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指南(上下册)
作者:刘家琛 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5-01
ISBN:9787802172395
定价:¥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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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既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也是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出强调了维护社会治安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等等;增加了一些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该法还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同时缩小了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该法将拘留处罚的规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进行了细分,缩小了行使拘留处罚权的自由裁量空间,以避免在执法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这些都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处罚法定的原则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更符合法治的要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治安管理处罚包括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中相对最为严厉、对公民权利影响最大的一类处罚。为了既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能够有效地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又防止因权利使用不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该法在第四章专章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作了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从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依法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的时限,询问笔录的要求,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一直到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此外,该法还强化了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专设“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实施的行为,以便加强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总体上说,这些规定,既充分赋予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所必须的权力,又对警察权的行使作了更严格的规范;既要使违法行为人应受到必要的惩处,又特别注意防止因权利的不当使用甚至被滥用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堪称一部具有中国特色,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的好法律。为了宣传、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约请参与或熟悉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讨论的专家学者共同撰写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务丛书》。本套丛书力求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全面反映治安管理实践和法律具体适用。
作者简介
暂缺《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指南(上下册)》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一、立法目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三、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四、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五、本法适用的时间范围
六、对人的适用范围
七、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九、治安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事责任
十一、治安调解
第二章处罚的总类和实用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二、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三、强制性教育措施
四、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五、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六、盲人或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七、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八、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九、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十一、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十二、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三、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十四、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一、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二、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和散布恐怖信息行为和处罚
四、寻衅滋事行为及处罚
五、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及处罚
六、干扰无线电线业务及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及处罚
七、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一、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二、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三、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处罚
四、对盗窃、损毁基础设施的处罚
五、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六、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七、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八、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九、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十、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的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一、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二、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强制乞讨的处罚
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
四、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处罚
五、诬告陷害他人的处罚
六、打击报复证人及近亲属的处罚
七、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的处罚
八、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
九、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十、猥亵他人和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处罚
十一、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处罚
十二、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十三、煽动民族仇十艮、民族歧视的处罚
十四、侵犯通信自由的处罚
十五、盗窃公私财物的处罚
十六、诈骗公私财物的处罚
十七、哄抢公私财物的处罚
十八、抢夺公私财物的处罚
十九、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罚
二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一、妨碍公务的处罚
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票证的处罚
三、船舶擅进禁、限入水域或岛屿的处罚
四、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处罚
五、违反公安许可规定的处罚
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七、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八、房屋出租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的处罚
十、典当业、废旧物质收购业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十一、妨害行政执法秩序的处罚
十二、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十三、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十四、妨害文物管理的处罚
十五、非法驾驶交通工具的处罚
十六、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尸体的处罚
十七、卖淫、嫖娼的处罚
十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十九、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二十、组织、参与淫秽活动的处罚
二十一、赌博行为的处罚
二十二、涉及毒品原植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处罚
二十三、毒品违法行为及处罚
二十四、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二十五、服务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二十六、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一、治安案件的受理与立案
二、调查取证规则
三、人民警察的回避
四、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义务
五、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证人、被侵害人
六、检查
七、扣押作为证据的物品
八、鉴定
第二节 决定
一、处罚权限
二、行政拘留的折抵
三、决定作出的事实依据
四、告知陈述与申辩
五、治安案件的处理结果
六、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宣告、送达、抄送
七、听证程序
八、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九、当场处罚程序
十、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三节 执行
一、一般规定
二、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三、罚款的执行
四、吊销许可证的执行
第五章执法监督
一、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原则
二、办理治安案件的社会监督
三、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
四、人民警察违法办理治安案件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国家赔偿责任
常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范
后记
一、立法目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三、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四、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五、本法适用的时间范围
六、对人的适用范围
七、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九、治安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事责任
十一、治安调解
第二章处罚的总类和实用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二、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三、强制性教育措施
四、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五、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六、盲人或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七、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八、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九、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十一、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十二、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三、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十四、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一、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二、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和散布恐怖信息行为和处罚
四、寻衅滋事行为及处罚
五、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及处罚
六、干扰无线电线业务及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及处罚
七、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一、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二、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三、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处罚
四、对盗窃、损毁基础设施的处罚
五、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六、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七、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八、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九、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十、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的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一、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二、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强制乞讨的处罚
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
四、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处罚
五、诬告陷害他人的处罚
六、打击报复证人及近亲属的处罚
七、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的处罚
八、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
九、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十、猥亵他人和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处罚
十一、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处罚
十二、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十三、煽动民族仇十艮、民族歧视的处罚
十四、侵犯通信自由的处罚
十五、盗窃公私财物的处罚
十六、诈骗公私财物的处罚
十七、哄抢公私财物的处罚
十八、抢夺公私财物的处罚
十九、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罚
二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一、妨碍公务的处罚
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票证的处罚
三、船舶擅进禁、限入水域或岛屿的处罚
四、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处罚
五、违反公安许可规定的处罚
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七、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八、房屋出租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的处罚
十、典当业、废旧物质收购业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十一、妨害行政执法秩序的处罚
十二、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十三、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十四、妨害文物管理的处罚
十五、非法驾驶交通工具的处罚
十六、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尸体的处罚
十七、卖淫、嫖娼的处罚
十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十九、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二十、组织、参与淫秽活动的处罚
二十一、赌博行为的处罚
二十二、涉及毒品原植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处罚
二十三、毒品违法行为及处罚
二十四、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二十五、服务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二十六、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一、治安案件的受理与立案
二、调查取证规则
三、人民警察的回避
四、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义务
五、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证人、被侵害人
六、检查
七、扣押作为证据的物品
八、鉴定
第二节 决定
一、处罚权限
二、行政拘留的折抵
三、决定作出的事实依据
四、告知陈述与申辩
五、治安案件的处理结果
六、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宣告、送达、抄送
七、听证程序
八、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九、当场处罚程序
十、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三节 执行
一、一般规定
二、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三、罚款的执行
四、吊销许可证的执行
第五章执法监督
一、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原则
二、办理治安案件的社会监督
三、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
四、人民警察违法办理治安案件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国家赔偿责任
常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范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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