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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记者与立法专家面对面:解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条例》
作者:奚丹霓 编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4-01
ISBN:9787811395037
定价:¥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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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07年12月1日~2008年1月7日,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栏目,推出了由本书作者主要策划、采制的《劳动合同法解读》系列报道。系列报道以《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大亮点稳定劳资关系》开篇,以《编后:法律重在落实》收官,由直接参与起草这部法律的专家从各个方面进行解读,并配发劳动合同、劳动保障方面的一些动态消息。可以说,在所有参与采访、制作、编辑、播出人员的通力合作下,整个报道有始有终,选题具体贴近、解读权威全面。 节目播完了,但是节目产生的影响仍在继续。许多观众或者并非观众通过各种方式,急需进一步了解《劳动合同法》的更多内容,而作者采访的大量素材也不可能与观众一一见面,于是作者就编著了这本既权威又实用的解读性读物。
作者简介
奚丹霓,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政法记者,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在中央电视台工作十多年来,一直从事政法方面的新闻报道,并多次获得国家级新闻奖项。
目录
劳动法专家郭军、王向前、郑尚元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法》五大亮点稳定劳资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不仅仅单方面保护劳动者
三、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
四、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一方说了算
五、制定劳动定额要由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六、《劳动合同法》对工会的法定职责从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七、签订劳动合同前劳资双方要履行告知义务
八、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扣押证件、财物被视为违法
九、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具备法定条款
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试用”一次
十一、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申请下达支付令
十二、集体合同劳资双方协商
十三、劳务派遣能否成为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避风港”?
十四、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谁来承担责任?
十五、被派遣劳动者有要求同工同酬的权利
十六、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公司
十七、劳务转派遣
十八、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十九、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见习、实习
二十一、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二十二、违约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二十三、对《劳动合同法》的整体评价
二十四、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二十五、《劳动合同法》限制了劳动合同短期化
二十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制
二十七、专家提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降低用工成本
二十八、“专项”任务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十九、约定服务期限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三十、劳动者“跳槽”仍要保守企业秘密
三十一、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三十二、明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
三十三、经济性裁员要遵守法定程序
三十四、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
三十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法律后果
三十六、提倡把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三十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要在15日内为劳动者转档案
三十八、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工会可代表劳动者仲裁或诉讼
三十九、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非全日制用工
四十、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须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四十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四十二、建立劳动关系时,劳资双方应注意的事项
四十三、劳动合同解除再续订,工龄也应连续计算
四十四、归纳《劳动合同法》中值得劳资双方注意的规定
劳动法专家郭军、王向前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例条例》
一、前言
二、继续强化《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扩大
四、对劳动者的保护有合理限度
五、强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六、试用期、服务期的补充规范
七、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充规范
八、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充规范
九、明确了劳动合同管理和经济补偿方面的标准规范
十、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
十一、法律责任的明晰规范
后记
一、《劳动合同法》五大亮点稳定劳资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不仅仅单方面保护劳动者
三、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
四、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一方说了算
五、制定劳动定额要由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六、《劳动合同法》对工会的法定职责从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七、签订劳动合同前劳资双方要履行告知义务
八、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扣押证件、财物被视为违法
九、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具备法定条款
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试用”一次
十一、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申请下达支付令
十二、集体合同劳资双方协商
十三、劳务派遣能否成为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避风港”?
十四、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谁来承担责任?
十五、被派遣劳动者有要求同工同酬的权利
十六、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公司
十七、劳务转派遣
十八、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十九、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见习、实习
二十一、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二十二、违约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二十三、对《劳动合同法》的整体评价
二十四、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二十五、《劳动合同法》限制了劳动合同短期化
二十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制
二十七、专家提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降低用工成本
二十八、“专项”任务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十九、约定服务期限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三十、劳动者“跳槽”仍要保守企业秘密
三十一、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三十二、明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
三十三、经济性裁员要遵守法定程序
三十四、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
三十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法律后果
三十六、提倡把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三十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要在15日内为劳动者转档案
三十八、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工会可代表劳动者仲裁或诉讼
三十九、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非全日制用工
四十、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须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四十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四十二、建立劳动关系时,劳资双方应注意的事项
四十三、劳动合同解除再续订,工龄也应连续计算
四十四、归纳《劳动合同法》中值得劳资双方注意的规定
劳动法专家郭军、王向前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例条例》
一、前言
二、继续强化《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扩大
四、对劳动者的保护有合理限度
五、强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六、试用期、服务期的补充规范
七、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充规范
八、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充规范
九、明确了劳动合同管理和经济补偿方面的标准规范
十、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
十一、法律责任的明晰规范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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