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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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务刘道前 著《刑事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务》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均包括基础理论、实务知识及理论探索,为初学者奠定从事刑事司法鉴定所必需的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的学科基础,为从事刑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人员提供一本实务操作手册,为理论研究人员提供部分帮助,了解刑事司法鉴定中所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解决建议及发展趋势。 -
中国慈善法手册陆璇 著《中国慈善法手册》从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鳏寡孤独皆有所养”的慈善理念讲起,剖析了《慈善法》的立法背景与立法体例。《中国慈善法手册》按照《慈善法》的体系依次讨论相关要点,详略得当,围绕慈善组织及其开展的活动、内部治理、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税收优惠、监督管理等部分依次展开,分别介绍了目前《慈善法》中的规定,并且在介绍每个部分时,不仅仅局限于介绍《慈善法》的条文解读,而是将目前关于该部分的全新配套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一一阐述,从点到面地勾勒出我国目前的慈善事业法律体系。每个部分还有相应的实务指南,采取问答的方式,将常见的风险点、易混淆点一一点出,文笔流畅,表达通俗,相信任何一个读者看完,都会对我国的慈善法律体系有个清晰的认识。 -
点石成金的道与术贾洛川 著什么是点石成金?本书告诉我们,点石成金就是监狱民警将罪犯这类“顽石”转化为闪闪发光的“金子”。点石成金的道与术就是监狱民警如何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原理和方术。全书共分为六辑,分别为理念引领、态度投入、原则遵循、内容设置、方法操作、艺术施展。其中前三辑谈点石成金之道,后三辑谈点石成金之术。本书承天接地,立意新颖,以小见大,富有哲理,有助于监狱民警热爱本职、更新观念、增强能力、提升水平、实现价值、再创辉煌。同时,对于在其他行业中以社会中的失足者、后进者为工作对象的各类社会工作者而言,本书亦能对其有所启迪,可起举一反三之效。 -
学术法大卢春龙,卢少华 编《学术法大》是中国政法大学面向全校本科生的优秀论文集。《学术法大(第1卷)》论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新时代的“互联网+”;第二部分为法窗小议;第三部分为经世参法;第四部分为政声人语;第五部分为优秀过刊文章选登;第六部分为“学术十星”撷英。涵盖: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法制史、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学理论,以及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哲学、新闻学等法大其他学科研成果。 -
我国地方财政预算权的适度独立研究马喆 著《我国地方财政预算权的适度独立研究》从地方预算权适度独立的基本理论谈起,分析代表性国家的地方预算权独立状态,从我国地方预算权适度独立的制度和国情基础出发来阐述我国地方预算权适度独立的基本内容,此外提出对我国地方预算权适度独立的法律保障以及我国地方政府预算权的激励机制和监督制度。 -
协同创新视域中的工程法学研究刘国涛 著《协同创新视域中的工程法学研究》以一章的内容对“工程”“工程法”等做一个“总论”式介绍,然后则重点分章介绍有关工程合同、工程担保与风险、工程争议解决与司法鉴定、工程领域犯罪与责任等类似“分论”的内容。 -
法律实证主义的语言分析黄春芳 著本书比较细致地探讨了法律实证主义形成和发展的思想脉络及其方法论基础,探讨了关于法律的语言分析的意义和范围、法律的科学性和自足性的问题,以及法律语言分析对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意义。用语言分析的方法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探究,是本研究的一大创新,为读者学习和理解法学理论提供了思考和方向。 -
全民环保之路吴梅 著本书立足实证研究,从保障公众个体参与权的各项具体制度和政策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角度解析现有公众参与程序规则的适用困境,以利益平衡为视角,对比不同类型公众与其地位及功能相适应的参与权限,结合国际法及域外环境法中公众参与程序的发展趋势,以期为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中“非组织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保障机制提供理论支持,为环境公共决策中“非组织公众”参与模式选择及创新提供参考。 -
公民参与和监督司法研究熊秋红 等 著在国家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治理创新的程序法治保障”项目组围绕“公民参与和监督司法”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研,形成了实证研究报告,该报告对陪审制度和司法公开的实践状况做了深度描述和分析。与此同时,吸收外单位学者参加,共同对陪审制度的本质与功能、司法公开的方式与限度、舆论监督司法、社区司法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此外,还对英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公民参与和监督司法制度进行了比较法研究。该项研究旨在提高公民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有序性和有效性,促进我国司法民主化与司法专业化良性互动。 -
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曾新华 著近些年来,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落实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背景下,我国的前科消灭率先在未成年人犯罪上“破冰”。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刑罚进行了重大的改革:首先,增加规定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重新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刑法》第65条第1款)①;其次,增加规定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向有关机关报告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刑法》第100条第2款)‘②。这些规定在原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锦上添花,进一步体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强调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初步构筑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该决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就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该条未作任何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