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道德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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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学(美)马尔登著本书介绍了如何发掘自己的创造力,怎样展开积极的生活,战胜颓废、征服孤寂之苦的办法,学会表现自己的特点等内容。 -
人的自立法则(英)塞缪尔·斯迈尔斯著本书尽力让读者明白在人生的历程中,人们的幸福生活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人们自身的努力——依靠自己的勤奋、自我修养、自我磨练和自律自制。 -
伦理百科辞典徐少锦,温克勤主编本辞典共收条目4302条,全书200万字,内容包括伦理学基本原理、中外伦理思想史、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史、职业伦理学与部分伦理学、宗教伦理思想、我国少数民族伦理思想等。 -
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概论赵连山主编《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概论》,是面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材。本教材具有以下长处和特点:一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观点正确,目的明确。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传统道德进行分析、继承和批判。作者对传统道德的理解、阐释、运用基本上是准确的。二是坚持古为今用的方针,能够把传统与现实、理论与实际比较好地结合起来,阐明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历史发展、现实传承和弘扬光大,论述传统美德的现代功能,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能够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和中小学教师的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传统道德内容,进行合理的分析、评介和引导,具有较强的教育性。四是教材结构合理,论述比较充分,语言通顺流畅,通俗易懂,具有可读性。五是教材资料丰富,内容生动,引文准确,概念比较清晰规范。 -
普罗米修斯还是浮士德周昌忠著本书谨以伦理观点和视角来考察这些变化,探索现代人因其变化而面临的种种问题,并试图从形而上学的层面来作出自己的回答。作者站在世纪之交的转折点上,通过回顾历史与前瞻未来,作出了自己世纪性的问答。 -
走出“丛林”陆晓禾著暂缺简介... -
回族传统道德概论马绍周,隋玉梅编著目录 -
大自然的权力(美)纳什(Roderick Frazier Nash)著;杨通进译《大自然的权利》追述的“新环境主义”认为,“在哲学和法律的特定意义上,大自然或其中的一部分具有人类应予以尊重的内在价值。”它们存在,这本身就是我们不得侵犯它们的理由。作者着意区分并命名了两种看似相像实则完全不同的生态保护观念: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观和环境中心主义的生态观。面对残酷对待野生动物这个事实,两种生态观都认为是错误的;第一种生态观认为这样做有害于人类;第二种生态观则认为它的错误在于侵害了动物的权利。第一种生态观从人类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人们有权享有一个健康的生态系统,认为保护大自然是正确的,滥用大自然是错误的。而第二种生态观则从动物、植物的角度出发,认为大自然拥有内在价值,生态系统本身拥有存在的权利,因而人类没有理由和资格滥用自然。循着这两种生态观历史演绎的线索,尤其是生态中心主义发展的历史脉络,作者梳理了近现代西方思想史,认定以确立“大自然也具有天赋权利”为特征的当代环境伦理思想是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传统的最新发展和逻辑延伸。 -
西塞罗三论(古罗马)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著;徐奕春译本书作者利用自己渊博的知识、雄辩的口才和华丽的笔触,对社会生活和人生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诸如人的道德责任、友谊、老年、死亡、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统治者的责任,作了透彻的分析和系统的阐述。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最著名的演说家、政治家和散文家之一。在其三论——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中,他利用自己渊博的知识、雄辩的口才和华丽的笔触,对社会生活和人生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诸如人的道德责任、友谊、老年、死亡、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统治者的责任、外交事务中的道德原则等,作了透彻的分析和系统的阐述。“三论”被视为古典时代散文之杰作,至今仍为人们广为传诵。 -
冷却的太阳(美)黑泽尔·E·巴恩斯(Hazel E.Barnes)著;万俊人[等]译在20世纪西方哲学乃至文化史上,现象学——存在主义思潮无疑是最具思想魅力和社会影响的一章。这一世纪性的哲学思想运动肇始于19世纪末,贯穿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且在第二世界大战前后蔚然成势,几乎席卷了全球各人文学科的学术领地,因之给即将迈入21世纪的现代人类文化留下了巨大的哲学遗产。黑泽尔·E·巴恩斯,当代美国最著名的萨特研究专家和女权主义哲学家之一。1915年生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威尔基尔一巴厘,获宾州威尔斯学院文学硕士和耶鲁大学哲学博士,在威尔斯学院从事现代哲学、印度哲学的博士后研究,获得该院的荣誉博士称号。随后,她先后在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希腊雅典的皮尔士学院、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执教。1953年正式应聘于科罗拉多大学,自1962年起任该校古典人文科学系教授、“罗伯特·B·霍金斯杰出讲座教授”,为该校终身荣誉教授。其主要著述有:《人道主义的存在主义》(最初名为《可能性的文学》)、《萨特与福楼拜》等,译著有《存在与虚无》、《存在心理学分析》、《方法的探求》等。将本书命名为《一种存在主义伦理学》,并强调“一种”这个不定冠词,是出于两个理由:首先,我所称之为“存在主义伦理学”的当然不是那种存在主义伦理学这一点并不完全属实,毋庸置疑,我们必须把一种源于克尔凯郭尔存在主义基督教的伦理学与一种基于海德格尔存在哲学的伦理学区别开来,甚至于必须把前者与一种采用萨特非武断性前提的伦理学区别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