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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研究

儿童权利研究

作者:管华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5-01

ISBN:9787511820884

定价:¥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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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遭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这些困难和问题只能在儿童思维的指导下,确立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理念,重述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将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受教育权体系中的各具体权利的性质、地位以及所面临的问题一一厘清,才有可能得到最终解决。谁是儿童?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我国儿童年龄的上限确定在14周岁为宜(以下文中“周岁”统一简称为“岁”),参考义务教育年限,可以延长到15~16岁。从历史上看,白色成年男子、黑人、妇女、儿童获得权利主体地位的过程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儿童权利从哪里来?关于权利的来源,至少存在过三种论证范式:自然法范式、功利主义范式和关系范式。在此基础上,遵循值得尊重、需要尊重、获得尊重和一体尊重的次序,提出了权利证成的尊重范式,结合儿童观的流变论证了儿童权利的来源。作为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基本性;二是载入宪法。揆诸历史,大概出现过如下几种教育观:以官员为中心的教育观、以信仰为中心的教育观、以国家为中心的教育观、以物质为中心的教育观和以人为中心的教育观。结合儿童思维,可以提出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观。受教育权的本质是精神成长权和文化生活权,包括受教育自由权、受教育社会权和受教育秩序权三种功能。从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基本权利的原初意义看,其权利主体也只包括儿童,而不包括后义务教育阶段的公民。受教育自由权包括儿童受教育权和家长教育权。儿童受教育权同时也是义务,不过不可强制。家长教育权是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的基础,就近入学和择校都是家长的权利,后者优于前者。在家上学亦属家长教育权,应当在保证监管的条件下允许。受教育社会权包括现有教育设施的入学请求权和必要教育设施的创建请求权。前者包括免费入学和优质公共教育资源机会平等;后者要求中央政府承担教育投入的主要责任、建立义务教育必要的教育设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儿童可以依此标准请求法院判决政府给付。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可以依此思路解决。儿童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在理论上,无论是儿童受教育自由权还是儿童受教育社会权都是可诉的;在实践中,只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司法救济渠道是畅通的,其他各项具体权利的司法救济都存在一定困难,需要诸多配套措施。《儿童权利研究——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权利与保障》以儿童权利为起点,对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儿童权利研究——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权利与保障》由管华所著。
作者简介
  管华,1977年生,河南光山人,法学博士,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教育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兴趣:儿童权利、受教育权、宪政史、思想史。已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代表作:《60年宪法学十大关键词》、《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宪法学透视》、《科学执政刍议》、《被遗忘的“开国大典”——评七五宪法的遗产》等。
目录
引言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儿童与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展
  第一节  儿童的概念
    一、儿童年龄的法律界定
    二、定义儿童的依据
    三、我国儿童年龄上限的界定
  第二节  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展
    一、白色成年男子的权利
    二、黑人的权利
    三、妇女的权利
    四、儿童的权利
第二章  儿童权利的证成
  第一节  人权证成范式批判
    一、自然法范式
    二、功利主义范式
    三、关系范式
    四、尊重范式:一种初步的思考
  第二节  儿童观的流变与儿童权利的证成
    一、儿童观的流变
    二、儿童权利的证成
第三章  儿童受教育权概说
  第一节  作为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
    一、受教育权的基本性
    二、受教育权入宪的历程
  第二节  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观
    一、以官员为中心的教育观
    二、以信仰为中心的教育观
    三、以国家为中心的教育观
    四、以物质为中心的教育观
    五、以人为中心的教育观
    六、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观:视角的转换
  第三节  受教育权的性质及内容
    一、受教育权的性质
    二、受教育权的内容
    三、儿童受教育权:受教育基本权利的本义
第四章  儿童受教育自由权及其保障
  第一节  儿童受教育自由权
    一、儿童受教育的义务
    二、儿童参与权
  第二节  家长教育权
    一、家长教育权概说
    二、就近入学与择校
    三、在家上学:另一种教育选择
第五章  儿童受教育社会权及其保障
  第一节  现有教育设施的入学请求权
    一、免费入学
    二、入学机会平等
  第二节  必要教育设施的创设请求权
    一、中央政府应承担基础义务教育投入的主要责任
    二、建立义务教育必要的教育设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
余论  儿童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
结语  为了儿童的自由和解放
参考文献
    一、中文著作
    二、外文译著
    三、中文论文
    四、外文原著
附一:西安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状况调查
    一、所取得的成绩
    二、在受教育方面的比较
    三、在成长方面的比较
    四、其他
附二: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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