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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

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

作者:陈新民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4-01

ISBN:9787503694080

定价:¥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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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法治和吏治方面,新加坡确实是很有一套的;法治严明、令行禁止、高薪养廉这些在中国很难推行的东西,在那里成了遏制腐败的“法宝”。这些制度在《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中有详细而精辟的阐述,但是新加坡的经验与其说是展示了一种成功的模式,不如说是引领我们继续思考看似简单的“腐败”问题。在我们法学家看来,似乎腐败就是违法,不违法的就不能说是腐败,违法至少构成了腐败的一个要件;但是经济学家很可能认为违法与否和事情的本质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法律是人规定的,我们可以把某种行为定义为“腐败”,也完全可以不这么定义。在某种意义上,高薪养廉相当于国家用国库的钱“贿赂”公务员,换取他们的“廉洁”行为。由此可见,腐败是可以“制度化”的,而制度化之后当然也就正当合法,不称其为“腐败”了。高薪养廉的经济成本不小,但好处是至少可以造成清廉的表观。中国的法律规定看似道德标准很高、腐败红线设定很低,但是法不责众,在公务员动辄“腐败”的情况下,“腐败”也就见怪不怪了。反之,新加坡给公务员很高的待遇,相当于国家把一大笔财富塞进公务员的腰包,然后告诉他,在这种情况下再出去捞钱,就会受到严惩。既然红线已经设定很高,只要有点脑子的公务员当然也就不敢“腐败”了;有个别超越红线的,也很容易发现和惩治。因此,我们的制度看上去很清廉,但是清廉的制度却造就了大量的贪官污吏;新加坡的制度或许远不如我们清廉,但是这样一来官员就没有必要腐败了,反而显得“清廉”起来。看上去清廉的制度可以造就大量腐败行为,看上去“腐败”的制度却可以制造清廉的官员,至少可以让官员看上去清廉。
作者简介
  陈新民,祖籍为广东省惠来县。1955年10月出生在台湾省新竹县。1978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1979年11月赴德国慕尼黑大学公法与政治研究所,追随德国公法学大师Peter Badura,研究宪法及行政法学,1983年2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返回台湾后,开始公法学研究、撰写及教学生涯。为了进一步了解海洋法系公法学的体系,曾于1987年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担任博士后研究员一年(傅尔布莱特学者);及1992年赴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系担任访问教授一年。 目前担任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研究员,台北大学司法学系合聘教授及台湾大学兼任教授。并曾经获选为1995年“台湾十大杰出青年”之荣誉。 陈新民教授多次应邀到中国内地各著名大学讲课,并获聘为澳门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苏州大学,及中国社科院法律研究所等客座教授。陈教授的公法学著作甚丰,研究领域涉及大陆法系,特别是以德国为主的宪法学及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人权制度、国防法制、及东南亚国家的比较宪法等,广受海峡两岸公法学界人士及学生的引述与推崇。
目录
一、前言
二、李光耀的法治观
一、前言——破除“绝对权力、绝对腐化”铁律的新加坡
二、中国法家思想之内涵
三、李光耀的法治观
四、小结
三、新加坡对社会秩序的规范方式
一、新加坡社会秩序的见证——犯罪率的比较分析
二、新加坡美丽市容的维护者——新加坡别出心裁的《涂鸦法》
三、新加坡社会秩序的维护利器——《公共秩序维护综合法》
四、新加坡的鞭刑制度
四、新加坡的司法制度
一、新加坡法官的制度
二、新加坡的法院体系
三、新加坡司法权的独立
四、新加坡法院审判制度的几点特色
五、小结
五、新加坡的公务员纪律规定
六、新加坡肃贪的法制分析
一、新加坡肃贪的法制
二、新加坡肃贪的运作
三、小结——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七、新加坡肃贪法制的移植——台湾经验的分析
一、台湾廉政署的设立争议
二、其他仍须努力的制度建设
八、结论:一个成功的东方式法治国家
一、法治国家原则与新加坡
二、检验新加坡的“法治国属性”
三、结论——新加坡法治成功的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附录一 新加坡贪污防制法
附录二 新加坡贪污所得没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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