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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注解与配套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9-01
ISBN:9787509306796
定价:¥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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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现在调整工伤保险问题的主要依据是自2004年1月l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王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按照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X-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得以本单位是私营企业、职工人数少、经济效益不好或者出现工伤的职工不是正式职工为理由而拒绝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作者简介
暂缺《工伤保险条例注解与配套》作者简介
目录
适用导引
工伤保险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公示参保情况、安全防范义务
第五条 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与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率方案的制定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缴纳主体及数额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与主体
第十八条 工伤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事故伤害调查与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程序及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 件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构成
第二十五条 鉴定程序及期限
第二十六条 再次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
第三十一条 停工留薪期
第三十二条 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三条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第三十四条 五、六级伤残待遇
第三十五条 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第三十六条 旧伤复发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工亡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发事故而下落不明的处理
第四十条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时的工伤保险关系
第四十三条 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相关机构的工伤服务协议
第四十六条 费用核查与结算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定期公布
第四十八条 听取工作意见
第四十九条 工伤保险事务的监督
第五十条 工伤保险的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的工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待遇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工伤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挪胛士伤保险基金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的违法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伤服务协议的解除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六十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职工工伤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 例关键名词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构、事业单位等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
第六十三条 非法用工单位工伤的一次性赔偿
第六十四条 施行时间
配套法规
工伤认定办法
(2003年9月23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1002年3月28日)
职业病目录
(2002年4月18日)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006年11月2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2002年4月5日)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 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11月1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23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
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7年3月6日)
附录
工伤认定申请表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赔偿计算
工伤保险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公示参保情况、安全防范义务
第五条 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与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率方案的制定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缴纳主体及数额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与主体
第十八条 工伤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事故伤害调查与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程序及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 件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构成
第二十五条 鉴定程序及期限
第二十六条 再次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
第三十一条 停工留薪期
第三十二条 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三条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第三十四条 五、六级伤残待遇
第三十五条 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第三十六条 旧伤复发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工亡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发事故而下落不明的处理
第四十条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时的工伤保险关系
第四十三条 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相关机构的工伤服务协议
第四十六条 费用核查与结算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定期公布
第四十八条 听取工作意见
第四十九条 工伤保险事务的监督
第五十条 工伤保险的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的工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待遇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工伤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挪胛士伤保险基金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的违法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伤服务协议的解除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六十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职工工伤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 例关键名词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构、事业单位等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
第六十三条 非法用工单位工伤的一次性赔偿
第六十四条 施行时间
配套法规
工伤认定办法
(2003年9月23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1002年3月28日)
职业病目录
(2002年4月18日)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006年11月2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2002年4月5日)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 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11月1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23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
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7年3月6日)
附录
工伤认定申请表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赔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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