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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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信托顾问[美] 康登 著信托的核心在于信任和托付,把你的资产托付给值得你信任的人。所以,就算结构设立得再完美,如果在选择执行人上出错了,所有的这一切都是虚无的。所以,重要的不是这个信托结构如何设计,选在哪一个离岸地,重要的是执行这个设计的人,他(她)是否可以把你的心愿或者精神传递,当然其中包括财富。 如果在开始的时候你没想好,没关系。因为建立一个信托本身是个伟大的过程,它需要时间和试错成本。 同时你周围的人和物都也会随时间而改变的,只有你在不断地修正,*好的版本才会出现。洛克菲勒信托也是在他死前的几年才*终确定下来。 “伟大的家族比一个政府更高明。” 执政当局往往只能考虑在当下的环境与时代做计划,但是,如果你想开创一个家族,本身你需要考虑的是三代以上的事。所以,这更需要预见性,需要你把未来还没有考虑的问题仔细地想清楚。 这个时候,你必须站在后代家人及他们后代的思维模式去考虑,而不是考虑信托结构的离岸地。如果信托里的条款设计是模版,费用都是固定的,那将无法为你的后人带来激励与鼓舞,它仅仅只是一个结构。结构缺了灵魂,它的使用只是一种程序化的操作。但如果你考虑的方向仅仅是规避税务机关的稽查,这是另一个维度,本书也会介绍到合理规避美国遗产税的内容。 但对于企业家,本书有更多的启发,不是停留在选择哪一个离岸地,而是触发你花一点时间认真思考你的家族,考虑企业和与后代们的对话。 -
德国强制执行法[德] 鲍尔 著强制执行法是诉讼法制度*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服务于诉讼权利人权利的*终实现。可以说,实体权利制度构建得再好,要实现权利,还需要有效的强制执行制度予以保障。由此,也可足见强制执行法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在这一领域,德国法较早地完成了法教义学化,构建了体系完整、概念精准、行之有效的强制执行法制度。对于我国的立法以及理论研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本书是一本对强制执行法进行深入研究的教科书,共分十个部分:第*部分解决强制执行法的基本问题,涉及强制执行法的目的、功能、基本原则、历史发展等;第二部分着重对执行机构和执行过程两方面进行探讨;第三部分解决强制执行的前提要件的问题,详细讨论各种执行名义、执行判决、执行条款之类型与本质;第四部分讨论强制执行之客体,同样采取总分的结构,在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分别讨论了不可抵押财产的强制执行问题以及债权人抵销的情况;第五部分详细研究了强制执行的不同类型,如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动产与不动产债权的强制执行问题;第六部分从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角度出发,讨论在强制执行过程出现瑕疵或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两者分别享有何种救济权利的问题;第七部分涉及的是强制执行中的事实查明制度;第八、九部分集中关注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假扣押及其他临时性措施;第十部分则对比较法上的强制执行制度进行考察和研究。 -
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践钱叶六 著在刑法学领域,因果关系所要研讨的课题是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能否将该结果归责于某一行为人的行为。因果关系的确定关涉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以及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与否等重要问题。在中外刑法学界,因果关系问题历来都是一个见仁见智,新论迭出的领域。我国传统学说效仿前苏联因果关系理论,主要从哲学的角度讨论“必然的因果关系”“偶然的因果关系”等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降,我国刑法学界开始借鉴德日的“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发展我国的因果关系理论。近年来,有关对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日本的“危险现实化理论”的借鉴性研究正方兴未艾,但学术分歧依然存在,理论共识仍未达成。 有感于此,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和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了以“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的高端论坛。本届论坛共收到参会论文成果近30篇。成果素材论文主题鲜明,内容丰富,不仅聚焦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还囊括德、日等国因果关系相关理论及司法实务经验,呈现出课题研究的国际化面向,为论坛的顺利召开奠定了坚实的成果基础。为向全国刑法学同仁以司法实务部门集中呈现本届论坛的精品研究成果,我们在尊重作者意愿的前提下,并考虑篇幅、主题和内容等诸多因素,挑选了部分代表性论文进行汇编整理后结集出版,以飨广大读者诸君。 -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区域实践与理论思考李建明,沈明磊 著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实践。本书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分析解读了中央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决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现实意义,结合推进这一改革的具体实践,深入分析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产生的影响和提出的新要求,深入探讨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如何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原则,保证刑事司法公正性的实践路径。同时,就如何协调处理以审判为中心原则与认罪认罚从宽等诉讼制度的关系,以及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如何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刑事证据制度等问题分别做了理论思考。 -
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朱腾伟 著本书对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进行具体研究,不仅考察清政府为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从而在外贸法制方面作出的变革,也探究广州十三行法制中借鉴传统法制所建立的适应近代贸易趋势并体现近代化因素的法律制度,并分析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历史借鉴意义。作者在扎实的历史材料上立论,充分运用法学概念型构清朝广州十三行的法律制度。取材精当,立意明确;既能着眼于宏观法制的体系性纲目大体,又能深入历史细节抽丝剥茧,还原法制当时的内涵意义。 -
网络技术推动下的公司法律制度创新研究赵金龙 著互联网开辟了人类社会新纪元,人类从此迈入信息时代。互联网带来的不只是技术变革,还有是理念创新,改变了集体行动运行机制和参与人观念,一定程度上破解集体行动困境。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于公司运营并产生重大影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通过公司法律变革予以回应,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因应网络技术进行制度变革已经成为公司法变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我国公司运营中网络技术应用非常普及,电子信息法制化取得一定进步,而公司法在回应网络技术应用方面严重滞后,不利于股东/投资者权利行使、公司治理水准提升以及通过提高公司制度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本书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即互联网技术影响与公司法律变革、公司信息服务电子化制度研究、股东网络投票制度研究、虚拟股东会议制度研究、电子委托书征集制度研究、电子股东论坛制度研究。本书通过阐述互联网技术对公司法律制度的影响,考察典型法域公司法律制度变革实践,就典型制度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为我国公司法因应网络技术应用的制度创新提供理论依据和支持,并就制度涉及提出相应建议,以期有利于我国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治理以及国家经济竞争力提升。 -
高校反腐倡廉研究段启俊,郑洋 著近年来,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公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不断扩大,投、融资渠道多元化,建设规模、基建项目增多,物资采购的种类和数量急剧扩大,科研经费的使用日趋自主,办学创收的途径更加灵活等,为高校的管理带来了新的变化。 因此,为积极探索我国高校反腐倡廉的新机制,已经成为事关高等教育快速健康发展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本书研究成果立足于高校,系统、全面地研究高校反腐倡廉,以期对高校反腐倡廉这一领域的研究有所助益。从高校反腐倡廉的概念、现状、特点以及成因入手,结合域外高校反腐倡廉的经验,全方位地认识高校反腐倡廉的措施,并结合中央政策和相关文件的精神,提出一整套系统的高校反腐倡廉理论体系。 -
法概念与法效力[德] 罗伯特·阿列克西 著,王鹏翔 译本书的核心课题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法实证主义主张: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法律的概念以及法效力的概念都要以道德中立的方式来定义。阿列克西试图证明,法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是错误的。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概念上的必然关系;其次,有规范性的理由支持,将道德的要素包含在法律的概念与法效力的概念之中。因此,法实证主义作为一种全面性的法理论必定是失败的。阿列克西运用正确性论据、不正义论据、原则论据来反驳法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最后提出一个非实证主义的法概念,系统性地整合了社会实效性、权威制定性、内容正确性这三个要素。本书不仅是阿列克西在法理学领域的代表作,也适合作为接触法理学的入门读本。 -
中国人大议事规则原理与制度孙莹 著本书用“动议—审议—决议”的理论框架构建人大议事规则的理论体系,并在此框架下对全国人*和全国人*常委会、各省级人大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市级人大和市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文本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比较分析;同时,结合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及其常委会、广东省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广州市第十四届、第十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行使,考察议事规则在实践中的运行。在规范和实践双重检视的基础上,将人大议事规则的制度特征归纳为 “组织引导个体”和“程序概括简略”。作者认为,人大议事规则的完善,需要增强和细化代表履职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增加对代表行为约束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形成一个“代表主体、规则引导、组织监督”的完备规范体系。 -
行政法热点问题研究曾祥华,万艺 著我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保障了法院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有利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此次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对有关重要法律概念和制度作了修正、补充和完善,是民告官制度施行二十多年来所积累的经验的深度总结,也是对学界多年理论研究的回应。《行政复议法》为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行政复议机关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及对行政复议机关进行有效监督。我国国家赔偿包括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近年来强拆打人事件和警察暴力执法事件测出不穷,由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执法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而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依然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以便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监察法》实施中的四方面内容:监督权限制度、监察建议制度、监察赔偿制度和特约监察员制度。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进程角度考量,应从以下途径予以完善:首先,建议明确监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以及厘清内设机构的监督职权;其次,建议明确监察建议的基本内涵、主要内容和适用程序三方面内容;再次,建议明确监察赔偿的概念内涵、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具体程序,统一规范特约监察員的选任条件、职责范围、职务保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