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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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信任(美)马克·E.沃伦(Mark E.Warren)编;吴辉译信任在今天的民主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角色含混。一方面,信任是集体行动的基石,没有信任,社会无法高效运转;另一方面,利益一致形成信任,而社会必然包含利益冲突,这决定了社会运行有赖于有效监督,有赖于适度和健康的不信任。本书作者均为该领域欧美知名学者,围绕信任问题,他们分别从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史学甚至语言学的角度给出了严谨的理论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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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辅导张晓燕,洪向华主编本书内容包括《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党员权利、保障措施、责任追究、附则五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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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诸理论(英)布莱恩·巴里著;孙晓春,曹海军译[巴里]常识意义上的现实主义、睿智的精确、适度的诊断以及平稳妥的反诘语气,使得新闻记者本书成为一种享受。——T·D·坎贝尔。本书是有关分配的正义的具有艺术表现物质的陈述,也是对于这方面文献的一部批判性论著。现代博弈论、决策论以及道德哲学和科学哲学的洞见,十分明显地在这一重要总是上闪现出来……值得一读。——曼弗雷德·拉夫特。布莱恩·巴里的《正义诸理论》这一权威性论著,计划中的三部曲的第一卷,把罗尔斯和大卫·休谟的正义理论作为正义诸理论的两个主要例证。在400多页推论严密而又通谷易懂的论述中,他详尽地阐释了罗尔斯著作的影响以及某些令人疑惑的特征。——约翰·杜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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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大陆失败论聂资鲁著聂资鲁博士的这部专著,坚持唯物史观的基本理论导向,通过对国民党大陆失败所进行的历史的和法哲学的综合考察和分析,从反面证明了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必要性。过去对国民党政权垮台原因的研究尽管很多,但从执政党与国家政权和法委的视角来研究国民党的失败原因的论著、论文尚不多见,本书从历史的、观念的与法制的不同角度和层面,对执政党与国家政权和法律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有一定的新意。它使对国民党失败的研究更为细致和全面,从而也更好地揭示和认识执政党的兴衰规律。选择国民党的失败这一视角来审视、剖析与认识执政党兴衰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无疑是一条重要途径。本书以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论指导,采用法律学、政治学、哲学、社会学、历史学、军事学和党史的建设理论等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国民党在大陆的失败作出历史唯物主义的阐释,进行哲学的追问,展开法律学、政治学、社会学、军事学和历史学的剖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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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的伦理维度罗能生著产权伦理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很少有现成的研究成果可以借鉴,书中的研究也仅仅是初步的。欢迎专家学者和读者提出意见和批评。我将继续把产权伦理问题的研究深入下去,以期取得更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发展学术,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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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法学新问题探论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编系列丛书之八《2004法学新问题探论》共收集了47篇万字论文,其中:有法理、宪法、刑法、民商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立法法、法律制度史等学科的最新研究论文,也有法律文书等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为了便于读者选择浏览,本卷书在编排上继续沿用上卷的体例,对文章按学科进行了分类。需要说明的是,论文集中的观点和看法,均是作者个人的见解,作为学术观点仅仅属于“一家之言”,如果有观点与现行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均应以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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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李龙主编“我们称之为文明的东西的最初缺乏似乎是所有政治变迁的原因,如果人有个完善的开端,就不会有任何变化的理由,而其开端的不完善在文明的所有阶段都必然会有影响,不管每个阶段上的文明有多么完善。”德国人列奥·施特劳斯如此传达了柏拉图的洞见。政治是人类文明化的产物,也是其文明化的条件。所谓文明化,乃是一个接受人类纪律约束的过程。政治是人类天才的发现和创造,也是人性最生动和复杂的表现。政治必然伴随着法律的诞生,并且法律,言明的和未曾言明的,必然支配着政治共同体内人们的生活。因此,拉德布鲁赫如是说:“国家是由领土、人民和法律三部分构成的统一体。”法律总是不完善的,但法总是意图趋向正义,“法的理念决不可能区别于正义”。“所有日常的政治斗争不过是有关正义的惟一而又没完没了的争论”。而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如此,政治文明与法治是这般贴近,恰似正义之神的两副面孔,一枚硬币的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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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吴宗宪主编本书论述了中国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的理论与实践,内容涉及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的各个方面,包括基本含义、历史与现状、理论基础、实施条件以及对多种问题和主要类型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具有内容系统全面、理论联系实际、中外有机结合、资料充分翔实、书写严谨规范等特点。作为部级课题,很多内容具有新颖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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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思辨倪正茂编前言倪正茂毫无疑问,2002年10月20日(报到日)至25日(离会日)在上海大学法学院举行的“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年年会暨学术讨论会”,已在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成为永远值得回味、纪念的一次盛会,虽然这是我始料未及的。到上大法学院工作不久,临赴山东大学参加1998年年会时,我一再受院领导之托,“引一些学术会议到我院来开”,遂在济南向学会领导提出了“办会”要求,并得到了首肯。讵料不久之后,该领导调离,“办会”失去了支点,心情之沉重是可想而知的。幸而有学界同仁的鼎力相助;我院的新领导班子也重视学术交流,并给予了大力支持,于是开始了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怵怵惕惕、兢兢业业的筹备历程。首先必须选定一个好的会议主题。济南会议上,我第一个做了大会发言,题目是《法律史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历史》。这引起了与会者的浓厚兴趣与热烈反响,竞至有同仁称之为“石破天惊”,还纷纷倡言重新研究中国法律史、重写中国法律史。学会领导不负众望、不失时机地决定:1999年、2000年的年会,讨论“法律史研究的新思维、新方法”。在此基础上,学会领导在2000年安徽大学主办的年会结束时与我商定,2002年年会的主题为“中国法律史的体系、结构与特点”。显然,这是为“重写”做准备的。我在2001年的厦门会议上宣布了这一决定,与会者曾报以热烈的掌声。此后,有关会议的学术准备工作即围绕这一主题展开。从学会领导、会议主办单位到所有与会者长期地、“精心”地筹划、准备,围绕一个十分有意义的主题展开活动,这在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以来的二十多年中,是较为罕见的。说会议主题“十分有意义”,我和同仁们的一致认识是:尽管业已出版了有关中国法律史的大量著作,但指导理论层面上和史料准备层面上存在的严重问题,使大家不得不考虑重写中国法律史;如果不予考虑,让有的宏篇巨制成为管领今后20年乃至50年的中国法律史教学,势必造成重大的危害;堂堂中国,成百上千的中国法律史学者,应当撰就让21世纪的学子学得放心、称心的中国法律史著作,至少应当撰就不致日本、中国台湾学者不屑一顾甚至掩面窃笑的著作。有人在2002年年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上忽然提出质疑:早已有那么多的法律史著作,还讨论什么“体系、结构、特点”?!这显然是不太了解1998年年会以来历届年会发展情况的缘故,也与学会领导与同仁的共同决定、共同愿望不相符合。何况,这一质疑既不是在厦门会议上提出,也不是在2002年年会之始提出,其本身倒是值得质疑的。好在这只是个别人。其他与会者都一致认为选定“中国法律史的体系、结构、特点”的会议主题,既适应中国法律史教学的需求,又切合此前研究与著述之实际,是历年会议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负责任的中国法律史学者的众望所归。其次必须认真进行学术活动的准备。学术会议期间组织一些游览活动是必要的。旧友新知边徜徉美好河山,边交流切磋学问,乃中国文坛、学界之传统。但年会的主体活动,无论如何都应有会议形式的学术报告。从2000年安徽会议时起,2002年年会学术报告的组织工作就启动了。上海会议上辽宁大学祖伟教授的精彩报告和刘笃才教授的精当点评等,就是在九华山畔约定的。厦门会议后,更加紧了这一方面的组织工作。我们认为,每届年会都应精心准备,而不应临时拉佚做几个“报告”算数;否则,对不起远道而来的与会者,也对不起花花绿绿的一沓沓人民币。为了配合会议的筹备工作,更好地成功举办2002年年会,考虑到大多数法律史工作者未能连续参加1998年以来的各届年会,我与杨一凡、陈晓枫、徐忠明在《社会科学报》上发表了一组文章,算是粗砖,以引美玉。在此基础上,又于2002年4月8日在上大法学院举行了一次小型会议,决定撰写一本小册子,题为《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该书各篇的内容与年会主题“中国法律史的体系、结构与特点”如符合契,作者有俞荣根、杨一凡、田涛、陈晓枫、范忠信等,由我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赶上年会的最后一天发给了与会诸君。本论文集本应有该书各位作者的论文,因为该书已经出版,所以不再收入本文集。因此,2002年年会的论文集,可以看做是由两大部分构成:一为本书;一为《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全体作者的目的只有一个,即为重写中国法律史做应有的贡献。经过两年的筹备,在会议举行之时,我提出并巨幅张挂了会议的口号:当好法律史学者!写好法律史著作!开好法律史年会!办好法律史学会!关于“当好法律史学者”,从我个人的过去来说,《隋律研究》等只能使自己汗颜不尽;而展望时日无多的将来,由于年事已高,更由于学识浅薄,还由于不时旁骛,在见马克思之前确确实实是永远做不到了。一般来说,没有历史学、法学、档案学、版本目录学等的丰富知识与深厚功底,是难以“当好法律史学者”的。除此之外,没有基本的学术道德,企图以党同伐异、肉麻吹捧之类不齿于人的勾当在法律史学界争得一席之地,也是当不好法律史学者的;而且,恐怕只能永远流为笑柄。好在中国法律史学界业已发展出拥有数以千计人员的宏大队伍,其中不乏长年累月默默无闻胼手胝足辛勤耕耘的年轻有为的佼佼才俊,他们实践着1983年西安会议上一批青年学者对自己也是对整个法律史学界提出的要求——“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字空”。总有一天,他们会成为国内、国际同行崇敬钦羡、交口赞誉的学者,而不是自封的“祖师”和“权威”。“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21世纪的中国法律史学界,会有引领风骚的才人俊杰辈出之时,我们应有这样的信心,也应为此而馨香祷祝、额手称庆。关于“写好法律史著作”,只能辩证地看待。20世纪80年代之初的一些中国法律史著作,在解决书荒、培养学子方面的卓著功勋,应当永远感念、没齿不忘。何况其中确也有大量匠心独运、精心制作的法学精品,对哺育年轻学子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90年代以来,法史界尤其是一批批青年才俊所写的论文的质量,显然已经超越了80年代的水平。“长江后浪推前浪,流水前波让后波。”完全可以预期,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随着史料的不断发掘、整理与补充、丰富,随着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的更新,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总体水平还将不断提高。在《批判与重建》一书的《序》中,我写了这么一段话:“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马列主义发展到毛泽东思想阶段也并未到达绝顶,还要随革命实践的不断发展而日益丰富与完善,何况我们的法律史研究?更何况80年代的法律史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谓匆忙上阵的‘急就章’,而当时对‘左’的观念几乎还未来得及开始批判。”其中“马列主义发展到毛泽东思想阶段也并未到达绝顶,还要随革命实践的不断发展而日益丰富与完善”一句,是从我在1962年所写哲学备课笔记上录下的。1964年,林彪在《毛主席语录·前言》中发表了“顶峰”论。因此,为这一句及其他475句“三反”文字,“文革”中我被隔离审查6个月零17天,批斗104场,几乎每天都遭毒打。也正是这些批斗、毒打加上林彪的倒台,使我更加坚信事物发展的辩证性。连类而及,我也坚信法律史研究不应该也永远不可能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其中包括我自己的和同仁们的一些观点,也完全可能被怀疑、被修正、被批判。正因如此,我又写道:“(批判与重建)这样的标题,无疑是刺人耳目的。但这里的‘人’,首先是我们自己。我们的心态是:我们自已长期从事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也如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应该有所反思、有所反拔、有所批判、有所重建,否则就可能死路一条、不得重生……”正因如此,在《批判与重建》一书所收拙作中,我写道:“现在对唐律‘十恶’条的比较具体细致的分析,也算是自己对自己的一点批判与‘反拨’吧。”在该书《序》的篇末我还写道:“人类至今还只是处在他的童年时代。相对于数千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来说,不足百年的研究,毕竟是太过短暂了;何况,任何个人的智慧与亿万人的集体智慧相比,都只是沧海一粟,极为微不足道,也可能是全盘皆错的。”我真诚地希望,我们的法律史学界永远以辩证的态度看待一切研究成果,承认我们的不足,庶几才不致永远为历史学界,为日本的、中国台湾的法律史学界所嘲笑。关于“开好法律史年会”,这是法律史学界的共同要求。春花秋月,寒来暑往,研究与教学中有多少难题需要请教探讨;鸿雁传书,函电往返。终不如携手促膝彻夜畅谈。无论是以文会友、传情叙旧,还是会友论文、究诘学术,都需要开好年会。“鹊桥相会”的凄美故事中,牛郎织女也有个一年一聚的机会;我们的一年一度的学术年会,实在也不算多。因此,举办2002年的年会,在我来说,是全身心地投入了的。范忠信君在大会上诩赞了这次年会的“五个第一次”(第一次举行了一个没有领导人言不及义的讲话、仅用30分钟便结束的简短开幕式;第一次采用了与国际接轨的中心发言加点评的学术报告形式;第一次采用了电子屏幕……)对我们是极大的鼓励。作为会余活动,我们组织了与会学者和少年囚犯的“一对一”对话。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为我们提供了200套600本赠送给少年犯的富有教育意义的书,每个学者还精心准备了一份送给谈话对象的礼品,勉励他们改造自新。一位学者送给一个少年犯的是一支钢笔和一个领带夹子。少年犯不解地说:“这个领带夹我用不上。”学者说:“你走上社会时,你会穿上西装,打上领带,堂堂正正做人,那时会有用的。”那少年犯两眼噙着泪花、双手哆嗦着恭恭敬敬地接过了钢笔和领带夹。这是一次心灵的震撼。几乎所有参与对话活动的学者,都为挽救失足青少年写下了震撼灵魂的教诲话语,都为他们人生历程的转折做出了贡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将参观游览活动组织得更如人意,生活安排也不够美满,因为不可能再次承办会议,所以,将永远引为极大的憾事。今后的年会将办得一年比一年好,这是不必置疑的。我想借此机会说的是:据传80年代曾出现过有人以不正当手段“竞选”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致使有的学者老泪纵横、悲痛欲绝的事。假若果真如此,那么,90年代这种丑事已经绝迹了。这是二大进步。为了保证会议有人承办,90年代曾有过一个决定:谁主办年会,谁就是当年的“执行会长”。虽然有人悄悄使刁,成了他们的灵魂污点,但不能否定这一决定的实际作用。当然,同时也应承认,这总是一种权宜之计。而且,把“执行会长”甚至“会长”看得如同贾宝玉脖子上的那块“通灵宝玉”,或不惜奋力摘取,或拿在手里玩弄花样,实在可笑乃至卑劣。我真诚地希望,今后再也不要实行这种“奖励制度”了,这不是中国法律史学界的光荣。中国法律史学界在21世纪应“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实行“义务办会”的制度。“义务办会”不仅仅是承办单位的义务,也应成为每一个会员的义务。厦门大学周东平老师自告奋勇担当此次大会的摄像师,为同仁们留下了光辉映像。此次大会收到了杨景凡先生、叶孝信先生、俞荣根先生、郭健先生、徐祥民先生、范忠信先生、陈景良先生、钱大群先生、徐晓光先生等的大批赠书,他们就是顶呱呱的“义务办会”者。上海市法学会为2002年年会提供了学术指导与经费支持,还有其他许许多多的单位、个人为年会做出了贡献。在衷心感激他们的同时,作为法律史学会会员的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义务办会”呢?关于“办好法律史学会”,老朽无权置喙,也就“免开卑口”了。2002年年会闭幕已有多时,本应如同往届那样,“时光如涛荡泥土”,一切都成陈迹,从人们的记忆中淡化、弥散、消失的,然而这次却不。某些事法史界流传甚多,“版本”也不同。但愿只是以讹传讹、夸大其词,或者落井下石、幸灾乐祸,这里就不去谈它了。有确切证据的,是手头的一摞摞信件。几乎全部的信件,则无不是赞誉有加、褒奖备至的。实在本不应提起诸如此类之事,但因有无中生有、无端指责在先,便也不妨略录二则,以求公允,以正视听。一为苏州大学一教授的数千字来信,内云:“我开的会不多,但也有过一些。我以为,这次的上海会议是我参加的所有会议中最好的一次。这是一次纯粹的学术会议,纯粹的学者参加,没有官员到场做‘监控’、表示‘重视’。点评也是很好的,只是点评人都是同一单位的人.这一点稍不尽如人意。到会的人数也创法史学界之最,至少在我参加的会议中,此次会议的人数是最多的。会议安排也紧凑,没有浪费。这些,恐怕都跟你的一向作风有关……我真心地感谢你,感谢你组织这么好的一次学术会议……”一为北京大学饶鑫贤教授的短简,内云:“顷闻上海会议开得甚为成功,不胜高兴!传说台驾主编之《批判与重建》大有‘引起地震’之势,尤所惊骇!因该书未蒙赐寄,经借来一读,果系发常人之所未发。咀嚼再三,顿开茅塞,因而无任感佩台驾诸公之远见卓识而庆幸中国法律史学之真正全面发展有日矣!……”此信中“引起地震”四字,据说是一位与会者写在发给他的《批判与重建》扉页上的,全句是“这是一本引起地震的书”。这一评价不必再评价,但俞荣根教授在年会最后一刻所说“这本书捅破了一层纸”的断言以及他和二十来位学者简短发言中一致重申中国法律史学界应当形成良好的学术批评风气,确是绝对正确的。学术研究,贵在批评。本论文集中几乎所有的论文,都体现了学术批评的精神。有的是泛泛的批评,有的指名批评某书某文,有的则是直截了当地批评某人某观点。无论哪一种,都是发展中国法律史学的必要。批评未必正确,不正确的批评还可反批评,学术是在论辩中发展、前进的。开一个学术会议很难,开好一个学术会议则更难,能够将学术会议的论文结集出版则难上加难矣。2002年上海法史年会结束已经两年了,我们有意延宕至今才将与会者的论文化身千百,奉献给学界,或许多少有些遗憾。不妥之处,恳请各位同仁海涵。之所以这样做,是想让这段令人遗憾的时间给我们大家重新思考的机会。令人兴奋的是,年会上一些引起争执的尖锐问题,如今已经棱角尽退:某些以论代史的空泛研究,如今已经光环不再;某些不顾史实的胡编乱造,如今已成逝水落花;某些花里胡哨杂糅中西的皮相研究,如今迹近掠影绝尘。时空给了我们两年的思索,当这一文集奉献给读者的时候,我们欣喜地看到,几代学人中有不少已经将2002年的那次年会看成一个转折。不少同仁或修改著作,或进一步思索,总之是进一步推进法律史研究的“可持续发展”与“科学发展”。当然,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加以思索,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去加以证实,而这些时间便是历史。唐人刘禹锡诗云:“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金光闪闪的法律史真知灼见,一定会在如涛时光的荡涤下涌现。2004年9月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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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源流夏勇著系统地论述了法治的历史渊源及演变过程,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及其变革,中外法治的特点等问题。第一章“法治是什么”,主要梳理和分析西方经典的法治理论,最后落在当代中国法治观念形成的思想逻辑。第二章“重新认识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第三章“清末民初中国的变法思想与法治”以及第四章“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及其变革”,主要梳理和分析中国历史上的法治观念及其与主流思想的关系,提出了一些值得重新认识和研究的问题。这一部分的研究历时多年,主要作为讲稿存放。第五章“孔子与柏拉图”、第六章“《汉穆拉比法典》与古东方的法治”以及第七章“作为法律的《古兰经》”,初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也是主要作为讲稿。这三章可以增加读者阅读历史的宽度和趣味,也有助于增加对不同于西方法治传统的东方法律文化的理解和把握。第八章“后现代主义与非西方国家的法治”带有本土主义宣言的味道,集中表述了近年来我对法制“现代化”与“西化”问题的思考。第一章的压缩版和第八章全文曾先后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和《读书》杂志,其他各章皆未正式公开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