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合同法(第三版)
作者:李永军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6-01
ISBN:9787511809124
定价:¥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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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合同法(第3版)》是一部关于合同法的论著式教材,自2005年出版第二版以来,广受好评÷此次作者根据最新立法变化,并结合近年来合同法理论研究领域中的最新成果与前沿问题,增删了相关内容,修订为第三版。全书以广博精深的法学架构、深入透彻的学理阐述以及细致全面的逻辑铺设,对私法上的契约制度进行了全景式展现,得以成为法学学生和学者研究契约问题不可缺少的良作。作者尤其关注契约自由相关问题,使得《合同法(第3版)》在展现卓越的学术价值和深厚的人文关怀基础上,更具有适应商品经济社会的突出的社会意义。
作者简介
李永军,1964年10月生,山东人。民商法博士、博士后,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合同法原理》、《破产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票据法理论与实务》、《商法》等。主要学术文章有:《我国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破产、和解与重整制度比较研究》、《论破产原因》、《破产犯罪的比较研究》、《论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从契约自由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论和解与重整的差异与价值考量》、《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从契约自由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合同法上的错误及其法律救济》、《论权利能力的本质》等。 李永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1995年获得国家博士后优秀研究奖;1995年获得国家教委对优秀回国留学生科研启动资助;1995年:获得政法大学曾宪梓教学奖;1998年获得霍英东科研基金资助;1997年到1998年连续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2000年6月被中国政法大学评为曾宪梓教学奖一等奖;2001年被列入北京“百人工程”培养人选;2002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评为“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2002年被中国政法大学评为“杰出青年教师”并获得“杰出青年教师基金”奖励。
目录
第一章 私法体系中的契约制度
第一节 契约的概念与边缘界定
第二节 契约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节 契约的分类
第二章 契约自由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一节 契约自由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
第三节 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契约法上的地位
第三章 契约关系的确立及其程式
第一节 契约关系的确立及其程式概述
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
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
第四节 契约订立的特殊程式
第五节 契约成立的性质和要件
第六节 缔约失败的责任基础——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章 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约定理论及其正当化(一)——内在的视点
第三节 约定理论及其正当化(二)——外在的视点
第四节 关系契约论——法社会学的新视点
第五节 英美法上的约因理论
第六节 大陆法上的原因理论
第七节 对契约效力根源的分析与思考
第五章 契约的生效
——对私人行为的法律评价及其标准
第一节 对私人行为的法律评价的意义与标准
第二节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合同形式
第五节 合同标的的确定并合法
第六节 合法的原因或者对价
第六章 定式合同及其规制
第一节 定式合同概说
第二节 定式合同产生与存在的基础
第三节 对定式合同规制的法理基础
第四节 对定式合同的立法规制
第五节 对定式合同的司法规制
第六节 对定式合同的预防性规制
第七节 我国对定式合同的规制体系
第七章 病态契约及其法律救济
第一节 病态契约及其法律救济一般概述
第二节 病因之一——错误
第三节 病因之二——胁迫
第四节 病因之三——欺诈
第五节 病因之四——显失公平
第六节 病因之五——不当影响
第七节 病因之六——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
第八节 病因之七——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节 对病态契约的救济
第八章 契约权利与义务的移转
第一节 契约权利与义务的移转概述
第二节 合同债权的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第九章 涉他性契约
第一节 契约效力的相对性原则及其衰落
第二节 契约效力相对性的例外——契约的涉他性
第三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十章 交易基础瑕疵与合同效力
第一节 交易基础瑕疵理论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对主观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的法律救济
第三节 客观行为基础瑕疵及其救济
第四节 我国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第十一章 合同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债权保全的概念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十二章 契约履行中的抗辩
第一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节 不安抗辩权
第十三章 契约解释规则
第一节 契约解释概述
第二节 解释的基本原则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历史与现在
第三节 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原则下的解释规则
第四节 补充性解释
第五节 合同解释对意思自治的影响
——一个契约死亡的新的注脚
第十四章 违约与救济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违约的一般概述
第三节 期前毁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救济制度对比
——对我国合同法引进英美预期违约制度的必要性的质疑
第四节 加害给付
第五节 救济措施(一)——实际履行
第六节 救济措施(二)——契约的解除
第七节 救济措施(三)——损害赔偿
第八节 免责事由
第十五章 因违约而产生的非财产性损害之合同救济
——违约与侵权二元救济体制下的非财产性损害之合同性赔偿的正当性
第一节 违约与侵权二元救济体制的历史与现状
第二节 对非财产性损害给予合同救济的理论依据与实证法依据
第三节 对非财产性损失进行赔偿的限制
第四节 我国学理判例与立法对于非财产性损害的合同救济的态度
第十六章 契约法的未来
第一节 契约法本身的未来
第二节 契约制度价值与契约制度本身的未来
第一节 契约的概念与边缘界定
第二节 契约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节 契约的分类
第二章 契约自由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一节 契约自由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
第三节 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契约法上的地位
第三章 契约关系的确立及其程式
第一节 契约关系的确立及其程式概述
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
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
第四节 契约订立的特殊程式
第五节 契约成立的性质和要件
第六节 缔约失败的责任基础——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章 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约定理论及其正当化(一)——内在的视点
第三节 约定理论及其正当化(二)——外在的视点
第四节 关系契约论——法社会学的新视点
第五节 英美法上的约因理论
第六节 大陆法上的原因理论
第七节 对契约效力根源的分析与思考
第五章 契约的生效
——对私人行为的法律评价及其标准
第一节 对私人行为的法律评价的意义与标准
第二节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合同形式
第五节 合同标的的确定并合法
第六节 合法的原因或者对价
第六章 定式合同及其规制
第一节 定式合同概说
第二节 定式合同产生与存在的基础
第三节 对定式合同规制的法理基础
第四节 对定式合同的立法规制
第五节 对定式合同的司法规制
第六节 对定式合同的预防性规制
第七节 我国对定式合同的规制体系
第七章 病态契约及其法律救济
第一节 病态契约及其法律救济一般概述
第二节 病因之一——错误
第三节 病因之二——胁迫
第四节 病因之三——欺诈
第五节 病因之四——显失公平
第六节 病因之五——不当影响
第七节 病因之六——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
第八节 病因之七——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节 对病态契约的救济
第八章 契约权利与义务的移转
第一节 契约权利与义务的移转概述
第二节 合同债权的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第九章 涉他性契约
第一节 契约效力的相对性原则及其衰落
第二节 契约效力相对性的例外——契约的涉他性
第三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十章 交易基础瑕疵与合同效力
第一节 交易基础瑕疵理论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对主观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的法律救济
第三节 客观行为基础瑕疵及其救济
第四节 我国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第十一章 合同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债权保全的概念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十二章 契约履行中的抗辩
第一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节 不安抗辩权
第十三章 契约解释规则
第一节 契约解释概述
第二节 解释的基本原则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历史与现在
第三节 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原则下的解释规则
第四节 补充性解释
第五节 合同解释对意思自治的影响
——一个契约死亡的新的注脚
第十四章 违约与救济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违约的一般概述
第三节 期前毁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救济制度对比
——对我国合同法引进英美预期违约制度的必要性的质疑
第四节 加害给付
第五节 救济措施(一)——实际履行
第六节 救济措施(二)——契约的解除
第七节 救济措施(三)——损害赔偿
第八节 免责事由
第十五章 因违约而产生的非财产性损害之合同救济
——违约与侵权二元救济体制下的非财产性损害之合同性赔偿的正当性
第一节 违约与侵权二元救济体制的历史与现状
第二节 对非财产性损害给予合同救济的理论依据与实证法依据
第三节 对非财产性损失进行赔偿的限制
第四节 我国学理判例与立法对于非财产性损害的合同救济的态度
第十六章 契约法的未来
第一节 契约法本身的未来
第二节 契约制度价值与契约制度本身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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