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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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法三十年·卷四胡建淼 主编作为法治后进国家,中国公法的发展离不开对域外相关制度的移植与借鉴、对域外公法理论的引介与吸纳。本书主要考察中国公法三十年来对域外制度与理论的移植与引进(考察立法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以及其他公法制度,对域外相关制度的移植与借鉴;同时也考察中国公法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对域外公法理论的移植与借鉴)。探讨中国公法在本土与移植之间所表现出来的徘徊与取合,总结中国公法在这方面的经验与教训,讨论外来经验与本土资源在中国这一特定语境下存在的紧张与契合,探究在本土与移植间应秉持的理念和采取的态度。 -
自然法(法)司里旦 著,鞠成伟 译这本小册子的目的是通过马里旦自己的语言,将他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点,介绍给读者。第一章将向读者展示马里旦自然法理论的某些认识论背景。在本章中,马里旦提醒我们:禀赋知识(Knowledge through Connaturality)并不是道德知识所特有的。审美体验、宗教知识和基本道德知识中都包含禀赋知识。在第二章,马里旦向我们清晰地展示了:什么是自然法;“自然”的两层含义是什么;我们又如何可能认识自然法。第三章向我们详细讲述了自然法的特征、自然法与其他法律一如永恒法、普通法(或文明体共同法)、实在法——的关系。特别地,本章显示了为什么马里旦会认为后两种法律具有效力并在道德上具有拘束力。通过本章,我们还可以看出马里旦是如何从自然法理论过渡到承认诸自然性人权和义务的。在第四章中,马里旦列举了从其自然法理论中推演出的诸种权利。尽管本书撰写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时,但是马里旦所列诸权利却和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所明确承认的诸权利大致相同。重要的是,马里旦对这些权利的构成、赖以为凭的道德原则、轻重排序以及赖以存在和实施的诸条件作了详尽的解释。如果马里旦的主张是正确的,那么就应当存在相当广泛的值得全人类尊重的权利。以上就是对本书各章的简要说明。 -
近现代法哲学的两次转型及其意义陈晖 著近现代法哲学的转型是以近代唯理的法哲学为理论背景的,其脱离历史和经验的形而上学特征受到了广泛的质疑,由此引发了近现代法哲学的第一次转型。而20世纪70年代后兴起的批判法学运动和后现代主义法学将矛头直接指向古典自然法以来的自由主义法学传统,引发了近现代法哲学的第二次转型,它否定法律反映理性,否定法的独立性、确定性和统一性,动摇了现代法学所安身立命的基础和原则。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对于整个近现代法哲学建立的基础具有颠覆性作用,其被忽视有理论和社会历史的原因,而其历史意义的显现有助于认清法的本质和命运,并实现法哲学向生活世界的转向。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在于:法制建设离不开现实的社会基础,任何脱离现实生活的法的形而上学建立都是徒劳的。马克思社会存在理论的当代法哲学意义在于诠释和对话,这既是由马克思哲学的当代性所决定的,也是由法哲学的自身发展和法律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 -
和光同尘吕良彪 著向省长发《律师函》状告国家保密局强调“国企改制是一个宪政问题”,警惕“保护国有资产”成为权力的大棒多赢地处理数以十亿计的投资纠纷;打赢“达娃商战”,解读中国民族经济与跨国资本的博弈,走进央视、新浪、百度,走进北大、清华,对企业家们“耳提面命”直言“记者受贿违法,公安、检察抓记者违宪”、“人肉搜索是权利反腐的最有效方式”函令公安依法办案函令公安依法办案迫使法官讲普通话直面律师的“职业恐惧”与社会责任,倡导“有尊严的律师营销”,主张律师走向“权利政治”参与创建中国第一个律师事务所党委,在司法部培训班向全国数百名支部书记深刻阐述保持先进性是律所党建的核心从“ PK ”美国议员到给学子、市民作启蒙式的讲演;从为弱者“张目”到为“异端”辩护一次次的激情演讲、一个个挑战性的案件、一次次强势的程序性辩护与激烈的法庭交锋…… -
法学概论学习指导王岩,邹杨 主编《法学概论学习指导》是《法学概论》的配套辅导书。为方便广大同学掌握知识点和复习,《法学概论学习指导》按照教材的章节顺序,以教材的难点和重点为核心,以试题的形式将学生应掌握的知识予以梳理和归类,题型包括名词解释、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有的章节还有案例分析题,并在每章后面附有参考答案,以方面复习和记忆。 -
社会的法律(德)卢曼 著,郑伊倩 译从专业划分角度来看,本书可以作为——既是广义的同时也是狭义的——法律社会学(Rechtssoziologie)来读。本书整体是一种社会理论,不是局限于某个特定方面的社会学社团门派或者某些讲座用以命名的专门社会学。毫无疑问,法律在社会中占有一个重要位置,因此必然会有一种社会理论来专门研究社会的法律。由于在社会中,而且只有在社会中还出现各种要求苛刻的法律表述形式,因此这种研究也必然涉及法律语义学的精细区分以及在法律中所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即使它只不过是有关可以出售的苹果的直径或者各种啤酒所含的成分。任何奥秘,任何所出现的特殊情况都不可能被排除在社会学的相关领域之外,而选择什么则完全由社会学理论自己决定。当然,这一点可以有不同的含义。如果本书选择把与社会这个囊括一切社会事物的、包罗万象的系统的关系作为参照,那么与制度理论、行为理论、某种职业社会学等的思想萌芽相比较,局限就在于此。局限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其他来源的概念存在;但是它们应处于什么位置则由社会理论来决定。所选择的概念(譬如运作自成一体、功能、规则化/程序化、职能区分、结构性联系、自我描述、进化等)应该在现代社会的其他职能领域中也能被应用(至于是不是成功还有待证明)。如果这种把抽象概念应用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如政治和宗教、科学和教育、经济和法律的整个尝试成功的话,那么就会出现这样的推测:这种在不同之中的一致并非偶然,而是表达了现代社会的特点。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这样一种状况不是源自法律的“本质”或者任何一种其他的“本质”。 -
农村法律服务唐鸣,陈荣卓 著《农村法律服务:行动与表达》以农村法律服务志愿者扎实的调研和切身实践为基础,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法治问题,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个方面探讨了完善农村法律服务、推动农村法治进程的路径,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调研报告,将乡土社会的法律供给、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政府体制改革等“实然”问题真实呈现,很大程度上为进一步解决农村社会发展中的法治与社会问题提供了自己的见解,更为“应然”状态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了铺垫。 -
从公堂走向法庭张德美 著近代中国诉讼制度的变革,经历了艰难、漫长的过程。相比较而言,新型诉讼制度的建立,比民法、刑法等实体法律制度的建立,充满着更多的曲折和艰辛。传统中国,存在“文化重结果,社会轻法律”的特性。中国文化对于事件的描述、评价、处理,重结果而不重过程。“胜者王侯败者寇”,以结果论英雄。“三十六计”,则是对过程道德评价的淡化。对过程的态度,既表现为对事件发生过程的不重视,也表现为对事件处理过程的不重视。中国古代注重天人合一,注重自然和谐。“合一”与“和谐”,均是就结果层面而言的。人类行为对于自然秩序的破坏,仅仅是“结果”意义上的破坏;恢复被破坏的秩序,重塑被破坏的关系,也都是就“结果”意义上的状态而言的。在司法领域,主持审判的官员希望通过审理活动,调查事件的真相,而了解事件真相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判决及判决的执行,惩罚破坏秩序的个体,恢复被破坏的秩序和关系。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采取何种手段,包括在实施这一手段过程中如何对待当事人,那是次要的。 -
法治(瑞士)丽狄娅·R·巴斯妲·弗莱纳,托马斯·弗莱纳 著,谢鹏程,L·F·巴斯妲 编 石玉英,武挪强,李金升,等 译《宪政概念双语丛书:法治》尽可能包括如下六个方面的内容:历史回顾、概念的基本含义、相关的基本制度、瑞士的相关制度和实践、前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转型实践中的教训、前瞻性研究。内容既有涉及不同概念的导论,又有实际范例。 -
清代津学名著选介张晋藩 主编《清代律学名著选介》一书为介绍清代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律学研究著作而编录许多青年法律史专业研究生的论文集。内容涵盖了法律、解例、刑名幕友之术、清代司法检验、刑狱等多方面,书中所介绍的著作作者或为清代司法官吏,或为刑名幕友。此书为研究清代法律史的学生和研究人员提供了明晰的史料探寻路径,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