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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谈道德与商议民主:哈贝马斯政治伦理思想研究

商谈道德与商议民主:哈贝马斯政治伦理思想研究

作者:王晓升 主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7-01

ISBN:9787509708132

定价:¥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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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后传统社会,用什么样的道德和法律把人们非暴力地整合起来?这样的道德和法律有什么共同的理性根据?哈贝马斯以商谈理论为基础,为建立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为确立现代道德提供了新的理论蓝图。他的思想对于我们重新思考普遍道德的问题,重新思考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作者简介
  王晓升,1962年7月生于江苏省射阳县,1991年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获得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经先后在英国和德国做访问学者,曾出版《语言与认识》、《现代化:发展和价值》、《走出语言的迷宫——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概述》、《后期维特根斯坦心理哲学研究》(与郭世平合著)、《价值的冲突》、《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社会理论》等著作,发表论文百余篇。目前的主要兴趣是社会历史观的研究以及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交往理论中的道德和民主
一 实践理性规划的破产
二 用交往理性改造实践理性
三 交往理性对于实践理性的优势地位
四 道德和法律的规范基础的危机
五 商谈原则: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的共同基础
六 商谈原则和生活世界
第二章 道德和法律、政治的分离
一 自然法传统:法律的合法性根源于道德
二 道德和法律分离的历史分析
三 道德和法律的差别
四 道德和法律的互补关系
五 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的区分
六 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的关系
七 正义制度中的道德人和道德理论
第三章 道德命题的认知主义解释
一 道德认知主义的新思路
二 道德命题的“真理性”新解
三 道德命题和它的语用学维度
四 道德的直觉与道德的反思
五 罗尔斯的反思平衡和程序正义的困境
六 对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的批评
七 罗尔斯的回答
第四章 普遍原则、商谈原则与道德规范语用学论证
一 作为过渡原则的普遍原则
二 道德命题有效性的语用学论证
三 对于独自式论证的批评
四 规范性商谈中的三种有效性要求
五 普遍原则及其遇到的困难
六 道德规范的证明与道德规范的运用
第五章 道德普遍性的超验语用学论证
一 建构主义论证方式的困难
二 阿佩尔的超验语用学论证
三 对普遍原则的超验语用学论证
四 先验语用学的最终性质的批判
五 生活世界中的交往及其语用学前提
六 道德和伦理:对理性多元化事实的回应
七 哈贝马斯思想中的逻辑困难
八 对道德乌托邦的回应
第六章 商谈论权利概念
一 主观自由的法律强制:事实性和有效性的对立统一
二 人权和人民主权概念的解释
三 自由主义对于权利的理解
四 共和主义的权利概念
五 对于人权和人民主权的调和态度
六 权利体系的建构
七 人权和主权同源共生还是人权高于主权
八 两种人权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九 人权高于主权的辩解
十 权利的目的论解释批判
十一 对权利的义务论解释
第七章 商谈论法律思想
一 权力、法律和交往权力
二 立法过程与交往权力
三 商谈逻辑、权力分化与商谈程序
四 司法实践中的事实性和有效性
五 法律实证主义批判
六 德沃金模式及其局限
七 司法实践中的商谈模式
八 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和福利国家法律范式
九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第八章 商谈论民主观分析
一 商谈原则、民主原则和法律规范
二 经验性民主模式批判
三 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以及政府行动的自我编程
四 交往权力与行政权力
五 影响交往过程的因素的分析
六 交往权力对于社会权力的制衡
七 新法团主义与交往行动理论的对立
八 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民主概念
九 商议民主模式: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结合
十 交往权力和人民主权
第九章 商谈理论与生活世界
一 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
二 公共领域中立的可能性
三 生活世界概念的重新理解
四 政治公共领域
五 公民社会的特点和功能
六 政治权力、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之间的互动
七 公民社会和公民不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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