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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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肖永平《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一书力图打破现有冲突法体系观念的束缚,从更广阔的法理学视角重新审视、检讨和构建冲突法的基本概念、制度及其与相关法律问题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一些重要法律适用原则和规则的适用模式和方法。除了采取比较法研究方法以外,《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注意采用实证分析和国家政策考量,特别关注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中国司法实践的要求、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和中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角色的变化,以提出适合中国实际的冲突法理念、概念、制度和规则。 因此,《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对于法律冲突的分类、法律适用规则与冲突规范的关系、连结因素的形成和选择等问题的观点和主张有利于建构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 -
环境犯罪基本理论研究蒋兰香《环境犯罪基本理论研究》在对环境犯罪的基本问题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探讨了世界各国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日益生态化、环境犯罪的属性、我国的环境刑事政策、我国环境刑法的伦理道德基础、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环境犯罪是否应实行严格责任、环境刑法的空白罪状、环境犯罪形态以及环境刑罚辅助措施等问题,力求在理论方面有所突破。《环境犯罪基本理论研究》是一本环境犯罪研究领域的学术专著,也可作为研究生教材。读者对象:相关研究人员、法律工作者、高校师生。 -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张忠斌本书全面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作者多年潜心研究与审判实践的结晶。本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刑事政策和原则,以及未成年人激情犯罪、违法性认识与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未成年罪犯与缓刑、累犯制度的适用,并附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供读者查阅。 本书可供法学学习者、研究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参考使用。 -
法学的邀请(英国)(Brian Simpson)布赖恩·辛普森 著;范双飞 译虽然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律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但大多数人都对法律知之甚少。《法学的邀请》生动的讲述了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法律的功用、法律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如何成为一个律师、法律自身吸引人的地方,及其在社会组织中所占据的中心地位,认为我们应该理解法律并积极利用法律来改进社会。 -
法学思与辩金强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法学思与辩》收录了作者关于法学思辨文集。 -
施米特与政治法学刘小枫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是20世纪德国著名的法学家,也是20世 纪颇有争议、极富激发性的政治思想家。刘小枫教授在选编《施米特与政 治的现代性》之后,重新增订《施米特与政治法学》文集,以集中体现施 米特法学的历史和神学品格。 本文集围绕施米特的政治法学的思想线索,精选了从各种视角对其政 治法学思想进行解读的论文,突显出施米特政治法学的历史意义和当代价 值,尤其是对深入理解施米特思想、把握其文本的思想脉络有着重要的借 鉴意义。 -
法理学要义孙春增为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和法理学的一般原理,编者根据法理学学科的特点以及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对传统的法理学体系作了较大调整,将教学的相关内容分别安排在两门课程中讲授,即《法理学基础》和《法理学要义》,分别设在第一学期和第五学期。《法理学要义》主要介绍法的一般理论和方法论,旨在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使学生能够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方法以及吸收、借鉴其他法学理论中的积极因素去分析、解决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各种法学论题和法律问题(即“know why”),侧重于学生法学知识的“升华”,进而解决目前法理学教学中,因学生刚刚从中学进入大学即学习此类抽象理论知识而不能很好接受的问题,相当一部分学生直到高年级甚至参加法律工作以后才真正体会到法理学对于一个法律职业者的重要意义。 -
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检察监督蒋伟亮,张先昌《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检察监督——多维视野下的法学分析》的作者有的来自检察实务部门,有的来自从事理论研究的高等院校,他们或立足检察实务,或侧重理论思辨,或批驳否定,或立论建树。他们从检察制度的一般历史流变过程入手,揭示出检察权天生的法律监督色彩;从中国独特的宪政体制、历史文化与国家权力结构出发进行研究,进一步得出中国的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结论;在遵从真理的普适价值的前提下;也看到制度的多样性,兼顾制度必须与一国独特的政治、历史、文化等特定条件相结合。在当今西方检察制度本已存在法系差别与国别差别的情况下,他们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源于我国特定的宪政体制与国家权力结构来探寻检察权理论与检察制度的改革与重构,这一研究思路、方法,毫无疑问,值得肯定。 -
明代监察官职务犯罪研究丁玉翠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一种以权制权、纠举不法的政治调节和制衡机制,是中国传统官僚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独特的制度设计和制度机理,在世界法制史和政治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同时也吸引了中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清吏贵监,是贯穿于中国传统社会始终的重要统治思想。从秦汉到清末,监察制度历经数千年的发展,体制日益完善,规章逐渐详明,在巩固和加强皇权统治、维护专制制度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对于饬吏治,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保持社会稳定和推进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
法律的沟通之微(比利时)马克·范·胡克 著;孙国东 译众所周知,在各种“相对主义”、“文化多元论”和“解构主义”等流行思潮中,哈贝马斯(Habermas)逆潮而起。通过其沟通行动理论(theTheory0fCommimlicative Action)的建构,成为不多见的现代性捍卫者。1980年代以来,哈贝马斯先后将其沟通行动理论运用于伦理学、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等领域,提出了以其商谈理论为核心的实践哲学理论体系。近年来,哈贝马斯本人又将其商谈理论运用于欧洲一体化和国际人权事务等国际政治领域,形成平等主义对话的“普遍主义”理论,企图对文化多元的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政治秩序进行理论建构。在所有这些理论中。“沟通”和“沟通理性”都是萁关键词。比利时法学家马克·范·胡克(Mark Van Hoecke)《法律的沟通之维》(Law As CommtJINcatiorl)一书则是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在法律哲学领域的更具体运用。当然,它也受到系统理论(法的自创生理论)等理论的影响。但是,哈贝马斯在元理论层面对法的商谈理论之建构则无疑是其理论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