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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认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邵金荣 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5-01
ISBN:9787508731568
定价:¥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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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公益组织认定与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科学发展民办教育等公益组织和事业的法制》用科学发展观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立法这一典型立法案例全过程、全方位(包括借鉴境外通行法制经验)进行深入的剖析,对改革开放30年来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实践和境内外相关法制的比较,进行深入的研究总结,不仅可以彻底厘清公益性与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及其相关法制的本质区别,而且会更加深刻和全面地认识社会公益组织认定和监管的具体法制,这对加快我国社会公益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显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邵金荣,研究员。曾任国家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正司级巡视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曾参与我国若干教育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参与了《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的制定,具体负责民办教育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出版专著《中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法制建设与教育发展》、《中国民办教育立法研究》、《中国民办教育的多元化与法制化》、《非营利组织与免税——民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与人合著《中国高等教育结构研究》,主持编写教育法律宣传读本三部。
目录
前言
第一篇 用科学发展观剖析民办教育立法案例,看公益组织认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第一章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立法的事实根据问题
第一节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立法的唯一事实根据
第二节 投资办学与捐资办学的本质区别
第三节 划清投资举办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的界限
第四节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是鼓励民间捐集资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法制
第五节 我国鼓励社会力量以捐助行为办学法制的特点
第六节 我国鼓励社会力量以捐助行为办学法制存在的问题
第七节 立法事实根据与调查统计数据
第八节 有关调查进一步说明立法事实根据的问题
第九节 我国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事实
第十节 学费收入是民办学校最主要甚至唯一办学经费来源——号称投资举办民办学校实际上还是靠学费举办
第十一节 在立法事实根据上文字表述的改变
第十二节 立法事实根据是为实现特定的立法意图服务
第二章 捐资兴学法制下私立学校发展特点的历史比较
第一节 民国时期(1912-1949年)私立学校的基本法制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私立学校法制的逐步完善
第三节 从比较中看我国民办学校的发展道路、特征与性质
第三章 境外的非营利私立学校也主要依靠学费发展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国外发展非营利私立学校的基本类型
第三节 国外非营利私立学校收入来源构成说明的问题
第四节 非营利私立教育发达的“东亚模式”的实例分析
第五节 美国的非营利私立学校学费也是最主要的经费来源——非营利私立学校也并非都由巨额捐赠发展起来
第六节 启示和结论
第四章 关于鼓励捐资办学写进法律的问题
第一节 将捐资办学排除在民办教育立法之外
第二节 以实际情况为由将捐资办学排除在立法之外
第三节 以别的法律已有规定为由将捐资办学排除在立法之外
第四节 将捐资办学排除在立法之外的用意
第五章 世界上通行的私立学校法制说明的问题
第一节 境外私立学校的基本法制
第二节 境外非营利私立学校的基本法制
第六章 关于专门拟定鼓励投资回报行为办学法律草案的问题
第一节 法律草案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 为实现立法意图找出的国外立法依据
第三节 关于我国教育法律形象问题
第四节 考察国外私立教育与提出的法律草案
第七章 关于排除按营利与非营利分类规范的意见和方案
第一节 借国外法律情况排除按营利与非营利分类规范的意见
第二节 在草案审议中反对按营利与非营利分类规范的意见
第三节 实事求是的分析
第八章 “合理回报”与“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矛盾的理论依据问题
第一节 “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教育机构”不矛盾的种种解释
第二节 “合理回报”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矛盾的理论依据
第三节 “合理回报”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矛盾的理论依据是否站得住
第四节 关于混淆公益与营利性质的问题
第九章 教育法一款规定的修改问题与立法
第一节 教育法有关教育事业性质的规定
第二节 教育法第三章中的一款具体规定
第三节 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与营利性教育机构
第四节 教育法一款规定的修改与法律草案
第十章 关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写进法律的问题
第一节 关于将“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写入法律草案的问题
第二节 对草案特意不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的说明
第三节 关于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写进法律的问题
第十一章 法律草案与最基本的法制规则
第一节 法律草案与公益事业、公益组织的基本法制规则
第二节 法律草案与税收原则
第三节 法律草案与用地法律规定和用地公平原则
第四节 法律草案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节 法律草案与教育和社会的不公平
第六节 法律草案与立法必须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章 法律草案的核心主张从起草之始就一直有不同意见
第一节法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提出倾向性意见时的不同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一些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对“倾向性意见”的不同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教育行政管理干部、专家、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办学者的不同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专家、管理人员和办学者的不同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章 法律草案被审议中的反对意见和建议
第一节 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反对意见和有关建议
第二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的反对意见和有关建议
第三节 有关专家和民办学校校长的反对意见和有关建议
第十四章 草案的审议
第一节 二审和三审
第二节 四审
第十五章 几个需要厘清的问题
第一节 关于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
第二节 所谓“模糊数学”与“灰色地带”
第三节 所谓“‘合理回报’与营利性没有必然联系
第十六章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原草案的根本性修改及存在问题
第一节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原草案的根本性修改
第二节 民办教育促进法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章 对完善立法制度建设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第一节 健全专门委员会起草法律案的制度和机制
……
第十八章 鼓励捐资办学必须及时制定专门法律
第二篇 扶持社会公益组织中的问题——用科学发展观分析和解决发展公办民校和公私合办民校的营利性问题
第三篇 公益性民办社会服务组织是公益组织的主体——公益组织认定和监管法制的重点
附录
后记
第一篇 用科学发展观剖析民办教育立法案例,看公益组织认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第一章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立法的事实根据问题
第一节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立法的唯一事实根据
第二节 投资办学与捐资办学的本质区别
第三节 划清投资举办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的界限
第四节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是鼓励民间捐集资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法制
第五节 我国鼓励社会力量以捐助行为办学法制的特点
第六节 我国鼓励社会力量以捐助行为办学法制存在的问题
第七节 立法事实根据与调查统计数据
第八节 有关调查进一步说明立法事实根据的问题
第九节 我国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事实
第十节 学费收入是民办学校最主要甚至唯一办学经费来源——号称投资举办民办学校实际上还是靠学费举办
第十一节 在立法事实根据上文字表述的改变
第十二节 立法事实根据是为实现特定的立法意图服务
第二章 捐资兴学法制下私立学校发展特点的历史比较
第一节 民国时期(1912-1949年)私立学校的基本法制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私立学校法制的逐步完善
第三节 从比较中看我国民办学校的发展道路、特征与性质
第三章 境外的非营利私立学校也主要依靠学费发展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国外发展非营利私立学校的基本类型
第三节 国外非营利私立学校收入来源构成说明的问题
第四节 非营利私立教育发达的“东亚模式”的实例分析
第五节 美国的非营利私立学校学费也是最主要的经费来源——非营利私立学校也并非都由巨额捐赠发展起来
第六节 启示和结论
第四章 关于鼓励捐资办学写进法律的问题
第一节 将捐资办学排除在民办教育立法之外
第二节 以实际情况为由将捐资办学排除在立法之外
第三节 以别的法律已有规定为由将捐资办学排除在立法之外
第四节 将捐资办学排除在立法之外的用意
第五章 世界上通行的私立学校法制说明的问题
第一节 境外私立学校的基本法制
第二节 境外非营利私立学校的基本法制
第六章 关于专门拟定鼓励投资回报行为办学法律草案的问题
第一节 法律草案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 为实现立法意图找出的国外立法依据
第三节 关于我国教育法律形象问题
第四节 考察国外私立教育与提出的法律草案
第七章 关于排除按营利与非营利分类规范的意见和方案
第一节 借国外法律情况排除按营利与非营利分类规范的意见
第二节 在草案审议中反对按营利与非营利分类规范的意见
第三节 实事求是的分析
第八章 “合理回报”与“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矛盾的理论依据问题
第一节 “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教育机构”不矛盾的种种解释
第二节 “合理回报”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矛盾的理论依据
第三节 “合理回报”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矛盾的理论依据是否站得住
第四节 关于混淆公益与营利性质的问题
第九章 教育法一款规定的修改问题与立法
第一节 教育法有关教育事业性质的规定
第二节 教育法第三章中的一款具体规定
第三节 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与营利性教育机构
第四节 教育法一款规定的修改与法律草案
第十章 关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写进法律的问题
第一节 关于将“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写入法律草案的问题
第二节 对草案特意不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的说明
第三节 关于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写进法律的问题
第十一章 法律草案与最基本的法制规则
第一节 法律草案与公益事业、公益组织的基本法制规则
第二节 法律草案与税收原则
第三节 法律草案与用地法律规定和用地公平原则
第四节 法律草案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节 法律草案与教育和社会的不公平
第六节 法律草案与立法必须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章 法律草案的核心主张从起草之始就一直有不同意见
第一节法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提出倾向性意见时的不同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一些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对“倾向性意见”的不同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教育行政管理干部、专家、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办学者的不同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专家、管理人员和办学者的不同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章 法律草案被审议中的反对意见和建议
第一节 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反对意见和有关建议
第二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的反对意见和有关建议
第三节 有关专家和民办学校校长的反对意见和有关建议
第十四章 草案的审议
第一节 二审和三审
第二节 四审
第十五章 几个需要厘清的问题
第一节 关于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
第二节 所谓“模糊数学”与“灰色地带”
第三节 所谓“‘合理回报’与营利性没有必然联系
第十六章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原草案的根本性修改及存在问题
第一节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原草案的根本性修改
第二节 民办教育促进法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章 对完善立法制度建设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第一节 健全专门委员会起草法律案的制度和机制
……
第十八章 鼓励捐资办学必须及时制定专门法律
第二篇 扶持社会公益组织中的问题——用科学发展观分析和解决发展公办民校和公私合办民校的营利性问题
第三篇 公益性民办社会服务组织是公益组织的主体——公益组织认定和监管法制的重点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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