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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

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

作者:王利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2-01

ISBN:9787503670503

定价:¥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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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运用法哲学方法,以对人的私法地位的研究,阐释私法的精神与理念,探求私法的价值与规律。人作为主体,既作用于法律,又被法律所设计,其外在为法律之源,内在为法律之本,为法律之源本与全部。在生物本质的基础上寻求人的社会性实现,是人的一切问题的规定性。人类要展示自己的自然属性,又要受制于自己的社会属性,人在多大程度上展示了自己的自然属性,又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自己的社会属性,这就是人和人类社会的真实与本质。一切关于人的法律地位的研究与设计皆立基于此。人的私法地位,既是正义的要求,也是正义的体现。它应当是体现社会正义的制度,具有社会正义的规定性。正义是自然存在决定的人类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规律性或必然性。正义判断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类的生存利益及其合理性,而决定这一正义判断及其标准的是作为人类社会基础的各种自然或客观存在。法律正义是自然应然的规则,是对人类理性的法律价值判断。它体现在法律之中,却来源于或被规定于法律之外,是社会或自然正义的法律化。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作为一个国际私法秩序,是国内法秩序的局限性和补充性存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超越国家共同体观念而在人类共同体的范围内考虑人的私法地位问题。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作为一种“主体资格”,是对非国民给予的一种“国民待遇”地位,是国际关系秩序中的一个分配正义的问题。虽然它代表内国的国家主权,不能在国家主权之外表现出某种正义,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应当服从于某种外部秩序即人类自然理性或一般人权标准。
作者简介
  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在东北财经大学工作,曾任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2002年3月任教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版专著《民法本论》、《物权本论》;主编《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法教程》、《民法原理》等著作十余部;发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基本概念研究》等论文70余篇。
目录
前言001
上编 论人的私法地位
第一章人003
一、生物的人003
(一)人性的认识003
(二)人的自然属性007
(三)人的感性011
二、法律的人013
(一)人格的认识013
(二)人的社会属性017
(三)人的理性021
三、公法与私法的人028
(一)公法的人028
(二)私法的人035
四、自然人037
(一)一个自然之人的法律承认037
(二)一个自然之人的价值体系039
(三)作为自然人格的法律能力041
五、法人044
(一)一种社会秩序的人格设计044
(二)一种社会秩序的本质属性047
(三)作为秩序人格的法律能力 051
六、外国人054
(一)外国人的本质054
(二)外国人的判断059
(三)外国法人标准061
(四)国籍不必存在064
第二章人的私法地位067
一、一个正义价值的判断067
(一)正义是什么与什么是正义067
(二)正义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075
二、人的生活地位078
(一)生活地位的实在性078
(二)生活地位的自主性080
(三)生活地位的被动性082
(四)生活之人的多面性084
(五)生活规则的主体性086
(六)人性缺陷与实在法091
三、人的法律地位093
(一)法律地位的规范性与强制性093
(二)抽象与具体地位的二位背反095
(三)公法与私法地位的对立统一098
四、私法地位的本质100
(一)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100
(二)私法地位制度的确立107
(三)法律人格的一般平等112
(四)平等原则与差别事实113
(五)法律人格的社会意义117
(六)法律人格的本质属性121
(七)法律人格本质的自由126
第三章人的私法地位与社会131
一、人的私法地位与市民社会131
(一)市民社会即私人利益社会131
(二)人的私法地位即市民社会135
二、人的私法地位与私有社会139
(一)私有是人的私法地位之本139
(二)人的私法地位是私有之源143
三、人的私法地位与市场社会145
(一)市场社会的关系是人的私法地位关系 145
(二)人的私法地位是市场社会的法律条件 147
四、人的私法地位与法治社会150
(一)法治社会是私法之治的社会150
(二)人的私法地位是法治的地位154
五、人的私法地位与和谐社会159
(一)和谐社会与人的私法地位价值一致 159
(二)人的私法地位与和谐社会共同存在 161
六、人的私法地位与法律文化165
(一)法律文化对人的私法地位的规定性 165
(二)肯定人的私法地位的罗马法律文化 168
(三)否定人的私法地位的中华法律文化 175
下编论外国人的私法地位
第四章外国人私法地位的本质183
一、一个国际法秩序183
(一)作为国内法秩序的局限性183
(二)作为国内法秩序的补充性190
二、古代法的外国人私法地位193
(一)外国人私法地位的历史分期193
(二)西方古代的外国人私法地位196
(三)中国古代的外国人私法地位200
三、近现代法的外国人私法地位201
(一)近现代外国人私法地位的立法本质201
(二)近现代外国人私法地位的确立原因205
四、外国人私法地位的具体私权209
(一)实在的私法地位209
(二)外国人的入境权212
(三)外国人的人格权214
(四)外国人的身份权215
(五)外国人的工作权217
(六)外国人的物权218
(七)外国人的知识产权222
(八)外国人的债权222
(九)外国人的诉权223
五、难民和无国籍人的地位225
(一)特殊的国际私法主体225
(二)特殊的国际私法待遇226
第五章外国人私法地位的承认228
一、外国人私法地位承认的必然性228
(一)自然理性的根据228
(二)财产分配的基础239
(三)社会存在的前提243
(四)利益需求的动因248
二、外国人私法地位承认的必要性253
(一)人类生存的需要253
(二)社会发展的条件256
三、外国自然人私法地位的承认259
(一)承认的本质259
(二)承认的自然性261
四、外国法人私法地位的承认264
(一)承认的本质264
(二)承认的法定性268
(三)承认的范围270
(四)承认的条件274
(五)承认的效力276
(六)承认的限制278
第六章外国人私法地位与私法283
一、法律现象的本质与判断283
(一)法律现象的本质283
(二)法律现象的判断285
二、人的私法地位与私法287
(一)人既是私法主体又是私法的对象287
(二)人的私法地位在自我创造中确立290
(三)私法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存在条件295
(四)私法是人的主体地位的价值形式298
三、外国人私法地位与内国私法300
(一)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与内国私法的形式300
(二)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与内国私法的价值305
(三)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与各国私法的趋同308
四、外国人私法地位与国际私法314
(一)外国人私法地位的承认是国际私法的条件314
(二)外国人私法地位的统一是国际私法的目标318
第七章中国法的外国人私法地位323
一、一个古老文明的新纪元323
(一)艰难的历史开端323
(二)缺失的权利意识326
(三)不足的私有基础330
(四)沉重的传统负担334
(五)重新走向新世界338
(六)立法的应然选择340
二、中国法的外国自然人私法地位342
(一)民法通则的基础构建342
(二)未来民法典价值分析345
三、中国法的外国法人私法地位349
(一)外国法人资格的承认349
(二)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352
四、中国法的外国人私权357
(一)中国法的外国人人身权357
(二)中国法的外国人财产权361
(三)中国法的外国人诉讼权367
(四)外国人承担的私法义务368
五、中国法的外国人私权限制370
(一)外国人的土地权限制370
(二)外国人的矿业权限制373
(三)外国人的投资权限制374
(四)外国人的职业权限制376
第八章外国人私法地位的制度380
一、外国人私法地位制度的本质380
(一)有关国际正义的制度标准380
(二)国际正义制度的确定根据385
二、外国人的国民待遇制度391
(一)国民待遇的本质391
(二)国民待遇的条件397
(三)国民待遇在中国404
三、外国人的最惠国待遇制度408
(一)最惠国待遇的本质408
(二)最惠国待遇的特征412
(三)最惠国待遇的形式415
(四)最惠国待遇的适用418
(五)最惠国待遇的例外419
四、外国人待遇的补充规制422
(一)优惠待遇与普遍优惠待遇422
(二)歧视待遇和不歧视待遇425
第九章外国人私法地位的保护427
一、外国人私法地位的内国保护427
(一)内国保护的本质427
(二)内国保护的根据429
(三)内国保护的措施438
二、外国人私法地位的本国保护440
(一)本国保护的本质440
(二)本国保护的根据443
(三)本国保护的措施450
三、外国人私法地位的国际保护 457
(一)国际保护的本质457
(二)国际保护的根据461
(三)国际法院的地位468
主要参考文献472
后记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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