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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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司法精神医学何恬 著有鉴于司法鉴定既不是司法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既不是对当事人负责,也不是对委托人负责,而是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负责,最终是对案件的事实负责。因此,为了保障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0年~2015年)》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将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范性文件。从当前的发展需要来看,主要是保证鉴定程序更为严格,鉴定标准更为完善,鉴定行为更为规范,鉴定方法更加科学,鉴定人执业准入条件和程序更高更严,鉴定分类更加合理等等。同时,还要逐步建立起全国共享的专家库和案例库,进一步加强内外交流与合作,形成合理的鉴定质量评价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其目的不仅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要为各类纠纷解决活动提供了及时可靠的证明,最终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
仲裁与法律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主办《仲裁与法律》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主办,专门研究仲裁和法律问题的全国性法学读物。《仲裁与法律》创办以来,及时报道了国(境)内外仲裁发展动态和信息,并刊登了大量富有启迪和指导意义且有一定创新见解和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案例评析以及介绍国际先进仲裁理念、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仲裁规则等方面的文章,是中国仲裁理论与实务研究的权威性读物。《仲裁与法律》现辟有如下栏目:仲裁动态、专论争鸣、调解专栏、海事仲裁、案例精辟、特载、法律法规等。自2002年起,《仲裁与法律》逢双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全年共6本,总定价人民币72元,每本定价人民币12元。欢迎仲裁机构、仲裁员、律师以及对仲裁理论与实务问题感兴趣的各界人士踊跃订阅并投稿。 -
笔迹鉴定学李文我国从前苏联引进笔迹检验理论和方法,在50多年的应用实践中丰富了左手字伪装、尺划字伪装、局部再现性伪装等专项疑难笔迹鉴定方法,但对笔迹检验基础理论的研究探讨不多,仍延续前苏联的同一认定原理、各人笔迹不同缘于笔迹特征总和差异等理论。目前,还不能说传统笔迹检验原理和方法完美无缺。众所周知,在笔迹鉴定的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鉴定失误、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使笔迹鉴定人员心存顾虑,罹患其他人也能写出与检材相似笔迹的“影子情节”,担心出错案。“哪里出了问题?”一直是笔迹鉴定专家探索的命题,很多同志撰文发表自己的看法,众说纷纭。李文同志自1989年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文件检验专业毕业后,一直潜心研究笔迹鉴定的相关问题。在多年实践积累和苦苦探索的基础上,他从哲学理论出发另辟蹊径,构建了书写技能、书写习惯、特征产生机理、笔迹特征同源性、笔迹特征分类、特征链环、比较检验法、辩证法同一认定等新的笔迹鉴定学基础理论和检验方法,意在从理论源头解决当前笔迹鉴定中令人疑虑的问题。这无疑是对传统的笔迹特征总和作为笔迹鉴定同一认定的根据和概率法评定特征价值高低的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相信本书的出版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吸引更多的专家学者探索笔迹鉴定的基础理论问题,使笔迹鉴定技术进一步完善。 -
论一般法律(英国)杰里米·边沁 著;毛国权 丛书主编:贺卫方 译边沁的这本《论一般法律》是其《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续篇,但是边沁生前没有将其发表出版。后来,哈特整理编辑了一个版本,1970年伦敦大学阿斯隆出版社出版,并以《论一般法律》(Of Laws in General)为名,此举被视为分析法学乃至二十世纪法学学术史上的重大事件。分析法学的原创意识便可在本书中找到。 -
超越环境风暴孙佑海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这既是我们的共同理想,也是我们的共同责任,同时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让我们赶快行动起来吧,从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做好,使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成为13亿中国人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不遭受任何破坏和污染的美好的生态家园而努力。 -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赵海峰 著《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第2-3辑)》是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欧洲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论坛》以国际法尤其是外层空间法、欧洲法、国际司法制度、国际人权法等作为重点研究方向,兼顾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的其他领域,通过连续不断的深人研究,打造一支具有特色研究领域和独特研究方法的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团队。 -
自然人格的法律构造张翔人格作为法律对于社会成员的适格者进行选择的结果,“人格基础”乃是人格问题的核心。罗马法上的人格制度,彰显出人格制度构造上的规律性:地域与财产的人格基础意义、公法领域的人格对峙、契约对于人格的调和功能、私法与公法上的人格对峙等。中世纪封建社会的采邑制、教会法及城市法所蕴涵的契约、平等与自由的观念,为后世伦理人格提供了养分。民族君主国家平民与贵族的人格对峙,是法律人格与伦理思想相互结合的推动力。近代伦理法律人格的思想来源,在于意识形态关于人格的应然状态的思考。近代自然法则将人的本质界定为自然权利与理性,其被看成是人作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主体的共同基础。依自然法思想而构建的近代法律人格,逐步摒弃人格中的财产特权与性别特权,使人格基础的伦理性得以纯化。“权利能力”概念,是私法人格基础在实在法的表现,其并未摆脱人的伦理性判断的制约。在伦理基础之上,近代私法呈现出“人之所是”与“人之所有”的逻辑区分,抽象人格技术和以肯定人获得权利之能力的相异性为内容的形式公平观念也由此形成。在当代社会,出于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及其所导向的“人格的国家赋予论”所招致的祸端的反思,人格的伦理性被重新强调,并得以牢固确立。基于此,伦理人格的观念是理解现代“福利国家”对于个人自由进行限制的出发点。以此为基础,在现代社会“强者”对“弱者”之压榨事实,所反映出的近代民法的漏洞,乃在于“形式公平”的观念忽略了经济上的回旋余地对于理性能力的正常发挥的影响。因此,这一现象并不能成为将人之个体差异引入人格的基础,进而否定抽象的伦理人格的依据。与此同时,现代社会对于人的伦理价值的强调,也导致了人格之保护的模式上的转换。近代民法上的“人格之保护”制度,乃是一种“人之本体”的保护模式,这种模式不同于“权利”的保护模式。人格权是在现代社会生活之需要的背景下,法律将人的伦理价值视为“外在”于人的事物的结果。我国民法典,应当采取外在化的伦理价值观念,这不仅是社会生活之需要,而且是我国民法典所肩负的社会启蒙使命的需要。由此可以看出,在现代民法中,人格与人格权问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思维方式与自然法观念共同作用的焦点。团体人格与人格权、非人类生命体人格、环境人格权等问题的产生,表明了实证主义思维之下,人格与人格权由个人向其他社会领域的蔓延,而在这些问题上所存在的理论争议,恰恰表明实证主义思维之外自然法观念的存在。因此,厘清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两种观念和立场,应当是我们对于上述问题清晰认识的前提和方法;相应的,在事关人格权的权利冲突中,在实证主义的权利思维之外,引入自然法观念,即突破“权利冲突”的概念坚冰,在“自由意志冲突”的层面深入分析发生冲突之人格权与“人之本体”之间的关系,则应当成为我们辨析“权利阶位”、界定冲突权利之边界的出发点。 -
论授权规则喻中《论授权规则:以可以一词为视角》以“可以”一词为视角,对授权规则作了深入的论述。从“可以”一词着眼,所有的法律都可以理解为“授权法”。其中,有一些“可以”,代表着向国家机构授予权力;另一些“可以”,代表着向社会主体授予权利。从“可以”一词蕴含的这两种意义来看,法律世界包含了两大领域:授予权力的法律与授予权利的法律——至于责任与义务,则分别与权力、权利相伴随。不过,追踪溯源,立法机关之所以“可以”制定这两类法律规则,是因为宪法已经作出了这样的授权;而宪法上的授权,又最终源于人民的同意。法律中的“可以”一词,就像一面镜子;透过它,我们可以看到一幅法律世界的新图景。 -
法律行为基础理论研究宋炳庸 著《法律行为基础理论研究》在系统分析和借鉴中外法律行为理论及立法成果的基础上,联系中国的民法实践,对法律行为的历史、实质与本质、性质与特征、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与民事行为的关系及法律行为的定义与名称等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和富有创造性的研讨。许多观点为国内外理论研究中首次提出。 -
行政法时代精神研究关保英 著作者近年来曾出版过《行政法价值定位——效率、程序及其和谐》、《行政法模式转换研究》、《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等学术专著,也曾发表《现代行政法的终结与后现代行政法的来临》、《行政法学分析逻辑的认识》、《比较行政法学研究》等学术论文,以数百万字的内容揭示了后现代行政法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方面的理论体系和实务要求,几乎对于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中的每一个重大问题作者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成为思想体系的、具有思想方法的见解。这些见解中的诸多亮点已经引起了行政法学界乃至法学界的关注。作者创立的一些概念系统、一些制度模式要么被学者们接受、要么被行政法治实践所吸纳。但是,由于行政法治、行政法学、行政法典中的问题容量大,涉及范围广,笔者的论证分别反映在诸多学术著作、百余篇学术论文之中。加之近年来法学学术研究技术的改进,使作者在诸多问题的阐释中不得不引经据典,应当说引经据典是目前我国学术研究中的一个学术时尚,很难想象一篇没有注释的文章能够见诸报端,很难想象一部没有一个注释的学术著作能够被出版。学术界对研究过程和方法中这种形式要件的要求,称之为学术规范也罢,称之为学术壁垒也罢,它的确成了判定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标准的一个基本指标:这既可能是学术研究的进步,因为领先的学术研究似乎都有较大篇幅的引证,我们现在能称之为“家”的思想家似乎无一例外;但又可能从另一侧面制约了学术知识的社会推广,具体地讲,一些大面积的引证和冗长的论述常常淹没了作者的基本学术观点。然而,不争的事实是:哪怕一部再高深的学术著作,其基本论点是可以用几句话就能够领会其基本要旨的。笔者生活在当今的学术大背景之下,要成为学术研究中的圈内人就必须使自己的著作和论文能够得到学术壁垒的保护,因此,作者近年来相对冗长的著作和论文多之又多。然而,从我做事的一向注重效率和结果的秉性出发,我又不甘于自己的著作和论文的基本论点让读者感到繁琐和难懂。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苦思冥想之后,笔者认为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将自己的基本论点,尤其是后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气质表达出来不失为一种非常好的选择。这样的方式在学术史上并非没有出现过,德萨米著名的《公有法典》、摩莱里著名的《自然法典》等就以法典形式生动地揭示了深刻的学术思想,这为自己以法典形式反映后现代行政法理论增强了信心。事实上,学术思想的表达方式是有较大选择余地的,古希腊哲学家以对话体的形式表达学术思想的方式亦并不影响其思想的深刻程度。本书既然是以条文形式表达学术观点的,当然就没有一个注释,不过,重要条文都有支撑它的背景材料,重要观点作者在相关著作和论文中都讲到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