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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违法论在刑法解释上的展开
作者:肖吕宝 编
出版社: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8-01
ISBN:9787207079732
定价:¥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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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主客观违法论在刑法解释上的展开》是在作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由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刑法重点学科资助出版。《主客观违法论在刑法解释上的展开》认为,主、客观违法论是基于对法规范性质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相异违法观,主观违法论者认为法律规范为命令规范,命令的对象应当具有理解规范内涵的能力,对没有理解能力者发出命令是没有意义的。
作者简介
暂缺《主、客观违法论在刑法解释上的展开》作者简介
目录
绪论
第一节 诠释学的形成
第二节 诠释学与刑法解释学
一、法的确定性与刑法理论的多元性
二、法学理论的目的在于运用
三、法学理论中的人应当是关系的人
第三节 主、客观违法论与刑法解释
第一章 主、客观违法论之争
第一节 主观违法论
第二节 客观违法论
第三节 客观违法论的演变
第四节 客观违法论之评说
一、法律规范为社会现象
二、刑法规范不仅是裁判规范,而且亦为行为规范
三、结果无价值与二元无价值在刑法解释上的差异
四、法益的形式
第五节 我国法学界对于违法的认识图式
一、我国违法观的历史发展演变
二、我国刑法学界及法理学界对于违法的认识路径
三、我国法学界对传统违法构成的质疑
小结
第二章 刑事违法的独立性及判断
第一节 各国犯罪论体系对违法性的处理方式及判断路径
一、法国刑法理论关于违法的概念及其判断
二、英美刑法理论关于违法的概念及其判断
三、德日刑法理论关于违法的概念及其判断
第二节 三种犯罪论体系的异同
一、三种犯罪论体系的优劣
二、三种犯罪论体系的相同点
第三节 我国刑法理论对违法性的判断路径
一、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之争
二、粗浅的评议
三、违法性判断层次独立性之提倡
小结
第三章 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危害行为法律性质之界定及其法律意义
第一节 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危害行为法律性质之界定
一、责任能力理论地位之争议
二、规范评价与价值评价
三、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危害行为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能否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的比较研究
一、大陆法系学者对“不法侵害”的理解
二、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的危害行为与正当防卫
三、我国刑法学者对“不法”的理解及无责任能力之人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小结
第四章 故意与过失的规范化诠释
第一节 主、客观之间的故意过失
一、行为的主观化与客观化
二、故意与过失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的演变
三、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故意与过失认定的客观化
四、我国刑法理论中故意认定客观化之提倡
五、过失认定标准的客观化
第二节 违法性认识的层位
一、犯罪故意包含违发性认识,但不需要从个人角度来进行判断
二、个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是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内容
小结
第五章 共同犯罪成立要件解析
第一节 各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一、德、日与意大利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二、法国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三、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四、俄罗斯与中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第二节 主观违法论导致共同犯罪处罚论上的间隙
一、“实行犯”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二、间接实行犯性质之扩张
三、扩张性的间接实行会导致量刑上的不合理
第三节 主观违法论导致量刑上的不合理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为主犯时
二、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为从犯、胁从犯时
小结
第六章 教唆犯新释
第一节 教唆犯与共同犯罪人、间接正犯之间的关系
一、教唆行为的性质及其刑事可罚性一
二、教唆犯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三、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表现形式
第二节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小结
余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第一节 诠释学的形成
第二节 诠释学与刑法解释学
一、法的确定性与刑法理论的多元性
二、法学理论的目的在于运用
三、法学理论中的人应当是关系的人
第三节 主、客观违法论与刑法解释
第一章 主、客观违法论之争
第一节 主观违法论
第二节 客观违法论
第三节 客观违法论的演变
第四节 客观违法论之评说
一、法律规范为社会现象
二、刑法规范不仅是裁判规范,而且亦为行为规范
三、结果无价值与二元无价值在刑法解释上的差异
四、法益的形式
第五节 我国法学界对于违法的认识图式
一、我国违法观的历史发展演变
二、我国刑法学界及法理学界对于违法的认识路径
三、我国法学界对传统违法构成的质疑
小结
第二章 刑事违法的独立性及判断
第一节 各国犯罪论体系对违法性的处理方式及判断路径
一、法国刑法理论关于违法的概念及其判断
二、英美刑法理论关于违法的概念及其判断
三、德日刑法理论关于违法的概念及其判断
第二节 三种犯罪论体系的异同
一、三种犯罪论体系的优劣
二、三种犯罪论体系的相同点
第三节 我国刑法理论对违法性的判断路径
一、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之争
二、粗浅的评议
三、违法性判断层次独立性之提倡
小结
第三章 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危害行为法律性质之界定及其法律意义
第一节 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危害行为法律性质之界定
一、责任能力理论地位之争议
二、规范评价与价值评价
三、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危害行为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能否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的比较研究
一、大陆法系学者对“不法侵害”的理解
二、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的危害行为与正当防卫
三、我国刑法学者对“不法”的理解及无责任能力之人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小结
第四章 故意与过失的规范化诠释
第一节 主、客观之间的故意过失
一、行为的主观化与客观化
二、故意与过失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的演变
三、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故意与过失认定的客观化
四、我国刑法理论中故意认定客观化之提倡
五、过失认定标准的客观化
第二节 违法性认识的层位
一、犯罪故意包含违发性认识,但不需要从个人角度来进行判断
二、个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是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内容
小结
第五章 共同犯罪成立要件解析
第一节 各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一、德、日与意大利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二、法国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三、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四、俄罗斯与中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第二节 主观违法论导致共同犯罪处罚论上的间隙
一、“实行犯”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二、间接实行犯性质之扩张
三、扩张性的间接实行会导致量刑上的不合理
第三节 主观违法论导致量刑上的不合理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为主犯时
二、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为从犯、胁从犯时
小结
第六章 教唆犯新释
第一节 教唆犯与共同犯罪人、间接正犯之间的关系
一、教唆行为的性质及其刑事可罚性一
二、教唆犯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三、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表现形式
第二节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小结
余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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