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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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治?德治?张蓉蓉 著我们追求的法制,决不仅仅是一种成套的法律制度,而是包含着社会主义理性在内的多重价值体系;我们建立的法治,不应仅仅属手“统治方法”的政治手段,而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依据我国特定国情所探寻的一种新型的治理结构和行为方式;我们欲达到的治理目标,是训练广大民众,最终能够依法自我“自治”而形成的有序化管理模式。 -
法治与社会公平徐显明法治的要义就在于依照公平正义原则平衡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合理配置权利与权力,并将其制度化。制度并不是一些简单的原则与规则,而应是一个有着特定精神的制度体系。如果社会制度的设计是不公正的,社会的正义性就将被扭曲,那么这个制度框架下的资源和财富分配就不可能是正义的,它的救济也肯定不会是公正的。另外,任何制度的实施都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一种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都会形成依附于该制度的利益集团,而制度的改革必然会带来利益分配格局的改变,因此变法往往会遭到强大的阻力。并且制度的改变还存在着制度变迁的成本问题,制度变革愈是激烈,成本愈大,对社会的冲击愈大。因而,量体裁衣,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就是确保制度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必然选择。所以,对法学家而言,正义制度的设计不仅需要对正义的执著与热情,还需要对正义的精深理解,更需要理论的勇气与实践的智慧。 -
清代奇案宋人洗冤王礼贤本书由上下两篇组成。上篇先例举清代司法案例,后附有宋慈《洗冤集录》中与此案有关的论述,以解说的形式将二者联系起来,从而加深人们对《洗冤集录》的理解。下篇是《洗冤集录》原文。作者对其中古今词义不同之词加以注释,以便人们掌握《洗冤集录》原著。 -
法意3000年赵明 著严复在吾国近世思想史上地位显赫,他通过“研究性”翻译,或者说“创造性”翻译,向国人传达了两个重要观念:一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之进化论观念;二是基于历史而透视“法的精神”之观念。近代以降,国人直面“三千年未有之变局”(李鸿章语),必须“变法改制”,以“救亡图存”,“自立、自新、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凡此种种,绝非“故步自封”,亦非“数典忘祖”所能致。严复深晓,变法改制之艰难,正在既需去其“旧染”,又需“择其所善者而存之”,事因直面内忧外患之窘境,人常易于“妄自尊大”或者“妄自菲薄”。他因之而取“阔视远想,统新故而视其通,苞中外而计其全”之立场。严复译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为“法意”,表述确当而意蕴尤为深邃法乃立法者之造物,探“法的精神”须洞察立法者之“意图”。孟德斯鸠经由“历史”而究心各国之“法的精神”,绝无意“非难任何国家已经建立了的东西,每个国家将在这本书里找到自己的准则所以建立的理由。我们并且将自然地从那里得到一个推论,就是只有那些十分幸福地生来就有天才洞察一个国家的整个政制的人们,才配建议改制。”前贤南宋叶适在其《习学记言》中论及先秦郑国子产“铸刑书”时说:“郑人铸刑书,叔向讥之。子产于扶倾补坏之中,必欲翦裁次比,宜其做到变古之处。先王之道,遂不可复。治道固不能与世推移,然亦当清净宁民,而使古意复存。”或许,严复正是取法叶适之意而释孟德斯鸠之著述。一言以蔽之,世间万事之机理,皆藏于春秋,故述往事,度今朝,以思来者。 -
法律职业主义李学尧 著此书的切人口是准确的,即法律职业的基石是伴随着社会使命感和公益活动的专门化技艺。也就是说,对于法律人而言,正义与技艺或者德行与才干,这两个方面不可偏废。只有这样的“红”与“专”兼顾得好,才能为当事人以及民众提供好的法律服务,才配称道义上的主体。从围绕公共性与技术性的有关制度变迁过程的描述也可以认识到,为了保障这种特征,必须确立职业法律人的资格认定以及行会自治等一系列规则和举措,使所有成员在素质上都能尽量达到道德与业务能力之问的均衡。如作者指出的那样,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技术是可以教育培训的,这也正是大学法科教育制度成立、发展以及繁荣的主要理由。然而,不难想见,正义与道德的素养则需要更加复杂的陶冶。在这里,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正义观、使命感、公共责任等也能够在法学院的课堂里传授或养成吗?或者法律人的正义信念和道德无法像技术那样培训,而只能在实践中通过耳濡目染逐步萌发生长出来? -
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比较研究王燕飞本书采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对各国恐怖主义犯罪.尤其是“9·11恐怖事件后的立法。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作者列选了目前国外恐怖主义犯罪国内立法所存在的三种模式.并从国际和国内双重视野对其进行了评判然后又分别从刑事实体立法、刑事程序立法以及非刑事立法三个方面遂一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前景是,立法模式应该在结合式复合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有所革新,进一步2完善事实体与程序立法,拓展和丰富非刑事立法的内容。 -
中国当代版权史李明山 等著本书记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版权发展的历史进程,其问跨越了中国稿酬制反复与滑坡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版权保护停滞与扭曲的“文化大革命”时期、版权保护复苏和建制的新时期,以及国家版权局的成立和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修订的全过程,将我国在较短时期里从建立和不断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到与国际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版权保护过程全面地呈现在读者面前。该书内容翔实,史论结合,脉络清晰,既概括全面,又重点突出,在史料的挖掘上做了很多开创性的工作,是研究中国当代版权史的一部力作。读者对象:知识产权领域与版权产业领域专业人士及广大关注版权发展的读者。 -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李双元 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17辑)》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宪法、民商法及国际法资料六部分组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在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嬗变、英国的禁诉命令制度、南非国际私法中的住所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解释、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与其经济霸权、香港法院违宪审查权的理论与实践、德国《民法典施行法》(国际私法部分)最新文本等。 -
学说会纂费安玲 主编“学说”者,系学者的思想结晶与学术之见也;“汇纂”者,乃将五彩之条带汇集在一起也;《学说汇纂》,旨在将学者的思考与争论尽可能全方位地展示在读者面前。本卷分为“罗马法原始文献摘要”、“理论研究”、“法学教义”、“罗马法名句”、“学说争鸣”、“会议综述”六个部分,收录魏振瀛、苏永钦、萨维尼等中外学者名作十多篇以及多条经典罗马法名句,以期为法律制度、法学思想、法学文化的认识、思考与研究提供一个展示、分析与争鸣的平台。读者对象: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师生以及研究人员等。 -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葛洪义 主编法律与语言也存在密切的关系,法律是依靠语言表达的,法律的意义也是依靠语言建构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凭借话语权威建构的生活和活动准则。法律当然需要依靠强制。但是,法律的强制是以特定的话语为基础的。托洛茨基和韦伯先后表达了一个共同的观点: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统治权威都不能仅仅从被统治者角度考察,也即任何统治的权威形式都必须同时是具有合法性的统治,合法性即指获得被统治者的同意。而被统治者之所以能够接受统治者的统治,根本上是因为他们接受了一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权威话语和叙事语言。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也是一种话语秩序,它并不是为了暴力而诉诸于强制,而是为了建立一个特殊的话语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