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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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思考刘晓兵著法哲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系统而成熟的学科体系。本书是作者基于对法哲学的深入思考和教学经验而撰写的。全书把法哲学的体系定位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四个大的部分,对法哲学的历史、性质、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和一些现实问题作了全面的探讨,以期建立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哲学体系。本书也可用作高等院校本科及研究生的法哲学课程教材。本书可供法学研究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参考使用,也可供高等院校师生教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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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治学卓泽渊著法是什么?法的内容是什么?法的本质、功能和价值是什么?是一些看起来十分简单而又十分难以回答的问题。说它简单,是因为这些问题几乎是所有的法学入门者都必须首先学习,也都能说出一个子日的问题;说它困难,是因为这些问题几乎是所有的法学家都感到十分棘手,甚至没有人能够自称并同时被大家公认已经毫无疑义地回答了这些问题。历史上许多法学大师都从这些问题起步,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还没有一个法学家被公认穷尽了对于法的解析与论说。从法是什么来看:在西方,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经古罗马的西塞罗以及著名的五大法学家,中世纪的奥古斯丁、阿奎那,近代的格劳秀斯、卢梭、孟德斯鸠、洛克,直到奥斯丁、庞德、凯尔森,乃至德沃金等人,无不关注这个问题,而且一直探讨着这个明知没有结论又要无限追寻下去的问题。20世纪中期,美国法学家庞德还一再思考“什么是法律?”或“法是什么?”①英国的著名法学家哈特还写出了专门解析法律概念的著作,书名就是《法律的概念》,②他们对法的论述,为人类法学发展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灿若法学这一浩瀚星河中的点点星光。 在中国,从老子、孔子,经董仲舒、朱熹,到梁启超、康有为、严复,以及今天的法理学家,乃至所有法学家,几乎都希望自己能在什么是法的问题上获得真知灼见,并对世人有所贡献。对于法是什么或者什么是法的问题,提出了种种解答方案。或者供后来者参考,或者为后来者提供一个新起点以帮助他们去继续那没有终结的探索。先贤们对于法的论述,像火炬一样照亮了人类法学理论的夜空,它们是一把把穿越历史的火炬,引导和照耀着后学们一段一段的前进里程。我显然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执迷不悟者。积20多年的学习与研究概莫能离什么是法这一问题之左右。我曾经尝试着给法下一个自我的定义。①但是这依然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它只是在中国关于法的若干定义之中较为独特地淡化了法的阶级性而已。②我不敢肯定自己更接近了法的本质或内涵。 从法的内容是什么来看:法的内容是什么?它是一个极小的问题,但它最起码涉及法的分类等方面的众多学说。法的分类理论很多,具体的种类划分也特别复杂。其中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公法和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等等。其实,这些对于法的划分是远不周延的。因为这些分类都还是立足于或着眼于制度的法而作出的,忽略了法在存在方式上的观念、制度与现实的三种形态。这三种形态也是法的三个层次。第一种形态或第一个层次,观念的法。观念的法是抽象而普遍的。社会大众可能不学习法律,但是只要他们生活在法律社会中,就会有法的观念,就有他们心目中的法的“定义”。他们中的许多人尽管不能从理论上对法进行阐释,但是他们关于法的理解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影响着他们的行为。第二种形态或第二个层次,制度的法。制度的法是明确而规范的。它是以立法的结果状态存在的。立法上,作为制度的法是规范而严格的。制度的法都以具体的法典或判例作为存在载体,或者表现为成文法或者表现为不成文法。他们都具有规范的意义,都能够明确地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必须做什么。在规范意义上,成文法与不成文法都是明确的,只是表达上具有差异,或因表达差异而有所区别。作为制度的法,都是严格的。即使有所模糊也是在有限幅度内的模糊。其含义相对确定,不可随意变更。第三种形态或第三个层次,现实的法。现实的法是生动而变化的。它存在于社会的现实之中,具体说来,存在于政府行政、检察活动、法官审判以及社会民众的社会生活之中。它通过具体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件、法律文书,乃至社会生活的现实来表达,是最生动的法、最富于变化的法。从法的本质、功能和价值是什么来看: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发展,对于法的认识也要发展。在我国社会的发展中,法的本质、法的功能、法的价值都发生着重要的变化;对于法的这三个方面的认识——即本质观、功能观和价值观也应当得到更新。这些问题早已引起了一些法学家的注意和重视,他们还作出了许多精彩的论述,但是关于本质观、功能观和价值观这样的最基本的认知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一些教科书还固守着早该抛弃的结论。在当代,法的意志本质是什么?在理论意义上,曾经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般认为其根据在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在批驳资产阶级用其自由、教育和法律等观念来为其所有制辩护时,有过这样的论述:“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律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①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只是对资产阶级法律意志归属的揭露,并不是对所有法的意志归属的结论;第二,即使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对资产阶级法的意志归属的结论,也只是对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意志归属的揭示,也不是对社会主义法的结论。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是要最终消灭阶级的社会。如果一直保持着完整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或者完整的阶级对抗,社会主义就永远无法完成自己消灭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使命。从实践的意义上,社会主义时期法的意志本质在实践中恐怕也不能再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如果一定要固守这样的结论,我们就必须回答出哪些社会成员构成了统治阶级,哪些社会成员构成了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分野何在,两大阶级对立与斗争的事实为何,我们对于这种阶级斗争的立场与期待是什么?这些问题,我们是无法回答的。因为它根本就没有社会的现实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其本质属性,只能是也应该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法的社会功能是什么?我们一直将其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的本质属性相联系,以为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或者将其表述为阶级专政的工具。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甚至认为法律机构就是专政工具,甚至将其形象地直呼为“刀把子”。历史发展到现在,这一功能认识也同样必须被修正。到了当代,中国法的功能也许应该被定位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在现实社会中,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手段,应该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实现社会和谐的工具。其规范功能,包括指引功能、教育功能,以及社会功能中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都应当受到特别重视。法的功能定位应该从阶级斗争工具转化为社会管理的工具。法的价值目标是什么?从20世纪中叶以来的很长的历史时期,我们一直否认法有价值存在,甚至错误地认为价值理论都是资产阶级的学说。似乎法根本就与价值无关。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我们逐步认识到社会主义司法机关及其改革目标都应当在于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其实就整个法律来说,其价值目标也应该是实现和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一个进步的社会,它的法律不是要不要公平正义的问题,而是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公平正义,是否真正地符合公平正义?我们必须改变那种既有的对于法的价值的无知状态,科学地把握法的价值,推进法学理论的进步,使法的制度及其实施最大限度地符合于公平正义。通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最终促进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对这些基本而重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的探讨,也许永远都没有绝对的定论,永无止境。能对法是什么做一个相对合理的回答,能在宏观上对法的内容做些研究,能对法的本质、功能、价值提出新的见解,或能在其中的某个领域有所发现,或能对某个方面的某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并获得某些成果,实为不易。我只是尝试着做了一些浅尝辄止的工作。我所主编的《法学导论》和《法理学》①都已经数次修订再版,但无非是对法的基本解说。我所写作的《法的价值论》不过是希望对第一种形态或第一个层次的法——观念的法作一些初步的探索。在法的价值论领域我已经出版了三个版别的著作。一个是由重庆大学出版社在1994年出版的《法律价值》,法律出版社在1999年出版的《法的价值论》,人民出版社在2001年出版的《法的价值总论》。②我所主持编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小全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这也许是20世纪中期以来,在中国内地由学者编注的第一部法律全书,也许可以算做我对第二种形态或第二个层次的法——制度的法作的一些初步工作。我所出版的3个版本的《法治国家论》、⑧初版的《法政治学》都不过是希望对第三种形态或第三个层次的法——现实的法作一些思考。在现实的法这一方面.法治国家的著作已有三个版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和2004年分别出版的《法治国家论》。还有一部学术演讲录性质的《法治泛论》,是我学术演讲稿的集成;随笔文集《法苑抒意》则是在严肃的学术写作之余偶尔为之的信笔记述或时事短评。①现在将《法的价值论》、《法治国家论》、《法政治学》和《法苑抒意》集成一个系列出版,也许可以构成一个粗略的整体,以后还会有新的著作列入。几部著作跨度约20年,前后不断修订,其中的交错、重复和错漏繁多。这些往复交错的文字,都不过是为了对法有一番言说。在这三种形态或三个层次的法的研究中,我总是把自己在不同时期对于法的本质、功能和价值的认识熔铸于其间。形成了三种形态或三个层次与三个基本认识的交汇,逐步形成了本套丛书为代表的学术认知。综观所有的著作或所有的论述,几乎都没有离开过一个“法”字,于是就将我这套丛书命名为“法论丛书”,借以表达我个人的学术见解。在不自觉与自觉、非理性与理性的人生旅途上,我与法结下了不解之缘。法的神圣、神秘与神异,牵引我不断思考和探索。之所以我能继续这些努力,老师的教导、朋友的关爱、家人的支持都是不可或缺的动力。我愿意把这一论丛敬献给我的老师、朋友和家人。是他们帮助我敲开了学术之门,使我由此远行。不知道我能走多远,但我深知身后那期待的眼神。为了那无限的情谊,我将努力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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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行为学》案例及学习指导赵志仁本书分为七大部分,内容包括了专科层次、本科层次的学习要求与教学目的及其复习思考题。具体介绍了组织行为学、群体动力、激励理论、领导理论、组织变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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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德)N.霍恩(Norbert Horn)著;罗莉译在第三版中,作者对全文进行了校对。作者将在当代法律问题讨论中所举的例子,特别是关于生物技术和医学伦理的例子进行了更新,并增加了一些其他的例子,在这些地方和一些其他地方,作者在以前讨论的基础上作了展开。作者还对目前关于功利主义的伦理论证方式和唯物主义的现代变种,以及国家和宗教的关系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另外,本书中众多的有关现行的法律的例子都是最新的版本。因此,读者可以期待从该书中获得对于法学理论和法哲学研究的基本了解,并有助于理解当前法律适用中和法律政策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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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问题研究唐义虎 著在很多情况下,物权的公示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互为表里,相互作用,对立统一……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根本,物权的公示是表征;物权的公示的目的在于赋予物权直接支配性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时由于善意保护效力的存在,物权的公示又限制了物权的直接支配性。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一系列规则在很大程度上确实是理论抽象的产物,但是抽象化的法律规则总是难免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物权行为是否客观存在,是否对于相关民事关系的调整有积极意义,是否有利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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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王焱编辑本书收入中外人士关于宪政主义的研究文章十余篇:包括“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政治科学与宪政政体”、“自由和法治”、“民主与乌托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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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巩文集《费巩文集》编委会编费巩选生是江苏省吴江具人,生于1905年9月16日,年轻时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和英国牛津大学。自1933年起,在浙江大学任教,担任政治学和经济学教授,是泊江大学著名的民主教授。1945年3月,费巩先生在重庆遭国民党当局绑架,不久被秘密杀害,年仅40岁。费巩先生是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国内民主运动浪潮迅速高涨的情况下遭此厄运的,他以自己的被捕和牺牲,唤起了人们争取人民民主的勇气和信心。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人民以及浙江大学师生始终未曾忘记这位民主斗争献身的仁人志士。 抚阅费巩先生的思想和事迹,再一次使我们深受感动和肃然起敬。当年费巩先生的浙江大学同事、著名科学家王淦昌院士回忆费巩时说:“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他疾恶如仇、坚持真理、刚正不阿的高贵品格。”相信每一个了解费巩先生的人,都会有这种印象。今天我们纪念费巩先生,就是要把他的这种高贵品格,连同他忧国忧民的赤子情怀,热心教育、爱护学生的敬业精神,以及对学术孜孜以求和以所学报效祖国的胸襟及责任感一一发扬起来,使之成为浙江大学优良传统的有机组成,成为建设新浙江大学的一种精神动力。《弗巩文集》的出版,将有助我们进一步认识费巩先生,并从中领略一代求是名师的风采,汲取丰富的精神营养。因而从纪念费巩先生来说,还是就弘扬求是的精神而言,都是意义深长和值得庆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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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力救济徐昕著私力救济为传统理论研究所忽视,本书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作者立足本土经验、运用跨学科方法,挑战了私力救济的流行观念,从全新视角论及公力救济、司法和法治问题,试图打通程序法与实体法、法学与社会科学的隔阂,探索一种迈向社会实践的法学。私力救济长期以来被视为一种落后和不文明的现象,但实践中它依然盛行,是人们面对冲突的典型反应,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应认真对待私力救济,发挥其积极功能,限制并疏导其消极倾向,建构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社会型救济良性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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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度比较研究周叶中著研究宪法不能不研究民主,而民主的形式在人类民主发展历程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世界范围内的宪政实践来看,民主形式不完善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今天,民主形式理应成为宪政建设和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而代议制度作为实现民主的基本形式必然成为民主形式研究的中心。周叶中博士的新著《代议制度比较研究》在理论上改变了我国已有研究的相对落后局面,取得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因而该书出版后得到了我国宪法学界的好评。本文仅就该著的总体特色、理论特色、实践特色谈一点管窥之见。 一、总体特色从总体上看,《代议制度比较研究》表现出以下三大特点: 第一,建立起一个比较科学的理论结构体系。作者以民主作为逻辑起点,以总结代议制度的一般规律为研究目的,在《代议制度比较研究》中构建了一个基本理论框架。作者首先系统全面地归纳了代议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论证了代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规律;同时对代议制度与选举制度、国家机构、政党制度、利益集团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进而总结出其运行的基本规律。最后,作者还通过对各国代议制度之间的比较研究,对其具体的组织结构及其运作过程作了较为详实的阐述。在这样一个完整的体系之中,作者力求克服以前有关研究中片面和零散的缺陷,摒弃纯粹的实用主义态度,从而使代议制度的研究走向了一个新的层次。 第二,在研究中运用了较新的方法论,确立了比较分析法的一系列新的原则,反映了作者对于比较方法运用的独到见解。 首先是研究的视角问题。作者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进行研究,不仅看到其作为国家政权运行方式的含义,更将其视为人类文化不断发展的成果。在明确了这一制度在不同国家和一国不同时期的性质的前提下,从人类文化现象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出其总的发展轨迹,体现了我们时代的价值观念。其次是可比性与比较的参照系统问题。作者认为,不同国家也会存在相似乃至相同的社会问题,对其处理的方法进行比较以探寻异同及其原因,构成不同类型国家有关制度可比的最初动因;同时,不同国家的代议制度在形式上有着共同特征,构成不同国家代议制度可比的客观基础。在比较的参照系统问题上,作者认为就比较对象而言,主要包括资本主义代议制度之间的比较、社会主义代议制度之间的比较以及这两种类型代议制度之间的比较三个方面;同时还必须将代议制度放到特定历史环境中进行分析。最后是比较中的异同侧重问题。《代议制度比较研究》在论述中兼顾了求同与求异两个方面的因素,既重视总结历史规律,也注意结合本国实践,寻求我国自己的宪政发展之路。 第三,在论述过程中,以其广阔的视野,运用了大量的史实和材料,并且在著作中注入全新的时代精神,进行了详实而具有说服力的论证。纵观全书,不仅探讨了代议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分析了代议制度的现状,还对其发展前景作出了颇有见地的展望;不仅重视对中外学者研究成果的旁征博引,更注重从代议制度实际运行的分析中得出重要结论;不仅探求代议制度的基本理论,也注重将其与各国宪政实践特别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 二、理论特色在《代议制度比较研究》一书中,作者对代议制度的许多方面都作了论述,并从代议制度出发,对宪法学理论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现就该书有关的理论成果作一简要评介。 作者在比较、综合各个学者的观点之后,认为代议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从各阶级、阶层、集团中选举一定数量能够反映其利益、意志的成员,组成代议机关,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重大事务的制度。代议制度由代表制度、代议机关组织制度和代议机关议决制度三大部分组成。这一定义比较准确地确定了代议制度的内涵,既避免了在代议制度问题上的形式主义,也避免了各种狭隘性和主观性,揭示了代议制度的本质和目的,概括了代议制度的内容。它包含了作者对代议制度的深刻认识和理论创新。 在代议制度产生、发展方面,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三:代议制度产生的原因;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与资本主义议会制的相互关系;代议制度的历史命运。关于代议制度的产生原因,理论界通常归之为地理因素和人口因素。作者认为,任何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都应该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代议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对代议制度的论证深入到生产方式的层次,使得作者的研究始终建立在科学而非臆想的基础之上。 根据代议制度的内涵定位,资本主义议会制与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都是代议制度的表现形式。作者在考察代议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史之后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是代议民主制发展的最高形式,这一论断,使我们的认识跳出了传统的束缚,因而能从总体上把握代议制度发展的脉络。尤为重要的是,它使得重新认识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与资本主义议会制之间的辩证关系和历史联系成为可能,为我们将人类政治文化的精华用之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针对国外一些学者关于代议制度已经过时的悲观论调,作者指出,由资本主义议会制正在走向衰落并不能断言代议制的衰落。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将长期存在并日益兴旺发达,最终将取代资本主义议会制。另一方面,代议制也决不会很快被直接民主制所取代。在一定条件下,代议制与直接民主制相结合才是实现民主的最佳体制。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代议制时常受到人们的非难。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代议制度与人民主权的关系。作者从理论上完全解决了长期以来在代议制度与人民主权之间存在的矛盾,认为,判断代议制是否造成主权转让的关键,在于考察人民是否能够行使最后的控制权。只要代表或议员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且人民可以随时予以罢免,就绝无所谓主权的转让。代议制度到底是促进还是阻滞了人民主权的实现,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有一点是共通的,即如果代表与选民是“同质”的,则代议制度就起促进作用;如果代表与选民是“异质”的,那么代议制度就起阻滞作用。 很多人不仅将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相等同,而且还认为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与资本主义议会制都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作者认为,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分属不同层次,一般而言,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及其相互关系,代议制度与其决非同一层次的概念。在此,作者提出了国家政权组织制度这一颇有意义的概念,认为政权组织制度是统治阶级为巩固自己的地位,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组织、管理国家政权的制度。代议制度即属于政权组织制度的范畴,是实现国家权力而据以构建国家政权的直接依据。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实现国家权力形式的宪法学理论应排列为:政体→政权组织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政权机关。其中政体与政权组织制度属于国家制度的范畴,政权组织形式和政权机关属于国家机构的范畴。由此应对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体系进行部分调整。尽管这一理论有待于学术界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但作者无疑指出了传统国家权力形式理论的重大弊端,为其改革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 作者在研究代议制度的外部动力机制时,关于社会主义利益集团的部分最具创见。作者认为,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要真正反映和贯彻各利益集团的意志和利益,只有通过参政议政才能实现,以制约和影响国家权力的运用和行使。在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参与和影响的效果还很有限。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认识上不仅必须明确以前所谓社会团体就是利益集团,而且必须明确虽然这些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相一致,但它们同时还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在实践中则必须从法律上、制度上更进一步明确利益集团在人民代表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具体分析世界各国代议制度的结构与功能时,作者也没有局限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比如资本主义议会制的模式分类,作者以议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与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所形成的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将其分为王在议会制、纯粹议会制、议会总统平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四大模式。并且认为,不同模式都是经济、政治等诸因素作用的结果,但诸种因素在不同国家以及一国不同历史时期却有着千差万别的表现。任何政治制度的建立,只有符合一国的具体历史条件,才能解决现实的政治问题,也才能维持这一制度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活力;等等。 三、实践特色任何宪法学理论研究都必须服务于宪政实践。正是基于这一点,作者在著作中不仅注重理论研究的深度,也注意联系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并就此提出了一些重要观点。第一,借鉴各国代议制度有益的实践经验,用之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作者认为,由于代议制度首先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得以实行,并且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完善人民代表制过程中,完全可以借鉴资本主义议会制的有益经验和合理因素。但与此同时,作者也特别强调,不同国家的代议制度不可简单摹仿,尽管其他国家的代议制度都有其独到之处,但它们能否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吸收,则根本上取决于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 第二,正确处理政党制度与代议制度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的建设。作者认为,要真正处理好这一关系,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执政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执政党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只有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转变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律才能真正实现。因此,执政党的权力不能直接干预国家权力,更不能代替国家权力,否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无法正常发挥作用。这一论述准确而概括地总结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必由之路。 第三,必须提高人民代表机关的地位和权威。作者在总结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的经验与教训之后指出,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面临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问题。加强人民代表机关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正确处理和协调人民代表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从而增强人民代表机关行使职权的能力,提高人民代表机关的地位与权威,充分发挥其作用,是社会主义国家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第四,必须加强公民的参政意识。政治参与是实现人民主权的根本途径,具有事关民主政治与代议制度成败的重大意义。因此,必须树立参与意识,建立有效的参与机制,为发挥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的作用提供坚实的民意基础。 当然,由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制度确立的时间不长,发展过程中又曾遭受挫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诸多难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作者着重于其基本理论和宏观体制的研究,相对而言,对这一制度的具体运作和完善措施的论述则不够深入和细致,但是瑕不掩玉,从总体上看,《代议制度比较研究》一书不仅结构严谨,视野广阔,而且创建了代议制度研究的理论体系,初步解决了代议制度领域中的一些理论难题,提出了许多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新观点,为这一理论的进一步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对比较宪法学的完善和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因此,可以说是一部研究代议制度的开拓性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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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文化学导论张骥等著本书在体系安排上,分为上篇和下篇,上篇为理论篇,下篇为实例篇。新著既用事实说话,又以理服人,读来深获启示,受益匪浅。理论篇中,又分成几个层次,即国际政治视野中的文化及文化与国际政治的相互关系、文化在国际冲突、国际合作中的作用,文化在国际机制、国际规范中的作用,传媒对国际政治的影响,全球化进程中文化作用问题等。实例例篇中,作者选择了较为重要、较有代表性的一些实例进行了分析。该论丛国际政治文化学的视角,对国际政治学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创新性的探讨,如在文化对国家权力影响一章中,分析了文化的社会整合功能以国家凝聚力和政治稳定的影响,政治文化对国民认同和政治合法性的影响以及文化的变革对国家发展和现代化的影响。该论著虽然明确提出文化是影响国际政治的一个重要因素,并着重分析了文化因素在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但作者很清楚,强调文化因素的重要性,决不是否定经济、政治、军事因素的作用,作者在对各章的分析中,既注重分析文化因素对国际政治的影响,又强调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因素,且都是影响国际政治的重要变量,文化因素是与他们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的。这种认识符合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的理论要求,是唯一、物史观的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