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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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辅导书编审委员会 编著法律硕士联考是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统一实行的选拔性考试。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使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一大批既掌握本专业知识,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层次高、基础宽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科学地规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培养工作和培养过程,进一步完善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和学位制度,促使法律研究生教育适应我国法律实务部门和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高层次法律人才多样化的迫切需求。加强对从事法律工作相关能力和发展潜质的考查,是联考的一个突出特点和基本工作思路。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1999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转发了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05年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试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联合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不招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而只招收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采取这项措施的理由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渠道,加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法学研究生教育的重要任务。这项改革措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学高等教育资源的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特殊的教育功能和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各试点单位在培养过程中的组织工作。对于法律本科毕业生,应鼓励他们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职人员符合条件的,则可以报考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硕士联考的专业科目设置专业基础课(含刑法学、民法学)和综合课(含法理学、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两门,每门150分。目前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法律硕士的高校已经达到39所,报考人数逐年递增。教育部决定从2004年起,法律硕士业务科目联考命题工作不再由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而是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法律硕士联考由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法律硕士联考不仅要考查考生的法律知识,更应考查考生运用相关学科基本知识和原理的能力,准确运用法律语言的能力,以及逻辑分析、推理和论证等法律思维能力。为帮助考生掌握法律硕士联考中各专业科目的内容,熟悉题型,并通过有效的考前试题训练掌握各种题型的答题方法和技巧,提高得分能力,我们组织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法学院校的法律硕士联考辅导专家编写了这套辅导丛书。为了让考生把握大纲变化,精准掌握考试重点、疑点和难点,提升综合应试能力,编者对这套辅导丛书进行了严格的修订,紧跟最新大纲的变化,对大纲调整的内容和大纲新增内容进行了原创性的著述。修订后的本套丛书包括《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辅导教程》、《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历年试题及必读法律法规精解》、《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大串讲》、《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同步辅导与强化训练》、《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标准模拟考场》和《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重点、疑点与难点精解》共六本。这套丛书的特色如下: 一、作者阵容强大,辅导经验丰富,深谙命题动态本丛书作者长期从事法律硕士联考命题、阅卷与辅导,对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点非常熟悉。他们有相当丰富的辅导和教学工作经验,深谙法律硕士联考的命题规律和出题的动态,从而使本丛书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本丛书的出版凝结着参与编写的专家学者多年教学、命题、评卷的经验。二、鲜明的创新特色,编写体例非常符合考生的需要 本丛书全面吸收了同类图书的优点,结合作者丰富的辅导经验,博采众长,推陈出新,使丛书结构和内容具有鲜明的特色。下面分别介绍:《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辅导教程》:严格按照考试大纲编写。在编写过程中,特别注意知识的系统性。在每章后都编写了足量的同步强化练习题,并都给出答案和解析。考生可通过做这些强化练习题,进行自测,巩固复习成果。本书力求把重点、难点、考点,讲深、讲透。《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历年试题及必读法律法规精解》:研习历年的试题是法律硕士考试复习备考中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也是考生掌握考试动态、赢得高分的最佳捷径。历年的考题是标准的复习题。自从实行法律硕士考试以来,也时有真题重现或者与真题极其相似的现象发生,所以对往年真题的研究是最有帮助的。循着命题人的思路,我们就可以把握考试的脉搏,明确考试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本书还将重点法条提炼出来,让考生能针对考试重点,抓住关键环节,赢得高分。《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大串讲》:本书紧密结合最新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将考试的重点、疑点和难点总结出来,串联在一起,给考生提供了一个复习的有效框架,同时也提供了一条复习的最好线索。《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同步辅导与强化训练》:本书紧密结合最新考试大纲,以重点、难点和疑点为依据,在精研历年真题的基础上,精心组织了为应对第一轮复习之用的同步练习试题,相信会对考生有所裨益。本书难易结合,试题与考试真题相当,系统、全面地对大纲规定的知识点从多方位、多角度进行考查。通过同步练习题的复习,考生可以牢固掌握法律硕士联考的相关内容,融会贯通,举一反三,为最后赢得高分打下坚实的基础。《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标准模拟考场》:许多考生缺乏实际临场经验,本套模拟考场系列将精辟阐明解题思路,全面展现题型变化,将浩渺的习题浓缩于有限的模拟题精华中,迅速提高考生快速、准确、灵活解题的能力,为联考学子全程领航和理性分析,引领考生高效通过联考难关。《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标准模拟考场》的题型与真题完全相同,题目难度与真题相当,或者略高于真题,让考生经过复习后,能有一种高屋建瓴的感觉。每套试卷都有详细的标准答案和解析。考生可以利用本套试卷进行考前模拟实战训练,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及时进行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备考。希望考生能在仿真的环境下进行模拟训练,这样效果最佳。《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重点、疑点与难点精解》:本书紧密结合教材的变化和考试的新特点,在编写中以突出重点、把握难点、结合热点为宗旨推出了一问一答式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答疑”。对教材中不容易理解和容易混淆的内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从考生的视角出发,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了阐述,通俗易懂,变抽象问题为具体方法,突出问题所在,提供一种更加明确的理解问题的方法以及思路,旨在帮助考生学习、思考两结合,提高应试技巧和能力。实践证明,一套好的复习资料,能够帮助考生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本丛书编写委员会以法硕联考专家组辅导经验的深厚积累,以在继承中创新、在开拓中前进的精神,凭借阵容强大的专家编写队伍,向广大考生奉献这套辅导系列,希望考生在考试中能蟾宫折桂,夺得高分! -
宪治与主权陈端洪人注定要死亡,而且确知自己要死亡,所以人愿望永恒言说。除了语言,没有什么发明比文字的创造更伟大,它把语言和思想凝结为可以收藏和无限复制的符号,使有限的现实性向无限的未来开放,是超越死亡的艺术。有了文字,自然也就有了以文字为生的人,有了传播知识的职业;有了文字,同样也就有了承载文字的物质和这些物质的组装形式——书。从此.希望超越死亡的人便要著书以立言。我的今生大概只能以出卖言语为生了。因此,除了在人的耳力所及的范围内留下一些即鸣即逝的声波以换取养家糊口的资财外,毕竟还需要留下点文字,权当自己生命的印痕。在一个对文盲有定量化标准但却无法区分(官定的)非文盲和文人的社会.在一个文字严重失血而又不断地被暴虐的时代,我无法乐观地期待读者不会先人为主地把我当作“又一个(本)”。不管是碰巧还是有意识地打开了这本书的读者,在您决定是否揭开“真面目”之前,请耐心地听我说几句。奉献给读者的这个由一堆印满文字的纸张装订在一起的东西,它除了在物理性上符合“书”的词义之外,能否在精神的意义上配当“书”的称谓呢?这取决于每一个读者的评价,也是作为署名作者的我最担心的问题。我必须首先说服自己,同时也希望告诉读者:按照我的意思集合在这些纸张上的文字表达了一个公共的问题,而且是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在意的根本的公共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有没有一种政治权力的结构方式既能使人民感到国家确实提供了有效的公共保护又不至于使国家成为永恒的诅咒,使官员腐化、异化为权力咒语的巫师?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域,里面包含许多问题,具体的问题是什么,或者哪些问题重要,完全取决于观察的角度和方法。同时,我还要告诉读者,面对这个公共问题(问题域),我是秉着一个公民的公共精神和一个学者的知识责任来思索和言说的,不敢敷衍和苟且。下面简要说明一下,反映在这本集子中的几个主题和主要论点。当一个人回顾自己的思考“历程”时,总免不了美化、甚或神话某一个(某些)阶段,或给各个阶段之间赋予一种本来并没有设定的意义,似乎一切从开端就已经完整设计出来。事实上,一般人很少如自我描述的那样。但是。为了证明这些文章之所以能集装在一起,成一本“书”,我必须发现某种一致的意义,这样也就必然会把自己前后的思考装扮成“历史”,一种围绕着某个问题、某个理念,或朝着某个目标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当我对各篇文章进行整体反思的时候,我确实多少有这样的一种感觉(甚至为之窃喜),而且增强了明确规划未来研究的念头。何为宪政?我最早的认识结晶为《宪政初论》,名之日“初论”,实为“初识”,不过是将我博士期间读过的有关知识融会在一起而已,考虑到建国以后还没有系统地、正面地介绍宪政概念的文章,所以整理发表出来。多年以后在《法制日报》写了六期专栏(因为懒散,没有继续下去),在课堂上和会议上谈过宪政,见识略长,但一直没有系统地形成论文。我对宪政的基本认识是:第一,宪政主义是一种政治结构理论,是对政治体的结构性认识,其理念可以简单地归结为“结构决定功能”;第二,宪政是有限政府.所谓有限政府就是对绝对主权的对抗,因此本质上是“国家一社会”二元论,虽然未必可以归入自由主义,但无论如何必须承认个人和社会的独立空间;第三,宪政主义是法治主义,就是用法律的思维方式言说、商讨国家政治。为了深化对宪政的认识,特别是为,探求中国宪政的司能性,我们必须观察、评判中国的实际权力运作。“国家权力篇”收录的文章分别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包括法律程序)、政治腐败。这些论文事先并没有体系规划,最终的结果却基本覆盖了几个基本的权力问题。我有意地设想过写一篇在中国,宪政如何发端?《对峙》一文揭示了行政诉讼制度反传统的精神图式,文章的标题已经暗示了文章的中心观点:行政诉讼把政府和公民的对峙公开化、正当化、仪式化,从而颠覆了压制型秩序的精神结构,开启了宪政的“侧门”。原计划写作“对峙、互动与平衡”的三部曲,后来不了了之。继《行政诉讼法》之后,最具有宪政意义的一部行政立法是《行政许可法》,但它注定会遭受意义挫折,而只能具有纲领性价值。《行政许可与个人自由》一文在资源配置效益之外另辟一径,从个人自由的角度论证了行政许可的本质。作者应用分析法学的方法,解析了许可、行政许可的法律意义,认为行政许可就是通过行政程序创设个人自由或财产性权利的构成性事实。在这个基础上,论文进一步将行政许可权推归本原——个人自由,提出行政许可权的合理性与正当限度在于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我在一次去外地开许可法讲座的飞行途中构思了一个寓言,名之为。牧羊人与羊群”。该寓言反映了我最深切的整体关怀,远远超出了对许可法自身的诠释,特此收录作为序言二。 -
法治热点面对面《法治热点面对面》暂缺简介... -
行政诉讼法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杨小君本书是对行政诉讼制度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研究,其思路是:问题一分析一结论或者建议。涉及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对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和运用问题,主要针对实践中的不同认识和不同做法,从逻辑和实践联系方面分析制度规定的本义和应有之义;二是对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研究,主要针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矛盾、缺陷和不足,提出改革、完善的方向和对策建议;三是对大量行政案例、事例的分析,从实证研究方面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理论升华。 -
法治与和谐社会白晟 主编《法治与和谐社会论文集》内容上涉及法治与和谐社会的诸多方面:前者如法治品格的重塑、法治一一从政治国家到市民社会、和谐社会法治观的构建一一形式和实质的统一、中国经济改革与法制变迁、关于司法程序重要性问题的法哲学思考、前苏联法制理论研究等,后者如法律与社会和谐、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公正一一和谐社会的核心范畴、培养守法精神建设和谐社会、论当代中国解纷机制的构建、ADR与和谐社会等。作为对所收录的文章的某种概括和补充,本文试图初步探讨如下两个相互联系的部分:转型中国的法治发展与和谐社会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本论文集内容上涉及法治与和谐社会的诸多方面:前者如法治品格的重塑、法治一一从政治国家到市民社会、和谐社会法治观的构建一一形式和实质的统一、中国经济改革与法制变迁、关于司法程序重要性问题的法哲学思考、前苏联法制理论研究等,后者如法律与社会和谐、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公正一一和谐社会的核心范畴、培养守法精神建设和谐社会、论当代中国解纷机制的构建、ADR与和谐社会等。作为对所收录的文章的某种概括和补充,本文试图初步探讨如下两个相互联系的部分:转型中国的法治发展与和谐社会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
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刘智慧《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作者立足于《物权法》,以我国历次物权法审议稿以及代表性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例为背景,将物权法的理论、制度和实践相结合,对物权法中的一些重大争议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论述,不乏深刻的理论思索。作者认为,物权法肯定了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理念,在许多具体制度方面的突破也值得赞赏。但与此同时,对于物权法定原则僵化弊端的克服、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担保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问题,在个别制度设计上仍然略显保守,对于立法过程中某些存有争议的问题采取了暂时回避的做法,对彻底解决制度与现实的矛盾仍然缺乏实质性贡献。 -
公法学的分散与统一袁曙宏 等著内容简介: 现代公法发展曰显其重要性、成熟性和整体性。 统一公法学是对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所有部门公法进行整体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研究的综合公法学科;是研究整体公法规范、共性公法特征和一般公法规律的具有公法学总论性质的独立公法学科。统一公法学的提出,试图填补世界各国有公法而无公法学这一最大的法学学科空白。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建立“统一的公法学”乃至形成“统一的公法”,似乎正在成为不同国家的公法学者所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 -
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陈学权有关科技证据的研究和应用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曰益关注的一个 重要问题。本书试图在尽可能全面地吸收域外科技证据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并借鉴科学哲学的一些研究成果,从刑 事诉讼的角度就科技证据的一些基本理论、立法和实践运用等问题进行系统 的探讨。全书由导论、正文八章以及结语组成。 在导论中,本书首先交代了研究的背景,接着对国内外有关科技证据研究 的文献资料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并对其研究的现状和特点进行了分析。最后 指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对科技证据进行系统的研究,其意义在于:有助于实 现科技证据运用的法制化,有助于法律实务工作者树立科学的科技证据观,有 助于丰富和发展证据法学的理论研究。 第一章:“科技证据与科技证据法概述”。本章的前四节在考察科学和技 术的含义并系统地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科技证据含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本书 关于科技证据含义的基本观点,指出了科技证据具有科技性、真实性、权威性、 开放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并从七个方面对其范围进行了概括。最后在第五节提出了科技证据法的概念,总结了域外科技证据立法的四个基本特征,并论述 了制定和完善我国科技证据法的必要性以及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科技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本章先分三节按照科技证据历史 发展的线索对古代科技证据制度、近代科技证据制度和现代科技证据制度进 行了系统的考察,并对其特点进行了总结与评析;最后在第四节从宏观上论述 了科技证据的发展对证据制度的影响。 第三章:“科技证据的诉讼价值”。本章从科技本身的价值属性出发,深入 剖析了科技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价值和消极价值之表现。在此基础上, 为了保证科技证据诉讼价值最大化的实现,本章最后建议:更新观念,树立科学的科技证据观;制定和完善科技证据法。 第四章:“科技证据的科学性之判断标准”。本章先梳理与考察了科学哲 学领域关于科学划界标准的基本观点,然后对域外尤其是美国证据法关于科 技证据之科学性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考察与分析,最后对我国证据法关于科技证据之科学性的判断标准的现状、改革和完善的必要性以及基本设想进行了论述。 第五章:“科技证据的收集与宪法权利之保障”。本章以人应享有的宪法 权利为基本参照,在揭示监听、强制采样、建立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犯罪心理测试等科技证据的收集与人的宪法权利之冲突机理的基础上,根据法治国家限制人的宪法权利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提出了我国科技证据法制化的基本路径、模式和内容等。 第六章:“科技证据的生成及平等利用制度”。本章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了以鉴定意见作为表现形式的科技证据的生成以及平等利用问题:一是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资格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中立制度,三是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标准,四是专家辅助人制度。 第七章:“科技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本章主要阐述了犯罪心理测试证据、催眠证据、监听证据、DNA证据、照片、视听资料以及电子资料等新型科技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拒绝作证特权规则以及最佳证据规则的关系。 第八章:“科技证据之证明力规则”。针对裁判者容易过于迷信科技证据 之客观现实,本书认为有必要确立科技证据证明力的自由评判规则和惟科技证据不得定罪规则。为此,本章分两节对科技证据的这两个证明力规则进行了论述。 在结语“迎接未来科技证据的挑战”中,本书建议,面对未来科技证据的挑 战,我们应当注重科技证据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反思科技证据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打破传统法学教育中文理分科、泾渭分明的传统做法,实现文理交叉和融合;及时制定和修改法律,确保科技证据在法制的轨道运行;理性地看待科技证据,树立科学的科技证据规。 -
中国公司法理论与实务论纲杨春平暂缺简介... -
法律和道德领域的客观性(英)莱特 编在法律问题上有客观正确的答案吗?当法律争论呈现道德问题时,司法判决能够做到客观吗?这样一些关涉客观性的问题,是现代法律理论论辩的中心。自1970年代以来,元伦理学己经形成了与法律哲学基木问题的联系,《法律和道德领域的客观性》则第一次将该领域丰富的哲学文献汇集成册。《法律和道德领域的客观性》也括七篇原创性论文,它们由世界上最杰出的一些道德和法律哲学家撰写而成。这些论文在法律解释和司法 判决制作的客观性问题上注入了一种错综复杂的哲学视角。它们在实在法和自然法的传统中探究道德客观性和法律客观 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在关于道德客观性的基木问题上形成 了各种建设性和批评性的方法。其中探讨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所谓客观性概念的“场域特征”,即是否有一种适合于道德规范的客观性概念,并在类型上有别于在科学和其他领域适用的客观性概念。从整体上说,《法律和道德领域的客观性》展示了对元伦理学领域鲜活问题的一种艺术水平的考察,并探究了它们与法律和裁判的理论形成 方面的相关性。布赖恩·莱特是位于奥斯丁的德克萨斯大学的“乔·A·沃桑百年纪念”法律教授、哲学教授以及法律和哲学项目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