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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刑法学

新编刑法学

作者:马长生,陈炜,田兴洪 主编

出版社: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9-01

ISBN:9787564805630

定价:¥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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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马长生,男,1944年6月生,山东省莘县人,1968年牛业于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曾任湖南省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湖南省政法委调研处处长,湖南省综治办副主任。1992年1月起任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兼任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刑法学研究会会长;2001年11月任湖南师范大学正校级督导员、法学院教授。曾兼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长沙理工大学特聘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湖南省湖湘文化研究会副会长。自1995年起,先后被聘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兼职教授。系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自20世纪80年代起,先后出版《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渎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刑法热点问题研究》、《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腐败犯罪学研究》、《经济犯罪热点问题研究》、《责任事故犯罪热点问题研究》等学术著作和高等院校刑法学教材等共20余部(含主编、合著),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现代法学》、《法学杂志》、《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130余篇。多篇论文被著名刑法学家高铭喧教授、赵秉态教授编入《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改革开放30年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等。论著获奖20余项,其中省部级以上奖励8项。与彭新林合著的论文《关于我国刑事政策改革的一点构想》获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是湖南省唯一获得该项奖励者。
作者简介
  主编马长生,男,1944年6月生,山东省莘县人,1968年牛业于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曾任湖南省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湖南省政法委调研处处长,湖南省综治办副主任。1992年1月起任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兼任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刑法学研究会会长;2001年11月任湖南师范大学正校级督导员、法学院教授。曾兼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长沙理工大学特聘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湖南省湖湘文化研究会副会长。自1995年起,先后被聘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兼职教授。系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自20世纪80年代起,先后出版《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渎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刑法热点问题研究》、《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腐败犯罪学研究》、《经济犯罪热点问题研究》、《责任事故犯罪热点问题研究》等学术著作和高等院校刑法学教材等共20余部(含主编、合著),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现代法学》、《法学杂志》、《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130余篇。多篇论文被著名刑法学家高铭喧教授、赵秉态教授编入《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改革开放30年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等。论著获奖20余项,其中省部级以上奖励8项。与彭新林合著的论文《关于我国刑事政策改革的一点构想》获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是湖南省唯一获得该项奖励者。
目录
第一篇 总论
导言
一、刑法学的概念和范围
二、刑法学的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
三、刑法学的体系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目的与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创制与修改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第二章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三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四节 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第三章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我国刑法的空问效力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第五节 主观罪过的阻却
第六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第九章 犯罪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二节 共犯形态
第三节 罪数形态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概述
第三节 防卫过当
第四节 紧急避险概述
第五节 避险过当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十一章 定罪
第一节 定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定罪的意义
第三节 定罪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二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形成与解决
第四节 单位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刑罚概述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第一节 我国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五章 量刑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与原则
第二节 量刑的情节
第三节 累犯
第四节 自首
第五节 立功
第六节 数罪并罚
第七节 缓刑
第十六章 刑罚执行制度与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 刑罚执行与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减刑
第三节 假释
第四节 时效
第五节 赦免
第二篇 分论
第十七章 分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学分论的作用及研究意义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第四节 法条竞合
第十八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主权、政权的犯罪
第三节 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破坏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节 恐怖活动、劫持交通工具及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犯罪
第五节 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
第六节 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四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抢劫、抢夺、聚众哄抢和敲诈勒索犯罪
第三节 盗窃、诈骗与侵占犯罪
第四节 挪用犯罪
第五节 毁坏财物和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平时、战时均可构成的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节 战时构成的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五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挪用公款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
第三节 贿赂犯罪
第四节 与贪污贿赂有关的其他犯罪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第三节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第四节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第五节 泄露国家秘密型渎职罪
第二十七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平时、战时均可构成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节 战时构成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篇 特论(工程刑法学)
第二十八章 工程刑法学概述
第一节 工程概述
第二节 工程犯罪与工程刑法概述
第三节 工程刑法学简说
第二十九章 工程事故类犯罪
第一节 工程事故类犯罪概述
第二节 工程事故类具体犯罪
第三十章 工程欺诈类犯罪
第一节 工程欺诈类犯罪概述
第二节 工程欺诈类具体犯罪
第三十一章 工程环境类犯罪
第一节 工程环境类犯罪概述
第二节 工程环境类具体犯罪
第三十二章 工程腐败类犯罪
第一节 工程腐败类犯罪概述
第二节 工程腐败类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第三十三章 工程侵权类犯罪
第一节 工程侵权类犯罪概述
第二节 工程侵权类具体犯罪
第三十四章 工程渎职类犯罪
第一节 工程渎职类犯罪概述
第二节 工程渎职类具体犯罪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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