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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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列法学原著选读教程吕世伦 编《马列法学原著选读教程/吕世伦法学论丛》是作为研究生教材而编写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几位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教授等通力合作的产物。书中针对行地马恩著作8部,列宁著作4部(篇)著作4部(篇),著作9篇,并密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予以阐发。 -
近代一田两主习惯转型研究陈云朝 著徽州“一田两主”习惯至迟在明代万历初年已经形成,其称谓在徽属六县不尽相同。歙县、绩溪一般称“大买”、“小买”,黟县称“田租”、“典首”,祁门称“田骨”、“粪草田皮”,休宁称“田骨”、“佃皮”,婺源称“骨租”、“田皮”。“一田两主”的形成是从田主层和佃户层两个方向同时展开的。田主层分化为“一田两主”与明代赋役制度的变革紧密相关,佃户层的田皮权是在山林开发、庄仆制和押租银基础上发展而来。民事习惯一旦确立,便不再区分如何产生,而形成自身发展的逻辑。田骨、田皮与全业田均可通过绝卖、活卖、典当、抵押等方式进入交易市场。多层次的地权,结合多元化的交易方式,使得土地承载的交易功能和融资功能增强,在扩展交易客体、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以及整合经营农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徽州六县在田骨、田皮的租额和价格上主要存在三种收益类型:黟县“田骨租重且价高,田皮租轻且价低”;歙县、休宁、婺源“田骨租轻且价低,田皮租重且价高”;祁门县“皮、骨租额相当,皮价低于骨价”。总体来看,租额的多寡取决于价格的高低。田骨主和田皮主在土地上分享的收益,取决于县域内的市场因素以及皮、骨主之间的博弈,不存在地主单方决定地租和价格的情况,也不存在所谓的超经济强制。清代徽州各地官府为保障钱粮征收和杜绝讼端,以省例或告示的形式禁革田皮业权,试图使地权归为一主。地方行政权力对“一田两主”私权关系的干预,没有消弭不断发生的业佃纠纷。欠租、转佃、找价、取赎、一田二卖等纠纷类型,都是皮、骨两主之间土地业权利益纠葛的反映。多种纠纷类型的产生,既有田主对土地控制权减弱、田皮独立性增强、契约交易不完整等内在结构因素,又与地价上涨、收益增加等外部因素有关。清代地方官府在处断“一田两主”纠纷时,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定分止争”。“定分”的依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议定的契约和民间俗例;“止争”则采取一些相对变通的方式,避免纠纷再次发生。官府为达此目的,往往绕开曾经颁行的禁革“一田两主”规范。 -
云南省政府法制志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地方志学会 编《云南省政府法制志》全面真实记录1992年7月至2018年6月云南省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指导、法律顾问、法治政府建设研究、机关党的建设等政府法制工作,全面反映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工作历程,着重记述了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云南省政府法制工作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为谱写好中国梦云南篇章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 -
《桦树皮律令》文书研究图雅 著《桦树皮律令》是16世纪末17世纪初在蒙古喀尔喀部形成的法律文献,由十八部大小律令组成。作者经多方深入研究,首次全面、系统地解读了这部流传至今的北元时期完整、珍贵的蒙古法律文献。全书从《桦树皮律令》形成的背景、主要内容、法源及其反映的喀尔喀社会制度、流传等几方面进行了阐述,并对《桦树皮律令》十八部文本进行了拉丁文音写、汉译和注释。《文书研究》条理清晰,逻辑性较强,叙述清楚,对这一时期喀尔喀的、社会、军事、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一定的史料价值。 -
民国审计法规资料选编谢冬慧,李相森,夏寒 著将民国时期的审计法律法规做一个梳理,选择其中重要的部分编辑成册,以供审计学人研究参考。并且,为便于读者参考使用,特做以下说明:第一,我们将按照宪法性文件的规定、审计及相关组织法、审计法及施行细 则、审计管理法规等类型编排本选编。其中,审计法规按照调整对象归类,每个调整对象所涉及的法规按照时间先后编排。第二,法规原文大多无标点符号,编辑时加上了标点符号,原文“左列”一律改为“下列”。原文“右列”一律改为“上述”。第三,考虑到文本结构和文字编排的合理性,本汇编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审计的宪法性规定及相关法律”由宪法性文件的规定、审计及相关组织法、审计法及施行细则三部分构成;中篇“审计的相关法规及操作规范”由审计机构管理法规、审计人员管理法规、审计会议管理规则、审计程序规则、巡廻与就地审计规范、专项审计规则、审计惩戒规则、审计资料处理规则、审计证件发放规则与江苏、湖北等特殊地方审计法规等十部分构成;下篇“审计案例”由事前审计部分、事后审计部分及稽察部分三大块构成。 -
丝绸之路出土法律文献研究中华司法研究会民族法制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 编所谓“补白”是指填补法律史料的空白。这是出土法律史料的价值所在,它使法律史的真相与全貌得以显现。例如,竹简秦汉律的出土有助于我们领略秦汉法律史的整体风貌,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的出土使我们得以管窥齐国法制的实况,帛书《黄帝四经》的出土让失传千年的道家黄老学派经典得以重现,等等。这为中国古代法律史的重建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史料。 -
河南法律史《河南法律史》编委会 编河南是孕育早中国的“天下之中”,是长期以来中国历史上的政治经济中心,是历史上兼收并蓄、辐射四方的文化高地。以河南为主体的中原文化,具有根源性、主体性和包容性等基本特征。特殊的地理优势和历史方位,决定了河南法律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地方史,而是具有普遍代表性和重大里程碑意义的国家法律史,在中华法系演进过程中具有重大价值,这集中体现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人物等方面。《河南法律史》打破以时间和部门法为经纬的史学、法学惯例,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人物四编分门别类进行了专题阐发,彼此之间又相互观照,从不同维度归纳阐述了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实践的经验教训。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提供学理支撑,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文化支持。 -
新中国监狱制度70年李步云,郭道晖,贾洛川 编《新中国监狱制度70年》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年代为纵线,将改革开放前后作为两个大的分期,在两个大的分期里又划分了八个阶段,以监狱制度的发展阶段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为节点,使读者概括了解新中国监狱制度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和历史过程,掌握新中国监狱法律法规,指导方针、政策策略、改造手段等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总结新中国监狱制度的经验与教训等,对未来的监狱制度发展进行展望。当今,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新中国监狱制度正处在新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认真科学地回顾新中国监狱制度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演进进程,全面系统地总结新中国监狱制度70年的理论成果、实践经验和教训,有助于监狱科学的进一步繁荣,有助于激励广大干警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事业新的伟大胜利,特别是有助于对年青一代干警进行传统教育,使其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事业更好地向前推进。 -
中国法律史张晋藩 编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国的法制历史同样是源远流长而且从未中断。法制历史在漫长发展过程中经历过无数次的变革与转型,其动因自然是社会经济的、政治的各种关系的变动。但如何论证变革的必要性,如何确定变革的方向,如何选取和利用有利于变革的条件,如何肯定和阐述变革的积极成果,等等,都是站在时代潮流前面的思想家、政治家有意识的理性思维的结果。思想是制度的先导,是融合在制度中有价值的因素。例如,春秋战国时期,没有儒墨道法多源头的法律思想的碰撞,就不可能有灿烂的法律文化和法制的革旧图新;没有儒家一统的法律思想,就不可能有汉以后德主刑辅、德法共治的治国方略:没有鸦片战争后西学的涌入与维新思想的兴起,就不可能出现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特殊路径。所以,离开特定的法律思想,将无法解释法制变革的轨迹与规律。因此,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合二为一,不仅可以更全面地说明法律制度的发生、发展、变革与转型,而且可以完整地展现中国法制史生动的本来面目,进而增强中国法制史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根据教育部将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合并为中国法律史一个学科的要求,我们及时编写了这本《中国法律史》教材。1995年6月,我曾将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加以融合,编成《中国法律史》教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法律史》的编写参考了1995年版《中国法律史》,但有很大改进。我们还要根据教学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修改《中国法律史》教材,使其日益完善。 -
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农地地权立法研究杨士泰,张志红 著本书以1927—1937 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农地地权立法为主题,全面考察了立法的背景和应然目标、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的过程与渊源、立法的主要内容、立法的施行状况,综合对比了该立法与国民党败退台湾后的土地改革、共产党在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总结了该立法的特点、缺陷及借鉴意义。作者在本书中力图以翔实的资料还原历史真实,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独到见解的观点,得出具有规律性的结论和启示,从而对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和中国现实土地问题的解决具有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