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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杨柏国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3-01
ISBN:9787509334607
定价:¥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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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鉴于金融压抑与管制的普遍存在,在中国,风生水起的私募融资在过去十年里一直游走于事实与规范之间。法律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必须回应来自社会和市场的“呼唤”。就私募证券而言,则需在融资需求、市场效率和投资者保护之间找寻均衡点。《商法文库: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研究》是国内首次从制度背景、发行、转售、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作者简介
杨柏国,安徽定远人,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从事财经新闻工作逾十年,先后供职于《解放日报》报业集团、《第一财经日报》,并在《法学》、《南方金融》、《证券法苑》、《证券市场周刊》、《第一财经日报》等发表学术文章、财经时评数十篇。
目录
前 言
导 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中国私募证券制度背景解读
第一节 争论中的证券与私募
一、证券内涵与外延
二、溯源私募
三、私募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节 自发生长的私募证券.
一、美国私募证券新近趋势
二、中国私募证券三种形式
第三节 私募证券的制度背景
一、分析进路:新制度经济学
二、并非偶然:私募证券的社会经济基础
第四节 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必要性分析
一、理论基础
二、事实基础
三、法律基础
第二章 私募证券发行法律制度构造
第一节 私募证券发行内涵剖析
一、证券发行制度一般性分析
二、私募证券发行之独特性
第二节 合格投资者:财富,智识,关系
一、美国“获许投资者”标准演变
二、填补中国立法缝隙之建议
第三节 审核制度:豁免注册vS.事后备案
一、注册制VS.核准制
二、中国私募发行宜采用备案制
第四节 信息披露:强制与自愿
一、私募发行信息披露域外经验
二、规制路径:强制与自愿并举
第五节 非公开方式:互联网的挑战
一、美国对“非公开方式”之界定
二、来自互联网的挑战
三、中国私募证券发行方式立法思考
第三章 私募证券转售:限制与流通之平衡
第一节 私募证券转售分析框架
一、证券交易制度基本理论
二、私募证券转售限制必要性
第二节 美国私募证券转售制度演变
一、Rule 144:“承销商”之安全港规则
二、第4( )豁免:来自实践的智慧
三、Rule l44A:QIB的“特权”
第三节 中国私募证券转售规制检讨与思考
一、现行制度梳理
第五章 私募证券立法: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为样本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二、立法反思及制度构想
第四节 中国私募证券转售市场路在何方
一、美国经验——以POR了AL为核心
二、若隐若现的中国私募证券转售市场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视角下的设想
第四章 私募证券法律责任:救济与惩戒
第一节 理念冲突:“民”“行”孰重?
一、从“重行轻民”到“民行并重”
二、语焉不详的私募证券法律责任
导 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中国私募证券制度背景解读
第一节 争论中的证券与私募
一、证券内涵与外延
二、溯源私募
三、私募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节 自发生长的私募证券.
一、美国私募证券新近趋势
二、中国私募证券三种形式
第三节 私募证券的制度背景
一、分析进路:新制度经济学
二、并非偶然:私募证券的社会经济基础
第四节 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必要性分析
一、理论基础
二、事实基础
三、法律基础
第二章 私募证券发行法律制度构造
第一节 私募证券发行内涵剖析
一、证券发行制度一般性分析
二、私募证券发行之独特性
第二节 合格投资者:财富,智识,关系
一、美国“获许投资者”标准演变
二、填补中国立法缝隙之建议
第三节 审核制度:豁免注册vS.事后备案
一、注册制VS.核准制
二、中国私募发行宜采用备案制
第四节 信息披露:强制与自愿
一、私募发行信息披露域外经验
二、规制路径:强制与自愿并举
第五节 非公开方式:互联网的挑战
一、美国对“非公开方式”之界定
二、来自互联网的挑战
三、中国私募证券发行方式立法思考
第三章 私募证券转售:限制与流通之平衡
第一节 私募证券转售分析框架
一、证券交易制度基本理论
二、私募证券转售限制必要性
第二节 美国私募证券转售制度演变
一、Rule 144:“承销商”之安全港规则
二、第4( )豁免:来自实践的智慧
三、Rule l44A:QIB的“特权”
第三节 中国私募证券转售规制检讨与思考
一、现行制度梳理
第五章 私募证券立法: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为样本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二、立法反思及制度构想
第四节 中国私募证券转售市场路在何方
一、美国经验——以POR了AL为核心
二、若隐若现的中国私募证券转售市场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视角下的设想
第四章 私募证券法律责任:救济与惩戒
第一节 理念冲突:“民”“行”孰重?
一、从“重行轻民”到“民行并重”
二、语焉不详的私募证券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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