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1-5卷)

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1-5卷)

作者:陈安 著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12-01

ISBN:9787309064247

定价:¥360.00

购买这本书可以去
内容简介
  《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套装全5卷)》是我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陈安教授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基本国策三十年来,潜心研究国际经济法学这一新兴边缘学科的主要成果的积累和汇总。全书共约310万字,分列五卷八编,即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一),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二),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涉台经济法,国际法教育,英文版国际经济法论文,有关《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套装全5卷)》作者论著和学术观点的报道、评论和函件等。全书各篇专论均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当代国际社会弱势群体即第三世界的视角,探讨和论证当代国际经济法学科领域的基本理论以及热点难点实践问题。作者致力于实行“拿来主义”和“消化主义”相结合,在积极学习和引进西方有关国际经济法学新鲜知识的基础上,站在中国和国际弱势群体即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认真加以咀嚼消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逐步创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努力为国际社会弱势群体“依法仗义执言”,为维护其应有平等权益而锻造和提供必备的法学理论武器。作者认为:完成此等大业,需要几代中国学人的持续刻苦钻研和共同奋力开拓。这是贯串《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套装全5卷)》始终的学术理念和学术追求,也是《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套装全5卷)》的基本学术主张和论述主线。学界评议认为,《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套装全5卷)》凝聚了作者三十年来潜心研究国际经济法学这一新兴边缘学科的心得体会,乃是构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奠基之作和扛鼎之作,堪称“—剑淬砺三十年”。
作者简介
  陈安,福建人,1929年生。厦门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知名的中国学者。主要学术兼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1993年至今),中国政府依据《华盛顿公约》于1993年、2004年两度遴选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CSID)指派的国际仲裁员等。1950年厦门大学法律系毕业。1957年复旦大学政治学研究生毕业。1981-1983年应邀在美国哈佛大学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并兼部分讲学。1990-1991年以“亚洲杰出学者”名义应聘担任美国俄勒冈州西北法学院客座教授暨国际法研究学术顾问。先后多次应邀赴美、欧、澳、亚各洲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讲学。在法律实务方面.陈安是兼职资深国际商务律师,跨国公司法律顾问;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案件仲裁员,法国国际仲裁协会(IAI)仲裁员。近三十年来,陈安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国际弱势群体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致力于探索和开拓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这—新兴边缘学科。撰写和主编的主要著作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刍言》等40种,合计约2000余万字。另在国内外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数十篇高质量的专题论文,其中多篇论文被转载、转译。二十余年来其学术论著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优秀成果—等奖11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优秀成果二等奖7项。多种著作被指定为全国性高校本科生、研究生法学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刊物《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先后多次报道他的学术观点和有关事迹。美国、英国多种《国际名人录》均列有陈安的个人小传。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一)
Ⅰ 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
Ⅱ 论国际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与南北矛盾
Ⅲ 论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Ⅳ 论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Ⅴ 论学习国际经济法是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必备的“基本功”
Ⅵ 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兼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宪政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
Ⅶ 论马克思列宁主义对弱小民族国家主权学说的重大贡献
Ⅷ 论经济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经济法首要的基本规范
Ⅸ 论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应当坚持经济主权原则
Ⅹ 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综合评析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
Ⅺ 论社会帝国主义主权观的一大思想渊源: 民族虚无主义的今昔
Ⅻ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是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ⅩⅢ 论南北合作是解决南北矛盾的最佳选择
ⅩⅣ 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 南南合作与“77国集团”
ⅩⅤ 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
ⅩⅥ 论“有约必守”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正确运用
第二卷
第二编 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二)
Ⅰ 论“适用国际惯例”与“有法必依”的统一
Ⅱ 论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
Ⅲ 论中国的涉外仲裁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Ⅳ 申论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
Ⅴ 再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兼答肖永平先生等
Ⅵ 论中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机制的形成和不足
Ⅶ 论中国涉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申辩权和对质权——就香港百利多投资有限公司诉香港克洛克纳东亚有限公司一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供的专家意见书
Ⅷ 就中国涉外仲裁体制答英商问〔专家意见书〕
Ⅸ 论涉外仲裁个案中的偏袒伪证和纵容欺诈——CIETAC 1992-1993年个案评析
Ⅹ 论涉外仲裁个案中的越权管辖、 越权解释、 草率断结和有欠透明——CIETAC 2001-2002年个案评析
Ⅺ 论中国法律认定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就广东省广信公司破产清算债务讼案问题答外商摩根公司问〔专家意见书〕
Ⅻ 论中国内地土地使用权的回收与变卖——就香港某债务讼案问题答台商问〔专家意见书〕
ⅩⅢ 论“法无明禁即为合法”——就外资企业“设董”自主权问题答英商问〔专家意见书〕
第三编 国际投资法
Ⅰ OPIC述评:美国对海外私人投资的法律保护及典型案例分析
Ⅱ 从OPIC到MIGA:跨国投资保险体制的渊源和沿革
[附录] 十五年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涉华实践(1990-2004)
Ⅲ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美国在华投资
Ⅳ ICSID与中国:我们研究“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现实动因和待决问题
第三卷
第三编 国际投资法(续)
Ⅴ 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拆除——美、加型BITs谈判范本关键性“争端解决”条款剖析
Ⅵ 区分两类国家,实行差别互惠:再论ICSID体制赋予中国的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全面拆除
Ⅶ 《中国-秘鲁1994年双边投资协定》可否适用于“一国两制”下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居民谢业深v.秘鲁政府征收投资案件的法理剖析
Ⅷ 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中可否规定对外资绝不实行国有化
Ⅸ 是重新闭关自守?还是扩大对外开放?——论中美两国经济上的互相依存以及“天安门风波”后在华外资的法律环境
Ⅹ 中国对欧洲在华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Ⅺ 外商在华投资中金融票据诈骗问题剖析——香港东方公司v. 香港泰益公司案件述评
Ⅻ 外商在华投资中的担保与反担保问题剖析——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v. 厦门建设发展公司案件述评
ⅩⅢ 外商在华投资“征收”索赔迷雾中的庐山面目——英商X投资公司v.英商Y保险公司案件述评(一)
ⅩⅣ 外商在华投资“征收”索赔中的“脚踩两船”与“左右逢源”——英商X投资公司v. 英商Y保险公司案件述评(二)
ⅩⅤ 外商在华投资中的“空手道”融资:“一女两婿”与“两裁六审”——中国深圳市中方四公司v. 泰国贤成两合公司案件述评
第四编 国际贸易法
Ⅰ 某些涉外经济合同何以无效以及如何防止无效
Ⅱ 跨国商品代销中越权抵押和争端管辖权问题剖析——意大利古西公司v. 香港图荣公司案件述评
Ⅲ 外贸汇票承兑争端管辖权冲突问题剖析——美国约克公司v.香港北海公司案件述评
Ⅳ 一项判决三点质疑——评香港高等法院“1993年第A8176号”案件判决书
Ⅴ 外贸争端中商检结论暧昧、 转售合同作伪问题剖析——中国A市MX公司v. 韩国HD株式会社案件述评
Ⅵ 外贸代理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 管辖权、 准据法、 仲裁庭、 债务人等问题剖析——韩国C公司v. 中国X市A、 B两公司案件述评
Ⅶ 论英国FOSFA裁决之严重枉法、不予执行——中国中禾公司采购巴西含毒大豆案件述评〔专家意见书〕
第四卷
第五编 涉台经济法
Ⅰ 两种“两岸人民关系法”之对立与统一 ——兼谈《闽台自由贸易协定》之可行
Ⅱ 《台商大陆投资权益保障协议》初剖
Ⅲ 台商内地投资保险可行途径初探
Ⅳ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对我国台湾地区的适用问题
Ⅴ 中国“入世”后海峡两岸经贸问题“政治化”之防治
第六编 国际法教育
Ⅰ 改进我国国际法教育的“他山之石”——欧美之行考察见闻
Ⅱ 从难从严训练成果人才并出
Ⅲ “博士”新解
附录
一、官员与老板:心仪博士帽
二、“教授”贬值为哪般
三、该挤挤“学术泡沫”了
Ⅳ 是“棒打鸳鸯”吗?——就“李爽事件”评《纽约时报》报道兼答美国法学界同行问
附录
一、中国拘禁了法国男人的情妇
二、法国外交官说中国拘留了他的未婚妻
三、小题大做——评白天祥等人在所谓“李爽事件”上的喧嚷
第七编 英文版论文选辑
Ⅰ Trade Related Agenda, Development and Equity (T.R.A.D.E.): The Three Big Rounds of U.S.Unilateralism versus WTO Multilateralism during the Last Decade A Combined Analysis of the Great 1994 Sovereignty Debate, Section 301 Disputes(19982000) and Section 201 Disputes (20022003)
Ⅱ A Reflection on the SouthSouth Coalition in the Last HalfCentu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making: From Bandung,Doha and Cancún to Kong Kong
Ⅲ Should the Four “Great Safeguards” in SinoForeign BITs Be Hastily Dismantled? Comments on Critical Provisions concerning Dispute Settlement in Model U.S.and Canadian BITs
Ⅳ Distinguishing Two types of Countries and Properly Granting Differential Reciprocity Treatment - Recomments on the Four Safeguards in SinoForeign BITs Not to Be Hastily and Completely Dismantled
Ⅴ Could ChinaPeru BIT 1994 Be Applied to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on Region under “One Country,Two System”? - A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n the Case of Tza Yap Shum v. Republic of Peru
Ⅵ Is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An Issue for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in China?
Ⅶ The Truth among the Fogbound “Expropriation” Claim:Comments on British X Investment Co.v.British Y Insurance Co.Case
Ⅷ The Approach of “Winning from Both Sides” Used in the “Expropriation” Claim: ReComments on British X Investment Co.v.British Y Insurance Co.Case
Ⅸ On the Serious Violation of Chinese Jus Cogens: Comments on the Case of importing Toxic Brazilian Soybeans into China [Experts Legal Opinion on Zhonghe v.Bunge Case]
第五卷
第七编 英文版论文选辑(续)
Ⅹ Isnt the Strict Prohibition on Importing Toxic Brazilian Soybeans into China “Illegal”?- A Rebuttal to Lawyer Songs Allegation
Ⅺ On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Chinese Foreignrelated Arbitration and Its Tally with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Ⅻ Three Aspects of Inquiry into A Judgment: Comments on the High Court Decision, 1993 NoA8176, in the Supreme Court of Hong Kong
ⅩⅢ To Close Again, or to Open Wider: The SinoU.S.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and the Legal Environment for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after Tiananmen
ⅩⅣ Chinas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nd Coastal PortCities: Their Development and Legal Framework
ⅩⅤ Should an Absolute Immunity from Nationalization for Foreign Investment be Enacted in Chinas Economic Law?
ⅩⅥ Why Some Sino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s Are Void and How Voidness can be Prevented
ⅩⅦ To Open Wider, or to Close Again: Chinas Foreign Investment Policies and Laws
ⅩⅧ The Li Shuang Case: A Wet Blanket Over Romantic Love?
第八编 有关本书作者论著和学术观点的报道、评论和函件等
Ⅰ 媒体报道
一、 在哈佛的讲坛上——访厦门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陈安[《生活·创造》月刊1985年第12期] 陈福郎
二、 他把法的目光投向世界与未来——访厦门大学法律系陈安教授[《福建司法》1988年第5期] 甘景山
三、 适应对外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需要,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问世 [《光明日报》1988年4月26日] 林鸿禧陈有仁
四、 为对外开放铺路——记厦门大学法学教授陈安[《人民日报》(海外版)1992年7月7日]杨亚南
五、 就闽台两省结拜“姐妹”一事厦门大学法学教授发表看法[《人民日报》(海外版)1989年5月8日] 张莉
六、 理性务实的学术交流盛会——1993年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综述[《人民日报》(海外版)1993年8月27日]姚小敏
七、 春风吹拂紫梅白鹭振翅腾飞——陈安教授谈厦门获得立法权[《厦门日报》1994年3月27日] 翁黛晖 黄文启
八、 第十二届“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颁奖大会圆满结束(摘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网站http://www uibe edU.cn/,2004年12月18日]蓉一
九、 第十二届“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颁奖[《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年12月21日]刘菲
十、 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探索者和开拓者——陈安教授[《厦门大学学报》2008年5月3日] 陈浪
十一、 十位厦大学者入选中国杰出社会科学家[厦门大学网站http: //www.tmu.edu.cn/,2007年12月
27日] 王瑛慧
Ⅱ 书刊评论
一、 致力知己知彼出色研究成果——《美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及典型案例分析》序言韩德培
二、 一剑淬砺三十年: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奠基之作——推荐《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朱学山
三、 弘扬中华学术投身国际争鸣——推荐《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郭寿康
四、 对第三世界思想体系的重大创新来自中国——评陈安教授《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 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日内瓦〕 B. Gosovic
五、 立意新颖务实分析缜密深入理论实践交融——对陈安主编《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一书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法司
六、 内容丰富,系统完整,洵是佳作——《美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及典型案例分析》评介 游斌
七、 评陈安主编: 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1987年版)余劲松
八、 新视角:从南北矛盾看国际经济法——评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徐崇利
九、 独树中华一帜,跻身国际前驱——评陈安主编《MIGA与中国》吴焕宁
十、 深入研究,科学判断——《“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述评》简介 单文华
十一、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研究的力作——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ICSID)研究》张乃根
十二、 俯视规则的迷宫——读陈安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车丕照
十三、 “问题与主义”中的“问题”——读《国际经济法学专论》 车丕照
十四、 高屋建瓴视角独到——推荐《晚近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戚燕方
十五、 以史为师力排“众议”说理透辟——推荐《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戚燕方
十六、 紧扣学科前沿力求与时俱进——推荐《国际经济法学》(第三版)杨立范
Ⅲ 学界来函
一、 来函概述
(一) 对《国际经济法学刍言》一书的评价
(二) 对《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一文的评价
(三) 对《晚近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一文的评价
(四) 对《“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述评》一书的评价
(五) 对《是重新闭关自守?还是扩大对外开放?——论中美两国经济上的互相依存以及“天安门风波”后在华外资的法律环境》一文的评价
(六) 对参加俄勒冈州“第三届国际商法研讨会”宣讲中国投资法的评价
(七) 对《是进一步开放?还是重新关门?——中国吸收外资政策法令述评》一文的评价
(八) 对《是棒打鸳鸯吗?——就李爽案件评〈纽约时报〉报道兼答美国法学界同行问》一文的评价
二、 来函选辑
(一) 武汉大学教授韩德培老先生致陈安教授函[2005年11月30日]
(二) 安徽大学教授朱学山老先生致陈安教授函[2006年1月15日]
(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郭寿康老先生致陈安教授函[2007年6月7日]
(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沈达明老先生致陈安教授函[1985年9月16日]
(五) 中山大学教授端木正老先生致陈安教授函[1985年11月30日]
(六) 〔日内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团长孙振宇大使致陈安教授函[2004年4月16日]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法司致陈安教授函[2005年9月27日]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局致陈安教授函[1987年3月1日]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局致陈安教授函[1988年1月30日]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致陈安教授函[1989年8月29日]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致陈安教授函[1989年12月15日]
(十二) 南方中心秘书长Branislav Gosovic致陈安教授函[2006年2月1日]
(十三) 《世界投资与贸易学报》、《日内瓦论坛季刊》主编Jacque Werner致陈安教授函[2006年1月31日,2006年2月20日]
(十四) 〔美国〕乔治敦大学中美管理中心主任赵龙跃博士致陈安教授函[2005年3月6日]
(十五) 〔美国〕《天普大学国际法与比较法学报》学术论文编辑L. K. Kolb致陈安教授函[2004年6月3日]
(十六) 〔日内瓦〕“南方中心”(South Center)秘书长B. Gosovic致陈安教授函[2004年6月2日,2006年7月24日]
(十七) 〔美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首席法律顾问L. Weisenfeld致陈安教授函[2004年5月12日]
(十八)〔美国〕 唐肯(Tonkon et al)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O.D.Blank致陈安教授函[1991年7月5日]
(十九) 〔美国〕 中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馆领事朱又德致陈安教授函[1991年5月23日]
(二十) 〔美国〕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法律顾问A. Parra致陈安教授函[1990年3月22日,1990年8月22日]
(二十一) 〔美国〕 路易斯克拉克大学西北法学院律师进修班主任 L. BMapes 致陈安教授函[1988年11月29日]
(二十二) 〔美国〕 哈佛大学法学院助理院长、东亚法学研究所副所长F. E. Snyder致陈安教授函[1982年10月19日]
(二十三) 〔日本〕 访美研究员、金融经济专家杉原启示致陈安教授函[1982年10月30日]
(二十四) 〔美国〕 纽约法学院《国际法与比较法学报》主编E. H. Higa致陈安教授函[1982年11月19日]
(二十五) 〔美国〕 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教授、哈佛大学东亚法学研究所前副所长F. K. Upham教授致陈安教授函[1982年11月29日]
(二十六) 〔美国〕 哈佛大学法学院斯托利讲座教授、东亚法学研究所所长A. von Mehren致陈安教授函[1982年10月25日]
Ⅳ 本书作者学术小传及历年主要论著目录(以倒计年为序)
一、 本书作者学术小传
二、 本书作者历年主要论著
(一) 书籍
(二) 论文
Ⅴ 本书作者二十年来主要论著获奖情况(以倒计年为序)(2008-1988)
一、 国家级、省部级一等奖
二、 国家级、省部级二等奖
三、 厦门大学最高荣誉奖
猜您喜欢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