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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律儒家化的标准问题研究

中国刑律儒家化的标准问题研究

作者:陈红太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10-01

ISBN:9787562029540

定价:¥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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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标准问题进行的探讨和研究。认为从汉到唐中国法律的变化到定型,主要受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影响。而这个“儒术”,其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学说体系属于阴阳学。董仲舒虽打着儒家旗号,但他实际上已基本脱离了先秦儒学的传承体系。本书回顾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研究的主要成就、论争和存在的问题,深入讨论和阐释了孔、孟、荀和董仲舒的思想体系以及他们之间的差别和联系,并从主张法治还是礼教,主张重刑主义还是恤刑主义,主张一断于法、法不阿贵还是刑分等级和刑不上大夫,考察了从汉到唐中国刑律的发展变化,对中国刑律的所谓“儒家化”的标准,从规范和经验两个方面进行了概括和总结,提出了独到的中国刑律儒家化的规范标准和经验标准。对于中国刑律的儒家化问题,自瞿同祖先生20世纪40年代《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出,在学界形成广泛共识,目前对此问题尽管仍有不同意见,但在一般通用教科书和法史学科的话语中被广泛采用。但什么叫“儒家化”?“儒家化”这一概念的内涵是什么?或者说“儒家化”是否应该有一个规范的和经验性的标准,目前学界尚缺乏专门系统的论证和研究。本书一方面从鲁儒学和齐儒学的思想体系出发,一方面基于从汉到唐中国刑律的发展变化,对中国刑律的所谓“儒家化”这一概念问题进行了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尝试对中国刑律的儒家化这一概念或标准问题作出概括和定义。本文形成的主要观点和结论是:先秦儒学(孔、孟、荀)思想观念和主张的最集中概括是“仁、义、礼”。“仁、义、礼”是先秦儒家思想体系的核心或理论基点。所以,所谓中国刑律儒家化问题本质上应该是“仁、义、礼”这些儒家核心观念及其相关主张在中国刑律的发展和变化中逐渐贯彻和落实问题。“仁、义、礼”在先秦儒家看来,是“人性善”或人的道德属性的集中概括和体现,因而,中国刑律的儒家化本质上也可以概括为中国刑律“人性化”或说更加符合人性的过程。考量中国刑律的“人性化”过程,离不开以下要点:是否把人作为人而不是把人作为“物”等观;强调人性的践行是家国治乱的根本,君子的修身以及在人伦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实践是实现家国大治的基础;宗法家族内部的稳定是家国和天下稳定基础,寓家国政治于社会伦常生活之中;立君上之势,是为了保民安民,君也应接受礼法约束;君臣之间是由礼义道德规范的相互关系;德礼之治是为政之本,政刑是实现德礼之治的补助手段。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代齐儒学,已基本脱离了先秦儒学的传承系统。虽然董仲舒名义上打着儒家的旗号,但董仲舒思想体系的实质是对齐学邹衍阴阳五行说的传承和发展。如果从董学一脉“齐儒学”的思想体系出发,中国刑律儒家化的标准主要有三条:把皇权或王权神圣化并置于礼法约束之外;把君臣关系单向化和绝对化,臣下完全依附或顺从君主,把天下公权力完全归于君主或国王一人;按五行设官施政,这包括按五行相生相胜关系处理或规范国家权力或官僚体系,按五行的性质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或国家权力的行使。可见,中国刑律儒家化规范性标准实际上有两套:一是先秦儒家(鲁学)的“人性化”的标准;二是董仲舒“儒学”(齐学)的“天命化”标准。从汉到唐中国刑律的变化,有两个大体的脉络,一是汉代齐儒学所倡扬的“孝”,也就是“父为子纲”,不仅实现了刑律化,而且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落实。二是周礼的“刑不上大夫”,在汉文帝后不断得到伸张和强调,并最终通过“议、请、减、赎、当、免”制度得到了实现。中国刑律这个时期的这两种变化,可以概括为“仁”化和“礼”化。前者为“亲亲”之“孝道”的刑律化;后者为“尊尊”之“忠道”的刑律化。不过这里的“仁”和“礼”,“亲亲”和“尊尊”,不是先秦儒家的“仁”和“礼”或“亲亲”和“尊尊”,而是汉代齐儒学的“仁”和“礼”或“亲亲”和“尊尊”。汉代齐儒学的所谓“亲亲”,所谓“孝”是“父为子纲”,儿子对父亲的绝对的顺从。父亲的“仁”,如天之仁一样,只要生养了你,你就要顺从父志或父意而不可违拗之,更不可犯上侵害父权。汉代齐儒学的“忠”是“君为臣纲”,只有对皇权的服从,一心一意服务于皇权,为皇权效力并做出成就来,才可以享受由皇权派生的各种特权。所谓“刑不上大夫”,本质上是“刑不上皇权”。汉代齐儒学的“礼”是维护皇权绝对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等级秩序。君臣之间是一种由皇权一统派生的共同维护君主专制秩序的关系。君主的意志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谁违背了君主的意志就是不顺天命,罪当诛伐。从汉到唐中国刑律发生的变化,实质是汉代齐儒学提倡并被皇权认同得到独尊的“儒术”的不断刑律化的过程。汉代齐儒学的思想落实到制度层面,圣王的前提就丢掉了,实质就剩下皇权一统和君主独裁,就是“君为臣纲”、皇权神圣不可侵犯。“父为子纲”以及“夫为妻纲”不过是在皇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下对宗法社会亲情秩序的规范。而这种规范一方面使冷冰冰的刑律更符合世俗社会的伦理亲情,一方面也为皇权独裁确立了深厚而广泛的社会伦理秩序的基础。由“孝”而“忠”,由“仁”而“礼”,这就是中国刑律从汉到唐变化的深层逻辑。一部中国刑律,说到底,本质上就是维护皇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刑律。所以,从经验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中国刑律从汉到唐的历史演进或变化过程概括为:汉代齐儒学的由“孝”而“忠”的刑律化过程。
作者简介
  陈红太,男,1956年11月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政治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外政治制度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政治发展和政府管理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市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现研究领域为中国政府体系与政治,比较政治与政治发展,儒道政治哲学。近年来,参与完成和主持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社科重大研究项目或攻关项目,是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课题组成员;出版《中国政府体系与政治:概念、总结与探索》、《当代中国政府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体系与政治研究法》、《中国政治精神之演进:从孔夫子到孙中山》等多部学术专著;在权威和核心等期刊发表有关中国政治文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民主政治、政党执政、公民政治、宪政等学术论文30余篇,多篇文章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政治学》、《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发、收录、观点摘要以及各种网络
目录
绪论
一、中国刑律儒家化研究的回顾
二、中国刑律儒家化研究的共识和问题的提出
三、中国刑律儒家化标准问题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四、中国刑律儒家化标准问题研究的资料使用
五、中国刑律儒家化标准问题研究的结构和内容
第一章中国刑律儒家化的标准问题研究之一
一、孔子的礼、仁思想
二、孟子对人性和仁政的阐发
三、鲁儒学的基本特征
第二章中国刑律儒家化的标准问题研究之二
一、荀子的礼、法思想
二、苟子儒学与鲁儒学思想的异同
三、董仲舒对儒家的改造和天人学说
四、董仲舒思想与苟子思想的异同
五、中国刑律儒家化标准规范研究的初步结论
第三章中国刑律儒家化的标准问题研究之三
一、法家思想和主张的要点
二、从秦、汉律到唐律的变化
三、如何认识从秦、汉律到唐律的变化
四、中国刑律儒家化标准经验研究的初步结论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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