四、对于处分行为之同意
五、单方处分行为
六、以他人名义所为之处分
第六章 德国民法上无权处分行为的效果
一、处分行为有效
二、因错误而撤销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负担行为)
三、处分行为无效
四、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五、善意取得
六、时效取得
七、其他效力
八、对权利的无权处分
第七章 瑞士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
第八章 我国现行民法上的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与反思
第九章 中国大陆学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以及《合同法》无权处分立法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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