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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

作者:于敏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11-01

ISBN:9787503651779

定价:¥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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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内容介绍:前言为对应因机动车的使用带来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对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都适用修正了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即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无须加害入主观上有过失,也不要求受害人对此举证,只要加害人不能反证自己没有过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学者称之为无过失责任,也有学者认为这是过失推定责任。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高度增长时期,道路建设与机动车的增长比率差距过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数量、质量差,交通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大众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秩序自觉性的培养还需要时间等诸多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当前我国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为消灭交通灾害,我国制定并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与行人的关系上,国人表现出空前惊人的“平等”欲望。短短几个月,各路专家学者纷纷发表高见,批评该法对行人的“偏袒”和对机动车的“苛刻”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其实,这些意见不过是我国法律界长期以来对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对所谓无过失责任类型的侵权行为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的争论与疑问在社会上的反映而已。那些问题曾给实务带来不良影响,有些地方甚至制定过在某种状态下机动车撞了行人可以不负责任的地方性法规。为给实务界提供正确处理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的理论依据,达到全国上下统一认识,全民齐心协力一致行动,扭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局面的目的,笔者不揣鄙陋,将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阐释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与过失相抵的功用,作为本研究的课题。本研究的全部内容将回答什么是法律公平的问题,这里仅做以下几点提示。第一点,侵权行为法是为公平地分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的制度。民法设置侵权行为法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平地分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负担必须以法定义务作依据。没有法定义务就不发生法律责任。虽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修正了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但它只是在个别地方(责任成立的要件和举证责任的负担上)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处理有所不同,但不会连责任依据都变成了与法定义务无关的东西。一些人先给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加冕“人性关怀”、“以人为本”、“弱者保护”等华丽“桂冠”,然后振振有词、慷慨激昂地批判它的“有失公平”。可是,这些“媒体法学家”们缺乏最基本的法学常识,例如,一切法律责任都必须以权利义务关系为依据,没有法定义务,就不负法律责任,等等。那些桂冠和慷慨陈词以及满有自信的批判完全是杜撰者自己的自作多情和自我陶醉,根本都是些与法律责任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第二点,机动车驾驶人要遵守驾驶上的注意义务。道路交通是最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场所,无论是机动车,还是行人,都要同样地遵守交通秩序。这里,人的所有差别,如性别、职业、地位等都被抽象掉了,只有以何种方式参与道路交通这一点,具有意义。人的道路交通参与方式决定其参与道路交通之际所负注意义务的种类和程度,并且,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他所负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就成为其应负责任的认定基准。这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惟一对任何人都公平的基准。具体而言,一个人,当他步行在道路上时,他负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当他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时,法律就把他作为高速交通工具操纵者对待,被要求履行机动车驾驶业务上的安全注意义务。在道路交通中,每个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角色并非固定不变,机动车驾驶入肯定也有走路的时候,步行者中也有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因此,在道路交通中,只能以交通工具决定参与者应负的注意义务。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驾驶人不仅要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行驶规则),而且还要遵守驾驶规定(驾驶规则),这就是他因机动车的驾驶而要比行人所多承担的注意义务。这一义务中包含妥当处理所遇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不仅行人,机动车亦同)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情况的要求。你是一名机动车驾驶人,你就老老实实地履行你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不要为法律除了要你遵守行驶规则外,还要你遵守驾驶规则而不满。如果你认为这是对你的“苛刻”,你可以放下方向盘加入被“偏袒”者的行列。这是法律为了实现公平,惟一能够给予包括抱有不满情绪的机动车驾驶入在内的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答复。驾驶着机动车,又不让法律要求你履行驾驶方面的注意义务,要求法律免去你原本应负义务的一半,去和步行者讲“平等”,这公平吗?在道路交通中,禁止带有情绪者进入道路交通,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系数的重要途径。这是交通工程学的原则之一。每一位机动车驾驶入在接受驾驶培训时都应该曾经接受过这种教育,如果没有,那就是驾校的过失,如果国家主管机关没有要求驾校进行这种教育,那就是主管机关失职,国家负有对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业务上注意义务教育的职责。第三点,公平的责任认定基准有利于交通灾害的消灭。依据道路交通参与方式决定参与者的注意义务,会使道路交通参与者时时注意自己的“角色”,按照法律对该“角色”的注意义务要求行动,而无法攀比他人,因为在注意义务的遵守上,法律对不同对象有不同要求,只有自己不断提高注意义务程度才能回避损害的发生,从而回避自己的责任负担。这样一来,提高安全注意水准就成为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努力目标,就会形成全国上下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局面。这就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在及时妥当地救济受害人,抑制损害发生方面的作用。损害赔偿责任,就其基本而言,是裁判性规范。裁判性规范,只能由该领域的国家根本法,即民事基本法决定,而且,要由法官进行操作,这里边也有“高科技”,法律责任的认定是实现法律公平的过......
作者简介
暂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作者简介
目录
目录:
前言
绪论消灭交通灾害1
一.机动车与人类社会l
二.机动车的发展与道路建设2
三.交通事故的严重性4
四.消灭交通灾害的措施6
五.发达国家消灭交通灾害的经验11
六.侵权法在交通灾害消灭中的功用14
七.本研究的构成19
第一部分道路交通与道路交通事故
第一章道路交通与人的社会存在22
第一节交通经济学中的交通22
第二节城市交通问题30
第三节道路交通与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义务40
第二章交通事故与法律责任45
第一节交通事故概念的意义46
第二节交通事故的定义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5l
第三节交通事故概念在机动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55
第二部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第三章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62
第一节机动车62
第二节保有人70
第三节道路上(机动车的运行)93
第四章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104
第一节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理论的历史考察104
第二节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117
本章附录129
部分国家民法典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况129
(一)在民法典中专门设置机动车责任条文129
(二)在有关危险物责任的条文中提到机动车134
第五章法经济学观点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137
第一节法经济学与侵权行为法138
第二节未曾谋面的“法经济学”见解140
第三节对上述见解的分析142
第四节法经济学理论与机动车损害赔偿148
第六章从德国民法的修改看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
新动向159
第一节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德国第二赔偿法规定
修正法159
第二节交通事故等中儿童地位的改善160
第三节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的免责,仅限于“不可
抗力”的场合164
第四节被牵引车保有人责任的强化168
第五节机动车保有人责任向无偿运送乘客的扩张170
第六节危险责任中责任限度额的变更172
第七节对危险责任引进抚慰金请求权173
第三部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注意义务与
过失相抵的量化分析
第七章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注意义务178
第一节道路交通参与者注意义务概述178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上的注意义务186
第三节行人参与交通时的注意义务195
第四节交通法规制定者的注意义务198
第八章机动车损害赔偿与信赖原则203
第一节信赖原则的概念204
第二节机动车.道路交通条件与信赖原则的诞生205
第三节信赖原则在民事.刑事领域的不同及社会条件208
第四节信赖原则理论的法理分析210
第五节信赖原则在民事责任上的适用222
第九章过失相抵的量化分析227
第一节过失相抵量化分析导论227
第二节步行者与机动车辆之间的事故232
第三节车辆之间的事故290
第四节摩托车与四轮车之间的事故371
第五节自行车与四轮车的事故429
第六节高速道路上的事故469
结论495
附录505
过失相抵的量化分析数据索引505
主要参考文献514
后记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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