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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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就要学辩证法马贤兴 著本书用历史的、动态的、辩证的、科学的价值观、认识论和方法论来思考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对信息文明和网络时代背景下的新型犯罪的有效惩处、司法人权的全面保障、机械司法的反观反思、辩证逮捕价值观的重构、法律正确适用与法理情的兼顾并重、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的防治、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重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等问题作了独到的思索和阐释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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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研究刘宁 著《破产法研究》是由成都理工大学资助出版、成都理工大学破产法与企业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刘宁副教授主编的学术集刊。《破产法研究(2020年卷)》聚焦于破产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兼顾理论与实践,将长期在此耕耘的专家学者、业务精英(具有丰富案件承办经验的资深法官、破产管理人)的众多智识一一呈现。《破产法研究(2020年卷)》的出版,不仅展示了四川破产法研究的现状,更彰显了从业者对破产事业的专注、专业和热情。同时,也借此搭建一个开放、共享的学术交流平台,为破产法治的实践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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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比较研究导论詹姆斯·戈德雷,阿瑟·泰勒·冯·梅伦 著本书是一本比较法的名著。作者按照传统民法的基本框架,分别讨论了财产法(物权法)、 侵权法、合同法和不当得利。首先,本书第一章提供了罗马法与英国法的基本历史以及包括法国和德国在内的民法典立法史,有助于读者从历史的角度了解传统民法的来龙去脉和演进流变。其次,本书虽主要针对民事实体法,但也提供了德国、法国以及英国在内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关讨论,为读者进行全方位的比较法研究提供了方法借鉴与资料供给。最后,本书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提供了法国、德国和英国等国家的大量知名案例的判决书原文,对我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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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胡志民 著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是在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这种影响持续了几十年。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重新审视和深入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就显得很有必要,也很有价值,因为它不仅能帮助我们弄清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过程,而且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进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本书共分五章。第一章,苏联法学理论概述;第二章,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理学的影响;第三章,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宪法学的影响;第四章,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刑法学的影响;第五章,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第六章,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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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评论刘小楠,王理万 编平等的立场,这是本书立基的方向,平等是人们应当致力追求的重要价值,也是保持人们尊严的必要条件。学术的立场,这是本书坚持的原则,学术性是保证论述客观公正的基本标准,丧失了学术性也就失去了学人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础。技术的立场,这是本书致力的特色,在常识已然普及的年代,需要更加细致的技术方案将平等权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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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日)高桥宏志本书是高桥教授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之大成,也是他民诉理论研究的顶*。在他之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所讨论的绝大多数问题都无法绕开他的相关理论阐述。高桥的理论观点常常被日本学术后辈称之为“高桥说”。本书曾经于2003年出版过,当时书名为《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今年再次出版,译者张卫平在每一章前面加了导读文字,全书新增导读文字共计1万余字。本书出版后在国内反响非常大,现在已经成为国内民诉学界的必备工具书和教学参考用书。本书作为一本不可多得的民诉经典译著,纳入天下博观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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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多面相观察李占荣 唐勇 胡卓昊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呈现出多重面相。就发端而言,主要呈现出国家与社会,即司法与自治的双重面相;就表现而言,反映在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等关系范畴之中;就目标而言,呈现出法治国家共相与法治中国殊相的融合。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思考是一个不断深化完善的过程。本书的法治理论、区域法治、法学教育和法治对策四个专题,只是对法治面相的初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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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事法治发展报告傅达林 著本书主要对2019年中国军事法治建设和军事法治研究情况进行梳理评述,含1个总报告和8个分报告,主要从军事立法、军事训练及监察、军地协同、涉军维权工作、军事法治监督、国际军事法实践、军事法治研究、武装冲突法研究等方面总结2019年军事法治建设基本情况,整理记录军事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大事、亮点,总结主要特点,展望发展前景,是中国军事法治建设发展进步的重要见证和宝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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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樊健 著本书深入探讨了“有效市场假说”和“欺诈市场理论”在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包括交易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投资者损失的计算、诱空型虚假陈述的赔偿、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以及系统风险的扣除等诸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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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研究杨丽 著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BRI)以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是我国提升国家综合国力、提供国际公共物品与服务的战略选择,也是推进全球治理改革和建设、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有效路径。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战略目标。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完善社会组织制度,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打造‘一带一路’功能平台”“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求,并纳入国家“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宏伟蓝图。这不仅客观上指明了党和政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也开辟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广阔空间。全球实践证明,特别是美、英、日等“全球北方”跨国/国际非政府组织(TNGO,INGO)开展“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以及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全球孔子学院等“全球南方”中国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经验、教训显示,中国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国家软实力、全球民间外交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成败。但是,中国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和浅层次、低端领域,越来越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现实需要不适应、不匹配。特别是RCEP签署、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和(准备)加入CPTPP带来全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新的机遇与挑战,中国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