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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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真理(美)丹尼斯·M.帕特森 著;陈锐 译真理是重要的……因为没有真理这个观念,我们就不会是有思考能力的生物,我们也不会认为没有这个观念的人是有思考能力的生物。尝试定义真理这个概念或者以简洁总括的短语来把握它的本质是一回事;探索它与其它概念的连结则是另外一回事。“什么是真理?为什么我们需要真理?法律真理指的是什么?我们需要一个关于法的真理理论吗?法的理论和法的真理理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丹尼斯·M.帕特森,美国Rutgers法学院著名教授,他试图在这本书中对这些问题做出回答。 -
知识与法律邓正来《知识与法律》包括“小南湖读书小组”第十次讨论文选、“小南湖读书小组”第十一次讨论文选——“小南湖读书小组”第十六次讨论文选,供广大读者参考。 -
思想家的治国之道崔永东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它实际上包含两个系统在内。一个系统是制度系统,一个系统是理念系统。前者属于“显系统”,后者属于“隐系统”,但后者对前者起支撑作用。中华法系中的理念系统是以儒家的治国理念为主导的,正由于此,作为制度系统的中华法系才带有明显的儒家色彩。鉴于上述,我认为中华法系是一个将儒家治国理念贯穿于立法与司法制度中的法律文化系统。关于中华法系的历史,笔者的看法是:中华法系萌生于周初,奠基于汉代,发展于魏晋南北朝,鼎盛于隋唐,而延续到清末。其中,战国与秦代属于以法家精神指导立法的时期,与中华法系的主流精神并不相合,故不能将其纳人中华法系的历程中加以考察。考察中华法系背后的治国理念,可以得出如下的认识:它以“性善论”为治国根据,以“致中和”为治国理想,以“中庸之道”为治国方法,以“德主刑辅”为治国模式。“性善论”是儒家人性论的主流,其实质在于肯定每个人都具有向善、成善的能力,前提是需要接受道德教化。这就为德治方略提供了理论依据。在战国时期的思想界,畅言“性善论”者首推孟子,他承孔子之余绪,认为人皆有天赋“四端”,即侧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它们就是道德意识的萌芽,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孟子所谓“性”,仅指道德性,但他认为人性中又有自然性(生理本能),这种自然性,他是用“命”这一概念来指称的。也就是说,孟子认为人性包括了道德性与自然性两方面,而道德性属于人的本质属性,自然性属于人的非本质属性。荀子虽然提出了“性恶论”,但它与孟子的“性善论”并无根本不同原因在于:他们均认为决定人与动物之根本区别的是道德性,道德性加自然性构成了人性的二元结构,人人都具有接受道德教化的需要和能力。区别是次要的,仅仅在于:两者对“性”的内涵有不同的界定,孟子把“性”界定为道德性。荀子把“性”界定为自然性(他用“伪”来指称道德性)。还有一点不同:孟子认为人的道德性是先天的,而荀子则认为人的道德性是后天人为的结果。尽管荀子比孟子更重视法律的作用,但他提出的“礼治”说仍然是一种德治方略。正由于先秦儒家在人性问题上奠定了人的本质属性是善良的这一基调,后来的儒家基本都是对此加以继承与发挥而已。其价值在于,儒家基于对人性的这种判断,提出了“以德治国”的德治方略。这一治国方略以道德教化为核心,而实施道德教化的前提是人人具有向善、求善的需要和能力。“致中和”为儒家的治国理想,语出《中庸》一书。其基本含义是指若按中庸之道来推行政治,就能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也是儒家推崇的为政者的终极境界。可以说,儒家的理想社会——“大同”社会就是一个实现了“中和”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站在儒家的立场上看,这确实是一幅高度和谐的社会图景。“中庸之道”是儒家推崇的治国方法。那么,“中庸”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根据汉代儒家的解释,“中”是适中、适当的意思,而“庸”的意思是“用”,“中庸”即“用中”,即按“中”的标准去做。“中庸之道”是反极端的,它注重事物的实质平衡,这种平衡就是“中和”。它也不是一种折中主义,折中主义把“中”当成一种可以在表面或数量上对事物进行“半斤八两”式平分的标尺,而忽视了“中”是衡量实质平衡的标准,它代表的是一种真正的“恰到好处”、“无过无不及”的状态。“中庸之道”作为一种治国方法,可适用于各领域。在立法上,它要求立法适中、公正。有学者指出:“中庸是立法的指导原则,史称《唐律》‘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平’,即是宽严得当、轻重适度、立法得中的意思……从哲学上说,中庸是讲对立面的相互依存,讲矛盾的统一性,并有夸大统一性,否认斗争性,阻止事物实现质的飞跃的倾向,这是应当批判和摒弃的,但法理学告诉我们,法作为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作为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作为社会秩序、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的规范形式,其特点之一正是应当稳定、平衡、和谐,中庸主义求中和、求和谐、求衡平、求稳定的价值指向和思维方法自有与之相契合之处,等等。”在司法上,它要求刑罚适中,强调司法公平。有孔子之言为证:“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在治国方略上,它要求宽猛相济、德主刑辅(根据儒家的观点,德主刑辅合乎实质的“中”,而德刑并用只是一种表面的“中”)。在经济上,它反对那种过分拉大贫富差距的制度安排,要求共同富裕,并保障民众的私产。在文化上,它表现为一种温和而理性的文化发展观,反对毁灭文化传统,提倡文化的“损益”式发展。“德主刑辅”自汉代开始就成为封建统治者推崇的一种治国模式,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治国方略上,它要求以道德教化为主,以刑事制裁为辅;一是在立法上,它要求立法必须以儒家道德原则为指导,使法律体现儒家的道德精神。注重道德教化的政治功能,把道德教化当成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这确实是儒家的一贯立场。孔子所谓“不教而杀谓之虐”、“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所谓“谨庠序之教”、荀子所谓“不教无以理民性”等等就是证明。这种治国方略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则有调解制度和以德礼预防犯罪的制度等等。《周礼》中有“调人”一职,它“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明代王阳明制定了一个带有民间公约性质的《十家牌法》,其中就很重视调解的作用:“每日各家照牌互相劝谕,务令讲信修睦,息讼罢争,日渐开导,如此则小民日知争斗之非,而词讼亦简矣。”在以德礼预防犯罪方面,儒家在制度设计上可谓“无微不至”,各级官员在审狱决案、官场训话等场合要宣讲儒家道德,学校教师在课堂上宣讲儒家道德,甚至宗教教义也要宣扬儒家道德(所谓“儒、释、道三教合一”就是证明),其目的之一就是要预防犯罪,以维护社会安定。在立法方面强调以儒家道德原则为指导,更是儒家的“老生常谈”。在儒家的推动下,中国封建法律在汉一唐期间经历了从“法家立法”到“儒家立法”的转换,法律儒家化了。《唐律》的“一准乎礼”(如“八议”、“十恶”、“准五服以制罪”等等),不仅标志着封建立法的完善,也标志着“德主刑辅”方略的制度化。《唐律》是中华法系最为成熟的代表作,它反映了儒家的道德精神,代表了儒家对一种高度和谐的道德型社会的追求。它凝聚着儒家的治国理念,蕴涵着儒家的治国智慧,确定并引导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走向。 -
知识产权管理蒋坡 主编在我国,知识产权还是一项新的事业,而知识产权管理则更是一项刚刚萌芽的新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补充的东西很多,其中最为缺乏的则是能够胜任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人才。作者从事知识产权的教学、研究和实务工作二十余年,深深感到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要性。正是基于以上的考虑,我们组织编写了这一本书。在编写的过程中,我们比较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要针对广大企事业单位,更多关注微观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第二,试图建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框架结构,力争做到完整性、系统性和科学性;第三,重点强调企事业单位中知识产权管理的实务操作,为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提供有效的工作指南。 本书共分六篇,分别是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知识产权的获取管理、知识产权的维护管理、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和知识产权的国际经营管理。 -
人文主义法学思潮侯健人文主义法学思潮是指欧洲14—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中出现的一种有关法律的新思想和新观念,其基本内涵是人文主义法律观。这种法律观不同于中世纪的经院神学法律观,也不同于后世在科学主义影响下的实证主义法律观。人文主义法律观主张人是有尊严的,是有不可剥夺的权利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每个人都拥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独立的生命,并有能力赋予其生命以意义。人文主义法学思潮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西方后来所有承认人权、主张维护人的尊严的自然法学和其他法学流派的思想渊源,构成了近现代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的底蕴。 -
性别与法律周安平《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旨在探讨,性别平等在法律文本上已经确立后的今天,为什么性别歧视还那么广泛地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从性别歧视的法律起源入手,揭示了法律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对立划分的二元结构,从而揭示了性别歧视与这一二元结构的同构性。根据这一认识,《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认为,私人领域的性别平等并不会随着性别平等原则在公共领域中的确立而自动实现;相反,公共领域性别平等的法律效力反而会因为私人领域中的性别歧视而得以削减。因此,简单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法律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性别歧视,而必须是从男权法律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划分的结构人手。解决私人领域中的性别歧视首先必须改变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传统划分标准,实现以事物的性质代替以家庭为物理参照。但是,文章通过对传统上被视为私人领域中的性权利、家庭暴力以及婚姻性别基础的分析也表明,私人领域的性别歧视并不能通过私人领域本身的建构而自足,相反,私人领域中的性别歧视恰恰是因为女性在公共领域中建构力量的缺失,尤其是因为女性在法律上的“失语”。因此,最终破解性别歧视的难题则不仅仅是改变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标准,而且还必须是改变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性别分工,尤其是实现女性与法律的融合。而这,显然已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对性别平等的研究视角独特,其独创性的学术成果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从社会学、人类学的角度揭示了性别歧视的起源以及这一起源的法律建构;第二,对传统法律理论,尤其是社会契约论对性别歧视的掩盖进行了批判,从而也就揭示了女性与法律分离的原初关系;第三,文章通过对关于性别平等的传统法律方法的局限性的剖析,论证了性别歧视与二元对立结构之间的同构关系,并提出了解决这一二元结构对立的法律进路;第四,文章从性别平等的角度揭示了性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从而将妇女性权利的保护与国家权力介入性的原则及其限度联系了起来;第五,文章通过对家庭暴力的起源与基础的分析,厘清了家庭暴力与公共暴力的分野,从而也就厘清了家庭暴力原初之所以为男权法律所遗弃的历史原因;第六,文章对婚姻的性别基础这一近乎“自然”的属性进行了独到而深入的解构,揭示了这一“自然性”背后所隐藏的性别歧视的法律强制性;第七,文章从逻辑思维的角度论证了法律思维与女性思维的契合,从而也就破解了女性与法律职业分离的观念障碍。《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的研究表明,性别歧视的最终解决必须是在女性参与的前提下.对男权法律建构的关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结构进行彻底改革。不仅是改变其划分标准,而且还在于强化女性在公共领域尤其是在法律领域中的建构力量。而后者的解决并不仅仅是通过简单地吸收女性参加法律职业来实现,还必须消除性别分工的对立及其这一对立的文化观念。这也充分表明,对性别平等的研究远没有结束! -
主犯论吴光侠 著主犯是共犯中的主要犯罪人,是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刑事法律科学文库(67):主犯论》理论体系完整,围绕主犯的归属、界定、划分根据、特殊犯罪形态、认定、处罚等问题.第一次全面系统地研究了主犯的理论和司法实务问题。引证资料丰富,对古今中外有关主犯的理论学说、立法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提出了鲜明独到的创新性观点。以共犯为研究背景,以从犯为参照物,采取中外比较的方法,注重解决疑难问题,对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
刑法学的新动向刘志伟 主编《刑法学的新动向》(首卷.2004年卷),自2005年出版以来,受到广大刑法学专家、学者与学习者的广泛关注与好评,本书所采用的独特的学术研究、整理模式也迅速为学界同仁所接受,成为大家研究与学习刑法学的重要工具。与此同时,我们也不断收到读者以各种方式所表达出的对《刑法学的新动向》编写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完善建议,这对我们改进《刑法学的新动向》(2005年卷)的编写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刑法学的新动向》(2005年卷)分38个专题对2005年度发表的2200余篇刑法学论文和出版的近200部刑法学著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细致的总结与整理。 -
刑法学徐松林 主编本书是“21世纪高校法学专业系列教材”之一,第一版于2003年12月出版。为了及时吸纳刑事立法和司法成果,本书在第一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全书内容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篇。 -
新世纪检察理论研究与思考周福民 主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也是检察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检察机关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各项检察工作,推进检察事业的创新和发展,从而有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检察工作中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的课题。 本书以检察工作为视角,对与检察工作相关的刑事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思考,内容涉及刑事理论的应用、检察工作机制的改革、检察实务问题的探讨等方面,重点对当前检察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索,为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有益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