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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
作者:陈新民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4-01
ISBN:9787503694080
定价:¥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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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法治和吏治方面,新加坡确实是很有一套的;法治严明、令行禁止、高薪养廉这些在中国很难推行的东西,在那里成了遏制腐败的“法宝”。这些制度在《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中有详细而精辟的阐述,但是新加坡的经验与其说是展示了一种成功的模式,不如说是引领我们继续思考看似简单的“腐败”问题。在我们法学家看来,似乎腐败就是违法,不违法的就不能说是腐败,违法至少构成了腐败的一个要件;但是经济学家很可能认为违法与否和事情的本质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法律是人规定的,我们可以把某种行为定义为“腐败”,也完全可以不这么定义。在某种意义上,高薪养廉相当于国家用国库的钱“贿赂”公务员,换取他们的“廉洁”行为。由此可见,腐败是可以“制度化”的,而制度化之后当然也就正当合法,不称其为“腐败”了。高薪养廉的经济成本不小,但好处是至少可以造成清廉的表观。中国的法律规定看似道德标准很高、腐败红线设定很低,但是法不责众,在公务员动辄“腐败”的情况下,“腐败”也就见怪不怪了。反之,新加坡给公务员很高的待遇,相当于国家把一大笔财富塞进公务员的腰包,然后告诉他,在这种情况下再出去捞钱,就会受到严惩。既然红线已经设定很高,只要有点脑子的公务员当然也就不敢“腐败”了;有个别超越红线的,也很容易发现和惩治。因此,我们的制度看上去很清廉,但是清廉的制度却造就了大量的贪官污吏;新加坡的制度或许远不如我们清廉,但是这样一来官员就没有必要腐败了,反而显得“清廉”起来。看上去清廉的制度可以造就大量腐败行为,看上去“腐败”的制度却可以制造清廉的官员,至少可以让官员看上去清廉。
作者简介
陈新民,祖籍为广东省惠来县。1955年10月出生在台湾省新竹县。1978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1979年11月赴德国慕尼黑大学公法与政治研究所,追随德国公法学大师Peter Badura,研究宪法及行政法学,1983年2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返回台湾后,开始公法学研究、撰写及教学生涯。为了进一步了解海洋法系公法学的体系,曾于1987年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担任博士后研究员一年(傅尔布莱特学者);及1992年赴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系担任访问教授一年。 目前担任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研究员,台北大学司法学系合聘教授及台湾大学兼任教授。并曾经获选为1995年“台湾十大杰出青年”之荣誉。 陈新民教授多次应邀到中国内地各著名大学讲课,并获聘为澳门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苏州大学,及中国社科院法律研究所等客座教授。陈教授的公法学著作甚丰,研究领域涉及大陆法系,特别是以德国为主的宪法学及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人权制度、国防法制、及东南亚国家的比较宪法等,广受海峡两岸公法学界人士及学生的引述与推崇。
目录
一、前言
二、李光耀的法治观
一、前言——破除“绝对权力、绝对腐化”铁律的新加坡
二、中国法家思想之内涵
三、李光耀的法治观
四、小结
三、新加坡对社会秩序的规范方式
一、新加坡社会秩序的见证——犯罪率的比较分析
二、新加坡美丽市容的维护者——新加坡别出心裁的《涂鸦法》
三、新加坡社会秩序的维护利器——《公共秩序维护综合法》
四、新加坡的鞭刑制度
四、新加坡的司法制度
一、新加坡法官的制度
二、新加坡的法院体系
三、新加坡司法权的独立
四、新加坡法院审判制度的几点特色
五、小结
五、新加坡的公务员纪律规定
六、新加坡肃贪的法制分析
一、新加坡肃贪的法制
二、新加坡肃贪的运作
三、小结——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七、新加坡肃贪法制的移植——台湾经验的分析
一、台湾廉政署的设立争议
二、其他仍须努力的制度建设
八、结论:一个成功的东方式法治国家
一、法治国家原则与新加坡
二、检验新加坡的“法治国属性”
三、结论——新加坡法治成功的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附录一 新加坡贪污防制法
附录二 新加坡贪污所得没收法
二、李光耀的法治观
一、前言——破除“绝对权力、绝对腐化”铁律的新加坡
二、中国法家思想之内涵
三、李光耀的法治观
四、小结
三、新加坡对社会秩序的规范方式
一、新加坡社会秩序的见证——犯罪率的比较分析
二、新加坡美丽市容的维护者——新加坡别出心裁的《涂鸦法》
三、新加坡社会秩序的维护利器——《公共秩序维护综合法》
四、新加坡的鞭刑制度
四、新加坡的司法制度
一、新加坡法官的制度
二、新加坡的法院体系
三、新加坡司法权的独立
四、新加坡法院审判制度的几点特色
五、小结
五、新加坡的公务员纪律规定
六、新加坡肃贪的法制分析
一、新加坡肃贪的法制
二、新加坡肃贪的运作
三、小结——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七、新加坡肃贪法制的移植——台湾经验的分析
一、台湾廉政署的设立争议
二、其他仍须努力的制度建设
八、结论:一个成功的东方式法治国家
一、法治国家原则与新加坡
二、检验新加坡的“法治国属性”
三、结论——新加坡法治成功的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附录一 新加坡贪污防制法
附录二 新加坡贪污所得没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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