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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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法律治理创新研究刘志云 著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法律治理创新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涉及的法域来说,其不仅涉及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的创新,也涉及相关金融商品和服务法、金融行政法与金融刑法的创新,并囊括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基础设施完善、信息数据治理等诸多热点领域;从涉及的环节来看,其不仅需要实现金融市场法律治理理念的创新,还需要实现从法律治理的模式、治理手段、治理措施到治理效果评估机制等环节的创新。如此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以更好实现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之目标,本书正是对此的探索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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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西塞罗 著,钟书峰 译《论法律》是西塞罗的成名作,是《论共和国》的续篇,也采用对话体写成,并且以西塞罗生活的时代为背景,西塞罗本人也是主讲人,另外还有西塞罗的胞弟昆图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和西塞罗的挚友提·蓬波尼乌斯·阿提库斯两人。《论法律》主要阐述了如下政治法律哲学思想: 第一,自然法思想。西塞罗阐述说:“法,是根植于自然的最理性,即允许做应做的,反之则禁做;法,就是稳固确立于人之内心的这种理性。”“法,源于正义,是自然之力,是理智与理性,是正义与否的标准。”“我们为正义而生,正义之根不是信仰而是自然。”“被大自然赋予理性之人,被赋予的是正确理性,因此,就被赋予了法律,即命令和禁止做什么的正确理性。赋予法律,就是赋予正义。”西塞罗借此阐述法之宗旨:“人类之法,就是在自然本性的指导下,惩罚恶者,保护善者。”西塞罗继而推论恶法非法:“世上最愚蠢的就是认为,只要得到人民大会或者立法批准的,就是公正的。”“要是公正是由人民投票、君主谕令或者法官判决确立的,那么,支持抢劫、通奸或者伪造遗嘱的法律,也会得到确立。要是愚蠢的人们可以通过投票推翻自然法,难道他们不会颁布法令,把邪恶的、有害的规定为美好的、有益的?要是法律能把不公正的说成公正的,难道它不能把恶规定为善?”西塞罗据此得出结论说:“区分善与恶的唯一标准,就是自然法。”“创设法律,就是为了公民的福祉、国家的安全和人类的安宁与幸福……那些首先颁布这类法律的人们,向人民宣称,他们将把让人民生活变得荣耀和幸福的东西予以明文立法并付诸实施;这样制定颁布的东西,他们称为法律。由此可知,如果违背所作承诺,制定颁布的对人民有害的、不公的任何规定,就根本不是什么法律。”“这种有害于国家的决定,即使得到人民的通过,也不能称为法律。” 第二,国家治理权思想。西塞罗阐述:“没有什么比治理更为符合正义和自然……没有治理,就不可能存在家庭、城市、国家或者整个人类,也不可能存在自然界或者宇宙本身,他认为,统治权古已有之:“一切古代民族都曾由国王统治。这种统治权,最初赋予了无比正义、睿智之人……后来,这种权力由其后人代代相传……即使那些不愿意接受国王统治的人民,也并非不愿意服从任何人,而只是不愿意永远服从同一个人。”他强调:“官员权力的分配决定了国家的治理。不仅应对官员的治理作出规定,而且应对公民的服从作出规定。”要“通过配置均衡的法定权力,建立和谐而温和的国家政体”。他阐明建立、行使国家治理权的宗旨:“人民的安全福祉就是法律。” 第三,法治思想。西塞罗指出要依法行使治理权:“权力,应是合法的。”“官员的职责,就是依法、正确、有效地实施治理。犹如法律指导官员一样,官员也这样指导人民。官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遇到不属于官员职权的事项,应由人民推举官员实施管理并赋予其权力。” 第四,分权制衡思想。西塞罗明确主张权力分设和制衡监督:除设立长官执政官外,应设立裁判官、保民官、监察官等官职并赋予相应权力,从而形成权力制衡监督的局面。西塞罗阐述:由元老组成元老院;元老院的决议,可以由同等权力或者更高权力否决。这种更高权力,就是指人民或者人民大会。西塞罗深知,每一种权力都有其缺陷也有其优点。例如,对于保民官职位,假借昆图斯之口列数其罪恶后,他以对话人身份分析说:“无论批评什么,无视其长处,只指出其短处,只挑剔其缺陷,是不公平的。要是专挑毛病,甚至可以把执政官贬得一无是处……保民官确有恶的一面,但是,无恶无以求善。”他也深知,分权制衡是一种妥协的艺术。对于借昆图斯之口提及的不满盟友庞培恢复保民官职位的做法,他以对话人身份解释说:庞培要考虑的,“不仅是理想之选,更主要是现实之选。他显然认为,这种权力是我们国家不得不恢复的……睿智的公民,是不会采取危险方式,把无害而深受民众欢迎乃至难以舍弃的东西,予以抛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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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先行赔付研究郭艳芳 著证券市场先行赔付作为一种制度创新,一直以来承受着多方面的质疑。面对投资者所处的维权难、获赔难的“两难”困境,“万福生科”、“海联讯”及“欣泰电气”等先行赔付案例,开启了我国《证券法》语境下受损适格投资者及时获得赔偿问题的有益探索。而2019年《证券法》的正式实施从法律层面正式确认了先行赔付制度,这体现出立法者对该制度的肯定与鼓励。本书在总体上遵循“基础性问题——先行赔付主体范围的法律界定——先行赔付对象范围的法律界定——先行赔付资金来源的法律考量——先行赔付程序的法律考量”的逻辑进路展开研究,在我国尚未制定与颁布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具体规则之前,回应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发展需求和实现投资者保护最*化,为本书写作的重要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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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敌意收购的法律规制史欣媛 著面对控制权争夺诉讼的风潮迭起、收购方杠杆融资工具的频繁“组合包装”、目标公司反收购条款的反复“加工重塑”等新景象,我国上市公司敌意收购的法律规制理应紧跟时代步伐而作出革新。立足于此,本书遵循“基础性问题——法律规制模式—收购方法律规制——目标公司法律规制——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完善”的逻辑进路,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维度对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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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楼建波 著全书以住房权为理论基础,区分广狭两义的住房保障概念,全面梳理了住房保障的各种形式。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都是一国住房供应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实现住有所居的政策目标。 本书依托经济学上的路径依赖理论,采用系统研究、历史考察与比较法研究的方法,从问题出发回归制度,全景展示了我国住房保障和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成就和不足。 我国住房保障成就显著,建成了住房保障体系,并形成了“三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两改(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的住房保障格局。不过,由于缺乏高位阶的立法,我国的住房保障也暴露出以问题为导向的实用主义路径的短板。 为克服路径依赖,本书提出了两步走的立法战略:短期内制定《住房保障条例》,对住房保障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规范;待条件成熟时制定《住房法》,对包括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在内的整个住房供应体系中成熟的做法进行固化,保护公民的住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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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杨代雄 著本书对民法总论相关知识、原理进行体系化阐述。全书分为六编。第一编“民法导论”,具体包括民法概念论(作为私法的民法、民法的若干核心概念)、民法体系论(外部体系、内部体系)、民法方法论(民法的法源、解释、续造、案例处理方法)。第二编以下为本论,以私权为逻辑主线阐述民法一般原理。第二编“权利主体”,具体阐述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第三编“权利客体”,具体阐述了民法上的物和其他权利客体,如给付、智力成果等。第四编“权利变动”,具体阐述了权利变动的样态、权利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一般原理(法律行为的概念、分类、意思表示的构成、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归属(一般原理、代理、代表、冒名行为与借名行为)。第五编“权利救济”,具体阐述了救济请求权(基于绝对权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私力救济。第六编“权利的时间维度”,具体阐述了民法上的时效、期间与期日。 全书力求通俗易懂,编写体例特色鲜明,有较大创新,穿插运用多种教学辅助手段,形成立体效应。内容上区分了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原理和可以深化、拓展的知识、原理。各章节都插入若干图表,对所涉及的民法概念体系予以直观展示,帮助学生理解、掌握。每节的开头都设置一个或者数个教学案例,引导学生思考,使其带着问题去学习本节中的民法知识、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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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不惑何勤华 著本书共分影像、大事记、人物、随笔、访谈、学位论文、学会活动7个部分,收录了一批反映华政法律史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发展壮大之历史的珍贵照片、文献,展示了法律史学科师生在各种场景下亮丽的风采,描述了同学相亲、师生相爱、同事相携、团结互助、攻坚克难、走向辉煌的不平凡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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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利他性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制李喜燕 著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宏伟战略部署中,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被定位为基础性制度安排。作为第三次分配制度之主体部分的慈善制度如何构建,尤其是如何与初次分配、再分配协调配套,成为慈善法学界面临的急迫课题。本书正视慈善捐赠中存在的非利他性,在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对慈善捐赠中存在的非利他性概念进行界定,并就非利他性行为的分类、合理性和边界进行了探讨。同时通过问卷调查,分析了不同类型的慈善捐赠目的追求与人类福祉和幸福存在的关系。此外,阐释了慈善捐赠主体的潜在物质利益追求、荣誉地位追求和特定偏好追求等,对我国慈善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最后,针对慈善2.0时代对慈善法的挑战及慈善法的不足,提出了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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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理与程序逻辑自正法 著刑事诉讼法理可衡平和证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其蕴含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兼顾公正与效率以及平衡控辩审的程序原理或理论依据,亦可称为程序法理或公理。从程序法律到程序法治,再到程序法理,其发挥着“桥梁效应”“体系效应”与“共同体效应”,有必要多维度发现和挖掘刑事诉讼法理的载体与表达。可对词语、概念、谚语、格言、命题、案例、判例、故事、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等进行提炼,挖掘刑事侦诉审程序背后蕴含的法理元素和程序逻辑,使其发挥刑事诉讼“引擎器”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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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推理与判例法推理王洪 著书阐释了制定法与判例法的适用方法与普通法判例法大体相同,即都采用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两种方法。所不同的是,在运用类比推理判定本案与先例在案件事实方面的异同的重要性时,普通法判例法所依据的,是先例中阐明的原则或普通法中的基本原则,而阐释制定法的判例法的判断标准则要受到该制定法本身的立法标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